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理解農民選舉上訪信開始
【摘 要】本文中心任務是理解中國農民進行抗爭的動機和理由,即他們的抗爭意識。當前有關爭論偏重關注抗爭意識對于中國政治體制轉型的影響,對抗爭意識本身缺乏進一步研究。以農民選舉上訪信中的復雜表達為經驗材料,通過理解農民的權利訴求以及農民正當化其權利訴求的思考方式,論文初步提出農民具有爭論中的權利意識論和規則意識論都未曾揭示的抗爭意識,它是農民道義意識和實用思維的結合,即“實用道義意識”。實用道義意識的研究試圖揭示今日農民抗爭的道義正當性,提示中國抗爭政治研究建立抗爭者主體視角和歷史視角的必要和可能性。
【關鍵詞】實用道義意識;權利意識;規則意識;上訪信;選舉;抗爭者政治;中國政治;農民研究
“尊敬的領導,我們是天府村的普通村民,憑著對黨和政府的高度依賴,憑著對社會存在的各種腐敗現象滿腔義憤,我們向組織上反映了白文山的有關問題,我們這樣做既不是為一家一戶之私利,也不是為一人一姓之恩怨,我們為的是全村1600多口人的利益,也為了天府村子孫后代的長遠利益,更是為了黨的事業。我們深知,前邊的路還會有坎坷,但我們不管遇到什么困難,都無怨無悔,我們堅信,問題會得到處理!”
這段話出自北京一個村莊的農民寫給國家民政部的上訪信,要求解決該村村干部村務不公開等問題。類似這樣的訴求表達在中國民眾的抗爭中十分常見,但如果細想,卻也饒有意味,一些語義上的模糊和邏輯上的斷裂似乎需要被澄清和填補。就其要求解決的問題,我們容易理解它事關村民利益,但是,它又如何和子孫后代利益,還有黨的事業有關?“高度信賴”、“滿腔義憤”,在農民那里是如何并存?“無怨”和“堅信”,都是農民的真情、實念嗎?這些表達是在表征農民本真的意識,還是只是些迎合國家的說辭?其中不同面向的認識,又如何能整合在農民的心智當中?這些問題其實涉及農民自己提起抗爭的動機,以及他們覺得自己可以如此義正辭嚴進行抗爭的理由。
學者對當代中國數量激增的民眾抗爭(汝信、陸學藝、李培林,2004;陳里,2012)已經進行了大量研究,不斷提出的新論點向我們傳達著表明這一領域的研究活力(吳長青,2010;李德滿,2009;O’Brien,forthcoming)。但這些研究更多是關于民眾抗爭行動策略及其影響的研究(吳長青,2010),對民眾抗爭的動機和理由則并沒有給予多少突出的重視。我將抗爭者從事抗爭的動機和理由統稱為“抗爭意識”,用以區分抗爭者的行動策略和具體行動。對農民抗爭意識,有兩個代表性論點,權利意識論和規則意識論,它們之間有著不小的爭論。它們面對的是被“依法抗爭”理論框定的同一類抗爭者,但各自賦予了抗爭者似乎截然不同的兩種心靈。對中國抗爭者內在意識的認識分歧,對之前大量有關抗爭策略和行動的研究構成潛在的挑戰。畢竟,如果連抗爭者參與抗爭的自我驅動力和自我正當化的理由都沒有基本的共識,抗爭者策略選擇就缺乏來自主體方面的確切依據。我們沒有理由回避對抗爭動機和抗爭者自我理由的進一步研究。同時,這種研究也是在為理解抗爭對中國政治轉型的影響這一普遍關切的問題澄清前提,和為理解當下中國人的政治文化尋找入口。
本文將從梳理有關的爭論開始,力求用理解方法重新確認農民這一中國抗爭版圖中重要一員的抗爭意識。本文提出的中心論點是,農民抗爭意識的主導方面是實用道義意識。依據2003年民政部接到的有關村委會選舉的上訪信,和作者對其中部分上訪農民的訪談,我們將看到,農民大量運用權利話語,提出以權利訴求為主導的多元訴求,但訴求之中蘊含的卻是“實用道義意識”;實用道義意識構成農民抗爭的基本動機,也是農民使抗爭正當化的內在理由。這種意識的內容是村民以下兩種觀念的結合,即地方社會和村莊社會的成員應該平等分享地方社會和村莊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國家應該就維護這種共同利益和共同分享的秩序負起責任。這兩種觀念是農民對地方社會秩序和國家權力本身理應具有的性質的一種理解,包含著對地方社會秩序和國家權力是否公正的判斷,因此稱之為“道義意識”。這種意識內容在實際表達和運用時,又遵循實用、權宜的思維方式,故將整個意識稱為“實用道義意識”。如果發生在農民身邊的公共行為不符合農民的道義意識,就會引發農民的不滿,不滿在一定的外部條件下,實用地形成抗爭動機和理由,推動抗爭行動。這種意識不是和權利話語直接對應的權利意識,也不是為了利益最大化而謹守“規矩”的規則意識。權利意識論忽略了農民使用的其他規范和話語,過度解讀了權利話語,但解讀并沒有聯系農民的價值世界進行;規則意識論雖然注意到農民話語中的道義訴求,但卻未能明確認識到,這一訴求不僅和道義經濟的生存倫理有關,而且也和地方公正感有關。規則意識其實只是實用道義意識的一部分內容,實用道義意識比權利意識更能深入農民的真實意愿。
論文按照以下步驟提出有關實用道義意識的想法。第一部分首先梳理“依法抗爭”理論以及借由它提出的問題發展出的有關中國民眾抗爭意識的爭論,對其主要關注點和分歧做出判斷。第二部分進而提出用村民選舉上訪信作為加入爭論的新的經驗材料。第三部分提出分析選舉上訪信的理解方法。第四部分展開對選舉上訪信的具體理解,辨別權利話語之外的“另類表達”的真實含義。論文在第五部分,鎖定所有這些話語中的村民意愿,即維護村莊和地方社會的共同利益,確保每個人對共同利益的平等分享,和要求國家在維護上述秩序方面盡到責任;明確了這些意愿是在權利話語已經居于主導的話語環境中農民實用道義意識的表現;論文進而對實用道義意識做出具體的解說。在第六部分,論文提出“依法抗爭”聚焦的中國農民抗爭具有兩方面的正當性,法律政策正當性和自我道義正當性,道義正當性是法律政策正當性的基礎。在作者看來,道義正當性的提出,為結合抗爭者的視野和歷史視角來闡釋中國抗爭政治邁出了嘗試性的一步。
一、權利意識還是規則意識
本文之所以試圖對農民抗爭意識提出新見解,乃是開始于對現有研究的偏向的不滿。現有研究的源頭是“依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正當抗爭)”,有關偏向與“依法抗爭”的偏向有關。為厘清現有爭論的真正分歧和成因,我必須首先談及對“依法抗爭”的理解和評價。
(一)“依法抗爭”及其提出的問題
“依法抗爭”是中國農民抗爭研究以及整個中國抗爭政治研究取得進展的重要關節點(吳長青,2010:199)。雖然它已經被中文學界廣泛提及,成為相關研究重要對話對象(肖唐鏢,2012:277),但其定義卻并沒有被完整和準確地翻譯。這里,我試譯出它的完整定義,以作為進一步討論的基礎:“它(指依法抗爭,筆者注)是民眾抗爭的一種形式,它在靠近合法渠道邊界的地方進行,運用有權勢者的言辭與承諾去約束權勢的行使,以發現和利用國家內部的分化為支點展開,通過動員更多公眾的支持而得到持續。尤其特殊的是,它創造性地運用法律、政策和其他由官方倡導的價值,公開挑戰那些不忠誠于它們的政治和經濟精英;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鼓勵,借重著有影響力的同盟力量和被公認的原則,對達不到公開宣稱的理念的要求或不能實行某些好政策的掌權者施加壓力。”(O’Brien and Li,2006:2~3)
雖然在很多國家都可以發現符合上述抽象定義的民眾抗爭(O’Brien and Li,2006:15~24),但最符合這一抽象定義的例子仍是改革以來中國農民的循法律政策依據針對基層政府的抗爭行動(O’Brien and Li,2006:5)。兩位作者起初就是將這種抗爭稱為“以政策為依據的抗爭”。在一篇中文稿中,“以政策為依據的抗爭”被簡稱為“依法抗爭”(李連江、歐博文,2008:1)。這種抗爭的特點是“農民在抵制各種各樣的‘土政策’和農村干部的獨斷專制和腐敗行為時,援引有關的政策或法律條文,并經常有組織地向上級直至中央政府施加壓力,以促使政府官員遵守有關的中央政策或法律”(李連江,歐博文,2008:2)。這一更為具象的定義可以作為進一步理解上述抽象定義的注腳。“依法抗爭”于是成為“Rightful Resistance”的中文譯名。上述兩個定義清晰表明,“依法抗爭”集中聚焦的經驗現象是中國農民對于中央政策、法律和其他官方承諾和言辭的創造性使用(O’Brien and Li,2006:120),研究者要回答的核心問題是為什么僅僅是運用這些方式就可以在威權體制里不時地“成功作亂”(act up effectively)并克服必然面對的風險(O'Brien,forthcoming:1,2)。
這一問題無論是在農民研究、社會運動研究,還是在比較政治研究、中國政治研究,都具有新意(O’Brien and Li,2006:3~4,15~24;O'Brien,forthcoming:1)。歐博文和李連江開始了一系列的追問。他們開始探尋中國地方政治過程以及中央和地方關系、國家與社會關系,理解抗爭發起、動員和策略升級的具體機制(O’Brien and Li,2006:xii,67~94),并對這種抗爭形式的興起對于政策執行以及抗爭者和抗爭者所屬社群的影響,給出分析和預測(O’Brien and Li,2006:99~114)。農民抗爭之中確實包含著復雜多樣的機制-過程,他們的研究先聲奪人,打開了一扇理解中國政治的嶄新窗口。后繼研究中對它不斷增加的質疑和不滿與對它的大量接受和運用,同時顯現出它在相當程度上左右著人們對于中國民眾抗爭乃至相關的中國政治議題的思考。這里我們不再評述這些公認的貢獻,而是轉而關注其在提出之初已涉及但并未著力聚焦的對于抗爭者和普通民眾的抗爭意識的研究。
“依法抗爭”更多是被作為政治參與和農民抵抗之間的一種抗爭形式。因此,它沒有直接討論抗爭者進行抗爭的動機、理由等抗爭意識層面的問題,這一層面的問題當時更多是在討論抗爭后果時提出的(O’Brien and Li,2006:120~123)。他們提出,農民的公民權的發展將是“依法抗爭”活動的重要后果。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爭論就是從對抗爭后果的討論開始,并逐步涉及抗爭者的動機(什么是發起抗爭的原動力)、理由(正當化抗爭行動的理據),和對抗爭目標和自我身份的設定(抗爭的認知框架)等問題。
(二)權利意識論的初始
依法抗爭的提出者在討論抗爭后果時,關注從事依法抗爭的農民抗爭者的政治身份認同是否或將要發生變化(O’Brien and Li,2006:116),這成為在隨后被明確概括為“權利意識”的主張的最初關注點。他們主要采用有關公民權(公民身份)的如下觀點來理解依法抗爭者:公民權(公民身份)指的是一種優勢的法律地位,公民就是社群的完全成員,作為公民的最為重要的部分是享有各種權利;公民權(公民身份)不僅來自國家的賦予,而且是社會群體和國家之間協商的結果,擴大公民權需要曠日持久的斗爭;公民權(公民身份)的擴展取決于人們心靈(heart)和心智(mind)的變化,它會帶來行為的變化。(O’Brien and Li,2006:120)運用這種觀點審視依法抗爭者,可以發現:中國的農民抗爭者和其他農民只具有地方社群的成員權,而且這種成員權也并不充分,作為依法抗爭者的村民就運用國家承諾和言辭與國家權力的代表進行爭取完整公民權的斗爭;他們運用當權者言辭約束當權者、運用“權利”詞匯挑戰官員非法行為,基于對自己與當權者關系的契約式理解而發出抱怨和訴求,期望官員成為公仆且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O’Brien and Li,2006:120~121)他們推測,在行動之中,依法抗爭者在涉及自身與政府、國家、政治關系時的意愿與心理傾向已經在發生變化。
雖然依法抗爭論者也認為中國農民的政治參與要求更多局限在政策執行層面,很少挑戰制定政策的高層領導,因此農民不大可能將自身與中央政府的關系理解為權利爭取者與限制權利者之間的關系,但他們暗示,依法抗爭行動的兩個機制會推動抗爭者的身份認同變化。一個機制是“行動可能創造地位(practice may be creating status)”。依法抗爭者將中央政策和承諾作為被容納(inclusion)和被賦權(entitlement)的依據,表明他們在成為公民之前正在像公民那樣行動(O’Brien and Li,2006:3,121),最終將可能創造出全面的公民權,真正成為公民(O’Brien and Li,2006:121,注釋8)。存在權利意識在抗爭行動中增強的機制(O’Brien and Li,2006:121,尤其是注釋10)。另一個機制是權利意識由精英村民向普通村民擴散的機制。在對抗爭動員過程和策略升級的研究中,堅定積極分子(harden activist)發動和領導普通村民,通過語言宣講和行動示范傳遞權利意識(O’Brien and Li,2006:109),而權利意識在對堅定積極分子的有關言論的分析中已經明顯呈現(O’Brien and Li,2006:121,注釋6;Li,2010)。
基于以上討論,他們認為,雖然依法抗爭者和普通農民的政治身份認同只是處于“臣民和公民之間”(between the subjects and citizens),但是憑借上述的公民權的增強機制,農民的權利意識會不斷成長,并可能獲得更加全面的公民權(O’Brien and Li,2006:122~123)。用歐博文和李連江的原話說:“身為一個公民的概念正在逐步滲透到大眾話語之中”,“即使大多數依法抗爭者繼續支持原有的機制也沒有任何接近大型社會運動的跡象出現,在一個傳統上對權利保護很弱的國家,我們也不應低估處于上升中的權利意識以及逐步完善的‘權利’話語所可能造成的影響。”(Li and O'Brien,1996:127)他們認為,“如果依法抗爭者不僅質疑中央發出承諾的能力而且質疑她履行承諾的意愿的話,今天的正當抗爭可能會發展成一個影響更深遠的反對專權控制的工程”。(O’Brien and Li,2006:126)他們的判斷充滿了“可能會”(maybe)和“可能地”(perhaps)的謹慎詞匯,但是他們認為的未來的演進方向無疑仍然是朝向更加完整和范圍更大的公民權。
這之后,不斷有經驗研究加入對農民抗爭意識的研究。他們發掘抗爭者的話語表達,認為抗爭者開始具有權利意識(如Goldman,2007:71),最終形成中國人的抗爭正在呈現出“權利意識的崛起”的普遍論調。權利意識者還認為,抗爭行動的增加導致的權利意識的崛起將最終威脅中國威權體制的合法性及其延續。權利意識最初的討論,雖然針對的只是抗爭行動對抗爭者的“心靈、思想和社會身份(McCann,1994:230)”的影響(O’Brien and Li,2006:102),但這一影響的結果即權利意識又被作者視為抗爭行動對國家-社會關系和政治變遷的影響的一部分(O’Brien and Li,2006:122)。在討論中,中國政治制度被設定為威權制度,它對抗爭的自然反應是抑制抗爭對其的挑戰。由于權利意識論討論的問題和中國政治制度、政治轉型的大問題有關,自然受人關注。
(三)規則意識論的質疑
對權利意識論,裴宜理率先質疑。她認為,依法抗爭行動及其使用的權利話語標志著一種規則意識,這種規則意識相當古老和令人熟悉(Perry,2010:28),從帝制時代一直延續到今天的改革年代。抗爭者認可規則本身和制定規則的中央的權威,按“規矩”在與政府的對局中出牌。因此,抗爭者不會謀求改變規則,也不會挑戰中央政府的合法性;依法抗爭只會加強而不會架空現有政治體制。(Perry,2010:23~24)
總結裴宜理的有關論文,她和權利意識論的主要交鋒有如下幾點:第一,權利意識論認為,抗爭者訴諸法律要求合法權利,這會導致他們認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從而會改變基于等級的認同;(O’Brien and Li,2006:121)她則以歷史上帝制時代的窮苦農民經常利用法律要求自己利益為例,說明法律在歷史上也為農民普遍認可,利用法律不是新現象,當農民循法律渠道謀取利益無果時,抗議會隨后發生。(Perry,2009:20)第二,權利意識論認為農民利用官方價值雖然只是對地方政府施壓的策略,但是最終會用官方價值要求中央政府,一些抗爭者已經懷疑中央,這種懷疑可能會削弱中央合法性;她則認為利用官方話語本身就是為了向中央表明不挑戰其權威,這種公開的順從是維護體制的強有力的力量(Perry,2009:20)。
她還特別提出中國人有自己獨特的權利概念,以此作為反對權利意識論的理由。她闡述的中國人的權利概念與英美的權利概念的不同,可以歸結為:第一,中國人認為權利是國家賦予的,西方權利概念基于普遍人性。第二,中國人的權利觀念一直強調民眾擁有獲得經濟福利的權利,并將其視為國家合法性的基礎,國家負有保障人民基本經濟福利的職責,而美國人的權利觀念則視自由為基本權利,更多涉及政治權利。中國人的權利觀念使得中國人尊重國家設定的規則。(Perry,2008a)
她的“規則”近似可等同于依法抗爭者所說的“法律、政策和其它官方倡導的價值”,她認可“依法抗爭”揭示出的抗爭者對“規則”的利用,但是否認這種利用具有創新性(Perry,2009:18;2010:24),也反對將其僅僅歸于改革年代的抗爭者。同時,她也反對夸大抗爭行動對于政治體制的威脅,反對認為抗爭意識的變化會推動“抗爭變成反對專權工程的一部分”,她的鮮明觀點是,依法抗爭行動會增強而不是削弱政府的合法性。(Perry,2010:13,24)但是由于她的論述并沒有具體針對權利意識論暗示的權利意識增強作用的兩個機制,即堅定積極分子向普通村民擴散權利意識的機制和抗爭行動創造公民權結果的機制,所以無法有效說服權利意識論。這一爭論甚至讓可能是在無意中引發爭論的學者自感生疑:爭論雙方共同認可一個經驗現象,但是卻竭力為這一經驗貼上不同的標簽(O'Brien,forthcoming:16)。
(四)權利意識論的回應和爭論的精致化
權利意識論陣營的李連江對裴宜理的質疑加以回應。裴提出抗爭者在意規則,而并不心儀權利,將對規則的態度作為抗爭意識的核心。李在回應質疑時,將對手提出的“規則”構造成一個雙方討論的共同基礎。而且,李通過區分農民面對兩類和規則相關的政治活動的態度試圖明確地區分兩種抗爭意識。李認為,農民要面對的政府行為既有規則執行,也有規則制定,農民對于規則執行和規則制定可能具有不同看法。如果能從農民的意識中分辨出對這兩種行為的不同看法,從這些不同中就自然可以推斷其對政治變遷的影響。
李連江先從討論規則意識的定義開始,并相對定義出權利意識。通過對裴宜理使用過的安源工人抗爭的公開文本中權利訴求的分析,和對相應的架構(framing)過程的建構,李連江將規則意識定義為“民眾既覺察到有必要保護自己不受執行規則的權威的侵犯,也有意愿通過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執行規則來獲得這種保護”(li,2010:50)。相對于規則意識,權利意識則被定義為,既覺察到有必要保護自己不受制定規則的權威的侵犯,也有意愿通過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制定規則獲得這種保護(li,2010:54)。以上定義的著眼點在于,由于共同都和“規則”相聯系,就使得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可以在一個共同的基礎上加以討論和比較。李連江假設對中央領導人信任與對規則制定的訴求之間,以及對鄉鎮領導人的信任與對規則執行的訴求之間存在反比關系,如假設成立,則證明存在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實證檢驗結果發現,中國農民既具有明確的規則意識,也具有明確的權利意識。此外,他還通過定性資料確認中國工人和農民具有明確的規則意識,在行動上都超越了規則意識。他推斷由規則意識主導的抗爭會削弱對中央領導的信任,有助于增強權利意識。
李連江的上述定量驗證,試圖回擊規則意識論者對權利意識的否認。現在還沒有看到規則意識論者對此的正式回應。但權利意識論者對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的精致化處理卻已經蘊含著將規則意識邊緣化的可能。李連江回應的另外一個后果是使得針對抗爭者政治意識的討論擴展為對于中國普通民眾的政治意識的討論。
其實,在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論熱鬧爭論的表面之下,它們共享一些對于中國抗爭者和中國政治體制的共同看法。首先,它們都認為抗爭者是理性行動者,他們行動的目標是追求利益最大化。李連江對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定義將兩者分別和對中央領導和地方領導的信任相聯系,承續了“依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揭示的農民抗爭者對于國家內部的分化(中央政策承諾與地方政策執行之間的強烈反差)的精明利用,和“依法抗爭”對農民抗爭者的理性行動者定位保持了呼應,故而,抗爭者對中央和地方的信任雖然對象不同,但仍然都是理性基礎上的信任。其次,它們都承認中國農民在要求所謂“合法權利”(或“合法權益”),而且都認為如果這種要求中包含要求參與規則制定就會推動中國政治體制民主化轉型,它們之間如果說有所不同,恐怕也只是:對上述的“如果”,規則意識論不承認已經成為現實。而權利意識論則認為已經是明顯的趨勢。部分地因為這點不同,雖然雙方對抗爭者的理性行動和合法權利訴求持有共識,但是對權利訴求對中國政治格局的影響,卻仍然持有相當不同的判斷。
(五)中文研究的反思
不管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爭論是否對理解民眾抗爭意識產生了實質性的推進,它畢竟凸現了抗爭意識問題在學術上的重要性。留給后來者考慮的是如何更好切入和推進對這一問題的研究。中文對“Rightful Resistance”的“誤譯”一定程度上推動中文學界在最初研究農民抗爭時不加反思地接受了“權利意識崛起”的論斷,之后得益于經驗研究的深入開展,對農民抗爭意識本身的獨立研究逐步被提上研究日程。
中文學界對農民抗爭的研究在“依法抗爭”中譯確立后很大程度上受制于中文的含義,也更易于接受依法抗爭論的抗爭行動促進權利意識的觀點。英文“Rightful Resistance”使用“rightful”一詞,表明抗爭者基于法律、政策和官方倡導的價值,認為自己的行為具有正當性。中譯“依法抗爭”中的“依法”有特定的明確的中文含義,沒有傳達英文“rightful”的全部含義,易使中文研究者過分關注抗爭者利用法律、政策的策略性,“抗爭”二字也容易使人關注抗爭者與國家關系之中的對立性。比如農民抗爭研究的重要中文作者于建嶸,提出“以法抗爭”的概念,通過“以法”與“依法”的區別,實際上支持和進一步強化了農民抗爭者具有權利意識的判斷:“抗爭者直接挑戰他們的對立面,即直接以縣鄉政府為抗爭對象,是一種旨在宣示和確立農民這一社會群體抽象的‘合法權益’或‘公民權利’的政治性抗爭。”(于建嶸,2004:50)他的研究憑借獨家資料和大膽論斷影響了很多研究者,和其他相同觀點的研究者一起,“維權”一時成為農民抗爭者當然的抗爭動機和理由。但隨后進一步的經驗研究開始不斷對此提出了質疑。比如,強調抗爭者的草根動員以減弱抗爭者的政治性和組織性,進而減弱權利意識的政治性(應星,2011),強調權力-利益結構相對于抗爭的先在性以中和權利意識論對抗爭者主體性的片面強調(吳毅,2007),從鄉村治權視角發現上訪中大量存在的無理上訪(申端鋒,2010)和從重點研究基層治理中的上訪者動機中發現謀利型上訪(田先紅,2010)以減弱權利意識的主導性,中文研究開始了對權利意識的反思。后來的一些研究還明確表示了對于規則意識論的認同和借鑒(如申端鋒,2010;田先紅,2010;狄金華,2013)。
但上述研究中的多數仍然是通過抗爭策略來倒推抗爭意識,抗爭意識似乎是個不能直接分析而只能揣測的“黑箱”。對抗爭意識分析的薄弱已經使得我們無法解釋很多抗爭行為,如:為什么抗爭者在自己的抗爭事件結束后,“還要去過問那些與自己利益并無關切的事情”(吳長青,2010:209),為什么抗爭者明知上訪很難得到結果,“但仍一次次地踏上上訪的不歸路”(仝志輝,2010)。而目前開始的對抗爭意識的部分研究,令人矚目,但不是失于特殊——如吳長青(2010)談及的抗爭者的交往圈以及其中的英雄氣概——不能涵蓋多數的普通抗爭者,就是失于空泛——如應星(2011)著力論證的“氣”——缺乏明晰的概念界定和適用條件。我們仍然需要一個基于實際的對中國農民抗爭意識的整體解釋。
二、農民選舉上訪信
我們注意到,就中國農民抗爭意識的研究來說,權利意識論最初提出者的主要靈感來自于對村委會選舉中農民參與選舉和選舉上訪的理解(O'Brien,2001;2002;2003),村民對選舉權利的訴求也被視為最能直接反映農民權利意識(O’Brien and Li,2006:55~56),而對選舉權利的有關意識則是權利意識中更為純粹和現代的內容。因此,要針對權利意識論和規則意識論的分歧提出新想法,直接回到村民選舉這一權利意識論產生的源頭,理解村民在選舉上訪中的抗爭意識,不失為一個更為直接有效的選擇。如果可以根據村民面對選舉權利受侵害而產生的訴求和訴求中的抗爭意識,質疑權利意識論和試圖替代它的規則意識論,我們就大可質疑村民在其他領域的權利訴求是否反映了權利意識或僅僅是規則意識。
(一)資料概況
本文分析的資料是2003年全年中國民政部基層政權司農村處收到的全部農民上訪信,著重分析其中與選舉有關的上訪信,并對其中的少量農民上訪者進行電話訪談。
這批上訪信計有97封,來自87個村莊,其中部分村莊的村民不止一次來信,但反映的是同一個事件,因此,我們依照村莊數量計為87件案例。它們通過以下五種渠道到達農村處。第一種渠道是直接寄給基層政權司或農村處,有的信甚至直接寫了司長或主管副司長的名字;第二種渠道是寄給民政部部長、民政部信訪辦或駐民政部紀檢組,由上述收件人轉給農村處;第三種渠道來自民政部對外公布的公共電子郵箱,由內部工作程序轉給農村處;第四種渠道是寄到民政部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門,通過部委之間的公文或領導間私人關系轉到農村處;第五種方式來自民政部主管的一份雜志《鄉鎮論壇》,農民寫信給它的“村治咨詢”欄目,欄目編輯將這些信轉給農村處,為的是請農村處工作人員作答。87件案例中,包含咨詢類信件有34件,其中10件來自前兩種渠道,4件是電子郵件,20件來自“村治咨詢欄目”。其余53件要求中央政府解決各類具體問題,是本文重點使用的信件。
53件中的文字材料,主體部分是上訪信,但也有很多信同時附有上訪人簽名表、證人證言、村級組織和鄉鎮政府文件、相關部門調查報告、媒體報道等。因為有上述材料內容的差別,所以各村材料的內容數量不一。有的村莊的材料多達四五十頁,材料少的村莊,只有三四頁紙。投信人絕大多數是農民,身份有普通村民、村民代表、現任村干部以及落選候選人。這些上訪信反映的絕大多數是關于村級選舉和村級治理的問題,和農村處主管的業務范圍一致。這些信中有16件由民政部責成省級民政部門調查,其中多數得到民政部領導(包括部長、司長、處長)的書面批示;省級民政部門得到民政部通知后,5件由本級親自調查,4件交由下級民政部門進行調查上報有關結果。這些案例中,有5個村的材料中反映有縣市一級進村調查的信息。有17件村民聯系了媒體進行報道,其中一些村的材料中包含媒體報道的復印件。本文對這些材料的利用重點是其中的上訪信,對于其他材料的利用主要是借以鑒別有關重要事實。一些久拖不決的上訪案例還附有政府的調查報告,而上訪信中往往有對調查過程和結論的質疑,將這些調查報告和上訪信結合起來分析,更能理解上訪信中的農民訴求。
53件中有26件直接反映的是地方政府和村級組織在組織村委會選舉和處理選舉爭議中的違法行為或違背村民意愿的行為,這些行為可大致歸于九個方面,幾乎涵蓋了選舉權利落實的各個環節。村民非常看重這些上訪信,看得出來,幾乎每一封信的措辭和內容都經過精心準備。
(二)理解農民抗爭意識的合格材料
對農民上訪信的分析還很少系統用于對農民抗爭意識的分析。在中文學界,最早對上訪信進行研究的學者是趙樹凱(1999),他的研究目的是研究“當前鄉村社區沖突的一般規律”,并不是研究農民認知,選擇的上訪信是《農民日報》接到的上訪信,內容涉及的是鄉政府和村級組織對農民的經濟利益剝奪和暴力侵害,沒有專門就選舉上訪信進行分析。于建嶸(2005)對數千封農民上訪信反映問題的類別做過簡單的統計分析。王曉旭(2001)最早對選舉上訪信進行分析,但分析重點是對選舉違法問題類別及其成因的分析,王文之后對選舉上訪信沒有公開發表的研究。目前對上訪信的利用,有轉向研究農民的主觀認知的苗頭(如田先紅,2010;狄金華,2013)。
對于用上訪信到底能否分析抗爭者的抗爭意識,研究者會存在不同的判斷。質疑可能主要在于兩點:農民所述的選舉違法和其他不法行為的事實是否真實和完整?農民提出的訴求是否表達其真實想法?或者是說,上訪信是否只是公開的文本,而農民另有隱藏的文本(Scott,1990)。出于要中央政府介入的目的,農民很可能會只說出對自己有利的部分事實;在說出部分事實的同時,也會相應地在上訪信中有意掩蓋自己的部分想法。這兩種情況是否會對理解抗爭意識產生影響?
對于事實不全或有意掩蓋部分事實,我的回答是沒有本質影響。抗爭意識研究主要是體察和分析抗爭者的抗爭動機和理由,和對抗爭行動性質、目標和自身在抗爭中角色的看法。這些觀念和看法始于對所反映的問題的看法。只要選舉違法和其他不法事實確實存在,而上訪又以反對選舉違法和其他不法行為的面目出現,上訪信就會呈現村民對于有關事實的看法。這不依賴于有關事實在信中陳述是否完整。即使上訪信中所述事實存在虛假和不實情況,其表達也是會采用求助中央政府、請求中央政府介入的普遍姿態,依據農民自認為的合理的理由,因此,也會呈現出其抗爭意識。
而農民提出的訴求是否表達了其真實想法的質疑,則是提出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雖然農民知道會面臨可能的政府調查對其要求的核實和落實,因此會非常謹慎提出有關要求,但是也不能否認部分農民會聲東擊西、借上訪中央達成在上訪信所提要求之外的目的。也就是說,上訪信可能沒有表達農民最想表達的內容,而只是作為工具使用的一種表面之作。這就要求我們運用其他手段彌補從上訪信中只能看到表面意圖的缺陷。
為了克服上述缺陷,除了更為細心地對上訪信文本進行體察,我對有關典型案例的主要上訪者進行了電話訪談。訪談得來的內容可分為抗爭者回憶事實和重述抗爭行為理由兩類內容。訪談會補充一些上訪信中沒有的重要事實,可以幫助我深入了解上訪者動機。研究者的詢問會促使上訪農民重述或重新闡釋當年的抗爭理由,這會幫助研究者體會上訪者當時的心境和對有關事實的認知,全面把握其抗爭理由。訪談也幫助研究者理解當年的抗爭情境下,上訪農民對于抗爭目標的多樣化考慮和行為策略的選擇。也就是說,訪談內容可以和上訪信分析相結合,被用于更好地定位農民抗爭意識。
上訪信文本和訪談記錄(包括當面訪談)在對上訪農民意識的研究中,并無絕對的優劣之分。語言是社會成員集體使用的文化符號,上訪農民不論是在上訪信中使用語言,還是在口述中使用語言,都已經包含了對自己行為的闡釋。通過研究兩種材料中上訪農民對自己行為的闡釋,就可以發現其抗爭意識。對于抗爭意識的研究來說,更為關鍵的是兩種材料的結合使用。上訪信和口述都是對已經過去的抗爭的敘述,上訪信反映的是當事人當時對事件的認識,近期的訪談則是當事人在當下對于事件的反思,兩者結合,可以更深入地理解農民的抗爭意識。
我們應該意識到,由于是向中央部門上訪,農民很少預期還會有更多機會表達自己的訴求,因此,他們即使使用了官方語言,多半會一次性地表達出他們自己的訴求。上訪信文本被我用來作為理解農民抗爭意識的入口和基本材料,是因為它具有如下優勢。第一,村委會選舉程序的法制化程度很高,反映選舉違法的上訪信多數會提出有關法律依據,在農民的敘述邏輯中易呈現出農民權利話語,正好可以分析農民對法律和相應的選舉權利的理解。第二,很多上訪信記述了在上訪中央前在地方的上訪和抗爭過程,可以作為根據來詳細分析其對農民抗爭意識的影響。第三,這批上訪信中,不同的選舉上訪信雖然具體反映的違法問題不同,但是卻呈現了論證模式的相似性,包含話語的種類和相互間關系的相似性,適宜進一步做統計研究和比較研究。第四,部分上訪信留下了準確的上訪人的地址、姓名,一些甚至留有手機號碼,這為開展訪談提供了條件。著眼于本文的研究目標,我盡可能利用了這些材料的上述優點。目前的分析著眼的是呈現農民正當化自己訴求的思維方式,從而凸現農民抗爭的動機和理由。訴求內容沒有完全在上訪信中反映,對于完成這一分析目的來說有影響,但不至于影響這一分析目的的達成。
三、權利訴求和理解方法
本節首先分析為什么選舉上訪集中呈現出權利訴求而權利訴求集中表現為法律-權利話語,然后提出對權利訴求和法律-權利話語的理解方法,并說明具體實施理解方法的步驟。
(一)權利訴求的集中呈現
多數有關村委會選舉問題的上訪,是舉報候選人在選舉前后的違法行為,和(或)地方政府不能及時和令人滿意地處理對違法選舉的舉報。其中由候選人提起的上訪,其核心關切是希望通過舉報選舉違法使已經當選的競爭者“下臺”(失去當選資格),或是使自己處于競爭優勢。其中為數更多的是由普通村民提起的爭議,卻并不僅僅涉及當選人選舉違法問題,核心關切涉及當選的權力不能很好履行職責。而不管是候選人上訪還是普通村民上訪,很多時候也涉及地方政府在選舉過程中的違法操作,或者對于村民對選舉違法和其他問題的舉報的推諉、阻撓甚至壓制。
在所有這些關于村委會選舉的上訪中,權利話語發達。這與選舉制度是通過法律確立并且遵照法律進行推進有關。法律規定的經直接選舉產生村干部的制度,相比原來的黨組織控制和上級認命的制度,是全新的,是“民主進入鄉村社會”的核心內容(仝志輝,2000a,2001;賀雪峰、仝志輝,2000)。村委會選舉制度,通過法制化推行和行政上的示范引導相結合的方式推行(王振耀,2000;孫龍、仝志輝,2002;仝志輝,2008),使得有關法律程序逐步成為決定村干部更替的唯一依據。選舉制度施行之前通過個人糾紛、家族矛盾、村莊派性等表現出來的村內利益矛盾,在新的選舉制度下相當程度上又通過各方對如何利用法律程序的爭奪表現出來。選前利益矛盾和選舉中圍繞利用法律程序而起的新的利益沖突,交織在一起,集中表現為選舉爭議。選舉爭議依據的法律程序是根據實現和維護村民的選舉權利的立法目的設立,處處體現著對村民選舉權利的確認、實現和保障。因此,上訪信中的要求也就首先表現為對“合法權利”的訴求,法律-權利理由成為提出權利訴求的理由。
(二)法律-權利理由的絕對性和模糊地帶
這里先以一個選舉上訪事件為例,分析法律-權利理由的絕對性特點,隨后指出通過訪談發現的權利話語和真實意圖之間的模糊地帶。
在第25號信中,縣民政局成為了黑龍江省五行村農民控告的對象。在該村另行選舉舉行時,有26張委托票未能在另行選舉日當天投票,而是到了次日才進行投票,這違反了必須在選舉日當天投票的法律規定。雖然加上26張票并不能改變選舉日當天的投票結果,但是村民要求縣民政局裁定整個選舉無效。縣民政局考慮到“組織選舉大會在人力和物力上耗費很大”,加上26張委托票對候選人得票位次沒有影響,故裁定選舉結果有效。對此裁定上訪村民“感到震驚”。村民的看法是:“作為民政局是全縣村委會換屆選舉的職能部門,不能依法處理五行村在換屆選舉當中存在的嚴重違法程序,維護法律的尊嚴,反而通過兩個村委會主任候選人的得選票數和沒投選票的26張委托書和我們玩起了加減法,以此來證明誰該當選。《村委會組織法》和《省村委會選舉辦法》是村委會換屆選舉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必須按其規定的法律程序進行,否則都是違法的,看一個村委會的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不是單看其成員得選票是否超過參選人數的一半,而且要看是否符合法律程序,二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村委會)選舉結果是無效的,民政局的處理結果也是錯誤的。”
五行村事件和村民對民政局處理的反應不僅說明村委會選舉易于產生糾紛,而且說明這種糾紛在依照法律尋求解決時沒有多少回旋的余地。縣民政局的裁定明顯違法,但也是出于節約選舉成本和保持地方穩定的需要。但糾紛既已形成,違反法律就是提起爭議的村民最方便利用的理由。村民必然被導向對法律維護的選舉權利的追求,且一定要求分出是非,斷出輸贏,而不管其對立方是哪一級政府。為26張委托票,上訪者發動了多次到鄉、縣的上訪,到縣一級上訪在2003年就有7次,人數多時達到70多人,最后更是直接信訪到了國家民政部。2003年時,有關法律對選舉權利的規定已經比較完備,就使得上述村民提出的要求中對法律規定的援引非常堅定,權利話語非常發達。有關權利要求的有理有據、義正辭嚴,抗爭者在求斷是非上的徹底和堅決,似乎都在顯示權利意識的成長。但是,選舉權利受侵犯真是他們發起抗爭的原因嗎?
許全安赫然列在五行村上訪信簽名的12個村民之首,他是落選的村主任候選人,也是選舉后上訪的發起者。2012年9月,我撥通了他留在上訪信上的電話號碼,他告訴我,2003年那場針對選舉程序的爭議背后另有原因:
作為原任村委會主任的他在2003年那次選舉中落選。在原任上,他和一部分支持者一起,組織村民理財小組,要清查村支書的財務問題。村支書阻撓查賬,鄉里則支持支書。在一次全鄉鎮各村村主任大會上,鎮黨委書記點名批評了許全安,而許全安則與鎮黨委書記公開叫板。選舉在即,村支書推出了自己的代理人和許全安競爭。許全安不服,針對26張委托票問題多次上訪,但結果卻如他所說“不頂一點事”。支持村支書的鎮領導勸他:三年后你可以重新參加選舉,照樣可以當選。考慮到通過上訪扳回局面幾乎沒有可能,許咽下了落選的苦果。蟄伏三年后,他如愿重新當選,并且一任就是兩屆。但2011年冬天,這位昔日的上訪人在連續任職村委會主任6年以后,在換屆選舉中又遭遇了競爭者違法選舉,這次遇到的是賄選。他又一次落選。但這次他沒有就選舉違法問題提起任何爭議,而是認可了鄉鎮對他的安撫處理:他在村委會選舉結束后被認命為村黨支部副書記。
上述事實透露出的基本信息是:落選候選人是否選擇就競爭者的選舉違法發起抗爭,取決于地方政府和競爭者是否照顧其自身的利益;在考慮到利益得失而提起的違法爭議中,法律只是作為一個工具被使用;選擇什么時候用法律作為工具爭取權利,取決于復雜的利益權衡,并不是有明確法律依據可用時就用法律爭取權利。同樣面對選舉違法,許全安在2003年的“依法抗爭”和2011年的“放棄抗爭”(沉默)在行動上有天壤之別,但在意識上不會有如此大的差別。一爭和一棄,說明爭取選舉權利并不是抗爭的真實動力和真正目標,法律保障的選舉權利只是一種被公開使用的話語。看來,在農民權利訴求的表達和他的真實意圖之間還有很長一段模糊地帶,使其真實意圖明晰起來需要我們細加辨析。
上面我們還只是分析了一起落選的候選人利用法律挑起的“選舉權利”之爭。候選人或是為了報復地方政府和競爭者在選舉前和在選舉中對其的壓制,這種壓制直接損害了候選人的面子或其認為合理的其他利益,或是為了直接換取選舉之外更為具體和實在的利益。但他們往往都成功調動了普通村民的追隨和支持。在那些沒有落選者參與只是由普通村民參與的上訪中,法律-權利理由也是一個很重要的理由。在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相關法律規定了明確和有保障的選舉權利后,村民在選舉爭議中的利益訴求也就會表現為權利訴求,也更多地用法律-權利話語。但是,權利訴求能集中代表普通村民的所有訴求嗎?僅從普通村民的這些權利話語就能看出其真實意圖了嗎?
(三)多樣內容的訴求和權利話語之外的話語
在村民們豐沛強烈的權利話語之外,村民同時還有別的不訴諸法律-權利的表達。這些不同的表達反映著權利訴求之外的其他訴求。要求選舉權利的上訪信中其實包含著其他多種要求。為了從這些具有多樣內容的訴求中理解村民的真實意圖,我們也應尋求新的方法來加以分析。
多數呈送中央的上訪信經歷了一個在地方的漫長上訪過程,其中發達的權利話語可以被看做一個在實踐過程中逐步強化的結果,也同時經歷了不同性質空間的轉化。如果考慮到2003年的村委會選舉上訪也是自1980年代就開始出現的這類上訪的繼續,就更應該做如此理解。當以保護權利為旨向的法律越來越完備的時候,使用法律作為武器的農民就會越來越多,農民在使用法律時就會越來越遵照法律設定的標準的“工具”使用流程,用法律-權利話語說話、用法律內涵的權利邏輯理解自己要尋求解決的問題和想要的結果。但是,反映和解決問題的努力并不總是在一個法律的場域中,選舉上訪雖然有法律依據,但絕大多數又依照行政渠道,并且時刻沒有離開鄉土的生活環境。我們不能忘記,農民是要從自己的生活世界和價值世界出發,對選舉違法和強勢力量的各種問題去定性和進行抗爭。由此,也就形成了上訪信中權利話語和其他話語的并存。
上訪信因而可被視作一個在不同空間中蜿蜒前行的上訪過程的某一時刻的表達定格,其中必然云集著多種訴求,喧囂著多種話語。它經過了在不同層級和性質的政府部門中的求助和被扯皮、阻撓,這中間與不同部門的互動、在問題求助的不同節點的游移,就是一種空間過程的經歷。從自我激發抗爭欲望到支持者集聚,從一度孤立無助到恩人幫助,從屢受壓制到柳暗花明,這些不同的空間不斷疊加起來,訴求也就從最初單個空間中的一面或幾面發展成多重空間中的多面訴求,在這些空間中練就的創意話語也就疊加起來,呈現為多重話語。它們之間有不同,甚至可能存在分歧。
當然,村民面對已然逐步法制化的村委會選舉救濟機制,法律-權利話語會越來越成為其表達的主聲部和主色調。由于上訪信面向最高權力,是尋求問題解決的關鍵一步,其中對法律-權利話語的虛飾、夸張也就必然存在。但也由于是面向最高權力,出于對最高權力的信任和真誠的期待,其真實的訴求和聲音也一定會在法律-權利話語中呈現。我們要揭示村民真實的抗爭意識,就必須同時看到這多種訴求和多種話語,也要看到權利話語得以主導的語境,從而理解多種訴求和話語本身及其何以共存的邏輯。
(四)理解方法及其操作
要理解抗爭者的抗爭意識,就要用一種客觀的方式來理解抗爭者自身賦予抗爭行動的意義。運用的方法必須能夠使作者跨出自己的視閾(或者說參照系)來達成對抗爭者視閾的理解。我主要是借助于細致和注重比較的分析,通過對上訪信中多種表達之間和多種意圖之間關系的細致體察,通過對上訪信中表達與對當事人受訪的比較,以發現農民抗爭意識的本質和內在結構。
之所以可以通過上訪信表達揭示抗爭意識,起點在于選舉權利本身也是一個多元權利的集合。從選舉方案的知情權,到候選人的提名權,各次選舉中的投票權,再到對選舉程序違法的申訴,以及罷免權等,選舉權利包含多方面權利,而法律對它們的保護并不是同步進展、同等嚴格的。這就會使村民在刻意運用權利話語時,也必會遭遇捉襟見肘的困境,如有的訴求會沒有特別具體的法律依據可以援引。此時,不同話語就會被同時調用,問題內在的多種訴求就會呈現。這在村民面對某個對其法律保護的規定比較模糊的選舉權利被侵犯時表現得更加明顯。如對平等、公正的投票權的保護,對賄選的認定標準、如何糾正賄選,法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如對選舉爭議的申訴權,法律并沒有就各類爭議規定具體的受理機關,以及受理機關應該擔負的職責,以及它們不能擔負職責時的處罰;有些選舉權利受到侵害時的救濟機制僅僅有原則的規定,很難讓尋求救濟的村民有明確的遵循。這就為理解農民如何運用多種規范和話語表明自己權利受侵害的事實以及要求權利救濟提供了機會。他們在何種程度上看重選舉權利,他們依據什么樣的規范或規范組合尋求權利救濟和利益補償,正是在對這些的辨析中,我們可以逐步逼近和揭示村民的抗爭意識。
在理解上訪信中的訴求多元和話語多元時,除了通過傾聽、體會和求證式的訪談獲得理解外,還要通過介入、比較和理解來呈現上訪信表達內部的斷裂和沖突。兩者要結合使用。在這一過程中,我們要對如何處理解釋者主體和被解釋者的關系,也要對如何處理被解釋者和其參與或記錄其活動的文本之間的關系保持敏感。我們要能發現和恢復被解釋者的主體性。在解釋者的理解之中的差別和矛盾,不一定就是村民意識中內在的矛盾。從這些表達中,不難找到先前討論過的學者定義的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證據,但對這些證據我們仍大可存疑。我們應該繼續探詢:那些概念所談及的理路是否恰好就是農民意識內容的真實思考邏輯?又該如何理解同一群農民,甚至同一個農民,循學者定義的抗爭意識而具有截然不同的表達和行為?農民意識中對矛盾的連接和處理又該怎樣在我們的解釋中得以重現?
根據上述,在具體操作時,理解方法大致采用這樣一種分步的方式。第一,在村民的某種選舉權利沒有得到明確的法律政策支持時,看權利話語是否會被使用,如果沒有權利表達,村民用的是何種表達。第二,分析村民對于選舉權利受侵害以及在尋求救濟卻得不到救濟時的反應是什么。第三,對于地方政府不能依法救濟其選舉權利,或者根據法律而不能救濟其選舉權利時,村民是如何合理化自己的權利要求和其他要求的。第四,考慮到農民正當化其利益的方式部分地是在求助國家并以公開文本呈現,理解這一方式還要充分考慮農民設定的國家與農民之間關系的性質以及農民對于國家權力的理解。基于以上著眼點和步驟的理解方法可以概括為:在地化和情境化地理解農民表達,兼顧選舉前后治理狀況、各方關系的狀況及農民對此的理解,細致辨析在特定的整體情境中表達內部的沖突,逐步逼近和揭示真實的農民抗爭意識。
四、理解抗爭意識
本節用第三節提出的方法,將上訪人訴求的多個側面,置于完整的上訪事件和情境中,厘清農民被選舉權利話語遮掩的核心關切,探察農民用以正當化其核心訴求及表面的選舉權利訴求的多種原則,以及這些原則在農民思維方式中何以又能構成一個整體。重點將放在理解各種原則之間的細微差別,思索它們為何可以并舉,以及它們之間如何相互“對話”。
(一)村民的核心關切:不是選舉權利而是實際利益
上一節曾以落選候選人提起選舉權利訴求為例,說明上訪人的權利話語與其真實意圖之間存在模糊地帶,進而表明需要運用理解方法對其權利訴求進行解讀。這里再以普通村民提起選舉權利訴求為例,說明他們在其中的核心關切不是選舉權利而是實際的利益。這樣,我們就可以聚焦于農民是如何將實際利益的訴求加以正當化的。
有一個案例反映村民如何要求罷免權利和要求被阻撓后村民的反應。四川省飛云村九組村民欲罷免該組組長。村民在向鄉鎮政府提出罷免要求但沒有得到同意之后,自行組織了罷免會議。村委會則在鄉鎮政府授意下貼出公告,聲明“罷免結果無效”。該組村民隨即向民政部信訪。上訪信首先陳述的是現任小組長毛宇文違法任職的經過,似乎證明罷免是在要求恢復被侵害的選舉權利。“在上屆選舉會上,鄉政府提名選舉村委會組成成員,得票少照常任村主任,村委會提名小組長,不發選票公開選舉……毛宇文是李世彬(村支部書記,筆者注)弟媳的哥哥,以上成員(共有6人,筆者注)在飛云村任職已近10年”。接著,上訪信陳述出村民組織罷免村小組長的實際動因。“毛宇文在任職期間私自處理集體各項事務,給集體和個人經濟造成巨大損失,引起村民強烈不滿,有選舉權的村民紛紛于2002年12月18日聯名三分之二要求罷免小組長毛宇文”。
可見,是組長侵害集體和個人利益才引發村民要罷免組長,違法當選侵害了“選舉權利”只是在啟動罷免后才找出的理由。相比糾正違法當選和維護選舉權利,停止對集體和個人經濟利益的侵害,對村民來說,明顯更為重要,是村民的核心關切。農民始終在意的是他們的利益和由當選人的行為導致的不公正的利益分配。維護選舉權利不是要求罷免的首要動機。
和飛云村類似,在我們重點分析的26封選舉上訪信之中,只有7封是單獨反映選舉違法的。但是,和反映違法同時呈現的,更多是村干部村務管理中的惡行和劣跡。其實,在學者、政府部門一直執拗地堅持選舉是農村治理中的頭等大事時,這里的26封選舉上訪信也只是87個案例中的一部分。當基于選舉的競爭越來越激烈時,賄選和其他選舉違法現象越來越嚴重時,我們終于“幫助”農民使得選舉成為了農村治理中“最重要的事情”,但是農民正在用行動證明我們的一廂情愿。理解農村事實的真實邏輯和農民的真實想法,在什么時候都比基于意識形態的自我抒情和基于邏輯的得意演繹更加重要。
普通村民訴求中的核心關切不是選舉權利,而是實際的經濟利益;通過對選舉權利的要求,村民可以阻止對他們實際利益的侵害或要求更多的利益。對此,我們也需要進一步追問:村民最為關切的利益是什么樣的或哪一部分的利益?村民為什么覺得自己的經濟利益要求正當?村民對選舉權利的政治權利訴求如何和經濟利益要求相連?村民認為選舉權利訴求正當,是否僅僅是因為其得到法律、政策和官方倡導的價值的支持?除了經濟利益之外,村民的核心關切還有什么?如果有,它的正當性理據又在哪里?
(二)權利訴求的多重正當性
讓我們回到飛云村的例子,看看在同時要求經濟利益和(因為經濟利益而要求)選舉權利時,村民提出訴求的理由是什么,即,村民是基于什么理由自認為對經濟利益的核心關切及相應的抗爭行為是正當的,直至將這一理由應用到對選舉權利的要求之中。
在飛云村民的上訪信中,村民對于組長的違法當選和專斷瀆職以兩種規范為依據提出批評,而批評依據的每種原則又各自兼具著話語表達策略和真實理由的雙重涵義或功能。我們分析的任務是:將兩種依據分開進行分析,對每種依據進行分析時,分別分析它發揮的表達策略和真實理由的不同功能,認定其真實理由的部分。
第一種批評的表述是“家族性統治代替了社會主義民主”。反對違法任職的最直接的理由本應該是相關法律,但是農民卻將違法任職定性為“家族性統治”加以反對。反對家族性統治的理由是所謂的“社會主義民主”。理解農民所持的“社會主義民主”的含義,就可以揭示出農民在此從事抗爭的正當化理由。
農民理解的“社會主義民主”不會和國家正式的解釋完全一致,他們也不一定能清晰地表達出自己的理解,但此處農民將其和“家族性統治”對應使用,可以幫助我們理解其含義。農民首先表達出來的是對“社會主義民主”的國家解釋即“群眾當家作主”的某種認同。即認為村干部應該為村民服務,村干部應該由村民選舉產生、村干部辦事應該公道、村務應該公開等。之所以有這種認同,是因為農民公共意識的發展處于一個國家力量持續深入農村的過程之中,承接著國家宣傳的理念的影響,某種程度上被國家意識形態建構。
但是“社會主義民主”作為“家族性統治”的對立面,它也代表著對家族性統治破壞村內權力均衡和利益共享的反對。村民理解的“社會主義民主”的第二個含義是村內利益均沾和各方權力均衡。農民在村莊治理中認識到,家族性統治的確是各種治理亂象的原因。它使得村內一部分人的需求或利益受到壓制,造成村莊派性,使村內各種力量相互拆臺,也使得國家對村莊發展的各種支持被阻斷或為少數人分享。這最終直接損害的是多數村民自己的利益。違法選舉雖然延續過去的家族統治,標志著新一輪家族統治的開始,但并沒有馬上激起村民的反對,當村民看到違法選出的村小組長開始變本加厲侵害他們的利益時,使得原有的權力和利益均衡被打破,才最終奮起抗爭。
“依法抗爭”論看到這里借用“社會主義民主”這類官方原則,可能更多將其理解成抗爭策略,但是,其實在農民的意識里,已并不僅僅是在用官方話語作為工具。用官方的“社會主義民主”來反對村莊內部的家族性統治,既是一種求得國家理解和干預的表達策略,也是將官方話語理解成利益均衡和均享。村民要維護的實際上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村莊中具有的“公正、公平”的內容。何為村莊應該具有的公正、公平?從農民對于家族統治的反對中可以看出,村內利益的均衡和均享即是村民看重的公正、公平。國家話語一方面以其權威性加強了村民意愿或要求的正當性,另一方面以其內容和民間公正觀的耦合構成了村民意愿或要求的一部分。村民“社會主義民主”的用語下隱含的是地方化的公正觀念。
第二種批評是“欺壓百姓”。也就是說,村民持有一種反對欺壓百姓的原則,一種官民平等、百姓具有人格尊嚴的規范認識。欺壓百姓的行為既指組長的支持者(村干部和鄉鎮政府)剝奪了國家法律賦予百姓的投票權利,也指組長侵害集體財產和村民個人經濟利益。在這兩種行為中受到損害的權利都是國家的法律政策保護的。在2003年,農民已經開始將投票權利理解為國家通過村民自治制度賦予他們的新權利,而從集體資產獲益和個人合理經濟活動受到保護,在農民看來則是分田到戶以來國家一直加以維護的制度,村民已經將分享集體資產收益視為自己當然的權利。正是因為確認國家賦予百姓這些權利,農民才認為自己具有了某種和村干部平等的地位和相對于官員的獨立的尊嚴。
以上兩種批評依據都表明,農民有關選舉權利和經濟利益的要求的正當性有兩種來源。來源之一是國家有關政策、法律和意識形態,以及這些政策、法律和意識形態的權威性。來源之二是,由于國家力量對于他的選舉權利和經濟利益的權威性保護,他自身相應具有的一種尊嚴。由此,農民將村組干部和強勢人物剝奪國家賦予的權利和利益,和官員隔斷國家對農民的法律和政策保護,斥為所謂“違抗圣命”、“截留政策”,是所謂“欺壓百姓”。村民組織罷免村小組長,就是對“欺壓百姓”的一種回擊。是用實際行動表明因為有了國家力量和法律政策的保護,有了這種不容侵犯的尊嚴,他們自認為他們要保護的利益和權利是正當的,他們通過罷免制止對這些利益和權利的侵害也是正當的。國家力量和自身尊嚴,這兩個使權利和利益正當化的依據的最終來源都是國家本身的權威性。
村民確立保護其選舉權利和經濟利益的正當性的另一種方式是直接訴諸“村民意愿”的正當性。村民具有自我確立“村民意愿”正當性的資格,村莊之外的力量應該尊重“村莊意愿”,否則即為“強奸民意”、“恃強凌弱”和“仗勢欺人”,就更是“欺壓百姓”。“村民意愿”是怎樣具有了不依賴于國家的和自我證成的正當性了呢?這種自我確立的正當性的具體含義又是什么呢?我們需要更多的例子來進行分析。
(三)“村民意愿”中的“情理”與法律
要分析村民意愿憑借自身就具有的正當性,最好是能看到村民意愿的正面表達。飛云村案例表現出村民對惡劣村組干部的否定性評價,即村民不喜歡什么、不想要什么,以及為什么不喜歡、不想要,而這些否定性評價是基于國家政策和法律,以及依據這些政策和法律而具有的正當性。但是在為什么認為他們的權利和利益是正當的言論中,我們已經解讀出了這種正當的地方性涵義。其實,村民在抗爭過程中也會直接表達他們喜歡什么、想要什么,從而呈現出“村民意愿”的正面內涵。這些直接表達中同樣會包含村民對權利、利益正當性的論證。以下我們分別通過村民罷免村干部和反對賄選兩種抗爭來理解“村民意愿”的正面表達。
對村民罷免自己不滿意的村干部的權利,在2003年時國家法律已有明確的規定。但村民組織罷免之路卻并不順利。像飛云村那樣罷免遭到阻撓的情況并不鮮見。福建永溪村是由村民自行組織了罷免投票的兩個村莊之一,罷免投票結果被鎮政府否決。2001年7月13日,該村村民聯名提出罷免村主任,2002年1月8日村民自己組織投票表決罷免動議,參加投票村民1126人,其中同意罷免962人。村民認為同意罷免的村民占了參加投票選民的多數,罷免結果應該成立。但是鎮政府認定選民總數為2733人,參加投票的1126人沒有達到法律規定的選民總數的半數以上,罷免結果無效。
永溪村民對鎮政府的決定大為不滿。上訪信中記述的該村村民、縣人大代表韓子貴在縣人大會議上質詢支持鎮政府決定的縣民政局的言論,集中代表了堅持認為罷免結果有效的村民的想法。對縣、鄉認為的投票村民數量不足問題,他提出“外出村民多”,不可能湊齊法律規定的村民總數的半數以上村民投票。對于投票村民數量不符法律規定的問題,他提出反對的理由,一是“鎮政府隨意增加選民”;二是應該看“多數的意見”,參加選舉的村民中有8/9的村民同意罷免,只有1/9的村民不同意罷免,應該看參加投票村民中多數的意見,而不應該看參加投票村民是否占選民總數的一半以上。對于鎮政府否定選舉結果,他提出,“罷免程序及性質與選舉一樣重要”,即使罷免投票沒有符合法律要求,也應該組織第二次罷免投票,鎮政府不應該拒絕村民再次舉行罷免的要求。他的要求歸結起來,就是要“尊重村民的意愿”,要“合情合理實施村委會組織法”。他提出要求的理由歸結為一句話,就是“能否真正貫徹村委會組織法,在合情合理中得以實施,這與(于)我永溪人民命運致(至)關重要”。
可見,根據法律規定認定的有關罷免投票人數不足并沒有妨礙村民認為罷免結果應該成立。村民此時理解罷免權利,是從自己設定的原則和道理去進行理解;對根據法律規定對罷免結果的否決,村民則根據自身認可的“情理”而拒絕接受。
永溪和另外一個村的被村民自行組織罷免投票的村干部有共同的特征:一是飛揚跋扈,搞一言堂或者家天下;二是貪污、侵占集體資產,財務管理混亂。村民在看到循正常反映問題的渠道,鄉鎮和地方政府不會真正查處村干部時,才不得已采用了罷免的方法。普通村民并沒有普遍擁有村干部只能選舉產生、鄉鎮政府不得對村干部職位進行干預的意識,也沒有普遍擁有對村干部不滿意就可以運用罷免權利將其罷免的自主認識。他們真正普遍擁有的是村民在村莊中具有共同利益和平等享受集體資源的機會的認識,和連帶這種認識的村民在村莊中享有的公正感和公平感。村民反對的是村干部對這些的侵害,起來捍衛的也是這些。這是“情理”的基點,是“情理”之所在。
“情”、“理”以及“全村人民的命運”就是村民意愿的正面表達。村民也正是出于維護共同利益和均享利益機會的“情理”而去求助法律。村民對法律的認同是建立在認為法律支持了自己的情理基礎上的,或者說,村民是通過自己的情理來理解法律的性質和國家力量的性質的。村民并不因為同意罷免的人數沒有達到法律所要求的全體選民的一半而放棄罷免要求,而是要求“真正貫徹村委會組織法,在合情合理中得以實施(法律)”。村民認為真正貫徹村委會組織法就是要遵從村民真實意愿來選擇村干部,這和以明確的法律規定為依據阻撓其罷免要求、否定其投票結果的村委會和鎮政府的看法針鋒相對。圍繞同一個法律,雙方展示的是不同的理解。村民不覺得自己如村、鄉干部認為的“無理”,而是自認為“很有理”。村民認為他們自己持有的促進集體利益保存和發展、維護公正和公平的利益分配的意愿,具有天然正當性。他們也堅定地認為國家和法律應尊重這種意愿。這種意愿的內容和權利意識論闡述的不同,也和規則意識論闡述的不同。這種意愿的正當性,不是基于天賦的權利正當性,也不是基于純粹的自我利益正當性,這是一種基于事情本身道義的正當性。
通過運用自己持有的道義標準來設定國家的角色,通過要求“合情合理地執行法律”,村民獲得了對于法律和國家力量的主體性。規則意識論曾經討論農民相對于法律和國家力量的行為選擇,呈現出的是農民會尊重國家力量,謹慎遵守法律,動機在于規避風險,擴大收益。這里如果有農民的主體性的話,也是一種純粹基于自身利益的主體性,農民對于國家法律的認受是被動性的,農民的想法和法律的意圖之間沒有交集。而這種利益的自我正當性似乎不被上訪農民表達,也沒有被規則意識拿出來加以討論。權利意識論后來討論村民對“執行規則”和“制定規則”這兩類有法律和國家力量在場的活動的參與意愿,借以強調農民對于國家力量的自主性。而我們在這里試圖揭示的是,農民出面抗爭的動機和理由中有一部分是被自我正當化了的利益和人格尊嚴的維護,和對侵害這種利益和人格尊嚴的行為的譴責和反對。如果說村民在意國家規則的話(以規則為基點形成自己的要求),村民想的是規則要能真正活動起來,管用起來。村民是借用了國家的規則來證明自己的訴求正當,要求落實的是自己的意愿,并沒有想到要更多參與到所謂“規則執行”和“規則制定”中去。在反對地方政府不遵守國家規則而侵害了他們被國家規則賦予的利益或權利時,他們的確表達了要參與到規則執行中去的意愿或用行動表明了這種參與,但是,這種參與的目的仍然只是阻止對其正當利益或權利的侵害,參與的限度也會滿足于制止對其正當利益或權利的侵害,而不會提出進一步的參與規則執行乃至規則制定的行動。也就是說,村民以地方情境中的和自己理解中的合情合理,作為和“受到國家保護”這一種自身利益的正當性并行的另一種正當性依據。他們也用后一種正當性來要求落實前一種正當性,要求保護他們利益的法律政策真正落實,從而最終確立了對于法律規則的主體性。
(四)“村民意愿”的自我正當性
法律現狀和現實的情境似乎決定了反對賄選的村民要比組織罷免的村民更需要直接顯示出他們的真實意愿。我們再以一起查處賄選的要求為例。
反對賄選的村民面對的困難是法律依據的模糊和反對力量的強大。相比法律對于罷免村委會的程序條件的明確規定,法律對于如何反對和糾正賄選規定得很模糊。村民很難依據法律提起對賄選的反對。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長了村委會選舉實踐中賄選的快速蔓延。那些反對賄選的抗爭者,也面對著比反對其他所有選舉違法更加強大的阻力。有賄選情節的候選人和村莊選舉派別會極力反對對賄選的舉報,因為遭到查處意味著選舉結果無效,用于賄選的錢物也打了水漂。地方政府也對查處賄選不積極,甚至會壓制舉報。對地方政府來說,調查和處理本地發生的賄選意味著在上級面前承認選舉組織工作的失敗,也會對發生賄選村莊和相鄰村莊的穩定帶來結果非常不確定的負面影響。因此,他們會要求舉報賄選者提供非常嚴格的證據,即買票人、受賄人、兩方之外的見證者等三方陳述都一致的證明賄選情節的證據。符合這種要求的證據很少有舉報者能夠完整提供。而地方政府在村民的反復催逼下也會啟動對賄選的調查,這表面上是回應上訪者的訴求,實際則是阻止其要求。因為面對官方刻意安排的一對一調查,很多在上訪信中承認自己接受了賄賂或替候選人去買票的村民都會轉而否認。本來就不符合苛刻要求的證據也在政府的攻勢中變得“漏洞百出”。但是即使面對這樣難以克服的困難,全國各地關于村委會賄選的農民舉報卻有增無減。這種情況下,我們就特別需要了解:反對賄選的村民真正反對的是什么?村民是如何理解法律對于選舉權保護的無力和行政權利的阻撓的?
天津市樓后村案例是2003年民政部接到的12個賄選舉報中的1個,由落選的村主任候選人聯合1名委員候選人和1名普通村民共3人聯名提出。2003年7月24日,3人舉報:4月28日本村選舉中村主任候選人謝長清用現金和大米賄賂村民當選。鎮和縣沒有給予答復,3人又到天津市人大常委會上訪,也找了媒體進行報道。當年8月11日,他們又向民政部的“中央領導”舉報。他們還征集了60多名村民簽名證明存在賄選。
2013年4月21日,我對上訪信的作者,三名上訪人之一的普通村民楊永發進行了電話訪談。當被問及當年為什么要舉報賄選?楊說,三名上訪人之一楊景奎和謝長清競選村主任,兩人之間原來在生意上就有經濟糾紛,反對謝長清賄選是因為個人恩怨,而三名上訪人的最后一位李長明是楊景奎的競選伙伴,選舉中也落選,反對賄選是因為未能當選。而楊永發本人則是楊景奎的生意上的伙伴,也是其堅定的支持者。上述三位上訪人是因為個人恩怨和利益而上訪的,而主要不是因為選舉權利受侵犯。這和本文之前分析的候選人舉報選舉違法并不為單純的選舉權利的結論一致。
但問題是為什么那么多普通村民會愿意和三人綁在一起舉報賄選,這才是分析的中心。這些普通村民并沒有被上訪人施以錢物和別的任何好處,而且還在選舉時接受賄賂或見證了賄選。接受賄賂者如果真是反對賄選,為什么當初接受賄賂?如果他們真是反對賄選,為什么是直到賄選發生近3個月后才加入上訪者的行列。反對賄選的樓后村民真正反對的是什么?對此,上訪信的表述是,“在選舉過后的一段時間內,我們清楚地知道謝長青是以賄賂當選的,但沒有確鑿的證據我們沒有舉報,因為誣告也是違法的”。這里似乎表明的是:舉報者對于選舉制度及選舉權利機制有著完備的理解,舉報賄選所需的嚴格證據要求阻礙了村民及時舉報賄選。但為什么在賄選剛剛發生時沒有村民提供證據,而到了近三個月以后,就有了村民提供的證據?
楊在接受電話訪談時告知,賄選發生時三人并不知道對舉報需要那么嚴格的證據,在選舉剛剛結束之時,他們就到了鄉鎮政府反映賄選。但是鄉鎮政府態度消極,百般推諉,他們一度也曾想到放棄。而在賄選發生之初,普通村民并沒有強烈的動機反對賄選。三名核心上訪者沒有辦法挑動村民支持他們。但是到了8月份,他們得到了多數村民的支持。這才使他們又開始新一輪更加密集和堅決的“反謝行動”。因為此時,村民看到了謝長清私自決定工程開工、對外租賃土地和水費等重大村務等行為,“謝長清胡來,村民都看不下去了”,愿意出來舉證賄選。村民對謝長青出現了廣泛和強烈的不滿,才使得上訪者開始更加堅決地“舉報賄選”,村民也才愿意站出來為謝長青賄選舉證。這時,核心上訪者和村民才結成了合力。
無疑,理解樓后村普通村民們反對賄選抗爭的關鍵是理解他們會什么對謝長青的行為不滿?訪談提供的合理答案是,“村民看不下去”的有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謝濫用權力、謀取私利,侵害了人人都有份的集體利益,公然挑戰了集體利益的正當性;另一方面是因為謝宣稱:“你們把我告倒了我給你們兩萬塊錢!你們取證的人我都能拿錢擺平!”公然挑戰了村民內心中具有的人格尊嚴。
村民的“看不下去”隱含著兩種基于道義的批判。這兩種道義都可以被理解為不依賴于國家的農村社會自身認可的道義。第一種是對有權勢者飛揚跋扈膽敢侵犯多數人的共同利益的道義批判。這里的道義依據是共同體存續和共同體共同利益的天然正當性。在今天中國的普通農民的意識中,不僅村民個體可以因生存倫理具有經濟福利,村民的共同體也具有生存延續的正當性,他們享有分享資格的共同體的利益也必須得到維護。而且,這些原則并不依賴于法律政策是否明示,而是在某種程度上依賴于其自身本該如此。第二種是對有權勢者以富為貴、以錢壓人,侵犯村民人格尊嚴的道義批判。村民之間可以有富有窮,但并無貴賤之分。村民認為自己和別人在人格上平等,某些人不能因為自己有權勢而輕視村民保護自己正當利益的能力和意愿。當然,要看到,這種人格尊嚴只是指在面對面的關系中的互相尊重,而不是抽象社會中的人與人的平等。
楊永發在訪談的最后告訴我,2003年的那次選舉,是當地嚴格按照村委會組織法進行的第一次競爭性選舉。當年在全鎮8個村中,只有樓后村出現了賄選。那次選舉之后當地又舉行了三次選舉,出現賄選的村一次比一次多,賄選現象一次比一次嚴重,剛剛過去的2012年選舉,賄選已經“太普遍了”、“太嚴重了”。他聽說鄰村的賄選已經漲到1000元一張票。而樓后村從2003年起,連續四次選舉都有賄選現象,而村民對賄選“已經見怪不怪”。楊永發說,將賄選視為了村選舉中的“正常現象”,面對制度和法律在賄選治理上的松弛和放任,村民“心態已經平衡”,他們有的只是“無可奈何”。今天要是有誰想僅靠反對賄選而鼓動村民一起上訪已經非常困難。應該說,這和2003年三名因為個人利益挑動村民反對對手的賄選時的情況沒有不同。而且,在2003年能夠就舉報賄選進行簽名的村民和今日對賄選已經置若罔聞的村民,在意識上也不會有天壤之別。他們反對賄選的行為中維護共同利益和平等分享的意愿并沒有變。但村民是不是已經認可賄選,認為賄選也“應該如此”了呢?村民對賄選的沉默是否也在助長賄選者對共同利益的肆意侵害呢?對此,村民共同利益的價值觀又在作何表達和反應呢?看來,細致深入地對農民抗爭意識的跟蹤研究也應提上研究日程。
五、實用道義意識
對上訪信和上訪者受訪談話的理解揭示,村民會反對選舉違法,但反對事項中最核心的并不是選舉違法;村民反對的理由中有法律-權利理由,但對法律-權利理由的運用卻具有明顯的工具性。在法律-權利理由不足以充分反對或不能支持其核心要求時,村民會遠離甚至曲折地“拒斥”法律-權利理由,甚至直接基于“村民意愿”提出訴求。對“村民意愿”的理解反映出村民具有兩種認為其要求具有正當性的觀念,一種是因為其要求具有權威性的國家法律政策的保護而具有正當性,另一種是因為某些村民要求具有自我確認的道義性質而具有正當性。“村民意愿”中內含著一種較之法律-權利理由和維權動機更為真實、也更為基礎、并因而更為重要的抗爭理由和動機。本節進一步確認表明這種理由和動機的觀念,將其命名為“實用道義意識”,并嘗試就其內涵,以及其與之前的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之間討論的區別進行討論。
(一)道義意識和實用思維
在前文中已經提及“道義”,這里從對“道義”的解釋開始,將它作為刻畫農民抗爭意識的核心概念。“道”和“義”在先秦文獻中就已經大量出現。《說文解字》中說:“道:所行道也。”清代段玉裁注:“道之引伸為道理,亦為引道。”也就是說,道的本意是到達某個目的的正確道路。《說文解字》中說:“義,己之威儀也。”清代段玉裁注:“義之本訓謂禮榮各得其宜。禮榮得宜則善矣。”《釋名》中說:“義,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可見,義就是合宜的意思。“道”、“義”二字連用為“道義”,指人以最合宜于事情本身的道理的方式做事,可用于對人的行為是否正當、合理進行評價。“道義”在日常使用中類似于“道德”的含義,但用“道德”一詞時不區分行為是發生在公共空間還是私人領域,而“道義”在本文中則專用于指公共空間中的行為。對農民來講,村莊社會和地方社會是農民所處的最主要的公共空間。
基于以上對道義的含義和使用范圍的界定,和第四部分對農民表達中真實意愿的分析,我提出的“道義意識”指的是農民思想中存在的以下兩種觀念的結合,即地方社會和村莊社會的成員應該平等分享地方社會和村莊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國家應該就維護這種共同利益和共同分享的秩序負起責任。認為平等分享和國家責任是“理應如此”、“理所當然”,是農民對公共秩序、公共行為和國家責任的“道義”的認知,故稱為“道義意識”。平等分享共同利益既是農民所持的行為公正與否的合法性標準,也是農民最本真的要求。經濟利益的要求是根據這個標準,政治權利訴求的本質也應如此理解。如對選舉權的看法,農民對于平等享有選舉權的要求要高于對自由享有選舉權的要求,選舉權也被認為和現實的共同利益有關時才有價值。國家維護平等分享共同利益的責任既是農民對國家的要求,也是證明其平等分享共同利益要求正當的一個理由,和分享共同利益維護這件事情本身的核心要求即“平等”一起被村民作為正當性原則。平等分享共同利益和國家維護這種地方公正秩序的想法是今天的中國農民所擁有的道義意識,但它和既有討論所揭示的傳統的農民認知是兼容的,或者說有某種繼承關系。如生存倫理(Scott,1977),相互比較的公正觀(于明瀟,2008),認為精英和強勢集團對自己具有庇護責任(Wolf,1996;Scott,1972)等。農民認為,地方社會和村莊社會中的公共行為,應該符合共同利益平等分享和關聯國家責任這兩個方面的標準,如果不符合,就會引發農民對此的不滿,形成農民的抗爭動機,在一定的外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也會形成農民的抗爭理由,導致抗爭行動的產生。
這里用的“道義”,并不是和利益直接相對的概念。道義指的是個人和組織的公共行為應予遵循的道理和標準,因此具有某種內在準則的含義,但是這種準則不完全是主觀的,也不和個人和組織追求自己的利益相沖突。道義是指個人和組織的公共行為所追求的利益的正當性。我們說農民具有道義意識,并不是說農民不關注利益,而是說農民對于自身利益與公共利益的關系有著將其正當化的看法和標準。農民具有道義意識,指農民在共同利益受到侵害時會感到不公正,并且認為自己分享共同利益的機會和實際上可以從中分享到的利益會受到損害。道義意識和農民認為其個人利益正當的意識有一定的交叉,但并不等同;道義意識還包括對特定的公共利益內容的看法,這種公共利益內容和其個人利益的關系非常間接;道義意識的觀念強調的是認為“理應如此”,遵循事情本身應該如此的標準或道理。
農民在運用道義意識判斷公共生活中的公共行為和設定自己的反應時,又具有一種實用的思考方式。這種實用的思考方式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第一,農民看重和追求的道義關乎的是地方的公正秩序,即具體的、身邊的、地方的公正秩序,而不是抽象的、身外的、全局性的公正秩序。道義意識的側重點是理解和處理農民在公共空間中和村干部、村內精英等強勢力量之間,以及和地方官員、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而不是農民和不在身邊的強勢力量,以及和中央政府、抽象國家的關系,但是,后者和前者在道義意識中共同存在。
第二,農民的道義標準和對實現道義標準的要求具有靈活性。道義意識并不是以絕對性標準和確定標準的面目呈現出來,而是具有相當大的模糊性。上訪雖然是為了具體的利益,但卻首先基于對利益正當性的理解,因此上訪者既想獲得利益要求的滿足,也想同時獲得對其利益要求的正當性的承認。這兩者有時有聯系,得到前者就意味著得到后者,但有時卻不被同時給予。而對上訪者來說,往往是因為有了來自對立方或者政府的對其正當性的承認,那些具體利益要求的滿足程度開始變成可以討價還價的標準,甚至極端到放棄原來的利益要求,但是也可能因為其利益要求的正當性沒有被承認,而極端到提出不可能達到的要求。而在正當性不能被公開承認的情況下,農民也并不是一定就會放棄利益要求,對利益要求的一定程度的滿足在其所在的小群體中可能也被認為是彌補了正當性未被承認的損失。因此,農民是根據自己面臨的具體制度環境和自己所擁有的具體資源狀況預期實現道義的可能性和程度,而不是根據某種道義上的“絕對命令”去汲汲以求。上文分析的天津樓后村的村民,2003年對賄選曾經義憤填膺,但隨后面對更加嚴重的賄選、法律對查處賄選的無力和政府的縱容,表現出的卻是無可奈何。農民也可以接受各方在博弈中對實現道義的程度進行妥協。少數農民因“氣”(應星,2011)而不顧成本、不達目標誓不罷休只是一些特殊案例。也就是說,農民的道義感并不具有超越性,只是滿足于實際上可以實現的程度,但也不會因對立方或政府私下滿足不符合其道義意識的個人利益而被消除。
第三,農民的道義意識的表達和運用具有策略性。農民從道義方面衡量公共權力的行為,和決定自己將如何反應時,會選擇合適的表達方式和行動方式。在表達時,農民會選擇使用主流話語,如“依法抗爭”揭示的“運用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認可的價值”。在行動時,農民會選擇可以最大限度實現具有法律政策正當性的行動目標的方式,如“踩線不越線”、“發展和團結同盟者”。具體的表達方式和行動方式可以近似理解為根據具體的現實條件,計算了付出成本和所獲收益,權衡了利弊后確定的。同時,這種策略性還表現在,道義意識兩個方面的觀念內容,在農民意識里具有一定的可替代性,并不是相互嚴格分立、各有終極的價值支撐,這給了農民在和對立方或政府互動時一個動態的可選擇的策略空間。如果政府公開表明其會負責任地解決問題,但實際上不能及時滿足有關共同利益和共同分享的要求,農民可能會暫時接受,也可能會以此作為進一步要求的起點;如果對立方或政府對公共利益和合理個人利益進行一定程度的補償或讓步,農民也可以接受政府不公開表明承擔責任。現實中對有關正當利益受損和應得利益未得的要求,很多情況下并不會被同時滿足,但是面對同一種情況,不同農民在是否具有抗爭動機、理由并醞釀抗爭行動及相應的程度上表現出差異,這也是存在不同的抗爭策略的根本原因之一。抗爭意識是抗爭策略的重要影響因素。
總之,我們看到,今天的中國農民,面對利益侵害或者在謀求從法律、政策和國家承諾中獲得利益時,感受缺失和謀求恢復的不僅僅是其在法律、政策上應得的權利,而是在地方社會的公正秩序中自己的應有位置和尊嚴以及國家在此方面的應擔責任。這種意識農民普遍享有,并在抗爭行動中以實用的方式表現出來。
(二)實用道義意識
上述被實用地設定、理解、表達和運用著的道義觀念,本文稱其為“實用道義意識”。實用道義意識,是被農民權宜和實際地加以表達和運用的兩種相互聯系的觀念,一是認同村莊和地方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對共同利益的平等分享,二是認同國家對維護村莊和地方社會的共同利益和對共同利益的平等分享負有責任。對這兩種觀念,農民持有常識性的共識,它們決定了農民對村莊和地方社會中的行為表達評價和產生回應,決定了農民向國家提出自認為正當的要求,并要求國家對有關要求予以滿足。當共同利益和平等分享不能充分實現或受到強勢或公共權力侵害時,農民會根據具體條件選擇適當方式表達對共同利益和平等分享的認同,選擇適當方式維護它,并推動國家負起相應的責任。農民提出的具體要求和采取的行動策略是實用道義意識的表現,依賴于具體的情境、條件和農民對這種情境和條件的理解。雖然不同的農民在同等情境和條件下的同類要求上表現出不同的行動策略,但是,實用道義意識是這些不同的農民之間可以相互理解的基礎和中介。也正是因為這種實用道義意識,當代中國的農民抗爭成為具有自己特征的抗爭政治。
實用道義意識是道義意識和實用思維方式的結合。實用思維和道義意識并行不悖,或者可以說,實用性是農民道義意識的表現方式。在遭受公共權力或強勢力量侵害時,道義意識特別強調自己要求的道義屬性,包括要求國家維護地方公正的行為的道義屬性,將維護地方公正視為國家本身具有的基本性質,并認為履行這種責任是國家權力應該做的首要的事情,而實用的思維方式則幫助農民選擇具體的應對目標、策略和路徑。實用道義意識作為一個結合體,成為農民抗爭的驅動力(動機)和理據(理由)。道義意識通過實用方式表現出來,甚至追求表達和行動的實用也成為農民公認的原則。道義意識和實用思維之間可以相互融合。
道義意識和實用思維之間也存在矛盾,但兩者之間的矛盾并不是理想和實際策略之間、目的和手段之間的矛盾。兩者矛盾可近似看作是兩種思考方式之間的沖突。兩者在中國農民那里都根深蒂固。兩者的結合總是在具體情境下的結合,因此在不同情境下的面貌并不相同。不同農民身上存在的道義意識和實用考慮之間的結合也可能呈現非常不同的狀態。因而我們可以看到在同一個抗爭事件中具有不同態度并因而行為大相徑庭的農民。兩者的結合在實踐中既可以表現為一方強化另一方、共同加強的局面,也可以表現為存在沖突、相互制約的一面。這甚至可以從抗爭者的內心沖突中見到。當道義意識高調表達時,看似脫離了其現實預期,實則成為實用性行動策略的組成部分,是實用意識影響道義意識的曲折表現,因為高調表達可以同時是其道義意識的流露和逼迫地方官員承認其要求的策略。當實用意識表現為看重具體的利益目標并講究具體的策略時,看似背棄了道義目標,實則是在經過了道義意識的驅動和約束后,抗爭要求才顯得有理有節。策略性要求如果沒有道義意識的加入,就會變成和對立方純粹利益的交換,也很容易被收買和擊潰,而事實上農民抗爭多數卻并不如此。實用道義意識內含的實用意識和道義考慮的結合,從上訪信表達中已經可以見其端倪。如果我們分析抗爭行動,將更能看到兩者的共生共存。
我們也能看到,有些農民認為自己的行動是正當的,但在遭受到從其道義意識看來不公正的對待時,在抗爭行動上卻表現為忍耐和沉默。這既不表示實用道義意識不存在,也并不表明純粹的個人利益觀念和成本-收益衡量在農民意識中占據了主導地位,而可能恰恰表示道義意識和實用思維之間的張力為表現方式的實用道義意識的存在。面對同樣的不公正行為,在不同的外部環境下和在不同的農民身上,農民外在的行為反應會截然不同,是何種行為反應取決于此時農民內心的道義意識和實用考慮交互作用的不同狀態。從沉默、忍耐,牢騷、小的破壞,到直接對質、直接對抗,這一反應行為連續體中的不同,不能僅僅從外部結構條件的不同來解釋,也不能僅僅從精英和民眾的不同稟賦來解釋,而是要從農民內在的道義意識和實用考慮的沖突和融合狀態來解釋。
在本文研究的基礎上,進一步追問實用道義意識的構成和來源,將引發對農民生活世界和價值世界的更深入的思考,深化對農民抗爭意識的理解。實用道義意識是否是農民價值世界的基本成分?實用道義意識在農民生活的私域和公域中有無不同?實用道義意識是否嚴格地和今天的時代相對應?實用道義意識和儒家意識形態、革命遺產以及社會主義意識形態有什么關系?實用道義意識是否可以適用于農民以外的社會階層?
六、道義正當性和抗爭者政治
行文至此,本文開頭的那段農民上訪信,就不應再被簡單視為一種無法分析的程式化的套話。我們應該走出僅僅強調農民抗爭的法律-權利正當性的狹窄思路,認真思考農民自己賦予抗爭的另外一種正當性,即道義正當性。它除了會幫助我們澄清模糊,修補斷裂,而且可以啟示我們更多。
(一)農民抗爭意識的整體性
“依法抗爭(Rightful Resistance)”敏銳地注意到以法律政策為依據進行抗爭成為中國農民抗爭的主要形式,但是這并不意味著法律政策及其維護的“權利”成為了或將要成為運用法律政策的抗爭者抗爭的內心理據。法律政策和權利話語和農民的內心理據之間還存在相當的距離。那些公然違背共同利益和共同分享資格的行為以及國家放棄去干預這些行為的表現,既被農民依據現有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承諾加以反對,也被農民依據地方公正感和理應如此的道義共識加以反對。而那些沒有法律政策和官方話語支撐但是符合農民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的要求,也被農民大聲向國家吁求。法律、政策和官方話語僅僅是農民表達出的一部分抗爭理由,而且從其如不符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即被棄之不用可知,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才是抗爭農民所持的更深層次和更具普遍性的抗爭理由。
從農民面向國家對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的公開和大聲表達,我們可以推測,農民心中的國家和其所要維護的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具有一定的同構性。農民用自己的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建構了國家,也進一步使得國家呈現腐敗地方和道義中央的內部分化。規則意識看到了農民心向中央、以中央既定規則為行動界標,但是卻將農民的內心簡化成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片面理性;這種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雖然有歷史先聲,但是也并不是如此“古老”和“令人熟悉”,它沉淀著革命歷史、集體化實踐和國家意識形態。
法律政策和官方話語作為抗爭依據的現象,很大程度上是今天中國的宏觀政治環境和話語空間造就的。今天中國的政治社會語境,使得在非具體情境的公共空間(國家意識形態空間、法律空間和媒體主導的公共輿論空間)里,法律、政策等具有“先天”的話語權優勢,不容置疑地正當(rightful),故而農民使用優勢的權利話語。但這更多是基于一種實用思維。權利話語的使用可以幫助農民更加合法和公開地表達出一部分訴求。但是,這可能也壓抑了農民的另外一部分訴求。發現權利話語的權宜性促使我們更自覺地去理解農民的多樣化訴求。只有從真實的整體的農民訴求出發才可能找到真實的整體的農民抗爭意識。
推動異彩紛呈的抗爭行動的是農民持有的真實的整體的抗爭意識。雖然從農民意識中硬性分離出所謂的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有利于借以判斷具體的某些意識的強弱對于中國政治制度變化的影響。但實際上,在農民意識里,學者定義出的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內容融為一體,很難區分,借以實現區分的“規則制定”和“規則執行”在農民意識中的分別很可能也只是學者的制造。權利意識論的最新論證(Li,2010)證明了所謂的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的并存,接續這個討論,進一步的追問應該放在對農民抗爭意識整體性質的理解上。這意味著,下一步的工作應該脫離爭論初始時兩種觀點的非此即彼的對立,也避免目前兩種觀點雖能共存但卻將農民抗爭意識肢解的后果,而尋求對農民抗爭意識的整體的理解。
(二)實用道義意識與農民抗爭的全面揭示
“實用道義意識”是整體理解農民抗爭意識的一種努力。它是兩方面觀念的結合,一是共同利益、共同分享和國家負有相應責任等被認為理應如此的道義觀念,二是運用這些觀念指導行為時注重地方公正、設定現實目標、選擇合理策略的實用思維。兩個方面在實際的意識過程中結合在一起,也存在一定的矛盾,構成農民在公共空間中判斷和評價自己以外的其他主體的行為和調整自己行為的思考方式。它在日常生活中形成,在抗爭時刻表現為抗爭者發動或參與抗爭的動機和內在驅動力,以及對抗爭加以正當化的理由。用實用道義意識來理解依法抗爭論已做的工作,可以認為,依法抗爭只是抽象了農民抗爭中的一部分共性因素,即對法律、政策和官方話語的策略使用,而忽略了在農民抗爭中并沒有明確表現出來的以道義為正當依據。以道義為正當依據可以從農民自身更根本的意識層面理解看清農民對國家的理解和農民對于抗爭策略的選擇。其實,依法抗爭發現和聚焦的抗爭者運用法律政策和官方話語,應該從兩個方面得到解釋。一方面要解釋它何以能在一定體制環境中產生、延續并成功克服風險,另一方面要解釋它為什么被抗爭者自認為正當。也許在本文研究之后,我們可以說,依法抗爭論沒有忘記呈現農民自認為抗爭行為正當這一現象(O’Brien and Li,2006:6~7),但卻沒有深入地理解農民為什么覺得抗爭行為正當。
對實用道義意識的討論不僅有助于理解農民為什么抗爭,也有助于理解農民抗爭的多種形式。從本文的研究起步,我們可以開始描繪更為完整的農民抗爭形式地圖。由于道義共識和地方公正感在一定的政治社會語境中處于弱勢,依法抗爭可能更為常見。由于特定環境中的極端弱勢,甚至在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濃厚聚集的事件和人群中,公開的抗爭行動可能仍然只是一星半點,更多出現的可能僅是沉默和回避。完整的抗爭地圖應該將這些全部納入,至少不應簡單做出等級區分。從有意識無行動的沉默的不滿,到星星點點的公開抱怨,再到組織性強的公開抗爭,法律、政策和其他官方承諾被使用得更多,但同時,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表現得也越來越強烈。
這幅抗爭形式的完整地圖是建立在對抗爭意識的深度理解之上的。當法律、政策和官方話語,和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兩者同時被作為抗爭理由時,后者更為根本;當法律、政策和官方話語不能兼容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時,后者可能仍然頑強驅動抗爭。地方公正感和道義共識應被作為農民抗爭意識的主導方面。它不僅使我們看到更多形式的但有著內在一致性的抗爭,而且呈現抗爭的真實和真正的主體性。
(三)農民抗爭的道義正當性
農民賦予抗爭行動(不僅是依法抗爭的抗爭行動)的正當性具有兩個方面,一是道義正當性,二是法律政策正當性,其中道義正當性更為根本,可以用來支撐法律政策正當性,甚至可以用來裁斷已有的法律政策是否正當。依法抗爭論只是注意到了抗爭的法律政策正當性,沒有發現道義正當性,也沒有探察到道義正當性與法律政策正當性之間的關系。法律政策正當性只是農民自認為的正當性的一個側面。本文給出了當同意罷免人數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農民仍堅持罷免有效的例子,也給出了農民拿不出法律要求的存在賄選的證據但仍然提出反對賄選要求的現象。農民有表達為“共同利益”、“平等分享”、“國家責任”、“情理”等的另外一種正當性,即道義正當性,這一正當性才是農民自認的正當性的根本。只有挖掘到并真正理解農民抗爭的道義正當性,才能將“依法抗爭”真正理解為其英文原文意指,而在漢語中一直有著本來意義和本來詞匯的“正當抗爭”,也才能從“依法抗爭”所強調的形式一面的背后,將“正當抗爭”理解為真正符合事實本質,也涵蓋意識和行動的“正當抗爭”。當代中國的農民抗爭具有這樣一種面貌:一種既不必然融入民主化和公民社會形成的有著自身動力和目標的農民自己的抗爭,一種不為抗爭政治理論旨趣淹沒、處于日常生活和政治生活之間、日常政治(安穩政治)和非常政治(抗爭政治)之間的政治。
道義正當性居于農民抗爭正當性理據的中心。實用道義意識因為強調道義正當性,也就和既有爭論中的觀點不同。權利意識論在剛開始提出時,特別在意農民表達訴求的話語內容卻忽視了農民表達訴求的思考方式。裴宜理的規則意識論則將規則作為農民提出訴求的基點,并且試圖闡發規則背后的道義根據。但是她更多是將道義理解成斯科特意義上的“生存道義”,并且更多從執政者的承諾和規則出發,而沒有從農民對承諾和規則的理解出發,她對農民抗爭功利性的過度強調也阻礙她對農民持有的道義理由做出全面的理解。李連江的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定義汲取了裴宜理將規則作為農民提出訴求基點的思想,某種程度上已經離開了經典的權利理論將權利系于人的普遍屬性和個人權利與保障權利的國家權力制度互為條件的觀點,并通過區分農民針對不同層級政府的態度以及對待不同層級規則的態度,開始注意到農民表達自己訴求的思考方式。(Li,2010:49~50,53~54)實用道義意識和既有爭論中的觀點不同的是,它是更加自覺地具體理解農民思考確立和達成其抗爭正當性的根據和方式,更加自覺地從農民的生活實踐和價值世界中去理解這種根據和方式,從而突出道義正當性在驅動抗爭和使抗爭具有自足的正當性中的作用。
我同意規則意識論所言的“農民在要求利益”,但是我強調的是農民借以要求利益的依據是農民自認為的利益的道義屬性和國家保護農民正當利益的道義責任。我同意李連江的規則意識和權利意識定義的是,它試圖直接進入農民思考國家權力和自己之間關系的思考方式中去,但是我不能同意,它將農民對國家權力活動的(關鍵)認知簡單區分為規則制定和規則執行,以及據此基于問卷數據就判定出農民具有參與到規則執行和規則制定中以尋求對權利保護的主動意識。實用道義意識意味著農民與國家、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強勢之量之間一種更具歷史感和動態性的復雜關系。
在本研究中,實用道義意識被理解為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形成的農民公共意識的深層結構,并會在抗爭中發展成驅動抗爭的抗爭動機和合法化抗爭的抗爭理由,并影響抗爭的策略選擇和外在形式。根據這種思路研究農民抗爭,有可能能夠將抗爭意識和抗爭行動聯結在一起進行研究,使抗爭研究更能體現抗爭者的視角。這種視角是中國抗爭研究中一種新的研究視角,一種從抗爭者主體意識出發的“抗爭者政治”的研究可能。目前本文的努力還僅僅是依據農民上訪信和有關訪談做出,發現實用道義意識的理解方法只是根據我對詮釋學思路的初步理解嘗試提出和使用。根據包含更為復雜訴求和更富于深度的抗爭生活史資料,進一步改進理解方法,將會更好地實現上述研究可能。
“抗爭者政治”將使抗爭政治研究不僅僅是對一種客觀的政治現象的解釋,而且是將實際在抗爭內外起作用的歷史因素和人們的日常生活帶入政治過程的一種方式。當外在于農民抗爭者經歷的我們研究抗爭者政治,我們也將不僅可以更好地理解抗爭者,而且可以更好地看見我們自身。
參考文獻和注釋:略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鄉村研究》2013年刊(中國農村學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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