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現在的位置: 鄉村發現 > 首頁 > 三農論劍

王可園:從底層創新到上層建制: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的路徑探析

[ 作者:王可園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06-21 錄入:王惠敏 ]

摘要: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進程實際上是一個從底層創新到上層建制的過程,農民的底層創新實踐包括生存壓力下對集體經濟制度的“修改”、經濟理性主導下對集體經濟制度的突破,以及權利訴求下對農村基層社會治理體制的創新。政策調整和“合法化”農民創新實踐兩種方式實現了底層創新向上層建制的轉變。上層建制受到維護政治統治、當時的國家發展戰略、當代中國基本國情、領導人的意識形態和國際環境等因素的影響。

關鍵詞:底層創新;上層建制;中國農村;體制變革

1949年以來,我國農村經歷了翻天覆地般的體制制度變革。以往許多學者從現代國家建構和黨領導國家工業化、現代化進程出發,強調國家權力對鄉村社會的建構性作用,認為當代中國農村體制制度的變化發展主要是國家意志的作用。近年來,一些學者從“人民主體地位”視角出發,認為在探討農村體制制度變革時,不應忽視制度的對象,即農民的作用,強調農民的“自主行為”經常會“修改”制度,甚至推動上層創新制度。就后一種觀點來說,雖然其認識到農民的行為對農村體制變革的積極意義,但缺陷在于,一方面,主要局限于20世紀90年代之前所謂農民“創造性自主行為”,忽視甚至否定之后一些農民行為(如農民維權抗爭行為)的創造性作用;另一方面,這種觀點過于強調農民自主行為推動制度創新,沒有看到即使是農民那些具有創造性的“自主行為”也必須要經過“上層建制”才能達成制度創新,而上層建制絕不是無條件的,它受到維護政治統治、當時的發展戰略、基本國情等因素的影響,并非所有的創造性自主行為都會轉化為上層制度建設。因此,僅僅提出農民自主行為推動制度變遷、創新,甚至認為“農民改變中國”,還不足以透視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的復雜性。本文力圖通過縱向考察1949年以來農民多種類型創新實踐行為,其轉向上層制度建設的具體方式,以及上層建制所面臨的約束性條件,來考察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的復雜過程。

一、底層創新的動力

歷史上,農民向來被認為是保守的、戀舊的,與社會發展的動力無緣。他們的行為主要遵循“壓迫-反抗”的邏輯,而很難與主動創新有什么關聯。馬克思對19世紀法國小農的分析被后人無數次引證,斯科特對當代東南亞國家農民的論述也被奉為經典,無論是“土豆式”的法國小農,還是受“生存倫理”所支配的東南亞農民,顯然都不是社會變革的主體性力量。但是,亦有相反的觀點存在,巴林頓·摩爾就提出,“那種認為農民只是歷史客體,是一種社會生存形態,是歷史變化的被動承受者,而與歷史變革的動力無緣的觀點,已經站不住腳了”。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的歷程表明,摩爾的觀點有其獨到之處,有些時候,身處底層的農民確實表現出創新的動力和能力。

(一)生存壓力和農民對集體經濟制度的“修改”

對農民來說,維持生存是他們的首要訴求,“農民家庭的問題,說白了,就是要生產足夠的大米以養家糊口,要買一些鹽、布等必需品,還要滿足外部人的不可減少的索取”。解放前夕,因頻繁的自然災害、落后的生產條件、不合理的土地制度以及混亂的政治時局等因素的影響,農民生活日漸貧困。待新中國成立,土地改革的完成,不僅滿足了農民擁有土地的要求,更實現了農民改變社會底層地位的愿望,成功地“翻身”做了新社會的主人,農民與國家之間進入了第一次“蜜月”時期。但是,農民與國家之間的和諧關系并未能維持多久,隨著第一個“五年計劃”的開始,國家以“工占農利”的方式來提取工業化的原始積累資金,分散的土地家戶經營顯然無法適應這種要求,農業集體化運動便以日益緊迫的方式加速推進,從初級社、高級社,一路狂奔到人民公社。就是在這個“一大二公”的集體經濟制度下,農民的生存甚至生命遭受了最直接的威脅。不過,與以往農民用暴力對抗國家權力不同,在農業集體化時代,面對國家權力向鄉村社會的不斷滲透和對農業生產剩余的爭奪,及其所帶來的生存壓力,農民雖有抵抗,但正如李懷印所說的那樣,農民與國家之間“逐漸形成了一種新型的和解關系,其中,農民的抵抗越來越‘正確’,他們開始接受不斷介入鄉村的國家權力,力圖避免直接挑戰國家政策以使自己的抗議顯得更加合法”。現實生活中,面對集體經濟制度的束縛,農民更多的是用“日常行為”對其進行“修改”,以使其符合自身的要求。早在20世紀50年代中后期,農業集體化運動強力推進時,農民就用“殺豬、宰牛、砍樹”以表示對“過快過急”集體化和簡單粗暴的財產充公等做法的不滿。毛澤東為此提出了“生產力暴動”的著名論斷,認為“它實質上是農民群眾,主要是中農群眾對于黨和政府在農村中的若干措施表示不滿的一種警告”。到高度集體化的人民公社時期,“瞞產私分”“借糧、借地”,甚至“偷”“撿”公家財產等各種方式都被用來化解集體經濟制度所帶來的生存壓力。至于農民在集體經營的土地上“出工不出力”“偷懶”“怠工”等斯科特所謂的“弱者的武器”更是不計其數。20世紀50年代即已出現的“包產到戶”被認為是“來自農民的制度創新”,杜潤生認為,如果說20世紀50年代中期農民的“鬧社、退社”風潮是農民反對集體所有制的話,那么“‘包產到戶’則是在集體經濟之內給體制一些‘修改’……,表明農民如何利用傳統,又實現創新”。底層農民因生存壓力對集體經濟制度的這些“修改”或在體制內的“創新”行動,為上層建制提供了基本的實踐前提。

(二)經濟理性和農民對集體經濟制度的突破

20世紀后半期,學者們就農民到底為何而行動,農民到底是“道義小農”還是“理性農民”發生過激烈爭論。其中,最著名者莫過于“斯科特—波普金”之爭,前者強調“道義小農”而后者關注“理性農民”。但是,正如李丹所說的那樣,“斯科特與波普金提供的經驗個案是不具有決定性的”,“如果要解釋小農的行為,確認選擇環境然后推衍出個人最佳行動這種做法是不充分的。當時的選擇環境與界定行動的價值觀和規范都必須被加以確認;然后我們才有可能弄清個人將會選擇什么”。這意味著一時一地的經驗無法概括不同時間、不同地點農民的行為動機。就中國農民來說,盡管生存是他們的首要訴求,但這并不表示他們沒有“利益最大化”的愿望,經濟理性也時時影響著中國農民的行為選擇。麗莎·凱斯特和倪志偉(Lisa Keister and Victor Nee)對改革開放初期農民家庭的研究發現,當農民滿足了基本的生存需求之后,他們會理性地將家庭勞動力更多地配置于“非農”活動(Non-farm work)上以適應體制變革,規避風險并對地方和區域性的機會做出反應,以獲得家庭收益的最大化。不僅改革開放之后如此,一些學者指出,早在土改結束不久,中國農民“由于經濟地位的不同對互助合作表示出了程度不同的熱情,但他們的基本要求卻是發家致富”。這種要求在集體化和人民公社時期遭到嚴厲批判和極力壓制,卻始終頑強地存在著。由于“市場機制的發展會破壞農村社區,消磨農民的集體意識”,為了將農民捆綁在集體之中,國家力圖控制農村市場的發展,防止農民在國家的再分配體制之外獲得生產、生活資源。但是,國家從來未能完全消除農村商業活動的存在。即使是在20世紀60年代中期,國家明令禁止農民經商時,他們仍然以各種名義從事商業活動。國家與農民一番“搏斗”的結果,是農民“占領市場”和農村商業的興起,從而開啟了農民致富的大門。同樣,國家從20世紀50年代初即已開始的限制農民流動的努力,到70年代末期已成“強駑之末”。當農民能夠在人民公社之外尋得更多的收入來源時,小農的離心傾向不斷增強,“大集體”再也無法阻止人們外出的腳步。特別是隨著包產到戶以及隨之而來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徹底推行,農民與人民公社之間的人身依附關系逐漸解除,公社的組織權威喪失殆盡,再無存在的必要。與50年代后期建立時的轟轟烈烈相比,人民公社制度在悄無聲息中走向瓦解。

(三)權利訴求和農村基層管理體制的創新

1982年4月12日,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于《憲法修改草案》中規定農村人民公社政社分開問題的通知”。通知提出要改變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體制,實行政、社分開,建立鄉人民政府,人民公社為集體經濟組織,從而為剝離人民公社雙重職能奠定了法律基礎。至1985年6月5日《人民日報》頭版頭條發布“全國農村建鄉工作全部完成”,“全國人民公社政社分開、建立鄉政府的工作已經全部結束,人民公社時期深深扎根于農村社會的國家權力向上“收縮”至鄉鎮一級,農民在生產、生活中終于爭得了前所未有的自主權利。隨之而來的,是以往由人民公社負責的農村公共事務落到了無人“照管”的境地,農田水利設施無人管理、道路橋梁失修、各種原因帶來的沖突不斷,農村社會一度陷入混亂狀態。不過,在一段時間的無序之后,農民逐漸學會了用自己的主動行動實現對農村公共事務的管理。20世紀80年代末,在總結底層農民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頒布,村民自治朝著法制化、制度化的軌道向前邁進。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為公社解體后大量的個體農民提供了一個有效的組織形式,參與到村級公共事務的管理中去。這既緩解了公社解體后的鄉村治理困境,也為探索超大規模國家如何促進民眾的民主意識和民主能力提供了一個較為合適的平臺。如果說村民自治從實踐到立法的上升,是農民無意中獲得的“被動賦權”的話,那么20世紀90年代以后出現的大量農民抗爭行動,則是他們在主動積極地維護自身權益,表達自己的權利訴求。面對日漸活躍的農民維權抗爭,有學者試圖排除底層農民抗爭的積極意義,甚至根本否定以農民為主體的“底層社會”的存在。實際上,人們大可不必談“抗爭”而色變,許多學者的研究都表明,中國農民維權抗爭行動亦有其建設性意義所在。“就我們親身經歷的事情而言,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在一些社會問題上政策的改變,包括一些大的農業政策和社會政策的出臺,都與底層人民的反抗是相聯系的”。如就農村社會管理體制來說,正是農民的維權抗爭行動,促成了農村基層管理體制從“兩委”向“三委”的轉變,實現了對農村干部權力更加有效的約束和農民權利更多的保障。

由上,我們可以看到,農民的底層創新行動既包括農業集體化和人民公社時期那些因生存壓力而帶來的稍顯“默默無聞”的“日常行為”,也包括各個時期農民為經濟理性所驅動而做出的商業行為或社會流動行為,還包括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民為維護自身權利、利益而發起的一些抗爭行為。盡管后者在方式上可能不如前兩者那樣平和,但由于其很大程度上不以反對現存體制目標,相反,卻以“依法抗爭”求得上層的認可與同情,這就決定了其建設性大于破壞性,而成為了農民底層創新行動的重要組成部分,并為其轉向上層建制提供了可能性。

二、從底層創新到上層建制轉變的兩種方式

面對來自底層農民的創新實踐,上層精英有不同的應對方式。同樣是農民對強制集體化采取的一些抵制行為,蘇聯待之以嚴厲懲罰,中國則“修改”了原有體制機制。總體來看,中國的上層精英主要是通過“修改原有體制制度或具體政策”和“推進農民創新實踐合法化”兩種方式,實現從底層創新到上層建制的轉變。

(一)修改具體政策或原有體制制度

制度一旦建立、運行,便有其自身的邏輯和慣性,以及支持性的社會力量和意識形態,它很難因一些人的日常抵制而驟然崩潰。尤其是一些受到領袖人物和高強度的意識形態支撐的社會制度,農民底層創新行動的主要作用不是直接推動其轉型或崩潰,而是給政治上層發出警告,促使他們意識到現有體制制度存在的問題,從而為一定程度上修正制度和修改具體政策提供了可能。農業合作化運動開始不久,由于發展過快過猛而遭到農民的抵制,“不少地方一冬無人拾糞,副業生產無人搞,場里、地里莊稼無人收拾,牲口無人喂,有的地方已發生賣牲口、砍樹、殺豬,大吃大喝等現象”,農民這些行為的直接效果,就是華北局為此而發出“糾正農業生產合作社發展中的盲目冒進偏向的指示”。20世紀50年代中期,農民由于抵觸統購統銷和怕“歸公”思想的影響,出現了“不積極漚肥積肥,大批出賣牲畜,有了錢不買生產資料,用于搶購不急需的用品,甚至用來修墳、買棺材”的行為,結果就是鄧子恢向中央提出對合作化運動“控制發展、著重鞏固”的建議并獲中央采納。

如果說這些尚屬農民行為引起具體政策的修改,那么,人民公社制度的變化發展歷程則直接展現了農民底層創新行動是如何引起上層修改制度的。例如,農村的“瞞產私分”雖然早已存在,但直到人民公社制度建立后才逐漸呈擴大之勢,“全國除少數災區外,幾乎普遍地發生瞞產私分”。“一方面,中央、省、地、縣黨委大批評生產隊、生產小隊的本位主義,瞞產私分;另一方面,生產隊、生產小隊卻幾乎普遍地瞞產私分,甚至深藏密窖,站崗放哨,以保衛他們的財產”。毛澤東從農民的瞞產私分行為當中認識到,“瞞產是有原因的,怕‘共產’,怕外調。農民拼命瞞產是個所有制問題”,因此,“主要地應當從我們對農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認識和我們所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尋找答案”。正是在這些認識的基礎上,1959年2月,主要為整頓和建設農村人民公社而召開的第二次鄭州會議制定了《關于人民公社管理體制的若干規定(草案)》,提出了“統一領導,隊為基礎;分級管理,權力下放;三級核算,各計盈虧”的辦社方針,力圖糾正人民公社內部平均主義和過分集中的傾向。這次會議雖然未能在人民公社的核算單位上有所突破,仍然規定生產大隊是公社的基本核算單位。但是,其所做規定為糾正人民公社前期出現的“一平二調”的“共產風”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之后,毛澤東堅毅地克服有人指責他為‘右傾’‘倒退’等思想和認識上的阻力,一直退到在當時政治環境下和他心目中所能容許的搞社會主義事業的底線——實行生產小隊基本核算制度,直至‘文化大革命’中黨內有人一再提出推行大隊核算制,但毛澤東一直不為所動、從未松口”。農民的底層創新行動引起上層修改政策或制度不止發生于改革開放之前,在此之后也是如此。崔大偉(David Zweig)發現,農民想購買城市家庭所擁有的日常用品使戶口體制松動,他們抵制計劃生育政策使得國家允許他們在第一胎是女兒時,可以再生一個孩子;他們到城市售賣農產品而打破了國家對農產品市場的壟斷。我們看到,對具體政策或體制制度進行一定程度的修改,成為1949以來農民底層創新行動向上層建制轉化的重要方式。

(二)促進農民創新實踐活動合法化

從底層創新到上層建制的具體方式,除上層修改現有體制制度外,另一個重要方式就是“合法化農民的創新活動”,這主要是指政治上層通過制定法律法規的形式,將以往那些被視為不合法的農民行為納入法律許可的范圍之內,賦予其合法地位。例如村民自治的發展,便是這種模式的很好的例子。“即尊重基層群眾的首創精神、鼓勵基層干部的創新實踐,同時將基層創造的經驗上升為國家的政策法規,使之制度化”。這種建制方式最突出的例子便是“包產到戶”的發展。早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前,就有不少地方試驗過包工包產至生產隊作業組的方法,此后,各地農民開始試驗包產到戶,認為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生產責任制。1956年《人民日報》的一篇文章甚至提出《生產組和社員都應該“包工包產”》,對安徽蕪湖、四川江津的農民實踐進行鼓勵,認為他們的做法“是完全對的”。此后,浙江永嘉、廣東中山、江蘇江陰、湖北宣恩等許多地方都開始了包產到戶實驗。1957年“反右”以后,包產到戶的作法逐漸受到批評,“被說成是‘戴著合作社帽子的合法單干’、‘資本主義主張’等等,終于被批判禁止”。包產到戶在大躍進后又再度出現并在廬山會議上遭到批判和被制止。到20世紀60年代初,由于大躍進和“大集體”經濟給農民造成巨大傷害,包產到戶再度抬頭,“當時搞各種形式包產到戶的,安徽全省達80%,甘肅臨夏地區達74%,浙江省新昌縣、四川江北縣達70%,廣西龍勝縣達42.3%,福建連城縣達42%,貴州全省達40%,廣東、湖南、河北和東北三省也都出現了這種形式”。只是,在激烈的批判聲中和對一些地方“包產到戶”領頭人嚴厲打壓之下,早期的“包產到戶”到1962年基本歸于沉寂,成為禁區。直至1979年9月中共十一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將原來的“不許分田單干,不許包產到戶”修改成“不許分田單干”,并提出“除某些……單家獨戶外也不要包產到戶”,從“不許”到“不要”,中央文件中從嚴厲禁止到勸說性措辭的轉變,為農民的創新實踐轉身上層建制打開了方便之門。1980年9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農業生產責任制的幾個問題》的通知,提出“在那些邊遠山區和貧困落后的地區,長期‘吃糧靠返銷,生產靠貸款,生活靠救濟’的生產隊,群眾對集體喪失信心,因而要求包產到戶的,應當支持群眾的要求,可以包產到戶,也可以包干到戶,并在一個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在這一文件的鼓舞下,全國各地的包產到戶迅速發展起來。農民多年的“奮斗”在1982年得到了官方的正式回應,這一年的中央“一號文件”(《全國農村工作會議紀要》)“正式肯定了土地的家庭承包經營制度,結束了包產到戶30年的爭論,從此成為中央的決策。群眾、干部反映良好”。包產到戶的發展歷程充分展現了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的一個重要方式,即上層通過“合法化”農民的創新行動以實現農村體制制度的變革。

三、上層建制的約束性條件

如前所述,許多學者雖然認識到農民底層創新推動了上層修改政策或創新制度,但他們大多數未能意識到上層建制所可能面臨的約束性條件。一些學者對“農民權力”和農民在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中的作用做出過分估計,提出了“農民改變中國”的觀點。但是,正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傳統的社會科學研究更多地將中國農村改革視為農民自發推動的結果”,實際上,“國家在此過程中起到了重要的凝聚和推動作用”。考察60多年來國家與農民互動而推動的農村體制制度變革歷程就會發現,并非所有的農民底層創新實踐(或所謂的“自主行為”、“反行為”、“日常行為”等)都能或原封不動地轉化成上層建制,上層精英在建制過程中也對農民的創新實踐進行“再修改”。綜合分析,上層在農民底層創新實踐基礎上進行的建制活動,主要受到以下幾個方面的約束。

(一)維護政治統治的限制

一個政黨或政權,其所有的建制行為,首先要維護自己的政治統治。中國共產黨也不例外,無論是其建國前后自上而下所建立的各項政治、經濟制度,還是此后在與社會的互動中所創建的制度,都要維護政權的穩固。農民的底層創新活動能否以及在何種程度上轉化為上層建制,受到維護政治統治目標的直接約束。例如,人民公社解體后,農民的自主管理實踐之所以能夠從底層創新轉向上層建制,不僅與黨歷來對民主的追求有關,也與當時農村社會混亂可能影響政治統治穩定密切相連。村民委員會搞得好的地方,在調解民間糾紛、維護社會秩序和辦好公共事務等方面能夠起到很大作用。1982年12月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1條也為村委會規定了“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的任務。同樣,就農村社會治理體制的另一項農民創新——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發展來說,也同樣體現了維護政治統治的目的。2004年,浙江省武義縣農民始創“村務監督委員會”時,規定村“兩委”成員均不得在其中擔任職務,2010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雖然將“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寫入其中,實現了農民底層創新向上層建制的轉變,但仔細研究則會發現,新“村組法”對農民的創新實踐進行了“再修改”,將村黨組織成員排除在“回避”之外,從而保證黨在村級事務中的領導核心地位。

(二)一定歷史情境下國家發展戰略的影響

1949年以后,我國以優先發展重工業、推進國家工業化、現代化,趕超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為目標,構建起一系列與之配套的體制制度。為了最大限度地從農業生產中汲取剩余產品,國家關閉農村市場、禁止農民經商,實行統購統銷政策,“賦予以糧食為主的農產品國家特性,推動著經濟社會權力向國家高度集中”。及至土地改革完成,統購統銷政策的施行以及農業集體化運動的推進,“標志著近世以來國家為有效地控制地方財政資源所做努力的壓倒性勝利,由此而所寫就的,則是‘一個關于中央集權的國家不屈不撓地向前邁進的故事’的最新篇章”。國家權力不斷“向下”延伸,并與農民爭奪農業生產剩余,自然激起農民多種形式的抵制行為,上層精英雖然用“修改”具體政策對之進行一定程度的回應,但并無根本性的體制制度變化。農業集體化的加速推進,人民公社制度的長期存續雖然由多種因素促成,但其中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在一個以小農經濟為主體的國度里,要想迅速實現工業化的資本積累,唯有剝奪農民。因此,我們才會看到,改革開放之前農民與國家之間有過無數次的“交鋒”或一些學者所說農民有多種形式的“創造性自主行為”。而“當人民公社保障我國工業化初步實現的歷史使命基本完成后,一種新的農業生產經營制度——家庭聯產責任制在人民公社的胚胎里醞釀而生,兩者的此消彼長是我國農村社會發展必然結果”。

(三)當代中國基本國情的制約

一個國家要健康發展,上層建制行為必須要符合基本國情,也許有的時候制定的政策或制度不那么受大眾歡迎。改革開放以來,人口多、底子薄這樣的基本國情使執政者不得不采取了計劃生育政策,這自然與中國人傳統的“多子多福”的觀念相抵觸,引起了民眾的不理解甚至憤怒。國家對那些能夠享受體制內資源的城市民眾尚能以“剝奪”這種好處相威脅,迫使其就范,而對那些已經被當作包袱“甩掉”的農民則難以處置。農民經常以賄賂村干部、不給女嬰上戶口,或搞“超生游擊隊”的方式躲避計劃生育政策。周小凱認為,“農民對一胎化政策的抵制表明,農民用擴大政策目標與實際成效之間的鴻溝而破壞了計劃生育政策。當幾乎所有的城市居民遵循計劃生育政策時,大量的農民家庭用他們所掌握的各種資源在阻撓政府的意志”。必須承認,農民在計劃生育政策上所表現出的那些抵制行動雖然使國家政策有所修改,但這項“基本國策”仍然一直持續地發揮其效力。雖然近年來有關放松人口政策的討論相當熱烈,并于2016年全面實施“二孩”政策,但是,我們很難將之歸功于農民的底層創新或抵制行動的作用,而更可能是上層綜合考量社會發展后而做出的“自主決策”。正因為如此,與周小凱將農民抵制計劃生育政策看成是“農民改變中國”的一個案例不同,國內學者在討論這個問題時很少將其作為實例,因為農民的底層創新或抵制行為很難在基本國策上引起新的上層建制性行動。

除上述之外,在特定的歷史時期里,上層建制行為還會受到意識形態和國際環境的巨大影響。例如,毛澤東對“瞞產私分”雖然充滿同情,說過許多支持性的話,但與此同時,農村的“反瞞產”斗爭也一直在進行著。同樣,雖然有人認為毛澤東支持安徽的“責任田”試驗,但是,他對各地出現的多種包產到戶的做法大多持批評或保留的態度,因為他“堅持社會主義一定要消滅私有制,防止資本主義復辟,要‘組織農業生產大軍’,盡早進入社會主義”,并且,“這可能是他堅定不移的一個想法”。同時,國際環境也會約束上層的建制性行動。20世紀50年代,中蘇交好,同處一個陣營共同對抗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時,蘇聯的集體化政策必然會對中國起到很強的示范作用。至60年代,中蘇交惡,但都試圖搶先進入共產主義社會,而人民公社又被認為可能是“建成社會主義和逐步向共產主義過渡的最好的組織形式”,“將發展成為未來共產主義社會的基層單位”時,“大集體”經濟雖然教訓累累,毛澤東退之又退,但他還是堅持“人民公社制度”的底線,而沒有可能做出“廢除”人民公社制度的決定。因為對他來說,這是超過蘇聯,展示中國共產黨不依蘇聯道路而治國成功的重要一步。

四、試建一個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的路徑框架

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過程絕不是像一些學者所說的“農民改變中國”那樣簡單。農民的底層創新性行動雖然有助于促進上層“意識”到問題的存在,但農民的底層創新行動何時,在何種程度上轉化成上層建制,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上層的“自主行為”。杜潤生承認包產到戶是“來自農民的創新”,但他同時不忘強調,“一種關系大局的制度形成,需要有群眾創新加上政治組織支持這兩方面的因素一起發生作用。這就是為什么1960年代有20%~30%的生產隊已經實現包產到戶卻沒有成功,而1980年代的改革就能風行全國,從而振興了農業的原因”。根據這些分析,我們可以構建一個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的路徑框架,如圖1所示。

與以往的研究相比,圖1的不同之處在于,,它擴展了能夠推動上層修改政策或創新制度的底層農民行為的范圍,證明了農民的維權抗爭行動亦有其創造性意義所在。同時,上述框架著重強調了上層精英在農民底層創新實踐基礎上進行的建制性活動所受到的約束,挖掘出從底層創新到上層建制這一看似簡單的過程的復雜面相,也證明了僅僅提出農民推動制度變遷,或提出“農民改變中國”這樣激動人心的觀點,還不足以解釋當代中國農村體制變革的復雜進程。

1.jpg

圖1 從底層創新到上層建制

另外,和從“底層創新”到“上層建制”密切相關的一個問題,就是建制后的制度執行問題。這種從個別地方性實驗走向全國性政策和制度的演進歷程,決定了這些政策或制度在未來全國的推廣和執行時面臨的難題。由于不同地域間的經濟、社會條件的差異和其它因素的不同,導致這些政策執行過程中的偏差或變形,這既為一些地方實行良性“變通”執行提供了可能,也為一些地方惡意扭曲執行國家政策提供了借口。同時,這也能讓我們跳出官僚體制之外,發現政策和制度的形成過程是中國政策和制度執行區域不均衡的一個重要解釋變量,而不僅僅是將執行偏差問題歸罪于執行主體,如地方政府及其官員等。當然,這些問題都需要另外的文章來論述了。

    作者簡介:王可園,華東師范大學政治學系副研究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1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

免責聲明:中國鄉村發現網屬于非盈利學術網站,主要是為推進三農研究而提供無償文獻資料服務,網站文章、圖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站立場,如涉及版權問題請及時聯系我們刪除。

欧洲一级中文字幕在线,久久精品综合视频,久久久久久不卡免费,玖玖资源站中文字幕一区二区
五月综合色婷婷欧美 | 亚洲精品在线影院 | 亚洲精品一在线观看 | 亚洲一区二区三区手机版 | 亚洲色偷偷偷网站色偷一区 | 亚洲精品在线播放视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