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確定鄉村振興戰略之后,各地迅速出臺配套性措施。伴隨著大量的財政資金投入和農村資源開發,鄉村領域產生巨大利益流量。這些利益如何分配,會對鄉村振興產生影響。
近期我們考察了某城郊區縣的鄉村振興工作,發現該區縣不少鄉村建設采用了“村莊公司化”的操作模式。即引入一些本村外出的企業老板返鄉擔任村干部,然后由企業老板成立公司,向村民流轉土地,向政策申請財政項目,承擔鄉村建設任務。
這類鄉村振興的主題無一例外地是融合一、二、三產業和發展鄉村旅游。為了向農民流轉土地和房屋,部分村莊成立合作社組織,農民將集體資源和個體土地資產流轉到合作社,合作社然后向公司流轉。這些被政府引導返回鄉村的公司老板,既擔任村兩委負責人,也是合作社的法人代表,在村級組織、合作社和公司“三位一體”的合作分工下,實現下鄉資本對村莊資源的全域控制。
以我們調查到的某個遠郊村莊為例,該村一個早期外出的建筑老板回村擔任書記,他的私人公司以每畝兩三百元的價格,將全村土地實施全域流轉,并且簽訂長期性流轉合同。流轉土地之后,他運用土地增減掛鉤政策,將農民搬出原村莊,將結余出來的土地用于建筑開發,計劃“以租代售”的形式向市民出售“民宿”房屋。這位企業老板利用其村干部身份,有效地整合了農村資源,并很好地利用了政府資源。我們替他算了一筆賬,他流轉數千畝土地每年支付給農民的租金不過幾十萬元,而他歷年獲得各類政府項目補貼已經幾千萬元。僅僅是其公司承擔這些項目建設所獲得利潤,也遠遠超過租金支出。由于目前村莊與公司化已經不分,這些政府投入的建設項目產權未來也歸公司所有。
在這種“村莊公司化”的操作方式下,農民得利甚少。基層政府通過引導能人返鄉來解決鄉村治理主體弱化問題固然在理念上不錯,但是在操作上,卻需要慎重。
首先,不能將能人返鄉變成為資本下鄉開路。鄉村振興目標指向的是絕大多數農民的利益,資本下鄉很容易發生與農民爭地爭利的問題。
其次,村干部是公共職務,代表的是群眾的利益,一旦返鄉能人擔任村干部且利益在村,就很容易出現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分不清的情況。
再次,倡導能人參與鄉村治理不能損害基層民主。企業老板擔任村干部,短期內容易產生村莊治理效果,原因是這些企業老板擁有比普通農民多得多的經濟資源和社會資源。他們利用自身擁有的絕對優勢資源來治理村莊,容易出現基層治理中“以勢壓人”現象。這無益于提升基礎性鄉村治理能力。基層治理有效,依靠的是群眾廣泛參與,而不能建立在某類人的個別能力基礎上。
作者是武漢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環球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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