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后,我國臺灣地區在農業上取得的績效成為其經濟起飛的基石,農會制度功不可沒。農會是臺灣地區歷史最悠久、組織最龐大、會員人數最眾多的綜合性農民組織,兼具經濟、政治、社會、教育等組織功能。農會深入基層社會,一直扮演著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橋梁角色:政府通過農會推廣農業技術、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
1、臺灣地區農會的歷史演變與主要特征
(一)歷史演變
臺灣地區農會在發展過程中,先后受到日本的“產業組合”、美國的民主制衡與權責劃分制度以及國民黨大陸時期農會作為“職業團體”等三種不同理念的交織影響。
1900年,臺北縣三角涌(今三峽鎮)的佃農自發組織了臺灣地區第一個農會,以“確保耕作權與減租”為目標。1909年日本政府將各地相繼成立的16所農會改組為臺北、宜蘭等十二所廳農會,農會獲得法人地位。1937年“七七事變”以后,日本為加強對臺灣的控制,頒布《臺灣農會令》,成立省級農會,各地的縣級獨立農會變成了省農會的二級單位,縣以下在郡設分會,街莊設地方委員,負責具體業務與聯絡等事宜。太平洋戰爭爆發后,又將各地的各類農民組織改組合并,原縣和鄉的農會、畜牧會、產業組合及其聯合會、農機制造會社的販賣部、食糧協會整合為一元化的省、縣、鄉鎮三級制農業會,各級農業會的正副會長由各級政府一把手兼任、理事由會長推薦后再由政府任命,只有監事由各級代表大會選任,農業會變為準政府機構。
1945年臺灣光復,農業會由臺灣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接收,繼而進行改組,不久改稱農會,同年10月,成立合作金庫。按照當時大陸地區農會與合作社分立的慣例,新農會分成了農會與合作社兩個獨立的系統,以“農會政治、合作社經濟”為原則,各級農會的經濟與金融業務劃歸合作事業管理委員會。但是,在日常運營過程中,農會與合作社的業務多有重復,沖突不斷。1949年7月,農會與合作社再度合并。
國民黨遷臺后,開展土地改革,發展農民合作。1949年起推行“三七五減租”、實施“公地放領”,并于1953年實施“耕者有其田”政策。臺灣地區農會歷經數次改組與合并,成員構成極為復雜,公務員、地主、商人、工人、農民混雜,農會為非農民把持。農會頒布的相關措施與農民的需求不符,權責合一的理事長制弊端層出不窮,340個農會中有190個虧損。1950年,美國康奈爾大學安德生(W.A.Anderson)教授赴臺考察農業,完成《臺灣之農會》研究報告,建議清理會員資格、引進民主制衡原理并建立權責劃分的組織運作制度。按照安德生的建議,臺灣地區農會再次進行改組。改組后,農會會員分為正式會員與贊助會員兩類,農業收入占其個人收入50%以上者方可成為正式會員,正式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每戶以一人為限,其余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僅可當選監事,且監事中的贊助會員不得超過監事總數的三分之一,除此之外,贊助會員無其他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1974年修訂《農會法》,臺灣當局廢止了農會依合作原理建立的股金制度,原有的股金改為事業資金,將源自國民黨大陸時期的“農會為職業團體”的屬性滲透到臺灣地區農會之中。
(二)主要特征
歷經一百多年的演變,臺灣地區的農會組織呈現出以下特征。
第一,多功能目標特性。農會兼具經濟、政治、社會、教育功能。三級農會均采取綜合經營的模式,與日本農協“基層(市町村)綜合經營、上層(都道府縣)專業經營”的模式有所不同。
第二,實行權責劃分制。農會的決策權、行政權與監督權分立。會員代表大會為農會的最高決策機構,并在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理事和監事。理事會決定農會的運營管理,聘任總干事一人,為農會執行首長,負責處理農會的各種業務與人事任免,并執行理事會的決議事項,向理事會負責。監事會則負責監督農會的運營。
第三,職業團體屬性。農會是公益社團法人,其宗旨是保障農民權益、提高農民知識技能、促進農業現代化、增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發展農村經濟。農會的公益性目標有別于股金制的逐利性,職業團體屬性使其能夠更好、更全面地服務于農業、農村和農民。
第四,政府政策的執行者。農會是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橋梁,建立了與各級行政層級相對應的組織體系,并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開展的業務中三分之二以上為政府交辦或委辦業務,成為政府在推動與實施農業政策時不可或缺的機構。
2、農會的組織框架
(一)農會的組織
從農會的組織來看,目前實行三級制,分別為“全國”農會、縣(市)農會及直轄市農會、鄉(鎮、市、區)農會,“全國”農會設總干事。根據《農會法》第八條規定,“鄉(鎮、市、區)內具有農會會員資格滿五十人時,得發起組織基層農會。鄉(鎮、市、區)農會成立三個以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之核準,得組織上級農會?!毕录夀r會是上級農會的會員,并接受上級農會的指導。各級農會的會址位于各級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所在地。鄉鎮農會為各級農會中最重要的一環,縣市級以上農會以監督指導和技術協助為主。鄉(鎮、市、區)農會以下設立農事小組,作為農業推廣的基層單位。
(二)會員、理監事與職員
農會的會員資格以“實際從事農業”為中心,農民、農業推廣技術員或者服務于農業的職員均可成為農會會員。各級農會會員代表中,自耕農、佃農和雇農的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二。其他人員或組織可依照相關規定加入當地農會并成為贊助會員。截至2013年底,農會共有個人會員193.9萬,其中,普通會員104.7萬人,占比54%;贊助會員89.2萬,占比46%。普通會員中,自耕農94.5萬,佃農5.1萬,雇農4.8萬。另臺灣地區農會有團體會員1449個,普通團體會員301個,團體贊助會員1148個。如表1所示。
從會員構成的變化(圖1)來看,2004-2013年,個人會員總體規?;颈3址€定,但普通會員比重稍有所上升;團體會員總體呈增加趨勢,但主要是贊助會員增加所引致的。
《農會法》對各級農會的理事、監事的相關資格條件也做出了規定。一是入會期限的限制,需滿兩年以上。二是學歷與任職經歷的限制,需國民中學畢業或者國民小學畢業且擔任過農會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總干事、農事小組組長、副組長一任以上。各級理事和監事中,自耕農、佃農和雇農的比例不能低于三分之二。此外,農會的理事和監事不得兼任農會的聘、雇職位。從對會員代表和各級理事、監事的資格要求上,保障了農會中農民的主體地位。
農會的總干事、各部門主管、事務及技術人員為農會的業務人員,經營農會的各種業務,向農會支取薪酬。農會的總干事與聘任或雇傭人員均為專職,不得從事其他工商業或者在其他團體任職,也不得擔任各級民意代表,如競選公職,一經當選就職,視為辭職,農會將其自動解聘。
(三)經費來源
農會的經費由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募集收入、農業金融機構補助、政府補助費、農會各種事業盈余及政府委托事業劃撥收入等八大類構成。
入會費為會員入會時一次性繳納,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常年會費也由會員代表大會決定,且下級農會應將常年會費的20%上繳至上級農會。事業資金限于舉辦各種事業。農業推廣籌集收入源于日據時期的地稅及對家畜征收的農會會費,后改“政府”強制代征為農會自主募集,各鄉鎮農會根據農戶的種植面積和家畜飼養規模進行募集,募集收入鄉鎮農會得80%,縣市農會得15%,省(“全國”)農會得5%。《農會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農業金融機構需要將不少于其年純利潤的10%撥出,作為各級農會指導或者進行農業推廣的經費。農會的業務盈余以及辦理政府委托業務的收入也是農會的重要資金來源。農會的盈余中,公積金占比15%,不得用于分配;公益金占比5%,用于地方公益事業;農業推廣與文化、福利事業的占比不得低于62%;各級農會間有關推廣、互助及訓練經費8%;各級理事、監事以及聘用的職員的薪酬不得超過10%。農會經濟事業、金融事業、保險事業以及農業推廣事業的會計人員相互獨立,從制度上保障了其經費使用的透明性。
3、農會的主要職能
農會將處于弱勢的農民聯合起來,以集體的力量爭取在市場中的平等交易地位并增加其經濟效益。
根據《農會法》的相關規定,農會的業務范圍十分廣泛,包括保障農民權益、傳播農業法令及調節農事糾紛,改良農田水利、水土保持、森林培育,良種及肥料推廣、指導農業生產、農業機械化與提高勞動效率、指導并推行共同經營、委托經營、家庭農場發展及代耕業務,農產品運銷與農資、日用品供應,農業倉庫,會員金融,農業、農民保險與農舍建設,農村合作與社會服務事業,倡導農村副業與農村工業,改善農地利用,農業病蟲害防治,農村旅游等二十一項。加以整合以后,可分為以下四大塊:
(一)經濟事業
臺灣地區農會的經濟事業主要包括政府委托、會員共同利用、供銷、運銷、市場及服務業六大塊,如表2所示。2013年農會經濟業務收入796843萬元,其中:政府委托業務手續費收入45753萬元,會員共同利用業務收入48896萬元,供銷業務利潤200107萬元,運銷業務手續費收入122979萬元,市場業務收入82541萬元,服務業收入263927萬元,其他收入32640萬元。
(二)金融事業
農會信用部存款與放款程序簡單、收益比較穩定,受到農民歡迎。但1974年新《農會法》頒布以前,農會信用部的存、放款業務并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新《農會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農會可辦理會員金融業務,亦可接受非會員存款。此外,由于臺灣合作金庫與土地銀行等金融機構在部分鄉鎮沒有分支機構,相應的貸款通過農會信用部貸出。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以后的金融自由化對農會信用部造成了巨大沖擊,部分農會的信用部被政府強制規定由相關銀行接管。
截至2013年底,臺灣各級農會中,設立信用部的590家,未設立信用部的23家,另有純信用部分部227家。農會信用部存款總額15969.9億元,放款8609.6億元,代理業務手續費79628萬元,保險箱租金收入8532萬元,如表3所示。
(三)保險事業
農會如代辦農業保險或者農民保險業務,需要設立相應的保險部。農會代辦的保險種類主要有家畜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四類,如表4所示。
(四)農業推廣
農業推廣主要包括農村社會事務和推廣教育兩大類,如表5所示。具體來看,農村社會事務涵蓋農村文化福利、代耕、育苗、康樂活動、專案等,例如,2013年農會代耕了19.6萬公頃土地;推廣教育則由農事推廣、四健推廣、家政推廣及推廣指導方法組成。農會用于農業推廣的經費主要由政府補助、農會盈余提取以及向會員募集。
農會作為政府與農民的中介,進行農業推廣的突出優勢是信息成本低,推廣效率高。農會是農民自己的組織,推廣人員由農會聘任,與農民相互熟識,對農民的實際需求較為了解,農業推廣針對性強。
4、臺灣地區農會對大陸農民合作的啟示
臺灣地區農會在連接政府與農民、組織農民合作、服務農業與農村發展方面,都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值得借鑒。
第一,農會是確保農民主體地位的組織。一方面,臺灣地區通過立法的形式,確保農會是農民的組織。如前所述,按照《農會法》的規定,農會各級代表和各級理事、監事中,農民的比例都不低于三分之二,農民享有充分的自治權和發言權,確保農會制定的各項政策與措施符合農民的實際利益并在必要的時候做出及時調整。另一方面,農戶規模小、單家獨戶經濟力量單薄,臺灣依托農會將農民組織起來,形成合力,提高市場談判地位,保障農民利益。
第二,農會、專業合作與信用合作三位一體。臺灣經歷過農會、合作社與信用部的分分合合,最后證明三者缺一不可。沒有農會組織,合作社沒有組織合作的內在需求;沒有信用合作,農會缺乏經濟實力,難以長期維持。臺灣的經驗表明,信用部一直是農會的核心部門。農業的天然弱質性以及自然、市場和政策三方面的風險使得農民較難獲得商業化的金融服務。農會通過會員之間的信用合作,并吸納非會員的存款,有效地為農民的生產和生活進行了資金融通,促進了農業增產和農民增收,并實現了農會自身的發展。
第三,農會是實施政府政策目標的工具。在臺灣,農會不僅僅是一個農業組織,更是一個農村組織。農會的職能豐富多樣,政治、經濟、社會、教育,涉及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農會成為農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城市化與工業化進程中,農民在總人口中的比例下降,農戶兼業化的比重也不斷上升,農會的社會與教育職能就顯得尤為重要。在農業和農村發展中,政府農業政策工具的使用非常重要。這些政策如果都由政府部門實施,不僅效率低,而且可持續性不足。臺灣當局大多數農村政策經由農會實施,起到了政府與農民之間的橋梁作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村莊與城市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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