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問題的提出
最近幾天,到縣里調研指導突出問題集中整改工作,基層提出了一個十分棘手的問題:有的貧困戶建檔立卡時符合識貧標準、納入準確,通過幾年幫扶和自身努力,生活水平明顯超過了當地平均水平。按照“脫貧不脫政策”的要求,既不能把他們從系統里清退,也不能在系統里標識為穩定脫貧,但繼續幫下去,群眾意見很大,基層很難處理。
我所走訪的8個村,少的一個村有2戶,多的有將近10戶。縣扶貧辦同志說,很多村反映都有這種情況。基本判斷是:涉及地域面廣,但在貧困戶總數里所占比例不大。盡管如此,只要一個村里有那么一兩戶,基層就感到很頭痛,繼續幫扶下去的負面影響很大。
一是群眾意見大。周圍群眾特別是一些邊緣戶(不符合貧困戶識別條件但家庭實際艱難的農戶)對這部分貧困戶繼續享受扶貧政策意見很大,在對比之中產生了極大的心理落差,成為“爭當貧困戶”的一個誘因,引起新的矛盾。
二干部不愿繼續幫扶。一些派去幫扶這部分貧困戶的幫扶干部也覺得有的甚至比自己家里還要好,但不得不繼續幫扶下去,很不理解,很有怨言。
三是自愿退出受限。有的貧困戶也覺得繼續戴著貧困的帽子不太好意思,主動提出申請退出。上級因擔心是干部上門做工作而不是貧困戶的真實意圖表達,退出也被嚴格限制。
四是基層左右為難。基層向周圍群眾和幫扶干部宣傳解釋,按照目前的扶貧政策規定,這是扶貧成果,不能清退,但也覺得繼續讓他們享受扶貧政策不妥,感到很困惑、很無奈。
對這部分建檔立卡貧困戶究竟該怎么處理?既要體現扶貧成果,又要避免產生新的矛盾。如果解決得不好,會給扶貧工作和鄉風文明帶來負面影響,影響基層群眾對扶貧工作的滿意度和社會公眾對脫貧攻堅的認同感。基層期望能盡快從頂層設計上予以明確。
二、脫貧退出政策
2016年4月,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建立貧困退出機制的意見》對脫貧退出政策的規定是:“貧困人口、貧困村和貧困縣退出以后,在一定時期內國家原有扶貧政策保持不變,支持力度不減,留出緩沖期,確保實現穩定脫貧”。什么叫“一定時期內”、什么叫“穩定脫貧”,都沒有細化,基層無法操作。政策頂層設計的初衷,是為了防止脫貧戶因為“脫貧就脫政策”“脫貧就脫幫扶”而出現返貧,目的是確保實現穩定脫貧。但實現穩定脫貧以后,究竟該如何處理,沒有作出頂層設計。
去年在突出問題集中整改和年底動態調整時,針對識別不準已脫貧戶的處理,系統增加了“穩定脫貧”標識,并明確規定“不再繼續享受扶貧政策,不再派干部幫扶”。也就是說,目前系統里的“穩定脫貧”,特指識別不準的已脫貧戶。對識別準確的穩定脫貧戶,暫時不列入“穩定脫貧”,也沒開放標識功能。
客觀地講,從2014年建檔立卡到2020年底打贏脫貧攻堅戰,前后時間跨度長達7年,而貧困狀況是變化的,一切皆有可能,有部分貧困戶致了富,從頂層設計上需要對穩定脫貧政策作出規定。只有這樣,才能既照顧到大多數貧困戶脫貧基礎并不穩固、需要繼續幫扶的現實需要,又考慮到部分貧困戶不僅脫貧了而且致富了的實際情況。
三、五點建議
穩定脫貧,顧名思義,就是脫貧質量較高,家庭收入來源穩定且生活狀況較好,不會輕易返貧的對象。實現穩定脫貧,需要繼續在系統里保留,反映扶貧過程,體現扶貧成果;又要在系統里標識并告知認定對象,明確不再繼續享受扶貧政策,化解基層扶貧工作的困惑和矛盾。認定穩定脫貧,涉及到認定戶的切身利益,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必須盡快完善穩定脫貧政策頂層設計。
(一)嚴格穩定脫貧標準
怎樣才算穩定脫貧?總的來講,就是經過幫扶工作和自身努力,家庭收入來源穩定,家庭生活水平達到當地平均水平以上,實現了“兩不愁三保障”且脫貧退出至少一年以上的。具體來講,有以下幾種情況可以被認定為穩定脫貧,但要逐戶甄別,不搞“一刀切”:
1.家庭致貧原因消失一年以上的。如:有的建檔立卡時因為家有重病而生活困難,現在病情穩定、醫療開支能夠承擔或者因病去世;有的建檔立卡時因為有在校大學生而負擔很重,現在畢業了,考取了國家公職人員或就業有較高的穩定收入。
2.識別以后成為“四類人員”的。建檔立卡以后,購買了享受型的小汽車和大型農機具、在城鎮購買商品房、登記為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主的,要及時認定。對考取了國家公職人員的,必須規定至少一年以上的時間界限。
3.因征地拆遷等原因獲得大筆補償金,家庭生活水平達到當地平均水平以上的。
4.自愿申請不繼續享受扶貧政策或不愿繼續當貧困戶的。
以上標準中,有的之所以規定“一年以上”,既是為了真正達到穩定脫貧,又是為了防止基層操作中簡單機械、盲目蠻干,引起認定戶的不滿。
(二)規范穩定脫貧流程
認定穩定脫貧,必須經過嚴格程序,確保準確無誤,確保認定戶和群眾都認可,避免隨意性。要區別情況對待:
1.周圍群眾意見較大,應當認定為穩定脫貧的,主要是建檔立卡以后購買了享受型的小汽車和大型農機具、在城鎮購買商品房、登記為私營企業主的,考取國家公職人員一年以上的,要經過村級民主評議和票決、村委會審查公示、鄉鎮政府審核公示、縣級扶貧部門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審批公告、系統標識、標識告知等程序,避免“一刀切”。
2.周圍群眾意見不大的,必須經過自愿申請,其他程序與應當認定的一致。
(三)明確穩定脫貧政策
從脫貧退出政策的規定來看,一定時期內繼續享受扶貧政策的目的是要實現穩定脫貧。什么叫“一定時期”?我的理解就是從脫貧退出到實現穩定脫貧這個時間段,還應當繼續享受扶貧政策。那么實現了穩定脫貧,就不應該繼續享受扶貧政策。因此,穩定脫貧政策就應當規定為“不再繼續享受扶貧政策、不再安排干部幫扶”,并且要通過書面形式告知穩定脫貧對象和幫扶責任人。對有合同規定的已經享受扶貧政策原則上應當執行到合同期滿,比如,扶貧小額信貸、股份分紅幫扶等,如果認定穩定脫貧戶自愿申請中止的除外。
(四)適時開放標識功能
從2014年建檔立卡到今年底有5年時間了,達到穩定脫貧標準的貧困戶越來越多、涉及地域越來越廣,開放穩定脫貧標識功能的條件和時機已經成熟,建議將穩定脫貧認定標識列入今年底的扶貧對象動態調整內容。
(五)強化考核監督問責
為了避免有的地方在認定穩定脫貧工作中不實事求是、搞“一刀切”、標準不嚴格、程序不到位、群眾和貧困戶不認可等情況出現,防止有的地方借大規模認定穩定脫貧來減輕扶貧工作壓力,要將認定標識穩定脫貧工作列入脫貧攻堅考核監督問責的重要內容。除了應當認定的情形以外,要嚴格禁止通過上門做工作由貧困戶提出申請、民主評議未獲通過、核查情況不屬實等強行認定標識為穩定脫貧的情況發生,造成惡劣影響的,要啟動追責問責任。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扶貧研究(微信公眾號原創)2018-06-09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