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村級公益事業角度
農村稅費改革終結了2600多年的“皇糧國稅”,徹底減輕了農民負擔。這項改革,是著眼于國家與農民的關系,基本取消了農民對國家的稅負義務;同時,必須明確的是,在集體與農民的關系方面,并沒有從制度上取消農民對集體的義務,過去用于村級公益事業建設的“三項提留和兩工”制度,改革為“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農民對集體仍必需承擔一定的義務。那么,為什么不徹底取消農民對國家和集體的資金勞務義務,讓農民“零負擔”呢?
從公共財政(公共資金)理論看,公民是應當承擔對國家和集體的義務的,農民也不例外。公共事務所需資金,必須通過一定的途徑來籌集,以滿足公共產品建設成本的需要;籌集的渠道,一般是通過稅收方式。因此,無論是市民還是村民,在理論上都是有向國家(或集體)繳納稅費的義務的,正如俗話所說,“羊毛出在羊身上”。公共財政理論中最基本的邏輯,就是“有收有支”,沒有“收”就無從“支”。
為什么我國通過稅費改革基本取消了農民對國家的稅費義務呢?這是因為,我國農民人多地少,農戶農業經營收入非常有限,加上財產性收入、轉移支付收入、務工收入,總收入也仍然不高,預計2017年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剛剛能夠達到13000元。這樣的收入水平,用于農民自身生活生產,確實還不寬裕,如果再承擔對國家的稅費義務,就更加捉襟見肘。從世界各國的通常情況看,普遍采取對農民低稅負的政策,尤其是多數國家都取消了專門針對農業(土地)的稅負。因此,我國農村稅費改革時也宣布廢止了《農業稅條例》,這樣就基本取消了附著在土地上的對國家的稅費義務。
農民對集體的資金勞務義務,是否也可以完全取消呢?筆者分析認為,這主要取決于兩個方面,一是農民是否具備承擔對集體義務的經濟能力,二是如果完全取消,國家財政是否具備完全承擔農村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投入的能力。從第一個方面看,基本取消農民對國家的稅費義務后,農民的負擔已經較輕。按2017年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000元推算,如果其中1%(即130元)用于支付集體公益事業建設成本,應該說這個負擔是普遍可以承受的。從第二個方面看,本世紀以來,我國不僅取消了農業稅,而且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體系逐步建立健全,可以說,財政的陽光逐步普照農村。但是,必須看到,國家財政實力依然有限,并不具備完全承擔農村集體公益事業投資的能力。而且,從世界各國的情況看,也沒有哪一個國家完全承擔了對農村建設的全部責任,即便是在高度發達的美國,據有關統計數據,其財政承擔的農村建設投資比重約為90%,農場主仍然承擔了約10%的農村公共設施建設成本。所以,完全取消農民對集體的義務,不僅理論上是不應當的,而且實際上也是不可行的。這就是稅費改革前實行“三項提留和兩工”制度,稅費改革后實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而不能徹底取消村民對集體的資金勞務義務的基本原因。
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標準該如何把握呢?高一些好還是低一些好,還是適中為好?這個問題很重要,也要從兩個方面分析,一是農民的經濟承受能力,二是公益事業建設的需要。從第一個方面看,把籌資籌勞限額標準控制在可支配收入的1%以內,應該說大致上是合理的。而且需要說明的是,籌資籌勞限額標準,并不等同于實際籌資籌勞數量。比如,籌資限額標準為100元,經農民一事一議,可以籌80元,也可以籌50元等等。從第二個方面看,我國村內基礎設施普遍薄弱,歷史欠賬較多,建設需求很大。按照村級公益事業“民辦公助”的原則,如果以村級自籌、財政獎補各占一半推算,以一個項目建設資金需40萬元為例,村級應積極籌措到20萬元,其途徑包括村民籌資籌勞、村集體投入、爭取社會捐資贊助等,在此基礎上,財政給予獎補20萬元,40萬元資金勞務籌齊后,即可啟動該項目建設。
這里想特別指出的是,筆者研究認為,村民籌資籌勞如同市民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公民應盡的合理負擔;合理負擔并非越低越好,應當根據公民經濟承受能力和公益事業建設需要而合理確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7]17號)明確要求,“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合理確定籌資籌勞限額,加大財政獎補力度。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籌資籌勞開展村內基礎設施建設”。總起來說,村級公益事業建設需要多方給力,只有千方百計多渠道“化緣”,才能盡量滿足實際建設需求,才能逐步實現鄉村振興目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新鄉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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