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流動自耕農”為中心
摘要:“流動自耕農”是在我國快速城市化背景下產生的,由偏遠農村遷移到城郊農村,針對當地城市需求進行農產品種植的一種新型流動農民群體,與農民工相比,流動自耕農具有雙重地域性、鄉土認同性、高度流動性、半小農半市場性等特點。但同時也存在弱組織化、處于公共性體系和鄉村治理結構真空地帶等困境。破解之道在于,將其置于一種不同于傳統城鄉二元對立的復合城鄉關系結構之中去思考。該結構自身呈現復合性、多維性、開放性、農村“非終結化”等新特征,并配之以一種強調流動自耕農主動參與的“參與式治理”體系。在流動自耕農良好的社會資本基礎上挖掘其自我組織和參與的內生力量,加強賦權與組織化建設,使該群體自愿參與到鄉村的公共生活中來,將自身的“鄉土集體性”優勢轉化為“鄉土公共性”,開創一種大城市郊區農村的新型治理模式,最終促進我國城鄉關系的良性發展。
關鍵詞:流動自耕農;復合城鄉關系;參與式治理;內生性
一、引言
在社會結構巨大轉型的背景下,以戶籍制度為支撐的城鄉社會身份體系逐漸變革,為農民群體創造流動空間和流動資源,產生了大量流動農民。此后,以“農民工研究”為代表的流動農民研究逐漸成為近年來的學術熱點。然而,隨著我國城市化不斷發展和戶籍制度改革不斷推進,近年來又產生了一種新型流動農民。與進城務工農民不同,他們從較落后的偏遠農村地區移居到較發達的城市郊區農村租賃土地繼續從事農業勞動。我們稱其為“流動自耕農”。根據中國社科院社會政策研究中心的統計數據,目前全國流動自耕農群體已達到300萬人。[1]從宏觀結構來看,隨著該群體的逐漸壯大,我國城鄉關系由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逐漸轉變為“復合城鄉關系”。城市與農村的依賴關系得到加強,部分農村也逐漸煥發生機,呈現出“農村非終結化”趨勢。更為重要的是,“復合城鄉關系”的開放性和包容性使流動自耕農可以在遷入地保持良好的社會支持網絡和鄉土性社會資本。在這一基礎上,本文關注流動自耕農群體及其在“復合城鄉關系”中的優勢資源,強調一種“參與式治理”路徑,挖掘流動自耕農鄉土性社區的內生力量,在流動自耕農內生型組織的主動參與中實現該群體在遷入地的良性社會治理。
二、“流動自耕農”作為新型流動農民的獨特性
隨著我國城市化的快速擴張和產業結構的轉移,城郊農村大量農民利用便利的交通優勢進城務工,逐漸步入“市民化”進程。城郊農民的非農化就業導致郊區農村出現越來越普遍的閑置土地,這為流動自耕農群體的產生創造了前提條件。除此之外,城郊農地因距離城市消費市場較近,具有較大的務農收益,因此吸引偏遠農村的農民來到城郊土地耕作,逐漸產生流動自耕農群體。即,由偏遠農村遷移到城郊農村,針對當地城市需求進行農產品種植的一種新型流動農民群體。并且由于我國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化的推進,流動自耕農得以在城郊農村以租賃等方式獲得更多的土地進行農業生產,規模逐漸壯大。經過我們團隊在北京、鄭州、上海、長春、沈陽等大城市針對流動自耕農的調研,大致梳理一下流動自耕農體現出的不同于農民工群體的新特點。
其一,流動自耕農具有雙重地域性。從分布上看,農民工出于經濟利益的考慮通常選擇位于東部沿海地區的經濟較發達城市務工,其中以北京、上海、廣州等大中城市為主。但從來源上看,顯然在某一城市中的農民工來自于不同的地區。即使在某一農民工小群體內部,他們通常也并非來自于同一地區。雖然在二十世紀晚期“,第一代”農民工大多來源于同一個鄉村,形成“浙江村”、“溫州村”等同地域農民工聚居的新型社區,但對于“第二代”農民工來說,大多以業緣為基礎組成不同交往群體。農民工在城市里的“同村”地域性逐漸減弱。總體呈現出“單一地域性”的特點。與此相比,流動自耕農表現出明顯的“雙重地域性”。一方面,流動自耕農群體的分布具有明顯的地域性。由于流動自耕農的農業生產集中針對城市農產品市場,通過為城市供應蔬菜等農產品獲取生活來源,因此該群體的遷移具有明顯的經濟指向。上海、北京等一線城市以及各大省會城市由于具有較大規模的農產品消費市場,成為流動自耕農群體遷移目標的首選。并且,由于這些城市較高的城市化水平,郊區農民“市民化”程度明顯,城郊農村擁有大量的閑置土地,使得流動自耕農在大城市周圍具有較便利的土地條件進行農業生產。因此,流動自耕農在分布方面具有明顯的地域性,這一點與農民工相似。但另一方面,流動自耕農的來源也具有明顯的地域性。這里不僅指流動自耕農主要來源于經濟相對落后的農村地區,該群體來源的地域性更加表現為某一城郊農村的流動自耕農通常來自于同一縣城甚至同一鄉村。他們經當地朋友的宣傳介紹而一同來到城市周邊進行農業生產,其中還不乏通過親戚引領而外出務農的情況。因此,流動自耕農具有分布和來源上的“雙重地域性”。
其二,流動自耕農更具鄉土認同性。由于城市生活具有與農村生活迥異的快節奏、現代化等特征,特別是在城市打工的新生代農民工群體,其原來具有鄉土特點的社會網絡較難在城市中復制或維持。出于群體歸屬感的需要,他們在與工作同行的交往中重新建立位于城市中的社會支持網絡。這種支持網絡不再像位于農村的社會支持網絡一樣基于地緣或血緣為中心的鄉土認同之上,而是建立在他們所屬群體共同的身份認同之上。另外,城市居民的社會排斥使他們基于“我們都是農民”的身份認同在與周圍社會的互動中得到強化,而鄉土認同在農民工的社會認同中的比重越來越小。與農民工不同,流動自耕農從農村遷移到農村,兩地生活的相似性使他們能夠在以初級群體關系為基礎的鄉土社會中更易復制家鄉的社會支持網絡。除此之外,流動自耕農在分布和來源上的“雙重地域性”也使他們內部具有更強的同質性,能夠在一個新的場域中基于地緣和血緣關系構建出一個熟人社會,其社會支持網絡呈現出明顯的鄉土性。他們對自己所屬群體的社會認同不僅限于“我們都是農民”的身份認同,而是更多地根植于“我們都是老鄉、親戚”的以地緣和血緣為基礎的鄉土認同。在這一社會認同基礎之上,他們形成了在異地的鄉土社會,成為一個具有較強內聚力的共同體。
其三,流動自耕農更具高度流動性。農民工目前的流動過程已經由改革開放之初的以在原籍務農為主、農閑時節外出務工的季節性流動,轉變為以外出務工為主、以務工為主要收入來源的全年性、多年性流動,農民工在流入地的居住趨于長期化。[2]并且,農民工在一年中的工作地點通常是固定的,農民工通常與所在工廠或商場中的雇主建立有效聯系,利用年初“民工荒”的機會再次順利返回原工作地,因此農民工的工作場所相對穩定。總體而言,農民工的流動性主要體現在“務工城市———農村家鄉”這一個層面上。流動自耕農雖然作為與農民工相似的流動農民群體,但其流動性可以用“離鄉不離土”來概括。更重要的是,流動自耕農表現出一種更多層次、更多頻率的“高度流動性”。流動自耕農在綜合衡量流動成本和耕種收益后,通常選擇來到離家鄉較近的大中城市周邊的郊區農村,這一點與同樣作為流動農民的農民工相似。然而,以中心城市的迅速膨脹及向外擴張為核心內容的城市化進程,使城市邊緣地帶的村莊被迅速擴張的城市吸納,最終走向“村落終結”[3],在土地方面則表現為郊區農地不斷被征用和開發。所以流動自耕農不僅經歷“務農城郊———農村家鄉”這一層面的流動過程,他們為了在不斷變革的城市邊緣尋找合適的土地,通常還經歷由近郊到遠郊的“逐地而居”的流動過程。此外,除了大城市郊區之外,近年來,一些諸如新疆、東北等少數民族邊疆地區因少數民族出國勞務閑置的大量農地,吸引大量來自河南、山東、四川等人口大省的農民耕地種植人參等經濟作物,逐漸緩解了少數民族出國務工外流導致的“邊疆鄉村空心化”困境。因此,與農民工相比,流動自耕農的流動性更加頻繁也更加復雜,這也導致該群體更具有生產、生活方面的不穩定性。
其四,流動自耕農具有半小農半市場性。由于從事的產業不同,流動自耕農與農民工身上具有不同程度的市場性。農民工在城市現代產業中實現就業,成為城市勞動力市場的一分子,自身完全進入城市的市場經濟體系中獲取生活來源,因此生產生活方面具有較強的市場性。而由于他們基本不再從事農業生產,其小農性在生產方面和生活方面逐漸式微。流動自耕農盡管仍然從事農業生產,但也不再是傳統的小農生產性質,而表現為“半小農半市場性”。“小農生產”在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被描述為家庭經營分散、生產工具簡單的自給和半自給的生產狀態[4]。我們經過調研發現,流動自耕農通常以家庭為單位進行遷移,以夫妻合作、家庭經營的方式耕種土地,而且他們租種土地的規模也是家庭經營所能承擔范圍內的4到6畝,在此之上使用傳統的農業生產工具進行小規模生產。因此流動自耕農在很大程度上仍然留有傳統的小農性質。但是由于流動自耕農的生產經營目的并非自給自足,而是在城市農產品市場中進行商品交換以賺取生活來源,所以流動自耕農的生產活動具有明顯的市場指向。例如在種植方面,為了在較短周期內獲得較大收益,他們一般選擇生產比糧食作物生長更快且市場價格更高的蔬菜;在農產品處理方面,他們一般通過賣給批發販商、租賃蔬菜批發市場攤位、在集市上販賣等途徑實現蔬菜銷售,將農產品賣給城市消費者以獲取經濟報酬。由此可見,流動自耕農雖然不具有農民工一樣明顯的市場性,但他們也并非傳統意義上的自耕小農,而在很大程度上表現出“理性小農”的某些特征。即,他們具有市場化的特點,能夠遵循市場經濟理性原則權衡自己的收益,在理性選擇基礎上進行農業生產,追求現有生產要素的最高效率,實現務農收益的最大化。[5]在社會生產層面上,流動自耕農“半小農半市場性”的生產方式近似于一種“社會化小生產”,是以家庭或家族為基本生產單位、以社會分工和市場為鏈接紐帶的生產方式[6]。
三、“復合城鄉關系”:考察城鄉結構的新框架
(一)復合城鄉關系的形成
流動自耕農群體的產生與我國目前的城鄉結構密切相關,同時該群體也在塑造我國的城鄉關系,使我國城鄉結構呈現出一種新形態:復合城鄉關系。這一結構是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梯度轉移而出現的。城市化的“梯度轉移”是指落后偏僻的鄉村中城市化欲望強烈并具有一定遷移能力的農民向相對較發達的城郊農村轉移,而同時城郊農村中城市化愿望相對強烈的村民,又向更為現代化的城市內部轉移的過程。國內學者通常采用“城鄉二元結構”視角考察城鄉關系,著眼于我國在向現代化轉型過程中,城市現代產業和鄉村傳統產業因生產效率的差距而形成的城鄉二元對立,以及在此基礎上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社會制度造成的“城鄉分治”局面。伴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梯度轉移,越來越多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進入城市,“農民工”群體由此產生并逐漸壯大。為了更加清晰地把握農民工參與下的城鄉關系變化狀況,一些學者在城鄉二元結構基礎上,將農民工群體作為第三元,提出“城鄉三元結構”理論,即認為城鄉之間由農村居民、農民工、城市居民組成城鄉三元社會結構。[7]這些城鄉結構理論為研究我國城鄉關系變遷提供了新的視角,尤其對于農民工群體的研究提供了合適的理論背景。
然而常常被人們忽略的是,由于城市化的梯度轉移不僅包括農村剩余勞動力由農村到附近城市的轉移過程,還包括大量處于偏遠農村的農民向發展空間較大的城郊農村轉移的過程。這一過程中的主體便是流動自耕農群體。他們盡管與農民工一樣是由農村轉移出來的流動勞動力,但在遷移后從事的產業類別、社會認同、社區融入等方面,則表現出與農民工的巨大差異。因此,我們認為流動自耕農作為一種新型流動農民不能與農民工混為一談。作為相對獨立的結構單元,流動自耕農群體產生于城市化的擴張和城鄉二元結構的限制,同時也反過來作為新的結構元素重新塑造著我國城鄉結構,使我國城鄉關系呈現復合性,我們將這種變化用“復合城鄉關系”進行闡釋。在對經典理論的重新考察中可以發現,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理論框架是基于“地域”維度展開的。在這一理論框架中,由于城市和農村不同的區位條件和所擁有的不同資源,現代工業部門與傳統農業部門產生于不同的地域偏好,分別在城市和農村獲得發展。現代產業與傳統產業之間的經濟效益差距較大,導致城鄉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消費水平的差距。再加上建國后農業支持工業、農村支持城市的趕超型發展戰略和基于地域的戶籍制度,城鄉二元結構得到加強。與之相比,“復合城鄉關系”則是基于“地域”和“群體”兩個維度展開的。在傳統城鄉二元結構理論基礎之上,在較早時期當農民工群體開始大量在城市中出現時,他們的城市融入困境和自身的流動性導致難以將該群體繼續按地域劃分單元,因此通常將其作為城鄉二元結構之外的“第三元”進行研究。而近年來隨著城市化的梯度轉移不斷深入,流動自耕農群體作為一種新型流動農民群體正在逐漸壯大,并且我們認為流動自耕農不是簡單、孤立地作為“第四元”存在的,而是與同為流動農民的農民工群體共同構成了一個以“群體”為維度的結構層面。這一結構層面和以“地域”為維度的傳統城鄉結構共同構成了一個更為復雜的城鄉關系結構。
(二)復合城鄉關系的新特點
復合城鄉關系中除了城市與鄉村的關系外,還包括農民工與城市、流動自耕農與郊區農村、農民工與流動自耕農等更加多維復合的關系(圖1)。
作為當代中國社會轉型背景下的結構性現象,這種復合性城鄉關系正逐漸清晰并將長期存在。因此對于目前中國的城鄉問題,僅僅著眼于城市與鄉村之間的關系是不夠的。只有對不同流動農民群體、地域之間的復合性關系展開更加系統的、動態的研究,并把握復合性城鄉關系整體表現出的新特點,才能更有效地提升流動農民治理效果,推動我國城鄉結構走向良性循環。總體而言,該關系結構的獨特之處有三。
第一,復合城鄉關系模型中城市與鄉村相互依存,具有更強的依賴性。在傳統城鄉二元結構中,以戶籍制度為核心的相關社會制度使我國處于“城鄉分治,一國兩策”[8]的城鄉分割狀態。長久以來,城鄉分割的社會體制表現在城鄉居民之間的社會區隔,這種社會區隔不僅包括城鄉居民就業、居住區域的分割,也包括市民和農民身份的凝固化。[9]而在復合城鄉關系中,城市與鄉村之間的依賴性得以凸顯。這種相互依存的依賴關系不僅表現在大規模農民工進入城市,更在流動自耕農產生后完整地體現出來。因為大量農民工在城市實現“非農化”就業的另一面結果是城郊農民逐漸遠離農業生產,導致郊區農業勞動力不足,農產品供應能力減弱;而同時城市中逐漸增加的人口使城市對農產品的需求量急劇上升,對郊區農產品供應的要求越來越高。在此情形下,流動自耕農大量遷移到位于城市邊緣的郊區農村,租賃當地閑置土地從事農業生產,并將產品市場直接指向所在城市,扮演起城市農產品提供者的角色,使得大中城市因快速城市化而產生的“農業繼承人危機”得以緩解。如上海市流動自耕農人數就達到約10萬人,占全市農業人口的2/3。可見流動自耕農已成為大中城市農業生產的主力軍,直接影響市民的“菜籃子”和“米袋子”。[10]因此,流動自耕農為城市農產品供應提供保障,同時城市為流動自耕農提供巨大的農產品市場,在流動自耕農參與的復合城鄉關系模型中,城鄉之間的相互依賴關系表現得更加突出而完整。
第二,農村“非終結化”趨勢。傳統的城鄉二元機構理論框架中對農村發展趨勢的預測相對悲觀,認為在“城市-鄉村”二元對立中,城市對農村資源的剝奪與抽離使鄉村走向“空心化”,導致村落活力喪失,并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這一局面發展到極致的“村落終結”則成為伴隨著城市興盛和鄉村衰落而必然發生的城鄉空間結構劇變。但在復合城鄉關系中,流動自耕農的產生使處于“終結”過程中的郊區農村煥發出新的生命力,出現農村“非終結化”的發展趨勢。一方面,流動自耕農通過自身鄉土性的移植和在地化,為處于空心化的郊區農村重建社會整合機制。如前文所述,流動自耕農的遷移具有雙重地域性,他們通過“社區型的遷移”把鄉土性移植到郊區農村,傳統的社會規范和價值倫理在郊區農村依然起到重要作用。正是這種嵌入社區的鄉土性能夠調節社區成員之間的關系,他們通過生產上的協作和生活上的互助,在一定程度上構建社區功能,實現在郊區農村的良好運行秩序。[11]另一方面,流動自耕農的出現使郊區農村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農民職業化和農業經營專業化。流動自耕農通常專注于某一特定作物(以蔬菜等經濟作物為主)進行生產,其生產經營具有較強的專業性。而且流動自耕農為了獲得更好的收益,通常也較好地掌握某種作物的種植技術。尤其對于蔬菜等需要投入較大精力的作物,他們除掌握較專業的蔬菜種植技術外,也將大部分時間投入到經營管理當中,專職務農。因此該群體體現出農民職業化的轉型要求,而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進郊區農業經營專業化的發展。
第三,復合城鄉關系表現出更強的開放性和包容性,流動農民與本地居民可以實現包容共生。傳統的城鄉二元結構中,以農民工為主的流動農民常常面臨社會排斥。這種社會排斥不僅包括剛性的制度排斥,也包括經濟、文化、社會關系等方面的排斥。這一現象不僅使其合法權益難以保障,也容易使他們產生如自卑、封閉等不良心理,誘發對城市的認同危機,難以融入城市當中,甚至因此產生社會矛盾和沖突。與之相比,復合城鄉關系模型具有更強的開放性和包容性,主要體現在農民工和流動自耕農兩種流動農民在遷入地的融入情況。在農民工方面,他們將以更具彈性的方式實現進入城市的“軟著陸”。調研發現,許多流動自耕農家庭是流動自耕農與農民工復合的家庭模式,即流動自耕農的成年子女通常隨同遷移,進入父母所在城市成為新生代農民工。其中有的農民工已經在城市里買房定居,有的則仍然與身為流動自耕農的父母共同在郊區生活。在這種情況下,農民工擁有了一個位于遷入城市郊區的支持網絡。這一社會支持網絡能夠緩解農民工在進入城市過程中的原子化和個體化傾向,使農民工在這一過程中擁有更多保障。并且,這一支持網絡也成為農民工市民化的“跳板”,他們通過“代際接力”的方式最終融入城市。在流動自耕農方面,復合城鄉關系的開放性、包容性則表現得更加明顯。由于流動自耕農與郊區農村的關系建立在土地租賃上,而土地問題是農村的基本問題,因此流動自耕農與郊區農村的聯系更為緊密,并且這一聯系幾乎涉及到村中每一戶擁有土地的村民。所以流動自耕農與郊區農村有較密集的互動節點,郊區農村對流動自耕農的開放性較強。更重要的是,復合城鄉關系模型的彈性和包容性使他們能夠通過“鄉土移植”的方式在遷入地農村復制傳統的社會支持網絡,產生一種“流而不散的集體性”,避免走向原子化。所以,流動自耕農較少因流動而出現意義世界的崩潰和規范體系的解體,這使其更容易建立對遷入地農村的認同感和歸屬感。
四、流動自耕農群體面臨的困境
如前所述,流動自耕農處于一種開放性的復合城鄉關系之中,但有了外在結構并不能“自動”使其真正融入流入地的鄉村社會之中,再加上由于他們是“流動群體”和“農民”兩大弱勢群體身份的疊加,所以他們在遷入地農村同樣面臨一些生存困境。主要體現在流動自耕農的生產、生活和治理三方面。
一方面,農業生產的“弱組織化”與不穩定性。流動自耕農能夠來到城市邊緣耕種得益于城郊農村土地流轉制度化的推進,但也正由于城郊農村受城市化影響較大,土地政策亦隨之變化較大、土地流轉速度較快。流動自耕農不得不與當地農民簽訂短期的租地合同,在城郊農村頻繁的調地過程中不斷尋找新的農地進行耕種。再加上,流動自耕農缺乏“組織化”,采用小農經營方式而面向所在城市進行農產品生產,處于“小農戶”面對“大市場”的不對稱的生產經營狀態。個體農戶對市場信息的掌握能力有限,不完整、滯后的農產品市場信息體系使流動自耕農的生產普遍面臨潛在風險,受農產品市場價格波動的影響較大。個體小農的生產方式難以適應城市化和農業產業化對農業生產的要求,因此有學者提出流動自耕農的“雇農化”,使外來的流動自耕農轉化為本地合作社或農業公司打工的雇農。[12]但是流動自耕農的“弱組織化”等問題使這一方式難以推進,因此流動自耕農在生產方面仍具有很強的不穩定性。
另一方面,處于鄉村社會治理與公共性體系的真空地帶。流動自耕農所在的郊區農村常常出現這樣一種怪相:村中大部分土地由流動自耕農耕種,然而他們卻無法參與當地農村的公共事務,也無法享受當地農村的公共服務。為了更加節儉,他們通常利用一些廢棄的建筑材料在農地中搭建臨時簡易房而不租用當地農民的房屋。因此其居住條件極為簡陋,不僅缺乏衛生等配套設施,不規范的電線設置、脆弱的建筑材料都使他們面臨較大的安全隱患。此外,他們也面臨大多數流動人口所面臨的戶籍制度問題,集中表現為社會保障脆弱和子女受教育困難。究其原因,缺乏合法的“組織性”成為主要原因。以個人或家庭為單位的分散的流動自耕農難以成為當地鄉村治理的直接參與主體,郊區農村基層組織在對流動自耕農事務進行管理和提供服務時,缺乏有效的對話機制,導致針對流動自耕農的鄉村治理顯得低效無力。因此其分散化和弱組織狀態逐漸成為流動自耕農所在農村社會治理的一大阻礙,這在“組織衰敗”[13]越來越嚴重的城郊農村則更加明顯。盡管流動自耕農在異地復制的社會支持網絡中能夠相對自洽運行,但該群體的長期存在使將其納入當地鄉村治理和公共體系成為必然要求。只有將他們納入遷入地農村的社會治理體系,才能為他們提供異地生存所必需的公共性支持,促進解決生產、生活方面的困境,才能提高郊區農村的社會治理效能,真正實現郊區農村的和諧善治。
五、“參與式”治理:流動自耕農困境的治理路徑
如前文所述,流動自耕農群體在鄉村公共性和社會治理等方面出現的困境,為郊區農村的社會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顯然不能遵循以往的“頭痛醫頭”式思維,提出諸如“加強流動自耕農的社會福利和社會權利”等“外在性”治理方案,而是要從“系統性”、“內生性”等角度出發,將“流動自耕農”問題置于農村復合式城鄉關系的宏觀結構中思考該群體自身的“優勢”如何激活,成為開放性結構的新型治理主體,積極參與到鄉村治理體系之中,同時與傳統鄉村主體進行良性互動,最終建構出新型的鄉村“內生性參與式發展”模式,此模式不僅能成為當今農村精準扶貧的新模式,還能極大推動鄉村的善治與公共性重建。
首先,“參與式治理”是復合城鄉關系結構的內核。如前所述,目前由城鄉之間衍生出來的各類現象具有較強的復雜性,復合式城鄉關系結構似乎更是當代城鄉發展的真實寫照,其本質上是一種城鄉主體相互依賴,溝通,互動,流動,且具有開放性、包容性、融合性于一體的社會結構和分析框架。那么,怎樣的動力和機制促進這一結構內的各類主體共生互促?“參與式治理”的理論框架自身具有的民主性、賦權性等特點似乎可以提供一個圓滿的回答。“參與式治理”(Participatory Gover-nance)是自上世紀90年代以后廣為公共管理、農政學、發展人類學界采用的研究框架,是指與政策有利害關系的公民個人、組織和政府、志愿組織一起參與公共決策、分配資源、合作治理的過程。[14]一方面,該框架強調參與主體的開放性和融合性。參與式治理不僅強調殘疾人、低收入者、單親母親等傳統的弱勢群體,一些諸如國際難民、艾滋病人、農村事實孤兒、工作貧困者等新弱勢群體,也納入參與治理的體系之中。另一方面,“協治”成為參與式治理的核心機制,強調各類治理主體各方形成一種目標明確、權責合理、交叉互動、互為依托的關系。具體到流動自耕農而言,其自身既然處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城鄉關系結構中,自然也運用同樣強調“主動參與其中”的參與式治理作為其缺乏公共性支持的破解之道。
其次,“流動自耕農”成為農村“參與式”治理的新型主體。總體而言,現有國內外的參與式治理研究中,一方面在理論層次上盡管強調公民是參與的主體,但“公民”的背后似乎隱藏著一個只涉及到擁有公民權的合法性居民的前提,而一些尚未獲得合法性身份的居民,卻排斥在參與治理體系之外。即,“誰”參與治理?這一本體論意義上的問題脫穎而出。故而促人反思,應將“合理性”而非
“合法性”作為參與主體的前提性標準。“合法性”意為“合法律性”,意指一個行為或一個事物的存在符合法律政策的規定。“合理性”的范圍大于前者,表征一個事物的存在符合人們某種實體或程序的價值準則,以及其他非強制的原因,而為人們所認可。[15]在此意義上,“流動自耕農”盡管在某種意義上未獲得政策意義上的合法性,但卻是一個客觀存在的社會事實,其自身具有的農業生產的專業性符合農業規模經濟發展,以及反過度城市化的“農村非終結化”價值理念,都被視為一種“合理性”。故而在學理層面能被視為參與式治理的新型主體。另一方面,參與式治理框架自身蘊含的“優勢視角”也需要將“流動自耕農”視為新型主體。傳統的鄉村治理研究大多聚焦于擁有村籍的當地村民,而不具有當地戶口和村民選舉權利的流動自耕農,自然被視為一種不對村政和村治有作用的邊緣群體。其背后是一種不善于挖掘流動自耕農優勢特點的“問題視角”。而參與式治理框架強調挖掘“流動自耕農”自身擁有的獨特性和優勢,深度挖掘流動自耕農內在的社區建設潛力,促進該群體的社會治理創新作用。流動自耕農群體在社會心理和行為模式方面表現出較強的同質性,能夠在異地構建良好的社會關系網絡,形成對遷入地有一定認同感的關系共同體;而其所在的復合城鄉關系結構的開放性、包容性使他們能夠在遷入地延續鄉土社會的邏輯,具有培育良好社會資本的基礎,并使他們與遷入地保持較頻繁的互動,體現出“流而不散”的共同體特性。總之“,流動自耕農”除了能在客觀“合理性”上達到作為鄉村治理新主體的標準,更為重要的是,該群體自身也要有“能力”(優勢潛能)作為新主體參與到鄉村的經濟政治發展中來。
再次“,主動參與”成為流動自耕農參與治理的重要機制。參與式治理的核心在于“參與”的層次和程度。大體而言“,參與”可分為“被動參與”“、訴說需求”“、主動決策參與”等幾個層次。對于鄉村發展項目和治理的參與,大部分農民一方面只是“被動參與”,即完成上面或外面計劃好的任務(要我做),另一方面是“訴說需求”,向想來調研的項目設計者和調研者反映自己存在的困難和需求,但不參與具體治理項目的規劃和決策。然而,參與的最高層次為主動參與和主動決策(我要做),即參與項目的規劃、對策分析與決策、實施、管理和監測評估,并在全過程中代表自己所屬群體的利益。[16]流動自耕農的參與式治理也應如此,能培養其主動參與的意愿,以及能夠參與整個治理決策和實施過程的能力。因此,須在兩方面予以重視。
其一,向流動自耕農“賦權”。參與式治理的核心并非簡單被動的參與,若要達到主動參與,其本身也是一種賦權過程。“賦權”意即賦予一定的權利意識和實現權利的能力。其前提是認為個體所以處于弱勢地位的本質在于缺乏基本的權利以及獲得權利的能力。因此,要讓個體主動參與治理,必先知道并擁有獲得基本權利的能力。即,“協助一個組織或社區、成員或群眾特別是窮人、婦女和其他弱勢群體,行使民主權利,系統地分析自己、家庭和社區或組織以及自然資源與社會經濟環境中的現狀、問題、需求、發展機會、制約因素和克服途徑……特別是弱勢群體真正行使自己的民主權利、平等參與和受益”。[17]具體到流動自耕農,一方面我們須培訓流動自耕農運用一些掌握“參與式敘述”的方法,即,賦予農民自己分析自身需求感受的權利,而非“被表達”,讓其自身繪制本村的資源圖、社區圖、社會資本圖、一日活動時間圖、因果關系圖,分析所在社區的階層結構、權力結構、以及自身的潛能等。例如,不受外界干擾的情況下,讓其對本村農戶類型進行分類和排序,并訴說自己排序的原因和真實需求。另外運用SWOT(Strength,Weakness,Opportunities and Threat)分析方法,讓流動自耕農自己分析在技術、資源等方面具有的優勢和劣勢,并且還存在哪些機遇和風險。整個過程都由農民自發開展討論會,自己思考和參與,不被外界干擾。
其二,加強流動自耕農的“組織化”建設。主動參與式治理的基礎在于農民自身在組織化氛圍中共同分享利益與共同協作。因此在宏觀層面上,提升流動自耕農在遷入地的組織化程度,完善該群體在遷入地農村的自組織建設,是流動自耕農在遷入地農村實現“參與式治理”的基礎。流動自耕農在正式組織層面聯系的缺乏是他們參與遷入地農村事務和活動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沒有人組織”、“個人力量太分散”等現實也成為他們放棄參與遷入地農村活動的直接因素。所以,流動自耕農的主動參與有賴于其組織化程度的提高和參與載體的完善。一方面,流動自耕農自組織能夠為該群體提供有效的參與渠道和利益表達載體,將個體參與轉變為團體參與,提升參與的效能感。另一方面,流動自耕農自組織農村治理和服務的參與,可以使其從自身的實際需求出發,為流動自耕農提供更具針對性的管理和服務,提高管理效率。流動自耕農在遷入地有相對完善的社會支持網絡和良好的社會資本,這將成為其實現組織化的有力支撐。在此基礎上,通過進一步提高組織化程度,將該群體非正式的“關系性社會資本”轉化為正式的
“制度性社會資本”,將自組織內每一個流動自耕農在公共問題上模糊的、分散的行動轉化為明確的組織行為,才能挖掘并發揮流動自耕農的參與效能。因此,應充分激活流動自耕農群體自身具備高度的鄉土認同,以及“流而不散”的社會結構,將其自身的“鄉土集體性”轉化為參與村莊公共經濟政治和文化建設的“鄉土公共性”。具體言之,充分調動流動自耕農的內生力量,在生產、生活、娛樂等領域建立起一套符合參與式治理要求的流動自耕農組織體系,如流動自耕農生產合作社、行業協會、互助組織、志愿組織、文化組織等。不僅如此,還將流動自耕農自組織與當地農民組織進行對接,共同成為促進流動自耕農參與的載體,共同構成流動自耕農治理與服務網絡,發揮流動自耕農組織在參與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綜上所述,在城市化不斷擴張的今天,流動自耕農群體的出現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并且,復合城鄉關系的特征要求我們不能靜止、孤立地看待該群體,應進行系統的研究,在綜合該群體的獨特性與復合城鄉關系模型的新特點的思考中,實現流動自耕農在遷入地農村良好的社會治理。“參與式治理”通過關注復合城鄉關系的優勢資源,以及挖掘流動自耕農群體的內生力量,激發該群體參與遷入地農村事務的自主性,提升該群體在遷入地農村的公共參與感,達到群體內部自治與遷入地農村治理的有機結合。因此,在城鄉結構不斷變革的今天,只有將新型群體的微觀群體特點和宏觀結構特征相結合,方能更有效地提升郊區農村在面對新階層參與時的治理效能,實現郊區農村的和諧治理,最終促進我國城鄉關系的良性發展。
注釋:略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習與實踐》201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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