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土地改革歷史意義的再思考
【摘要】本文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土地改革運動的歷史意義進行了再思考?在諸子平分家產制度?鄉村社區生存倫理和中共早期經濟政策等因素的作用下,土改前夕鄉村土地的集中程度和租佃率都遠遠低于中共領導人的估計,因此土地改革在生產關系和生產力方面的意義可能被高估了?對于黨和國家而言,土地改革更重要的功能,在于重塑“國家鄉村社會”關系,幫助國家有效地控制和治理鄉村社會?
【關鍵詞】土地改革;土地占有狀況;國家與鄉村社會
在20世紀中國鄉村社會的變遷歷程中,共產黨領導下的土地改革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環節?對這一歷史事件的學術探討,半個多世紀以來已經積累了相當豐富的文獻?幾乎所有研究者都承認,土地改革具有極其重要的歷史意義,可它究竟如何影響了中國歷史的發展進程,學界的看法卻不盡一致?大陸黨史學界一般遵循毛澤東等人關于中國農村階級狀況的估計,認為土地改革的首要意義在于生產關系的變革和生產力的解放,即把地主土地所有制轉變為農民土地所有制,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經濟的發展?西方學界在1970年代出版過兩部相關著作,借助統計資料來考察土地改革對于中國農業經濟發展的意義?近年來,許多學者開始超越純粹經濟的視角來考察土地改革,他們一方面利用來自社區層面的文獻和口述資料,努力再現這場全國性政治運動的微觀運作機制;一方面在“國家與社會”的理論框架下,開始關注土地改革在國家權力擴張過程中所發揮的重要作用?這些嘗試,將土地改革史研究進一步推向了深入?
本文試圖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探討以下問題:土地改革前夕中國鄉村社會的階級分化究竟達到了何種程度?以群眾運動和階級斗爭方式展開的土地改革,究竟是鄉村社會矛盾激化的產物,還是外部力量嵌入的結果?對于黨和國家而言,土地改革的首要功能在于鄉村生產關系的變革,抑或國家與鄉村社會關系的重塑?為此,本文以華北地區為中心,考察了20世紀前半期中國鄉村的土地占有和租佃狀況,以及中共早期土地和稅收政策對鄉村社會結構所產生的巨大影響,并在此基礎上,對土地改革的歷史意義進行反思?
一
土地改革在什么情況下最有可能發生?政治學家亨廷頓認為主要取決于兩個因素:一是農業對國民經濟的重要性,二是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程度?只有在農業對國民經濟至關重要而土地占有又極不平等的發展中國家,土地改革才會成為政治上極為突出的問題?共產革命前的中國,無疑屬于這種類型的國家,其土地改革的迫切性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有必要進一步追問,中國鄉村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究竟達到了多高的程度,這直接關系到土地改革合法性的強弱和所遇阻力的大小?
中國共產黨進行土地改革的基本依據,正是黨的高層領導人對鄉村土地占有狀況和階級結構的估計?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發布了解放區土改的基本指導文件《關于土地問題的指示》(即《五四指示》),其中對鄉村階級構成的判斷是:雇農?貧農?中農?手工業工人及其他貧民共計約占92%,地主?富農約占8%?1947年底,毛澤東在《目前形勢和我們的任務》一文中肯定了這一比例(但強調是以戶為單位),并進一步對土地占有狀況作了如下估計:8%的地主富農占有全部土地的70-80%,占據鄉村人口絕大多數的其他階層總共只擁有20-30%的土地?因為出自黨的最高領導機構和最高領導人,這種估計和這些百分比數字很快深入人心,以至大多數基層干部對此耳熟能詳,并用以指導當地的土改實踐?
但是近年來,許多研究者對這種估計提出了質疑,認為中國共產黨高估了鄉村社會的土地集中和貧富分化程度,以此為依據制定的土改政策也相應脫離了鄉村社會現實?1993年出版的《現代中國農村經濟的演變》一書,搜集了抗戰前各階層土地占有狀況的多種零星資料,現將其中屬華北地區者整理為表1?
表中七組數字,只有河北南和縣的地主?富農合計占到了土地總數的90%,顯然屬于特例?在余下6個地區中,晉綏5村地富土地占有比例最高,也只有55%;山西屯留縣最低,不足30%;其他各組統計均在30-50%之間?將七組數字平均計算,地主土地占有比例為25.3%,富農為21.2%,地富合計為46.5%?河北定縣的一份土改文件提到,抗戰前該地地主富農占農村總人口的14%,總土地的40%;農民占總人口的86%,總土地的60%?表2顯示了土改前夕太行區(含冀?晉?豫等省若干縣份)地主?富農的人口和土地占有比例?雖然在老區地主集中地區,地富的土地占有率達到三分之二,但總的看來,地富的人口比例大約在20%左右(而不是10%),占有土地則在總數50%以下(而不是70-80%)?
不僅華北地區如此,這在很大程度上也可視為全國的普遍狀況?將前述《現代中國農村經濟的演變》搜集的所有22組統計數字(涉及華北?華南?東北?西北等地區14省179縣423村)合并計算,地主?富農土地占有比例分別為31.6%?19.9%,地富合計為51.5%,都遠低于中共中央的估計?再以吳毅研究的川東雙村為例,該村土改前夕地主?富農?中農?貧農戶均占有土地分別為17畝?17.5畝?15.7畝?5.6畝,占土地總數的比例分別為7.5%?3.8%?36.9%和44.8%,呈現出高度分散化?細碎化的特征“,貧者固貧,富者不富,缺乏分化”?長期從事農業經濟史研究的章有義先生對抗戰前全國土地占有狀況的估計是,地主?富農占有土地的50-60%,中?貧農占有土地的40-50%?一些黨史研究者也意識到革命前鄉村土地的占有狀況與中共中央領導人的估計并不一致,而采用折中的說法,提出舊中國農村土地關系的基本特征是所有權集中(集中在地主?富農手里)而使用權分散(由廣大農民分散耕種)?關于土地集中程度不高的原因,學者們提出了各種解釋,其中最有說服力的有兩種:一是中國傳統社會諸子平分家產的繼承制度(不同于西方中世紀的長子繼承制),會使土地占有狀況自然趨向分散;二是戰爭?災荒和西方的沖擊造成了鄉村的經濟和社會危機,鄉村整體貧困程度的加劇促使鄉村社區的生存倫理發揮作用,共同抑制了土地集中的趨勢?
與黨的高層領導人相比,地方干部和基層干部對于鄉村土地占有的實際狀況有著較為清醒的認識,有時還會因此對黨的階級政策和土地政策提出質疑?但在上級看來,這正是他們思想不通?覺悟不高的表現?高層黨政機構與地方干部之間的分歧,在抗戰期間的減租減息中已經清楚地體現出來?1945年初山東省行政工作會議的土地組總結報告,對那些“思想沒有打通”的地方干部提出了批評,指責他們:
不認識減租減息工作的重要性,在半封建農村,封建勢力必然在政治?經濟上占支配地位,如不減租減息發動基本群眾,民主改革就變成空談?許多干部宣稱山東各根據地土地分散,租佃減借關系很少,減租減息不是主要工作,認為只有合理負擔最為重要?其實這僅僅是地富少數人的要求,貧苦農民要求的是減租減息?減輕封建剝削,收回被侵占土地?山東土地并不怎樣分散,大地主是相當多的?我們現在住在落后山區,住在一般大地主所不肯住的地方,土地自然比較分散,但土地分散并不等于封建統治薄弱,這里許多比較小的地主土地雖然不多,剝削卻更殘酷,各種超經濟的封建剝削花樣更多?把減租減息當作一件平常工作看待,不認識他是一個改造農村?變更階級力量的革命行動?
對于地方干部“土地分散”?“合理負擔最為重要”的具體看法,這份報告并未用具體數據加以反駁,而是從立場和態度上將其稱為“地富少數人的要求”,以消解其合法性?報告雖也對土地占有狀況作了描述,卻顯得言不由衷,先稱“山東土地并不怎樣分散”,言辭閃爍不定;隨即又從土地占有狀況轉向剝削程度,稱小地主土地雖不多“,剝削卻更殘酷”,但如何殘酷,仍無明確說法?對其行文細加分析,這段話表達出來的意思是,減租減息絕不只是土地變革?經濟變革,更是一種發動鄉村民眾?改造鄉村社會?變更階級力量的“革命行動”,換言之,其政治意義更甚于經濟意義?
二
“土改”運動遠非中國共產黨改造鄉村社會的第一次嘗試?中共成立不久就開始關注土地問題?1922年6月,中共中央發表《對于時局的主張》,首次提出沒收軍閥官僚土地分給貧苦農民的主張?1923年6月,中共三大通過《農民問題決議案》,號召發動抗租抗稅斗爭?第一次國共合作期間,共產黨在廣東等地開展減租減息運動,毛澤東撰寫了關于農民運動和農村階級分析的文章,開始進行相關的理論思考?1927年國民黨實施清黨以后,共產黨調整生存策略,將工作重心從城市轉向農村,以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為主要內容的“土地革命”,成為隨后十年間中共最基本的政策方針和實踐活動?
土地革命期間,共產黨先后通過?頒布了多種土地法案,主要包括1928年10月的《井岡山土地法》?1929年4月的《興國土地法》?1930年5月的《土地暫行法》?1930年6月的《富農問題決議案》?1931年2月的《土地法草案》?1931年11月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1935年12月的《改變富農策略的決定》?1936年7月的《關于土地政策的指示》?從這些文件的內容來看,1931年以前中共關于沒收對象?土地所有權?分配原則的政策處于不斷變化之中,直到1931年底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土地法》(俗稱“一蘇大”土地法),才正式確立了蘇區的基本土地政策?關于沒收對象,在沒收一切土地?沒收地主土地?沒收地主全部和富農出租土地三種主張之間幾經反復,最后確定為沒收地主和富農全部土地;關于土地所有權,經歷了從土地國有到土地歸農民所有的轉變,其中關鍵是對土地買賣和租佃行為的許可;關于分配原則,從按人口平均分配演變為地主不分田?富農分壞田?“一蘇大”土地法的規定,成為1932年后各地查田運動的基本依據,一直延續到1935年?隨著“華北事變”發生和長征紅軍到達陜北,中共中央根據國內政治形勢的變化開始調整土地政策,取消“一蘇大”土地法對地主?富農的過重打擊,將沒收富農全部土地和富農分壞地改為沒收富農出租土地,保留其經營土地和其他財產;將地主不分地改為分給份地和必需的生產?生活資料,并保留小土地所有者和抗日軍人的土地?這為抗戰爆發后正式轉入減租減息作了鋪墊?
抗日戰爭爆發后,與國共合作?統一戰線的基本政治形勢相適應,共產黨迅速調整土地政策?在1937年8月中央政治局洛川會議上,減租減息被列入《抗日救國十大綱領》,成為抗戰時期共產黨土地政策的基本原則?此后劉少奇等陸續就減租減息政策作出更具體的闡述?各抗日根據地先后制定減租減息條例,對這一政策的實施作出具體規定,如晉察冀邊區于1938年2月頒布《減租減息單行條例》,規定地主之土地收入,一律照原租額減少25%;地主之利息收入,年利率一律不得超過10%;各種苛規陋習及額外附加,一概廢止③?隨后,太行?太岳?冀南?陜甘寧等根據地也都提出了“二五減租”?“分半減息”(利率不得超過15%)等口號?不過直到1939年上半年,減租減息基本上還處于宣傳動員狀態?1939年底中共中央作出《關于深入群眾工作的決定》,再次強調必須實現減租減息,此后各地開始不同程度地開展群眾運動?進行減租減息?經過各抗日根據地幾年的實踐,中共中央于1942年初通過《關于抗日根據地土地政策的決定》及相關附件,對抗戰時期黨的土地政策作了系統?全面的闡述?在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的基本原則下,又對一些具體問題作了規定:關于減租減息的期限,以抗戰爆發為界,減租只減以后的?不減以前的,減息則只減以前的?不減以后的;關于租額,無論何種性質的租佃,均在原租額基礎上降低25%;關于息額,應以一分半為標準,付息超過原本一倍者停利還本,超過原本二倍者本利停付;關于佃權,有租佃契約或有永佃權之習慣者應予保留,無永佃權之約定者則不應強迫規定?
在以減租減息調整地主農民關系的同時,共產黨還在抗日根據地進行了稅制改革,推行“合理負擔”和“累進稅制”?合理負擔是指以統一比率對所有收入進行征稅;累進稅制是指根據課稅對象數額多少遞增稅率,對較高收入者按較高比率征稅?例如晉察冀邊區于1940年底公布《統一累進稅暫行辦法》,規定以標準畝為土地計量單位,以“富力”為資產收入計量單位(自營土地以一標準畝為一富力,出租土地以一畝半標準畝為一富力,佃耕土地以二標準畝為一富力),根據富力多少劃分為十二等進行累進征稅,第一等每一富力以一分計算,第二等每一富力以一分一厘計算,以上依次遞增,第十二等每一富力以二分六厘計算?根據冀中區3縣6村調查,實行統一累進稅后,地主?富農?中農?貧農納稅富力對總富力的百分比分別為90.1%?84.89%?68.62%?36.719%;負擔與總富力之間的百分比分別為20.37%?17.84%?13.09%?6.96%?不同階層納稅和負擔占其總收入的比例,差距達到三倍左右?累進稅制極大地縮小了鄉村社會的貧富差距,改變了財富分布結構?
通過減租減息和稅制改革,土地和財富逐漸從富裕者向貧困者轉移?分散,各抗日根據地已經在事實上出現了相當程度的社會均衡?根據弗里德曼等人的考察,冀中地區到1941年已經出現了明顯的社會平均化,36%和20%的雇工分別上升為貧農和中農,28%的貧農上升為中農,35%和8%的富農分別下降為中農和貧農,傳統精英的經濟權力和政治權力逐步流失?他們形象地將這種現象稱為“靜悄悄的革命”?根據1943年北岳區55村調查,抗戰六年來鄉村經濟已經出現了巨大的變動:地主富農的土地大大減少,尤以地主減少者最多,抗戰期間共賣出?當出4000多畝土地,買入?當入土地僅有100余畝?中農?貧農?雇農?個人?小工商業者的土地絕對增加,尤以中農?貧農增加最多,他們買入?當入大量土地,賣地者也大多是為了水換旱?遠換近?壞換好?許多地主主動或被迫轉變生產經營方式,將出租土地改為雇工經營或者自己耕作?周錫瑞則詳細地描述了被稱為“封建堡壘”的陜西米脂楊家溝村,在抗戰期間是如何一步步為共產黨勢力所滲透,以及村莊權力結構是如何一步步發生實質性變化的?他在一戶地主的帳簿中發現,該戶承擔的賦稅占其開支總數的比例,在民國初年?國民黨統治時期分別為1.6%?5.2%,而到中共統治下的1941年驟然上升到57%;稅收占其總收入的比例,在1940-1943年分別為16%?47%?48%和79%?在另一個村莊,累進稅負擔向地主傾斜的程度更加明顯,各階級賦稅負擔占其收入的比重分別為:貧農0.3%?中農26.4%?富農42.2%?地主222.3%?在此情形下,地主只能靠出賣土地填補虧空?很顯然,中共在抗日根據地推行的減租減息和稅制改革,直接導致了鄉村社會土地財富的分散?貧富差距的縮小和傳統精英的衰落?
三
鄉村階級矛盾是共產黨推行土地改革的重要依據,“劃階級”也總是各地開展土改運動的首要步驟?1947年12月,中共中央將1933年頒布的《怎樣分析農村階級》和《關于土地斗爭中一些問題的決定》,作為參考文件重新發給各解放區各級黨委,以指導基層土改中的階級劃分實踐?根據毛澤東《怎樣分析農村階級》一文,各階級的基本特征是:地主占有土地,通過收取地租剝削農民;富農占有土地,主要剝削雇傭勞動;中農擁有部分土地,有時也受地租剝削;貧農沒有或只有少量土地,要受地租和債利剝削;雇農主要靠出賣勞動力為生?地主與農民之間的階級矛盾主要體現為土地租佃關系以及由此產生的剝削關系,因此,土地租佃率的高低,可以視為階級分化程度高低的指標?
土地改革前夕中國鄉村的土地租佃率到底有多高呢?珀金斯搜集了抗戰前各省佃農在農戶總數中所占的比例數字,其中華北各省如表3所示?他根據這些數字指出,20世紀前期約有30%的農戶沒有土地,另外70%的農戶則至少擁有自己耕種土地的一部分;租佃在各地區之間差別顯著,表中所示華北各省的佃農比例都在30%以下,各省?各年份平均計算則不足20%?珀金斯的研究還表明,在20世紀30年代,出租土地的大約四分之三為“不在地主”所有,因此村莊內部的租佃關系更加微弱?
其它幾組較完整的統計數字,與珀金斯的結論大體一致?據史建云輯錄的資料,1930年,河北省的自耕農?佃農比例分別為90.2%?9.8%,山東省完全相同,河南省分別為80.3%?19.7%?到1935年佃農比例均略有上升,但也僅為河北12.9%?山東12.6%?河南27.3%?全國平均計算,自耕農和佃農比例在1930年分別為71.3%?28.7%,在1935年分別為69.3%?30.7%?另據國民政府1930年代的統計資料,華北約有46%的農戶擁有土地并以務農為生;24%的農戶是半自耕農和自耕農,靠其他收入來源彌補農業收入;30%為勞動-佃農家庭,靠工資收入彌補從租種的土地上獲得的農業收入?還有學者注意到,從清季到民初,山東農村的土地占有格局大體呈現出由集中到分散的總體趨勢,以土地租佃和雇工經營方式為主的地主經濟,逐漸向以自耕?半自耕為主的小農經濟轉化,到清末民初自耕農已經占據山東農村人口的絕大部分?
在中共山東分局的一份報告中,分局書記黎玉提供了以下統計數字:山東省有租佃關系的村莊,約占村莊總數的80%到90%以上;出租戶數,一般在2戶到6戶之間;承租戶數,一般在10戶到15戶之間;出租戶戶均出租地一般為8畝到13畝,承租戶戶均承租地一般為2.5畝到5畝?這些數字是用來反駁認為當地“租佃關系少”?“不用減租減息”等所謂“特殊論”的,卻恰恰證明了租佃關系在鄉村社會的重要性極低?從中不難發現,盡管有租佃關系的村莊分布面較廣,但平均到各村,租佃關系涉及的戶數不足20戶,地畝不過幾十畝,顯然它在村莊內部土地關系中所占的比重是非常低的?
由土地占有狀況和租佃關系出發,學界對20世紀前期華北鄉村社會的主要矛盾也提出了不同的看法,認為華北鄉村主要的和農民最不能接受的剝削方式是捐稅而不是地租,主要矛盾不在地主與農民之間,而是在國家與農民之間?與人們通常的印象不同,許多學者指出,在大部分華北鄉村,地主和佃農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很緊張?根據滿鐵調查資料,即便在地主經濟較為流行的寺北柴和吳店村,城居的不在地主仍然占有大部分土地,農民對地主的依賴程度較弱,所以在村莊中很難用階級觀念來動員民眾?胡素珊(SuzannePepper)的研究表明,在華北地區鼓動民眾革命的主要原因在于賦稅?土豪和貪污腐敗,而減租減息在斗爭目標中處于非常次要的地位?班國瑞指出,華北地區“現代”階級的比重微乎其微,共產黨及其軍隊的成分也比南方具有更強的農民性?紀保寧對陜甘寧邊區的考察也顯示,佃農之間為租地而產生的矛盾和競爭,有時更甚于佃農與地主之間的矛盾?
從1960年代晚期開始,蘇聯史學界也開始改變對中國土地問題的看法?1970年穆格魯津的著作認為,中國并不具備進行土地革命的條件,其原因在于:地少人多的農業結構,使得重新分配土地也無法滿足農民的土地要求;農村的主要矛盾不在于租佃制度而在于官民制度;農村的分裂主要發生在“有產者和無產者”之間,而且大量赤貧化農民群眾的存在“顛覆了所有貧富概念”?這些結論與同時期西方學者的觀點非常相似?切什科夫認為,土地革命口號在20年代的提出,是當時反帝民族解放革命的表達,它“要求證明存在著這種革命的對象”,換言之,蘇聯史學家對中國土地占有制度的估計(集中程度很高的大土地所有制)是為了賦予革命以新民主主義性質及相應的合法性?
上述學者的研究表明,當年土地改革的領導者不僅高估了土地占有的不平等程度,也對土地租佃率和階級分化程度做出了不切合實際的判斷?土地改革幫助大量農民獲得了土地,改善了經濟和社會地位,但這場規??涨暗霓r民解放運動卻很難視為鄉村社會階級矛盾激化的自然產物,而在很大程度上應該視為外部力量嵌入和政治動員的結果?因此,土改領導者們往往發現,激發農民的仇恨情緒?動員農民斗爭地主,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必須在大力宣傳和精心組織下,通過串連?訴苦?算帳等各種手段,才能逐步實現目標?
四
以上對20世紀前期中國鄉村土地占有狀況和中共早期經濟政策后果的論述,提醒我們超越純粹經濟的視角去探討土地改革的歷史意義,關注它對鄉村社會結構造成的深刻變遷?從共產黨對所謂“和平土改”的一再批評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土地改革在政治上的重要意義?“為土改而土改”“?為分散土地而分散土地”的做法受到各級黨組織的批評,在土改中首先要求“把農民的心翻過來”?除了土地財產的再分配之外,土改還有一系列的具體目標,如“黨的組織發展與鞏固,政權的改造,農會組織的壯大與整理,群眾武裝的加強”等?如果僅僅從土地制度變革的目的出發,完全可能通過和平或至少是溫和的方式進行,戰后臺灣的土地改革就是一個成功的例子?土地改革之所以要反復開展,固然是要使鄉村土地和財富的分配進一步平均,更重要的原因則在于發動農民的政治熱情,激發他們對地主?富農進而對蔣介石?國民黨的仇恨以及對共產黨的支持和信任,以利實施鄉村社會治理和資源汲取?在此,土地改革的經濟功能是與黨的政治目標相互支持?相互依賴的?
土地改革顛覆了傳統鄉村的權力格局,傳統精英不僅在運動中被剝奪了土地和財產,也失去了政治權力?社會地位乃至人身自由,開始全面退出鄉村社會生活的中心位置?正如亨廷頓所說,土地改革“涉及一場根本性的權力和地位的再分配,以及原先存在于地主和農民之間的基本社會關系的重新安排?”“一旦被動的障礙消除,土地革命就會幫助窮人把長期深藏的對富人的仇恨發泄出來,并激發他們更積極地參加軍事和政治活動?調動農民的這種積極性是土地革命的實質所在?”胡素珊更強調土地改革對于鄉村權力更替的意義,認為土改的基本環節就是推翻既有的農村精英階層,關鍵不在于這個階層是否真的“封建”,是否由每個村莊的地主組成,而在于通過斗倒許多斗爭對象,摧毀統治階級的政治與經濟壟斷,這是創建農村新權力機構的必要步驟?蘇聯學者梅利克謝托夫也認為用權力更替更能說明共產黨與農民的聯系機制,從而將共產黨鄉村社會變革的根本問題從正史中的土地?經濟問題置換成了權力?政治問題?
土地改革重構了傳統鄉村的社會關系,剛性的階級關系取代血緣?地緣關系,成為鄉村社會新型等級秩序的根本標準?《毛澤東選集》中的第一句話就是:“誰是我們的敵人?誰是我們的朋友?這個問題是革命的首要問題?”將鄉村社會分裂為敵我兩個相互對立的陣營,正是共產黨實施鄉村社會變革的第一步?土改工作隊進入鄉村社區后,首先就要用階級身份?階級利益?階級矛盾?階級沖突來取代各種舊的身份?利益?矛盾?沖突,鄉村社會原有的親友?鄰里?派別?地域?經歷和社會身份等形成的關系都直接或間接地受制于甚或等同于階級關系,原來比較復雜的社會關系被一元化,統一納入到國家權力的意識形態框架?曾經以工作隊員身份參加土改運動的美國人韓丁寫道“:新土地法也是檢驗他們政治立場的尺度?你站在哪一邊?”土改劃出了一條明確的界線,或此或彼,沒有中間調和的余地,將長期以來農村的自然分化狀態推向了無以復加的程度,形成了兩極的分裂和對立?
還有的學者從民眾動員?政治文化等方面論述了土地改革的政治意義?許慧文認為,土改中出現的一些政治運作方式和民眾動員手段,如階級劃分?典型示范?群眾運動?培養積極分子等,對此后的鄉村社會運行機制產生了深刻影響,所以她用馬克思主義話語指出,土地改革不僅是物質資料的再分配,也是社會關系的再分配?吳毅認為,土地改革不僅顛覆了傳統等級結構,而且隨著以階級斗爭為內核的革命性新政治話語的輸入,村落政治文化和社會價值觀被重新建構,過去處于村莊社會結構底層的貧苦農民成為村莊和國家的主人,他們有了在政治上翻身與當家做主的感受,這種政治地位和社會心理的巨大變化,正是土改的真正意義所在?李康則說道“:實際土改過程雖然寥寥數年,但在村民的記憶中,在生活的空間里,土改都早已越出歷史書上的那個事件概念所占據的固定時空,在線形時間的坐標軸上向前向后冰冷地伸展,在改變觸角所及的同時,也改變了自身?”
伴隨著鄉村社會的上述變遷,國家權力空前滲透到鄉村社會,使后者完全失去了自身發展的獨立性,成為“國家政權建設”(State-making)宏偉目標的一部分?晚清和民國時期的歷屆政府都曾試圖將權力觸角延伸到基層鄉村社會,但直至共產黨領導的鄉村革命之前,這些努力都算不上成功:要么國家權力形式上得到了擴張,實際上卻仍受制于傳統鄉村社會的文化?習俗和道德;要么國家權力的擴張破壞了傳統文化網絡,導致了基層精英流失?基層組織惡化的“國家政權內卷化”?而以土地改革為開端的共產黨鄉村社會變革,卻從根本上改變了這種狀況,通過群眾運動將鄉村社會的絕大多數成員直接納入國家權力體系,形成了廣泛的組織網絡并全面而有效地控制了鄉村社會,使國家權力第一次實現了真正意義上的鄉村社會治理?從“國家與社會”關系的視角觀之,或許這才是土地改革最根本的歷史意義之所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安徽史學》 2008 年第 2 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