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農村封閉格局逐步被打破,農村問題也呈現多樣性和頻發性特征,給農村建設帶來嚴峻的挑戰。國家對農村社會治理議題日益重視,在經過系列嘗試后,農村社會工作逐漸被視為推進農村社會治理的良方。在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的浪潮中,越來越多的社會工作項目進入農村地區,介入到農村社會治理的深層,為農村問題的解決提供新的路徑。我國在社會制度、村情特征等方面與國外存在較大差異,因此,我國的農村社會工作需要堅定地走本土化之路。鑒于此,本文重點分析當前我國農村社會工作發展現狀及面臨的困境。
農村社會弱勢群體亟須社工介入
從原則上講,社會工作主要應該服務社會弱勢群體,而我國最迫切需要接受服務的弱勢群體就在廣大農村。農村的貧困群體、殘疾人群體、“三留守”群體等,面臨著一系列問題與挑戰,亟須社工的介入。
然而,嚴峻的現實是,過去若干年來,相關政府部門主要是在城市推動社會工作的發展,即便是在經濟發達的廣東省,農村社會工作項目一般都被設置為專項項目,而且多以試點項目為主,因此數量極少。在社會工作項目的設置上重城市輕農村,這既跟我國由來已久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有關,也是由諸多現實因素共同決定的。比如,我國的社會工作項目主要采用“政府購買服務”模式,然而相對于城市,鄉鎮政府及其干部、村“兩委”班子難以認識到社會工作的功效,因而缺乏動力推動農村社會工作事業的發展。此外,“政府購買服務”需要一定的經濟水平作支撐,鄉鎮政府在財力上的短缺也進一步制約了社會工作在農村的覆蓋程度。再如,我國的社會工作項目一般只能由社會工作機構或社會服務機構購買、運營,而絕大部分這類機構都活躍在城市,這在地緣因素上限制了農村社會工作的發展。
社會工作專業方法需更適用農村社會
筆者曾全程參與和督導了廣州市民政局在增城中新鎮試點的農村社會工作項目,并在幾個農村實地駐村,與項目成員、村干部等共同開展社會工作服務。在實踐過程中發現,開展農村社會工作面臨的主要困境至少有以下幾點。
第一,農村社會工作項目容易受到合法性危機的困擾。相對于城市居民,村民對社會工作的認知度較低,一般不了解什么是社會工作,也不清楚什么是社工。他們往往會質疑社工的身份,因而也不會主動向社工求助。村干部也存在明顯的路徑依賴現象,他們已經形成了一套固定的工作體系,并不習慣通過社工解決問題,他們認為社工不了解農村的情況,反而會給他們造成不必要的麻煩,所以社工難以介入農村社會治理的核心事務。此外,在農村社會工作項目的設置階段,鎮政府、村“兩委”、村民等主體幾乎沒有參與其中,然而在具體服務和評估階段,卻要求他們積極配合參與,這種方式容易引起他們對項目的不信任甚至是抵觸情緒。有的村干部甚至認為社工是上級政府派來監督他們的,特別擔心社工跟村民頻繁接觸,會了解到一些關于“村莊經濟”、“村莊政治”等對他們不利的信息。
第二,有些方面的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和方法難以適用于農村社會。雖然在城市化進程中,農村家庭、家族的功能有所弱化,但農村仍然是一個人情社會。在社會工作項目開展的過程中,村民一般依據與社工私人關系的親疏而選擇相應的行動方式。這就使農村社工陷入一個典型的倫理悖論中,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要求社工不能與服務對象發生專業關系以外的聯系,然而在農村,社工僅憑專業身份又難以發動村民參與相關活動,更不必說促使村民理解社會工作的專業內涵。如果農村社工像城市社工一樣,在提供個案服務前要求案主(服務對象)簽訂服務同意書,估計很多村民都寧愿不接受社工的服務。所以,對這類社會工作專業倫理和方法如果不進行本土化的調整,農村社會工作項目也將難以有效開展。
第三,農村社會工作項目的人員流動率高。由于農村各方面條件相對較差,互聯網不通暢,交通不發達,加之跟村民之間的語言溝通存在一定障礙,這樣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對于社工尤其是年輕社工而言,很可能會導致其選擇離開。
加強對農村社會工作理論和實務的研究
促進農村社會工作可持續發展,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第一,社會工作專業要加強對農村社會工作理論和實務的研究,尤其要推動農村社會工作往本土化方向前行。當前農村社會工作領域仍屬于小眾領域,研究者不多,實踐者寥寥,這種狀況急需改變。國外的農村社會工作與我國農村社會工作差異性較大,可資借鑒的經驗并不多,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深入了解我國農村的特殊性,并在此基礎上發展本土化的農村社會工作。目前國內正在開展的農村社會工作項目,相當一部分在村莊的選擇上帶有特殊指向,比如要有少數民族特色,或者具有較多歷史古跡等旅游資源,或者要位于城郊,或者工業化程度較高、經濟較發達等。在這些“特殊村莊”開展的農村社會工作項目,可能是很成功的,但因其村莊的特殊性,這些項目積累、總結出來的模式、經驗卻并不一定可以推廣到全國為數眾多的“普通村莊”。因此,亟待學界探索出一套適用于這些“普通村莊”的社會工作模式。
第二,相關政府部門應增加農村社會工作項目的數量和每個項目的經費額度。從當前農村社會工作實踐來看,設置農村社會工作項目時,如果僅聚焦在自然村,則輻射的人群較少,難以發揮資源的最大效用,但如果以鎮為單位,在服務村落數量眾多、各村服務指標繁重的背景下,則容易產生追求服務數量而難以兼顧服務質量的問題。因而未來的農村社會工作項目最好能以行政村作為服務單位,這更有利于提升社會工作服務的成效。
第三,相關政府部門應大力孵化和培育專門的農村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比如廣東省目前已有1000多家社工機構,除極少數專門提供殘障、婚戀等專項服務外,其余大多數社工機構都是綜合性、“全能”型的。機構之間沒有適當分工,“趨同化”嚴重,既造成惡性競爭,又明顯不利于社工機構和社工服務走向專、精,形成特色和品牌。我們建議把社工機構分成兩大類:一是綜合性、“全能”型的社工機構,二是提供專項服務的社工機構。相關政府部門應該通過制定和實施某些特殊政策,引導多數社工機構向專項服務型機構發展。鑒于全國行政村達70萬個左右,農村困難人群數以億計,相關政府部門應大力孵化和培育專門提供農村社會工作服務的機構,尤其要鼓勵和提倡社會工作者直接到鎮和行政村成立社工機構。
(作者單位:華南農業大學公共管理學院社會工作系;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社會學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社會科學網-中國社會科學報2017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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