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浙江考察重要講話精神,奮力打造“重要窗口”的縣域樣本,努力成為全面展示新時代美麗中國的縣域窗口,進一步深化農村改革,盤活利用好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提高村集體和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吸引城市資源要素流入,充分激發鄉村發展活力,根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現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意見。
一、總體思路
在堅持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和充分保障農村居民對農村產權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推進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盤活利用我縣農村存量資產,提高農村資產流通自由度和使用效率,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釋放農村經濟發展的內在活力,促進鄉村全面發展。
二、基本原則
(一)合法合規,政策銜接。以法律法規規章為基礎,堅持“一戶一宅”和農村宅基地集體所有原則,堅持節約、集約利用土地,優化農村社會資源配置。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土地和房屋不納入流轉范圍。
(二)規劃先行,安全環保。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后的開發要與村落布點規劃、村莊建設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匹配,并遵守消防、防洪、防地質災害等各類安全規定,注重綠色生態、符合環保要求。
(三)農民得利,集體受益。充分尊重農民群眾的主體意愿,不搞“一刀切”強行推進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工作。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應當從農民利益出發,實現農民收入增加,同時應當與村集體經濟發展充分結合、相互促進,實現農戶、村集體、社會主體多方共贏。
(四)改革創新,穩妥推進。積極發揮敢為人先的改革精神,創新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開發利用路徑,妥善化解和處置權屬糾紛、鄰里矛盾、歷史遺留問題,探索總結改革做法,為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盤活利用提供“安吉樣本”。
三、流轉程序及方式
(一)流轉程序。1.農村居民持不動產權證向村(社區)提出申請,并與村(社區)簽署流轉協議、登記備案;承租方向村(社區)流轉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并明確承租的方式、經營用途等。2.經所在鄉鎮(街道)審批同意。3.縣資源規劃局不動產登記中心(以下簡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發證。
(二)流轉方式。對手續齊全、建造合法的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允許合法流轉,流轉方式包括租賃、抵押、轉租等。
四、流轉對象及條件
(一)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的出租人應自愿流轉其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且在流轉后仍有合法的住處,能保證其基本生存生活需要。流轉的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應當產權清晰無爭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建設規劃(不屬違法、違章建筑)。
(二)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的承租對象為工商主體和縣域內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引導有一定經濟實力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進行統一盤活利用。鼓勵有實力、有意愿、有責任的工商主體參與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盤活利用工作。
(三)承租方不得違法違規買賣或變相買賣宅基地,承租的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應用于經營,嚴禁將承租的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變相用于房地產開發建設、改建成別墅大院和私人會所。
(四)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租賃期限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工作機制
(一)為推動城鄉要素雙向流動,切實保障農民及村集體相關權利,確保流轉公平正義,要建立健全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使用權價值市場化形成機制與評估機制,嚴禁出現行政干預、低估賤租等嚴重損害農民利益的情形。
(二)建立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的規范程序。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使用權流轉須經擁有該宅基地集體所有權的村(社區)流轉并登記備案。鄉鎮(街道)具體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工作的審批、糾紛調處并對流轉的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用途等情況開展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督促各村(社區)安排專人具體審核和對接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的相關事項。縣不動產登記中心負責登記發證。
六、職責分工
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作為現行農村宅基地管理制度的探索性、創新性、突破性工作,事關農戶、村集體、工商主體等各方利益,涉及各部門、鄉鎮(街道)、村等多個行政主體,需多方配合、共同推進。
(一)梳理匯總農村農房(宅基地)登記確權發證情況。(責任單位:縣資源規劃局)
(二)全面摸排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摸清底數,建立動態信息庫。(責任單位:縣農業農村局)
(三)制定出臺《安吉縣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登記辦法(試行)》,完善流轉交易平臺。(責任單位:縣資源規劃局、政務辦、農業農村局)
(四)加快研究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的相關激勵政策。鼓勵金融機構對盤活利用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開展經營活動的融資項目給予支持。(責任單位:縣財政局、稅務局、發改局、人民銀行、銀保監組、各金融機構)
(五)加強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用途監管,嚴禁將承租的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改建成別墅大院和私人會所、變相用于房地產開發建設等。(責任單位:縣資源規劃局、農業農村局、住建局)
七、試行期限
本意見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為一年。
附件:
安吉縣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使用權流轉登記辦法(試行)
安吉縣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
使用權流轉登記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我縣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的租賃使用,促進農戶、村集體以及承租方對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出租、承租的積極性,提高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出租率和承租率,按照2020年中央一號文件精神,以探索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使用權“三權分置”為重點,進一步深化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工作,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使用權的租賃、抵押和轉租,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使用權(簡稱農房使用權),是指農戶依法對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占有和使用,以及利用該土地建造和使用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使用權租賃(簡稱農房租賃),是指農房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經村(社區)流轉并登記備案,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將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一定期限內的使用權租賃給承租方使用,并由承租方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租賃使用權(簡稱農房租賃使用權),是指承租方對租賃的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由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發證后,依法取得發展民宿、康養、休閑等產業盤活農房的權利。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租賃使用權抵押(簡稱農房租賃使用權抵押),是指承租方在取得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租賃使用權后,將農房租賃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 農房租賃使用權可抵押,經出租人同意也可轉租,一經租賃、轉租和抵押須依法申請登記。
第八條 鄉鎮(街道)對轄區內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進行審批,縣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對其進行登記和抵押登記,縣發改局、縣銀保監組及各金融機構做好農房租賃使用權抵押融資。
第二章 登 記
第九條 農房租賃使用權登記,是指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承租方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其取得的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租賃使用權予以登記,并核發相應的不動產權證書。
第十條 農房租賃使用權抵押登記,是指縣不動產登記中心根據承租方和金融機構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租賃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予以登記,并核發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租賃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明。
第十一條 允許承租方在經出租人同意后將農房租賃使用權再次租賃,轉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轉租的使用期限為原租賃期限減去已使用期限后的剩余年限。當事人雙方應當持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租賃使用權證書和相關合同,經村(社區)審核備案,報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到縣不動產登記中心申請辦理登記。
第十二條 農房租賃使用權到期且不再續租的,或因其他原因而消失的,應當申請辦理農房租賃使用權注銷登記。
第十三條 租賃農房后,因房屋翻修、裝潢及行業經營需要,可利用租賃使用權作為債權向各金融機構抵押融資。租賃使用權一經抵押,該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所有權、資格權不得抵押。
第十四條 在農房租賃使用權抵押登記后,若承租方將租賃使用權轉租賃的,須還清相應債務并注銷抵押登記,或經抵押權人及后承租方同意,租賃使用權抵押也隨之轉移,并辦理相應的抵押轉移登記。
第十五條 農房租賃使用權被作為擔保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無法償還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農房租賃使用權。
第十六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失的,應當辦理抵押注銷登記。
第十七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辦理農房租賃使用權登記或抵押權登記:
1.全縣范圍內自有合法宅基地及房屋,指農戶通過審批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農房(包括一戶一宅,通過世居、析產、繼承取得農房);
2.產權明晰,權屬無爭議;
3.農村閑置農房出租人及承租方簽訂有關的租賃協議;
4.經村(社區)流轉并登記備案,報鄉鎮(街道)審批同意。
第十八條 農房租賃使用權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及戶口簿、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3.農村閑置農房(宅基地)流轉、租賃協議(復印件)等;
4.同意流轉審批表(原件);
5.不動產權證書(原件);
6.委托辦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十九條 農房租賃使用權抵押登記申請材料:
1.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
2.抵押人及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及戶口簿、營業執照(復印件)等;
3.主債權合同、抵押合同(原件);
4.租賃使用權證書(原件);
5.委托辦理的提供授權委托書(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辦理農房租賃使用權登記或抵押登記手續:
1.農房權屬有爭議的;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3.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由縣資源規劃局確定農房租賃使用權證書和租賃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明的式樣,定制、監制農房租賃使用權證書和租賃使用權抵押登記證明。
第二十二條 國家和省對農房租賃使用權管理若有新的規定,按國家和省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文件下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限為一年。
作者系安吉縣人民政府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宅基地信息智庫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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