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項決定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職權。筆者在縣級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多年,擔任過四屆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參與和見證了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探索和實踐,總體覺得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還存在一些薄弱環節,有待進一步加強。
一、問題和現狀
(一)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制度已基本建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正是人民主權的直接體現。近年來,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相繼出臺了關于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地方性法規或規定。就我縣而言,也于2009年11月24日在縣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上審議通過了《龍山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規定共27條,從內容、程序等方面對如何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作出了規定。
近年來,特別是十六屆人大以來,我縣人大常委會緊緊圍繞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大局,對事關全局性、根本性、長遠性的事項,適時審議,共作出關于邊區中心醫院項目擴征并調整用地規劃、支持縣信用聯社改革組建農村商業銀行、龍山縣鄉鎮區劃調整等決議決定80余項,推動了全縣經濟社會的發展。重大事項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已逐步走向規范。
(二)重大事項的內容范圍難以界定。雖然憲法和法律對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作出了規定,但在實際操作層面存在內容范圍難以界定的情況。一是憲法第104條、地方組織法第8條、第44條均對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討論、決定本行政區域內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項作出了規定,但都相對籠統和原則。二是各地方縣級人大常委會對重大事項的界定作出了積極的實踐和探索,但并無成型或者成熟的做法值得借鑒。三是我縣人大常委會在規范重大事項決定權上也進行了有益嘗試。2009年出臺的《龍山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規定》第五、第六、第七條共從33個方面規定了應分別向縣人大常委會提請、報告和備案的事項。盡管規定得較為詳細、具體,但實際操作起來仍然有不少難度。譬如《規定》第五條第十款規定“縣人民政府重大財政性舉債事項”,第十一款規定“涉及城市規劃、功能、發展方向及總體布局等方面的重大變更方案”應提請縣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但何為“重大”,就不好把握。
(三)行權過程有流入形式之傾向。雖然各地縣級人大常委會在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方面作了積極努力,但效果不盡人意。一是認識不到位。認為黨委作出了決策,政府去執行就可以了,沒必要再由人大討論決定。這種觀念不僅在社會上普遍存在,就連一些工作在人大的同志也有同感,甚至擔心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會被誤認為向黨委要權、與政府爭權,擔心得不到黨委、政府的支持,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愿充分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二是操作過程中缺乏剛性監督。首先,提請不提請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主動權不在人大,往往需要人大常委會作出了決定才能應對上級政府或其他部門的就提請,譬如本級財政預算調整方案,向銀行貸款或其他融資需財政作擔保,等等,這類事項就提請得較為主動。其他事項則不夠主動,譬如前幾年我縣在實施岳麓大道入口處土司龍城項目時,就沒有經過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的程序,結果違反了縣城規劃,被上級部門叫停,造成了經濟損失和負面影響。其次,對重大事項決定執行情況的監督力度不夠。往往是決定前熱情很高,通過后跟蹤監督關注不夠,導致決定沒有發揮出指導實踐、推動工作應該具有的作用。三是人大常委會自身充當“老好人”角色。認為政府提請討論決定的事項大多已經黨委決策討論過,人大沒必要認真,只要走走程序而已。
二、對策與思考
如何切實推進縣級人大常委會重大事項決定權建設,筆者結合自己多年來對人大工作的感悟和思考,提出如下淺見,與大家商榷。
(一)加強黨的領導是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的保障。中國共產黨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做好新形勢下包括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在內的人大工作,必須加強黨的領導。其實,把重大事項交由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與加強黨的領導也并不矛盾。通過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可以把黨的主張變成人民的意志,充分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憲法精神,同時,又能夠最大限度地得到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參與和配合,最終達到推動工作的目的。
(二)健全完善制度是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基礎。上級人大常委會要切實加強對縣級人大常委會討論決定重大事項制度建設的指導。縣級人大常委會要高度重視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制度建設。要在現有基礎上適時出臺、修訂完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的地方性法規或者規定,切實做到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建立工作機制是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關鍵。建立和完善落實重大事項決定權的工作機制,需要從行權過程的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決定實施、決定實施的監督、反饋等環節入手,切實建立起黨委、人大、政府協調機制,討論決定機制,決定實施機制和監督、反饋機制等,確保各種機制科學合理,各個環節有章可循。
(四)加大監督力度是縣級人大常委會行使好重大事項決定權的重點。筆者認為,人大常委會可以把重大事項決定權與監督權緊密結合起來,充分發揮監督的效力,運用法定監督手段進行督辦,保證人大常委會決定的有效實施。當然,對于落實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可以通過反饋機制,了解情況,提出改進意見。缺乏監督,行使重大事項決定權就會成為一紙空談。
(作者系龍山縣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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