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稅費改革時,為完善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機制,取消“村提留”和“兩工”,探索建立了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2007年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農業部《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管理辦法》。2017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農村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充分調動農民參與積極性,合理確定籌資籌勞限額,鼓勵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籌資籌勞開展村內基礎設施建設。黨的十九大報告提出了新時代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加快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的宏偉藍圖。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有關精神,完善村民一事一議制度,引導億萬農民擼起袖子加油干,建設宜居宜業的幸福美麗新家園。
按照國辦發[2007]4號文件規定,各省級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區提出籌資籌勞的限額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布施行。合理設定一事一議籌資籌勞限額,是開展村民一事一議和農民負擔監管的基礎。設定籌資籌勞限額標準的目的,是為了引導村民出資出勞參與村級公益事業建設,同時,便于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管工作。通過一事一議方式,按照村民意愿,在限額標準以內進行的籌資籌勞,是村民對集體公益事業應盡的義務,屬于合理負擔;未嚴格履行一事一議程序,違背村民真實意愿,突破限額標準進行的籌資籌勞,超出了村民的經濟承受能力,屬于不合理負擔。對于合理負擔,應當引導村民積極投入,對集體公益事業盡到應盡的義務,促進村級公益事業健康發展;對于不合理負擔,監督管理部門必需加強監管,及時查處,予以糾正。
自實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制度以來,為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多數省份把籌資籌勞限額設定在較低的標準。特別是,一些省份多年來一直保持15元的籌資限額標準,目前已經不符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不利于村級公益事業建設有序發展。一些地方反映,籌資籌勞限額標準偏低,為了籌足公益項目建設所需資金,有的采取一次籌集兩年資金、下年不再籌資的辦法。在籌資籌勞限額標準偏低的情況下,也不利于農民負擔監管工作開展。有的地方,村民根據實際需要,經過一事一議民主議定,突破限額標準開展了籌資籌勞,雖然違反了限額規定,但卻是村民的真實意愿。這種情況,農民負擔監管比較被動。如果默許,政策規定就如同虛置;如果糾正,村民意愿則得不到尊重。因此,合理確定籌資籌勞限額標準是當前的一項必要工作。
一些省份曾經以農民人均純收入的1%作為一事一議籌資限額標準,但是由于不是絕對數額,不夠直觀,可操作性不強。各地反映,把籌資限額控制在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以內比較合理。既有利于村級公益事業建設,也符合現階段農民的實際承受能力;為了便于操作,應明確籌資限額標準的絕對數額。據調查研究,一事一議籌資限額占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控制在0.5%至1.0%之間,較為適當。一些地方,一事一議籌資限額占農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過低,只有0.1%左右,應按照中央有關精神和國辦文件規定,修訂完善一事一議籌資限額標準。鼓勵農民對直接受益的鄉村基礎設施建設投工投勞,讓農民更多參與建設與管護。切實發揮農民在鄉村振興中的主體作用,把鄉村建設成為幸福美麗新家園。
作者單位:農業部經管總站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經營管理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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