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的立法程序實際上已經中止,將來是否重新啟動,恐怕至少需要等到2017年地方土改試點結束后,根據試點成功的經驗,來再次啟動法律的修改。
最新一次《土地管理法》的修改落腳到對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上,會打破30倍的上限。但最后,人大常委會并沒有通過,原因也并不了解。不過,學界分析可能在于補償標準尚未達成共識。
從法理上考慮,《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最重要的一條應該是確定公共利益征地的范圍,而非單純地去討論征地的補償標準。因為法律規定,公共利益、合法程序、合理補償都是征地的前提。
我國的土地制度是一個整體,征地制度、建設用地制度和農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必須是三位一體城鄉互動,對“三塊地”進行通盤考慮和頂層設計,才能達到預期的目標。但是,目前的土改試點實際上是割裂了“三塊地”之間乃至城鄉之間的內在聯系,各自孤立進行的。
要按照憲法的規定,把政府的征地行為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之內,對于在公共利益范圍之外需要占用農村的土地,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一律要通過農村土地入市交易的渠道來獲得。
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能僅限于過去的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中絕大部分是宅基地,真正屬于經營性建設用地即鄉鎮和村辦企業用地所占比例很小。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第一財經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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