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農”問題的由來之一
前注:中國的所謂“三農”問題,即農村、農業和農民三大問題,如果合起來其實就是一個問題,即農民的權利問題。這些權利包括完整的土地財產權、自有住宅市場交易權、自由遷徙權以及社區型合作社組建權(一項重要的結社權)等。中國之所以會出現這個中國獨有、世上皆無的所謂“三農”問題,癥結也就在于六十年前中國農民的這些基本權利都被剝奪了。所謂農村改革也就是一個逐步歸還農民這些基本權利的過程。但遺憾的是,改革開放都快四十年了,這些基本權利中的大多數權利于農民而言居然還是可望而不可即的奢侈品。于是,“三農”問題也就一直頑強存在于中國。我一直在問:將農民該有的權利還給農民為什么這么難呢?本公眾號將陸續發表三篇文章專談“三農”問題的由來。
改革是一項偉大的事業。按照現代漢語詞典解釋,改革就是指“把事物中舊的不合理的部分改成新的、能適應客觀情況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我國農村的改革并非起步于1978的聯產承包責任制,而是應該從1947年10月中共中央公布《中國土地法大綱》開始算起。因為從這部土地法大綱開始,中國的農村徹底推翻了原有的封建主義的土地制度,實現了“耕者有其田”,使中國的農村政治、經濟和社會都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這不是一場深刻的改革又會是什么呢?倘如此,我們就可以說,我國的農村改革是伴隨著標志著新中國誕生的土地改革而開始的,其中雖然出現了許多挫折和反復,但一直沒有停歇過,到現在已經進行了整整60年了(此文最初發表于2007年——作者注)!而起步于1978年的大包干只不過是我們公開宣布的并且體現了辯證法否定之否定原則的一個新的改革過程的開始而已。
即便我們不從60年前而從1978年算起,我們的進行了快30年的農村改革也算得上是一場馬拉松式的事業了。可是,人們發現,這場曠日持久的改革迄今依然沒有盡頭。因為改到今天,我國的現狀卻是:農業依然是最薄弱的產業,農村依然是貧窮而落后的地方,農民的社會地位依然低下,收入依然微薄,而政治權益的缺乏使得他們很難保障自身的經濟權益。與此同時,我們的形成于上世紀五十年代的城鄉之間的差距卻仍然在這個新世紀無情地擴大,而我們現在依然在一個接一個地推出農村各種改革試驗。對此,人們無疑會問:我們為什么要沒完沒了地推行農村改革呢?什么才是我們的這場已經進行了足足六十年的農村改革的真正的目標呢?或者說,我們的農村改革的正確方向究竟在哪里?要回答這些讓人困惑的問題,我們還得從歷史上的改革目標說起。
在漢語中,方向即指前進的目標。因此所謂改革的目標也就是指改革的方向。平心而論,不管是誰,要想回避歷史以回答上述什么是農村改革目標或方向等貌似簡單的問題卻并非那么容易。我們之所以不能回避歷史,是因為這些問題的答案其實都隱藏在歷史之中。只要我們采用實事求是的而不是文過飾非或為尊者諱的馬克思主義的態度認真地分析和研究曾經發生在我國歷史上的那些改革事件和歷程,找到這些問題的答案并非難事。本節擬從建國初期的農村改革歷史開始進行必要的回顧與分析,以看看我國的歷次農村改革到底確定了哪些目標以及為這些目標的是如何實現的。
在建國前夕由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全體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中就建國后農林漁牧業的發展目標提出,“在一切已澈底(原文用詞如此——作者注)實現土地改革的地區,人民政府應組織農民及一切可以從事農業的勞動力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為中心任務,并應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在新解放區,土地改革工作的每一步驟均應與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相結合。” 除此之外,共同綱領還有以下的規定:“凡已實行土地改革的地區,必須保護農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權。”顯然,《共同綱領》指出建國后的農村土地改革的目標或叫中心任務就是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并要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為了實現這個目標,中共中央在實行土地改革后的第二年,首次就農村合作化問題發布了《關于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在這份有關農村改革的決議中,中央提出,“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勞動互助的積極性。這種勞動互助是建立在個體經濟基礎上(農民私有財產的基礎上)的集體勞動,其發展前途就是農業集體化或社會主義化。”根據這個決議,這次的農村勞動互助改革是試圖通過各種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產資料私有制為基礎的個體農業經濟,改造為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基礎的農業合作經濟。這一農村改革的過程,就是農業合作化,亦稱農業集體化。應該說,中共中央的這份決議與《共同綱領》原則一致,理念相通,也符合當時中國農業經濟發展的要求。
這時我們在農村推行的集體化改革還是在土地等生產資料私有制基礎上的集體化,其性質是雙重的,即資本主義的土地私有制加上社會主義的收入分配制度。如果要問它姓社還是姓資,可以說,這時的集體化既姓社,也姓資。因為仔細分析,這個合作化是“在私有財產的基礎上,農民有土地私有權和其他生產手段的私有權,農民得按入股的土地分配一定的收獲量,并得按入股的工具及牲畜取得合理的代價”,加上“共同勞動”,并且“實行計工取酬,按勞分紅,并有某些公共的財產”之類的帶有公有制色彩的分配方式,因此,土地私有制基礎上的合作化也就同時具有了“社會主義的因素”。
這時的合作化有三種形式。第一種形式是簡單的臨時性或季節性的勞動互助;無論新老解放區都是最大量存在的。第二種形式是常年的互助組,其中一部分開始實行農業和副業的互助相結合;有某些簡單的生產計劃和技術分工,還購置了一部分公有農具和牲畜,積累了小量的公有財產。這類形式最初占少數,但后來逐步增多。根據當時的官方數據,以上兩種形式的互助組織所包括的農民,在華北地區已發展到占全體農民的60%,而在東北老解放區農村則達到了70%。客觀地說,這兩種類型的農業合作都屬于合作社雛形,因為它雖然還沒有組織成為一個獨立的法人,但已經具有了合作社的自主和自助的特征。
可以說,如果后來我們不是以所謂意識形態目的,即以所謂兩條道路的斗爭作為是次合作化改革的指南,而是真正為農民的利益著想,繼續在合作化過程中逐步推行國際合作社的基本原則與做法,中國的農業將很可能走上與后來的以所謂土地集體所有制為基礎的完全不同的土地私有而分配公有的具有混合性質的社會主義道路。也許,現在的困擾我們幾十年的所謂“三農”問題將不會出現。當然這只是一種假設。因為歷史不能復制。
是次農村合作化改革還有第三種形式,即是建立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也就土地合作社。這種形式包括了第二種形式中的特點,也將農業與副業的結合起來,有一定程度上的生產計劃性和技術的分工,有些或多或少的共同使用的改良農具和公有財產,等等。這種合作化方式“因為有了某些公共的改良農具和新式農具,有了某些分工分業,或興修了水利,或開墾了荒地,就引起了在生產上統一土地使用的要求。這還是在土地私有或半私有基礎上的農業生產合作社。用土地入股同樣地是根據自愿和互利的原則,并可以根據自愿的原則退股。”
合作化初期的土地入股與現今重慶等地實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改革試驗相比,其相同的地方都是用土地入股,但前者入股是基于土地私有制,而后者則是在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僅僅是以并非靠得住的土地使用權入股。這是最大的、也是根本性的區別所在。這里值得我們重視的是,當時還可以根據自愿原則隨時退股。現在,有學者很看重這一條,并將我國后來合作化失敗的重要原因之一歸因于強制入社,且不能自由退社。在合作化初期,根據上述的自愿原則,土地的確是既可以入股,也可以退股的。這種情況在當時并不少見。可見,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合作化初期還是得到一定尊重的。
我們在那時的農村合作化改革的發展目標也比較明確,就是這份決議中所說的“要克服很多農民在分散經營中所發生的困難,要使廣大貧困的農民能夠迅速地增加生產而走上豐衣足食的道路,要使國家得到比現在多得多的商品糧食及其他工業原料,同時也就是提高農民的購買力,使國家的工業品得到廣大的銷場”。這時中央關于農業合作化改革的發展目標與《共同綱領》提出的“引導農民逐步地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則,組織各種形式的勞動互助和生產合作”,“以發展農業生產及其副業為中心任務”的農業發展目標還是一脈相承的。可見,當時推行的合作化改革措施盡管也有部分意識形態的政治動機在里面,但比較符合實際,顯得較為理性,也體現出決策者的自信與大度。所以,這個決議也沒有像后來那樣試圖動用政權的力量強制推行之。
但是僅僅過了兩年,到了1953年底,中共中央發布了《關于發展農業生產合作社的決議》。這時,情況開始有了很大的變化。這個決議里明顯看出,意識形態的東西已開始占據并主導了決策者的頭腦,致使是次農業合作化改革雖然也說了“使農民能夠逐步完全擺脫貧困的狀況而取得共同富裕和普遍繁榮的生活”這樣的話語,但其提出的合作化改革的發展目標,卻是要“逐步實現對農業、手工業和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并將其確定為“黨在過渡時期的總路線”。 當作為社會主義成為一種圖騰并被當作合作化改革的奮斗目標時,農民的利益就成為一種可有可無的東西了。
為了盡快實現這個近乎于完全政治目的的發展目標,該決議指出,“根據我國的經驗,農民這種在生產上逐步聯合起來的具體道路,就是經過簡單的共同勞動的臨時互助組和在共同勞動的基礎上實行某些分工分業而有某些少量公共財產的常年互助組,到實行土地入股、統一經營而有較多公共財產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到實行完全的社會主義的集體農民公有制的更高級的農業生產合作社(也就是集體農莊)。這種由具有社會主義萌芽、到具有更多社會主義因素、到完全的社會主義的合作化的發展道路,就是我們黨所指出的對農業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改造的道路。”不僅如此,決議還要求全黨“把互助合作運動納入黨中央所指出的正確的軌道,有計劃地逐步地完成改造小農經濟的工作,使農業在社會主義工業的領導下,配合著社會主義工業化的發展,而勝利地過渡到全國的社會主義時代。”這些充滿了意識形態政治目的的改革目標表明,這時的我國農村合作化改革已經撇開了自主和互助等合作社原則,使得原本為發展農業經濟以及為農民謀利益的合作化逐步地成為我們某些領導人實現其狂熱的共產主義烏托邦理想的一種試驗了。
為了達致上述政治目標,我們甚至不惜讓農業這個第一產業也要“在社會主義工業的領導下”,配合其發展。農業成了陪工業這個太子讀書的角色。再加上1953年推出的以固定價格征購農副產品的統購統銷制度和1955年先后推行的戶口登記制度和市鎮糧食定量供應制度,至此,工農業產品剪刀差和城鄉二元結構的理論根據最終確立了。農業被工業綁架,農民的土地被收歸集體所有,農村則成為城市的附庸。中國的“三農”問題就此出現。
為了加快推行以農業的社會主義改造為目的的農業合作化改革,1955年中共中央又發布了《關于農業合作化問題的決議》,認為土地改革“主要是農民同地主階級的斗爭,要解決的農民問題是土地問題”,而“在新的革命階段則主要是農民同富農和其他資本主義因素的斗爭,這個斗爭的內容,就是關于發展社會主義或發展資本主義的兩條道路的斗爭,要解決的問題是新的農民問題即農業合作化的問題”。為此,該決議決定,要“徹底地批判這種右傾機會主義”,以“保證合作化運動繼續前進和取得完全勝利”。在這種政治權力的強行推動下,我國的農業合作化改革的確取得了表面上的成績。會后,農業合作化運動急速發展,僅3個月左右的時間就在全國基本實現了農業合作化。到1956年底,參加合作社的農戶占總農戶的96.3%,其中參加高級社的達總到農戶總數的87.8%,基本上實現了完全的社會主義改造,完成了由農民個體所有制到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的轉變。
不僅如此,到了推行合作化改革的后期,即1957年,全國農民的土地幾乎全部被帶有強制性地入股到高級合作社里,自愿入股與自由退股的原則已成為不必要的政治遮羞布,可有可無了。因為此時農民再想退社已經成為政治問題,是不可能的了。而且,為了更好地與所謂農副產品投機商進行斗爭,1957年8月,國務院發布了《關于由國家計劃收購(統購)和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和其他物資不準進入自由市場的規定》,將幾乎所有農副產品,包括:烤煙、黃洋麻、苧麻、大麻、甘蔗、家蠶繭(包括土絲)、茶葉、生豬、羊毛(包括羊絨)、牛皮及其他重要皮張、土糖、土紙、桐油、楠竹、棕片、生漆、核桃仁、杏仁、黑瓜子、白瓜子、栗子,集中產區的重要木材,大麻、甘草、當歸、川芎等38種重要中藥材,供應出口的蘋果和柑橘,若干漁業集中產區供應出口和大城市的水產品等等,全部明確規定屬于國家統一收購的農產品。幾乎所有農副產品的價格因統購統銷而被固定下來,失去了土地的農民們又喪失了最后一點從事農業生產的積極性。
隨著農產品統購統銷制度的建立并逐步得到加強,國家還加強了對農村市場的管理,在農村流通領域以國有的供銷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為主(國有的合作社也是我國合作化改革的一個絕無僅有的特色),實行了高度集中的計劃調節。從此,隨著我國土地私有制的被消滅以及所謂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最終確立,真正意義上的農副產品市場經濟基本上不復存在了。幾年前推出的以意識形態政治斗爭為目標的農業合作化改革終于在1958年出現的“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社的旗幟下取得了最后的勝利。
但是,由于合作化前期農村土地還是實行的私有化,盡管后期土地被收歸集體所有,但當初被土地改革解放出來的農業生產力還在慣性的軌道上持續地但卻是越來越弱地發揮著促進農業生產發展的作用,再加上國家強制力的推動作用,這次以意識形態為目標的農業合作化改革對農業生產的破壞性影響還沒有完全顯現出來,甚至還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第一個五年計劃(1953—1957年)期間,農業總產值平均每年遞增4.5%,1957年糧食產量達到1950億公斤,比1952年增長19%。 按照當時人口計算,人均糧食產量比五年前的1952年增加了大約60斤左右。[18] 不過,與土改后的1952年農業總產值比1949年三年增長48.4%相比,勢頭已經明顯衰減下來了。從這個數據也可以看出,我國土地改革后所解放的農業生產力對農業發展的爆發性促進作用開始消退。
中國的改革實踐證明,任何以意識形態為目標的改革都不會有好的結果。農業合作化改革就是如此。在當時的決策者認為自己的改革已經實現了既定的改革目標并取得了偉大的勝利時,巨大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危機其實已經在所謂的勝利的歡呼聲中醞釀成熟了。但是這些改革的決策者們還沉浸在由周圍逐步加大的浮夸的數據搭建成的偉大成就之中。
1958年8月,中共中央又乘勝推出了《關于在農村建立人民公社問題的決議》。從這個決議可以看出,僅僅是社會主義性質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已經滿足不了當時的決策者的想盡快過渡到所謂社會主義最高層次的共產主義的迫切的要求了。該決議認為,“在經濟上、政治上、思想上基本上戰勝了資本主義道路之后,發展了空前規模的農田基本建設,創造了可以基本上免除水旱災害、使農業生產比較穩定發展的新的基礎,在克服右傾保守思想,打破了農業技術措施的常規之后,出現了農業生產飛躍發展的形勢,農產品產量成倍、幾倍、十幾倍、幾十倍地增長,更加促進了人們的思想解放”。虛假的成績和抽象的意識形態終于模糊并縮小了理想與現實之間的距離,而對意識形態力量的盲目崇拜則將自己陷入自大狂的旋渦中而難以自拔。
該決議還以充滿了革命理想主義的口吻說,“人民公社的集體所有制中,就已經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這種全民所有制,將在不斷發展中繼續增長,逐步地代替集體所有制,由集體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過渡,是一個過程,有些地方可能較快,三、四年內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長一些的時間。過渡到了全民所有制,如國營工業那樣,它的性質還是社會主義的,各盡所能,按勞取酬。然后再經過多少年,社會產品極大地豐富了,全體人民的共產主義的思想覺悟和道德品質都極大地提高了,全民教育普及并且提高了,社會主義時期還不得不保存的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差別,都逐步地消失了,反映這些差別的不平等的資產階級法權的殘余,也逐步地消失了,國家職能只是為了對付外部敵人的侵略,對內已經不起作用了,在這種時候,我國社會就將進入各盡所能,各取所需的共產主義時代。”決議最后自豪地說,“建立人民公社首先是為了加快社會主義建設的速度,而建設社會主義是為了過渡到共產主義積極地作好準備。看來,共產主義在我國的實現,已經不是什么遙遠將來的事情了,我們應該積極地運用人民公社的形式,摸索出一條過渡到共產主義的具體途徑。”
可是嚴酷的事實是,歷史的發展與我們自己所想象并公開宣傳的截然相反。幾年之后,加快過渡的全民所有制并沒有讓“舊社會遺留下來的工農差別、城鄉差別、腦力勞動與體力勞動的差別,都逐步地消失了”,相反卻更加巨大了。而且,被我們寄托了無數美好意識形態理想的人民公社也并沒有讓我國的“社會產品極大地豐富了”,相反,浩劫般的大饑荒很快就來臨了。
由此可見,這次農村人民公社化改革的所有的發展目標都是從自己的意識形態中抽象出來的虛幻的東西,都是在自我地宣傳如何通過自身的努力就可以進入一個又一個的更為先進的社會發展階段。理想主義的夢想成為了改革的最終目標,而原有發展經濟、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的民生和民權的目標則被淹沒在因理想成為現實而在臆造和浮夸中涌現出來的無窮無盡的虛假的財富之中。在所有持不同意見的人均會作為政治對手被打倒的強權政治下,無論何種改革,也無論看起來是多么地艱巨和困難,它的成功也都不會再有任何懸念了。人民公社化就是這樣一種充滿了狂熱理想和無數幻想的改革。1958年8月份發布的決議,僅僅過了兩個月,“全國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運動的熱潮。到10月底,全國74萬多個農業生產合作社就被改組成2.6萬多個人民公社,參加公社的農戶有1.2億戶,占全國總農戶的99%以上,全國農村基本上實現了人民公社化。” 當然,沒過多少時間,災難也以幾乎同樣的深度與廣度降臨了,而且持續的時間則更長了——從1958年到1978年,整整二十年!
在冷靜地分析并總結了發生在上世紀五十年代的這段農村改革的歷史的經驗教訓之后,我們起碼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由于我們在土地改革后推行的歷次農村改革中越來越將理想主義的意識形態而不是遵循《共同綱領》的指導原則將發展農村經濟和保護農民土地所有權作為改革的目標,我們的農村改革必然因失去方向而歸于失敗。我認為,這個結論對于評估和分析我們現今的農村改革也是有很大的借鑒意義的。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作者的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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