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山西省孝義市先后出臺制定了農村集體“1+8”制度辦法。根本目的就是要扎緊、扎牢、扎實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的籠子,但是,制度的籠子只是解決了“如何做”、“怎么做”的問題,“誰來做”的問題依然突出。
三大問題待解
機構人員短缺。一方面,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名存實無。在2002年鄉鎮機構改革時,鄉鎮農經站與財政所、統計站、企業辦公室合并為鄉鎮財經中心,又于2010年鄉鎮機構改革時歸并到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幾經改革歷程,鄉鎮農經站僅僅是習慣性稱呼、叫法,已經根本沒有名稱、編制、印章等必要的工作要素了。在2009年全市農村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度之后,依托鄉鎮農經站成立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為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機構。事實上,既沒有機構,也沒有編制,更沒有固定的工作人員。
另一方面,農村會計隊伍不穩定、不固定,會計待遇兌現困難。農村會計隊伍隨著農村基層換屆而隨意調換,同時,農村會計工資待遇低微,與農村“兩委”主干工資待遇形成極大反差,甚至出現工資兌現困難,長期掛賬無力支付結算。
監管職能缺失。由于歷史體制機制的原因,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僅僅停留在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業務艱難運轉層面,久而久之,形成了目前的“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顧此失彼”的工作格局,監管職能的發揮力不從心。
頂層設計滯后。目前,對農村集體“三資”實施的審計依據仍然是1996年出臺的《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暫行條例》和2002年制定的《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規程》。這些條例和規程都是在農村財務沒有實行委托代理的背景下出臺的,而且近幾年農村集體經濟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比如新農村建設安置房工程、農村新型社區物業管理,等等,都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另外,對于違反農村財務管理制度的標準、尺度以及涉及資產、資源業務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帶來不良后果甚至由于審核把關不嚴等原因進行責任追究時,沒有政策依據。
完善機制體制
健全完善機構隊伍,理順管理體制。一方面,完善鄉鎮農經管理機構,成立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固定工作人員建議一般應在6-9人,且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能。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實行條塊雙重領導,編制、經費、辦公受鄉鎮屬地領導,業務流程、培訓、考核與制度執行受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統一領導。另一方面,盡快解決農村會計薪酬待遇問題,以進一步穩定、固定最基層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隊伍。
盡快修訂完善出臺《審計條例》與《責任追究辦法》,做好頂層設計。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盡快修訂完善出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辦法》等條例法規,以滿足、指導基層解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委托代理過程中責任追究辦法。
作者單位:山西省孝義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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