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孝義市結合近幾年開展的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專項清理整治工作和全市鄉村治理改革探索進程的推進,先后出臺制定了農村集體“1+8”制度辦法,扎緊、扎牢、扎實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的籠子。但是,制度的籠子只是解決了“如何做”“怎么做”的問題。“誰來做”的問題就很明顯地擺在了我們面前,急需解決體制機制問題。
機構人員短缺。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名存實無。在2002年鄉鎮機構改革時,鄉鎮農經站與財政所、統計站、企業辦公室合并為鄉鎮財經中心,又于2010年鄉鎮機構改革時歸并到鄉鎮便民服務中心。幾經改革歷程,鄉鎮農經站僅僅是習慣性稱呼、叫法,已經根本沒有名稱、編制、印章等必要的工作要素了。在2009年全市農村財務實行委托代理制度之后,僅僅以發文件的形式規定“依托鄉鎮農經站成立農村會計服務中心為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機構”。事實上,也是勉強成立的鄉鎮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機構,既沒有機構,也沒有編制,更沒有固定的工作人員。截至2016年12月底,鄉鎮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機構共有工作人員65名。5人以上工作人員鄉鎮僅有4個,其余13個鄉鎮均為5人以下工作人員。
會計隊伍不穩定,待遇難兌現。農村會計隊伍隨著農村基層換屆而隨意調換,出現“一朝天子一朝臣”怪象。同時,農村會計工資待遇低微,與農村“兩委”干部工資待遇形成極大反差,甚至出現工資兌現困難,長期掛賬無力支付結算。
監管職能缺失。由于歷史體制機制的原因,鄉鎮農經管理機構僅僅停留在農村會計委托代理業務艱難運轉層面,久而久之,形成了目前的“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顧此失彼”的工作格局,監管職能的發揮只能是力不從心、心有余而力不足。
頂層設計滯后。目前,對農村集體“三資”實施的審計依據仍然是農業部印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暫行條例》和《山西省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規程》。這些條例和規程都是在農村財務沒有實行委托代理的背景下制定出臺的,而且近幾年農村集體經濟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比如新農村建設安置房工程、農村新型社區物業管理等等,還有,農村財務委托代理向資產、資源方面延伸之后涉及的農村集體資產、資源處置和農村基層清產核資的規范性程序等等,都沒有明確的政策依據。另外,對于違反農村財務管理制度的標準、尺度以及涉及資產、資源業務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帶來不良后果甚至由于審核把關不嚴等原因進行責任追究時,沒有政策依據。
筆者認為,一方面應健全完善機構隊伍,理順管理體制。本著“恢復農經管理監管職能”“管理與審計分離”“崗位職責人員匹配”的原則,成立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內設委托代理、合同管理、審計監督、農村會計管理、農村集體產權流轉交易、檔案管理、綜合辦公等機構。鄉鎮農村經濟管理站實行條塊雙重領導,編制、經費、辦公受鄉鎮屬地領導,業務流程、培訓、考核與制度執行受市級業務主管部門統一領導。盡快解決農村會計薪酬待遇參照農村“兩委”干部待遇問題,以進一步穩定、固定最基層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隊伍。同時,逐步有效探索推行農村會計準入制、聘任制、薪酬制、任期制、培訓制、考核制“六機制”管理模式,加快農村會計職業化、專業化、規范化管理步伐。另一方面加快頂層設計。結合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的專業性、多樣性與現實需求性,省級業務主管部門應盡快修訂完善出臺《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條例》與《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責任追究辦法》等條例法規,以滿足、指導基層解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和委托代理過程中涉及的職責、責任與監管之間存在摩擦矛盾、推諉扯皮的責任追究辦法。
作者單位:山西省孝義市農村產權交易中心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2018年第3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