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01年,某蔬菜公司在流轉合同到期后歸還甲村15組土地16畝,由于當時耕種土地要承擔稅費,農業生產效益比較低,該組大部分農戶不愿耕種,由黃某等8戶農戶分別無償耕種了這16畝土地。隨著國家稅費的取消和強農惠農政策實施力度的逐步加大,現該組張某等其他農戶要求被申請人黃某等將無償耕種的16畝土地歸還給集體,其產生的效益由全組成員共同享有,黃某等8戶農戶不愿歸還。于是申請人向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要求調解。
申請人:甲村15組張某等農戶。被申請人:甲村15組黃某等8戶農戶。申請人要求黃某等將16 畝土地歸還集體,其產生的效益由全體組員共同享。被申請人反請求張某等農戶對過去已交納的農業稅費給予補償。爭議焦點是是否可以無償耕種,對曾經繳納的稅費是否可以給予補償。
【調解結果】
鎮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委員會依法受理并開展了調解。經過雙方協商達成如下調解協議:
(1)雙方明確這16畝土地屬15組集體所有。
(2)雙方同意,黃某等8戶農戶可續種這16畝土地,期限為兩年,至2013年5月30日止。續種兩年就是作為對黃某等8戶過去交納農業稅費的補償。
(3)經15組成員討論同意后,這16畝土地在2013年6月1 日起對外招租,其產生的效益由15組全體成員共同享有。黃某等8戶農戶若在2013年6月1日后繼續耕種這16畝土地,則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調解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
(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結論與啟示】
1、這是一起涉及無償耕種集體機動地而引發的其他糾紛。
2、集體土地的所有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本案中涉及的16畝土地為該組農民集體所有,因此申請人張某等提出的權益主張是有法律依據的。
3、農村集體土地的使用和收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本案中,黃某等8戶農戶所耕種本組集體所有的16畝土地是符合規定的,但其承包方式不同于家庭承包土地,只是租賃經營。在當時耕種土地需交納農業稅費,且其他農戶沒有興趣耕種的情況下,被申請人黃某無償耕種。隨著農村稅費改革、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耕種土地產生的效益明顯提高,無償耕種已不再可能,有償使用并交納租賃費用是必要的。因此,其他農戶要求主張享有集體土地的收益也是符合相關規定的。
然而,在主張權益時應考慮到被申請人在無人耕種時愿意耕種這些土地、并承擔了土地的稅費和一定的生產投入,應合理地給予一定的補償。本案中,繼續給予被申請人黃某等農戶2年的無償耕種作為補償是合情合理的。
4、租賃集體所有土地經營的優先權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本案中,黃某等農戶在續種兩年期期滿時仍享有優先權。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案例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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