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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樹同:現代熟人社會背景下鄉村糾紛解決的策略選擇與證成

[ 作者:馬樹同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5-18 錄入:王惠敏 ]

摘要:社會轉型期,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外出,鄉村形成了以留守老人為主體的“現代熟人社會”。在這一社會形態中,傳統的大家庭解體,個體化的小家庭不常駐于村,常駐村民糾紛、傳統的家庭婆媳糾紛都趨于減少。同時,在新農村建設中,鄉村出現了因土地征收引發的新型村民糾紛。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市場經濟的強力沖擊,村民在糾紛解決策略的選擇上,呈現出明顯的“分層”特性,這是鄉土民情與現代司法碰撞之后,村民對糾紛生態環境的理性回應。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為國家對鄉村糾紛解決的回應,必須立足鄉村的本土資源,因時、因勢、因地而為。

關鍵詞:社會轉型;鄉村糾紛;熟人社會;鄉土人情

一、問題的提出

費孝通先生認為,中國農村是“熟人社會”。在傳統的鄉村社會中,由于生活空間的封閉性,村民生于斯死于斯,彼此熟悉而不存在陌生人。在“熟人社會”中,糾紛的解決自有一套方式,“鄉土社會秩序的維持,在很多方面和現代社會秩序的維持是不相同的。鄉土社會可以說是一個‘無法’的社會,因為鄉土社會是一個‘禮治’的社會。”)社會轉型期,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城鄉流動性加大,形成了以留守老人為主體的“熟人社會”。同時,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現代科技的迅猛發展,市場經濟的強力沖擊,鄉村傳統的大家庭開始解體,年輕一代的個體意識增強,鄉村糾紛的類型及其解決方式隨之改變。村民在糾紛解決策略的選擇上,不再固守“熟人社會”的禮俗規則,而是在現代司法與傳統民情的碰撞中做出理性選擇。

中國鄉村的區域化差異大,社會轉型在不同區域鄉村的反映大為不同。為了洞察社會轉型背景下鄉村性質的變化,了解當下鄉村糾紛解決策略選擇的決定性因素,還原鄉村糾紛解決的現實圖景。筆者選取Y市C鄉Z村作為調研對象,進行了為期兩個月的調研。受大多數受訪對象文化程度較低的限制,筆者主要通過深度訪談的方式,收集該區域鄉村糾紛解決的第一手資料。筆者調研的Z村交通便利,既具有傳統鄉土社會的特性,又有社會轉型期特定區域鄉村共通的問題,而且筆者出生于Z村,具有調研的便利性,這也是筆者選取其作為調研對象的主要緣由之一。現代鄉村糾紛解決的研究,在關注鄉村區域差異性的同時,還需要注意村落居住主體的變化,因為糾紛的解決,說到底就是協調人的社會關系。

二、“現代熟人社會”糾紛的現實圖景

傳統的鄉土社會原本就是一個熟人社會,在這一社群中,人與人之間相互熟悉,交情、關系重于權利,村民間糾紛解決依靠的是村規民約、禮俗規則。今天的鄉村已是一個以行政村為單位的“半熟人社會”。在賀雪峰教授看來,“半熟人社會”具有三大基本特征:第一,村莊社會多元化,異質性增加,村民之間的熟悉程度降低;第二,隨著地方性共識的逐步減弱或喪失,村莊傳統規范越來越難以約束村民行為;第三,村民對村莊的主體感逐步喪失,村莊越來越難以僅靠內部力量來維持基本的秩序。吳重慶先生在考察農村社會變遷的基礎上提出“無主體熟人社會”概念,認為村民之間人際關系高度熟悉并不是構成熟人社會的充要條件,熟人社會的形成,還取決于農村社區“主體”成員的常在。

在現代化的過程中,中國農村鄉土特性逐漸褪去,費孝通先生筆下的熟人社會已然成為一個特定概念,賀雪峰教授提出的“半熟人社會”和吳重慶先生所界定的“無主體熟人社會”都揭示了社會轉型期中國農村特有的現代氣質。但筆者調研的農村,屬于西海固地區,該區域的村民關系,很難以“半熟人社會”或“無主體熟人社會”概念所概括。

筆者調研的Z村是一個行政村,下轄三個自然村。Z村距離鄉政府1公里、縣城25公里,交通便利。村內川臺地居多,坡地較少,共有352戶1235人,是一個純漢族村。現有勞動力728人,其中小學文化100人,占總勞動力的13.7%;初中文化455人,占總勞動力62.5%;高中及以上文化173人,占總勞動力23.8%。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Z村年輕人開始奔向東南沿海城市務工,興起了一股外出務工潮,至今方興未艾。隨著鄉鎮經濟的發展,小城鎮的建設,村子周邊的務工機會逐漸增多,年輕一代外出務工區域也發生了變化,除了去往一些經濟發達的大城市外,也有部分年輕人選擇在村子附近打零工,這種務工方式正是黃宗智先生所言的“半工半耕”的生存邏輯。

不管何種方式的外出務工,都導致村子中常住人口的大大減少,留守老人和孩子成了村子的生活主體。孩子的世界簡單而純真,不會成為村落糾紛的真正主體,年輕人外出務工,對村子事務不產生或者難以產生實際性的影響。所以,在當下的Z村,對村落秩序真正產生作用的就是留守老人。他們年齡在50歲以上,有著共同的生活經歷,曾經在一個生產大隊掙過工分,彼此熟悉,他們日常的生活關系符合“熟人社會”的特質。但他們只是村民中的一部分,很難說和費孝通先生所謂的“熟人社會”一樣。同時,留守老人作為村落常住人口的主要群體,他們分享著共同的地方性共識,傳統的禮俗秩序對他們依然發生作用,這也就難以等同于賀雪峰教授所主張的“半熟人社會”。

那么是否構成吳重慶先生所說的“無主體熟人社會”呢?“無主體熟人社會”這一概念形成的前提條件是:村落中老人傳統權威式微,青壯年日漸成為農村社會生活的主體,但大量青壯年在農村生活中長期不“在場”,導致了農村社會主體的缺失。在Z村,年輕一代外出務工,與留守老人在家庭組成上存在兩種情形:一種是不分家,一種是分家。在中國農村,家庭結構已經發生了變化,家庭的功能從一個為了集體生存而奮斗的法人群體演化成為個體成員提供幸福的私人生活小港灣,個人主義得到伸張,中國社會呈現出一種個體化的趨向。筆者看到的情形是,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在婚后選擇了獨立生活,與父母分家。這樣,在分家獨立生活的年輕人家庭,父母權威明顯不再。但父母家庭中的事務,顯然也是父母說了算,老人權威依然存在。所以,在留守老人為主體的農村社會中,很難說存在“無主體”的情形。筆者將這種既有傳統“熟人社會”特性,又有“無主體熟人社會”性質的鄉村社會關系稱為“現代熟人社會”。

“現代熟人社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村落常駐村民相互熟識度高,遵守共同的地方性共識,村民間的日常生活符合傳統的“熟人社會”關系;第二,婚后與父母分家,外出務工的年輕人是村落中的非常駐村民,是農村生活中缺失了的主體,他們與常駐村民之間是一種“半熟人”關系,周期性地呈現熟人社會特征;第三,村落常駐村民并不必然是鄉村生活的真正主體,在核心家庭中,父母權威依然,夫妻家庭中,老人分家獨居,都構成村落生活的主體;在主干家庭中,父母權威式微,夫妻家庭中,獨立生活的小夫妻擁有自己生活自主權,是村落生活的真正主體,但他們常年外出務工,在村落日常生活中不“在場”,符合“無主體熟人社會”特征。

鄉村生活格局的變化,必然引起鄉村糾紛類型、特征,及其解決方式的改變。在“現代熟人社會”中,鄉村糾紛表現出以下特點:

(一)常駐村民糾紛的擱置與容忍。

在Z村,很少有年輕村民完全依附于土地,他們或者選擇去大城市務工,或者在鄉鎮附近做一些零工,常駐村民就剩下了年老幼小者。在留守人員中,老人是最主要的群體,他們從出生就一直生活在這個村莊,對村莊的風土人情早都熟悉于心。在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外出的今天,留守老人彼此間的依靠和幫助程度越來越高,即便偶有糾紛發生,也很少發酵成難以調解的矛盾。z村村委會主任告訴筆者,“現在村民糾紛明顯減少,村子里就剩一幫老頭老太太和娃娃了,吵不起來,有矛盾了,放一放,忍一忍也就過去了。”這就是“空心”鄉村糾紛的現狀,因為常駐村民主體的特殊性,鄉村糾紛在村民的相互容忍中被擱置,村民糾紛明顯減少。

有這樣一則案例:一年輕村民在外務工幾年后,回到村子建了一個木材加工廠,工廠就設在村子變壓器的旁邊,離最近的村民院落僅一墻之隔。每天早上木材加工廠的機器工作時,產生的廢氣會彌漫整個村莊。筆者和離廠子最近的幾戶人家交談,問他們木材加工廠的污染這么大,怎么不抵制?幾位當家人(他們的年齡都在60歲以上)的意見出奇一致:“都是一個村子的,抵制啥?也就每天早上一會兒的時間,影響不大,他們還說,木材加工廠設在他們家附近只是暫時的,加工結束后就撤走。”雖有矛盾的現實沖突,但卻沒有實際需要解決的糾紛。離工廠最近的兩戶人家,因為女兒都已出嫁,不在身邊,兒子都在外地工作,不存在分家的情況。在這樣的家庭結構中,在外工作的子女按照“陌生人社會”的生活法則生活,在家的父母則按照“熟人社會”的規則生活,不同的法則有交流,但卻互不干涉。筆者了解到:這兩戶人家在外工作的兒子認為木材加工廠對父母的身體,村莊的環境產生了不利影響,應該告訴工廠負責人或者直接去找政府投訴,但都被他們的父母攔了下來。在這里,筆者看到:年輕一代并未完全成為村子的生活主體,他們對常駐村民糾紛的解決并不能產生實際影響,父輩們解決糾紛秉承的是他們熟悉的規則,“他們以相互的容忍將糾紛予以化解,這并不是‘熟人社會’中道德輿論的壓力,”而是村民對傳統禮俗秩序的自覺遵守,是地方性共識下村民行為的自我規范和約束。

(二)家庭婆媳糾紛的減少與削弱。

在“現代熟人社會”中,一方面,越來越多的年輕人在婚后選擇另立門戶,和父母分家,過自己的小日子;另一方面,很少有年輕人再像他們的父輩一樣,終生耕作于田地,外出務工成了他們主要的選擇。這樣,在分家和外出務工的雙重影響下,年輕人與父母相處的時間少之又少,傳統的家庭婆媳糾紛在鄉村糾紛中的比重明顯下降。用村民的話說,“現在和兒子兒媳不住在一起,大部分時間還都在外面忙活,也就過年能在一起幾天,彼此和親戚一樣客氣,哪來的什么矛盾。”

家庭婆媳糾紛的減少與家庭結構變化是緊密相連的。在Z村,由一對夫妻及其未婚子女組成的核心家庭是最主要的家庭結構。同時,由于分家時間的提前,也有越來越多的“夫妻家庭”出現,即一個家庭只有夫妻二人。不管是核心家庭還是“夫妻家庭”,婆媳矛盾存在的空間都被解體。由于農村養老保障機制的缺失和“小兒養老”的傳統習俗,在Z村由小兒子夫妻及其未婚子女與父母組成的主干家庭還是家庭結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這部分家庭中,年輕夫婦大都外出務工,留下老人和孩子,婆媳沒有長期共處的時間,矛盾自然也就減少。由已婚兄弟及其未婚子女或沒有未婚子女而與父母一起生活組成的聯合家庭在z村已經不復存在,曾經容易發生婆媳矛盾的家庭結構解體,婆媳糾紛缺乏產生的空間和時間,婆媳糾紛已經不是鄉村糾紛的主要類型。蘇力先生曾指出,“隨著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國農村最常見的糾紛已經不再是家長里短、婆媳糾紛。目前中國農村人民法庭審理調解的案件已經不完全是傳統農業社會中的糾紛,至少其中相當大的一部分都有明顯的現代化因素。當然,家庭婆媳矛盾的減少只是在時間縱向比較上而言的,在鄉村社會中,主干家庭還將長期存在,家庭婆媳矛盾依然是一種無法規避的糾紛類型。

(三)新型糾紛的顯現與存在。

土地糾紛是近年來農村社會發展中出現的新型糾紛。隨著新農村的建設和城鎮化的快速推進,農村土地的非農價值日益增大,因土地征遷而引發的糾紛在農村糾紛中開始顯現。由于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保障,而且土地問題往往涉及較大的經濟利益,因此,土地爭議往往更具有對抗性和持久性。在Z村,年輕人對土地的依附性越來越低,很少有人將土地的收成作為家庭收人的主要來源。父輩們的年齡漸漸不允許他們在土地上過多地耕種,土地似乎變得對村民無關緊要了,事實果真如此嗎?田地雖有荒蕪,但土地的潛在價值卻大大增加,土地糾紛的對抗較之以前更為激烈。

調研中,筆者恰好遇到Z村修建村路。Z村是一個依山而建的村莊,村民在山坡上分層建筑自己的院落。大體來說,從山頂到山底共有三層,每層也不完全在一個水平線上,可以說是錯落有致。山下,有一條省道從平川中穿過,村子的中間,也就是半山腰有一條村民自己修建的土路經過,平時出行倒也方便,但雨天泥漿滿地,旱時塵土飛揚,村民行走多有困擾。在村村通公路的政策指引下,Z村也開始修建柏油村路。修路就會涉及征地補償,在傳統的鄉土社會中,村民院落周圍除了產權明確的土地外,往往還存在一部分產權不清的公共地帶。平日,這種公共地帶無人問津,但在征地修路,政府給予補償時,公共地帶的權屬爭議就突顯出來。

趙世民與趙世元之間的土地征收補償糾紛就是這一現實的生動寫照。趙氏兩兄弟的莊院比鄰而建,新修的村路由他們莊院的頭頂穿過,占去了他們兩家的一塊公共地帶,在簽補償協議時,兄弟倆為此爭執不下,村委會協調也未能解決。最后,趙世民一紙訴狀將其弟趙世元起訴至法院,法院判決趙世民與趙世元按照6:4的比例分割公共地帶,兄弟兩人依據法院判決簽訂了補償協議,但矛盾并未就此結束。兄弟兩家自此反目成仇,互不來往,法律上的支持并未解決生活中的尷尬,鄉土社會生活格局的維護與穩固有其自身的法則,國家法律的介入解決了表面的利益沖突,但卻無奈于鄉土社會關系的深層博弈。這是社會轉型期鄉村糾紛解決必須面臨的割裂,直至熟人社會特質的完全褪去,法律規則深入人心。

三、“現代熟人社會”背景下鄉村糾紛解決的策略選擇

調研中,筆者發現村民在糾紛解決策略的選擇上存在著明顯的“分層”。首先,常駐村民,也就是留守老人,在日常生活中重人情,尊習俗,認可鄉規民約,在糾紛解決策略上他們傾向于和解或調解。其次,在鄉村主干家庭中,年輕媳婦的個體化意識越來越強,很少有年輕媳婦跟公婆一起生活,她們大都隨著丈夫一起外出務工。主干家庭只是形式上的存在,婆媳之間缺乏矛盾產生的時空條件,即便發生糾紛,也多以和解或調解的方式解決。最后,外出務工的年輕人,雖缺位于村莊日常生活,但受現代城市生活影響,他們有明顯的權利保護意識,在糾紛解決策略的選擇上,他們更偏向于訴訟。

(一)和解與調解。

糾紛的和解與調解主要發生在兩種場域:熟人社會或家庭內部。熟人社會中,面子有價,鄰里有情,村民的熟知度高,每天抬頭不見低頭見,為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傷了和氣是不值得的。特別是在留守老人為主體的“現代熟人社會”中,共同經歷的歲月已能夠化解他們之間的恩恩怨怨,在孤寂的鄉村中,他們彼此溫暖,相互依靠,偶有矛盾,也就私下和解或調解了。矛盾之后,他們還是老兄弟、老姐妹。家庭內部矛盾還深受“家丑不可外揚”思想的影響,家庭內部的矛盾或是自行和解,或是經人調解,很少有人選擇訴訟。即便是不經常在村的外出務工青年,他們在家庭矛盾解決策略的選擇上也傾向于和解或調解。

和解與調解在村民糾紛解決中,都具有一定的溫和性,對抗性不強,都是在糾紛主體合意下自愿解決糾紛的方式。相比較而言,村民在糾紛解決策略的選擇上,更傾向于調解,這主要是由于“現代熟人社會”村民糾紛特質使然。

首先,在留守老人為主體的“現代熟人社會”中,調解具有天然的適用空間。在留守老人這一群體中,由于共同的生活經歷,穩固歲月中結下的感情,是他們共同的心愿。安定、有序、和諧的社會秩序大于權益上的紛爭,情感上的分裂。村民對“地方性知識”有共同的認知,容易達成共識而又能消解感情上的對立。在這種社會形態中,最理想的糾紛解決方式是:既能維護權益,又不傷害感情,調解無疑最具有這一特性。

其次,村莊民風淳樸,有適用調解的社會民情。C鄉司法所所長的一席話,讓筆者特別有感觸。他說,調解在C鄉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大,其中最主要的一個原因就是C鄉百姓淳樸,好說話,有矛盾了,把法律、人情講一講,也就過去了。在市場經濟、現代科技等因素的影響下,民眾的價直取向多元化,信息接收,法律知識的傳遞越來越便捷,民眾的法律意識明顯提高,但在C鄉,百姓還是傳承了鄉土社會的淳樸性格。這種性格本質上是對鄉土社會規則的認可和尊重,進而形成了一種生活習慣,這種習慣并沒有因為社會的現代化而改變。這一性格或者說生活習慣體現在糾紛解決上就是:調解成了村民解決糾紛的首要選擇。

最后,調解是諸多糾紛解決方式中成本最低的,符合村民糾紛解決策略選擇的心理預期。在糾紛解決策略的選擇中,村民是“理性的經濟人”,成本是他們考慮的重要因素。鄉村糾紛非常瑣碎,司法程序并不能完全適應鄉土社會的現實需要。通過訴訟解決糾紛,首先得有充分、確實的證據,這在村民糾紛中顯然是缺少的。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糾紛,要求村民必須尋找支持自己主張的證據,這與村民生活的習慣和經驗不符,他們費盡周折所找到的證據也未必能支持他們的主張,因為法律上的事實和客觀事實并不一定等同。而在尋找證據的過程中,在村莊既定的空間范圍內,將會牽扯到其他人的生存利益或血親人緣,這可能不但不能解決問題,反而會引發其他的矛盾。這對處于“熟人社會”中的村民來說,代價太大,因為村民除了關注糾紛本身,還關心糾紛解決后村莊生活的狀態,他們希望既能有效解決糾紛,又不破壞鄉土社會既有的人情關系,調解恰好具有這樣的特性和功能。

(二)訴訟。

在村民糾紛解決中,訴訟主要在兩種情況下適用。一是暴力沖突造成了嚴重惡果,另外一種情況是村民主動將案件交紿基層法院。筆者結合Z村的實際情況,主要論證土地糾紛解決中村民選擇訴訟策略的動因。

在新農村建設之前,土地糾紛無非是地界模糊等緣由所引起的相鄰權爭議,由于土地的主要價值體現在農業上,糾紛的解決自有一套鄉土社會中所形成的規則,村民很少借助現代司法的力量去解決。但在當下,土地的非農價值已遠遠超過其農業價值,對于村民來說,這是一個全新的問題,糾紛發生后,在村莊中缺少既定的規則可以援用,村民開始選擇最具有國家權威性的糾紛解決方式——訴訟。根據筆者調研的實際情況,訴訟之所以成為土地糾紛重要的解決方式,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

首先,訴訟的主體具有特殊性。在“現代熟人社會”中,留守老人對糾紛的態度是協商、容忍,即便是在土地征收糾紛中,也沒有出現一例留守老人提起的訴訟案例。在Z村土地征收糾紛中,訴訟主體無一例外的是在外務工的年輕人。他們大都接受過比較完整的初等教育,識文斷字,特別是在現代科技的影響下,法律知識的傳遞不再是官方的單一途徑,他們通過網絡、自媒體等渠道可以了解農村土地征收糾紛解決的訴訟方式。他們是具有一定法律知識的現代公民,權利意識強,信仰法律,他們傾向于用訴訟這一快捷、公開、公正的方式解決糾紛。

其次,訴訟主體的生活場域具有特定性。在城市務工的年輕人生活在“陌生人”的社會,他們的生活習慣、糾紛處理方式也都受到城市生活的影響。故鄉雖然是他們此生都揮之不去的影子,但從他們離開故鄉的那一刻,就注定很難再成為一個“故鄉人”,即便若干年后,他們選擇了回村,但他們的思想在“陌生人社會”法則的沖擊下,他們已經不是當初的他們了。特定的生活場域孕育著不同的生活法則,對待糾紛的處理方式自然也不相同?“陌生人社會”的糾紛具有一次性交易的特性,不需要考慮糾紛解決后的關系維護,只要在具體糾紛中實現利益的最大化就是贏家。在城市務工的年輕人日常生活的場域是城市,與他的故鄉存在距離,這種空間上的距離割斷了“熟人社會”中需要謹慎維護的關系網絡和生活格局。所以,他們可以沒有過多顧忌地選擇“陌生人社會”的糾紛處理法則。

最后,訴訟符合“理性人”的選擇。在鄉村糾紛解決策略的選擇上,體現出了糾紛主體“理性人”的特點。留守老人在糾紛解決方式上選擇和解或調解,不是說他們不知道訴訟,而是訴訟可能會幫助他們實現法律上的正義,但不能解決鄉土社會中各種關系的博弈。所以,他們選擇既不破壞鄉土生活格局,又能解決糾紛的和解或調解。但在外務工的年輕人就不同了,他們是村民,但大部分時間不在村,無須考慮與其他村民關系的穩固、和諧,作為“理性人”,他們考慮的是訴訟成本與收益;在土地非農價值激增的情況下,他們有勇氣撕破面子,對質法院,極力維護自己的權益。前文提到的趙世民,通過訴訟解決了土地征收所引發的糾紛后返回務工的地方繼續生活,兩家人雖因此次訴訟反目成仇,但他認為訴訟是最好的解決方式,按他的話說,法院的判決最能解決問題,不然扯不清。

結語

社會轉型期,鄉村生活格局發生了巨大變化,越來越多的年輕人選擇外出,形成了以留守老人為主體的常駐村民。不同的生活場域,衍生出不同的生活法則。一方面,常駐村民日常生活的社會形態是“熟人社會”,他們固守鄉土社會的傳統習俗,謙讓、容忍、和氣是他們看重的品質,穩定、和諧、有序是他們追求的鄉村秩序。面對糾紛,他們首先考慮的不是糾紛本身的利益,而是糾紛潛在的鄉土社會關系,因為糾紛的解決并不必然意味著鄉土社會關系的調和。由于這種濃厚的鄉土性,他們在糾紛解決策略選擇上,傾向于比較溫和的調解或和解。

另一方面,外出務工的年輕人,“逃離”了故鄉,走進了多彩的現代都市,故鄉雖然讓他們夢魂牽繞,但現實的生活法則卻是冰冷無情的。在城市生活的沖擊下,他們對糾紛解決的規則有了新的認識,法律意識增強,公民意識覺醒。鄉情依舊重要,但在矛盾沖突中,特別是在土地征收引發的新型糾紛中,他們更在乎直接的物質利益,也更愿意選擇對抗性較強的訴訟一次性解決糾紛。

鄉土社會的生活格局已然解體,村民在糾紛解決策略的選擇上也出現“分層化”的趨向。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作為國家對鄉村糾紛解決的回應,必須立足鄉村的本土資源,因吋、因勢、因地而為。隨著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現代科技對私人生活的“入侵”,有共同生活經歷的留守老人的老去,鄉村糾紛的解決將會面臨新的問題,傳統習俗與現代司法的碰撞將會更加激烈,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也應適時做出改變,以切合鄉村社會的實際需要。

    作者簡介:馬樹同,寧夏師范學院政史學院講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湖北社會科學》2018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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