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莊作為鄉村社會的基本單元,其結構是一個復雜的有機體。必須充分認識到村莊布局調整是圍繞鄉村振興戰略大的背景下的這個關鍵點、總開關。合村并居是一項具體的公共政策問題,有些地方基層政府卻在實施公共政策的過程中,甚至狹隘的把落實鄉村振興戰略簡單的理解為通過合村并居就可以實現,這是十分偏頗的。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明確要求要順應村莊發展規律和演化的趨勢,根據不同村莊的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等,按照集聚提升、融入城鎮、特色保護、搬遷撤并的思路,分類推進鄉村振興,不搞一刀切。特別是對于拆遷撤并類村莊明確規定,農村居民點遷建和村莊撤并,必須尊重農民意愿并經村民會議同意,不得強制農民搬遷和集中上樓。要實施好合村并居政策,把鄉村村莊結構調整好必須做到好事要辦好,必須處理好四種關系。
處理好自覺自愿和合理引導的關系
新中國成立以來,中國農村發展的實踐證明,由于農村情況復雜多樣、千差萬別,農村發展改革涉及面廣,在實施公共政策的過程中,一定不要搞“一刀切”,必須做到循序漸進,采取漸進制度變遷的方式來推進改革的完善。農民選擇何種居住方式是他們自己的事情,不能越俎代庖。政府要做的是在農民自愿的基礎上,采取民主協商的方式,進行合理引導,在絕大多數農民自愿的基礎上,順勢而為。但是有些地方采取命令主義強制性方式,強迫農民搬遷和集中上樓,這樣不僅得不到農民的理解和認同,反而會造成基層社會的不穩定,影響社會和諧和基層治理的成效,也違背了鄉村振興戰略實施的初衷。
處理好權利使用和利益分配的關系
事關農民切身權利和利益的關鍵問題就是農村土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也經歷了一個曲折發展和不斷探索的過程,并最終以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方式給予確定下來。從歷史發展來看,尤其是從本次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中國雖然有大量農民工暫時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社會依然能保持和諧穩定,這與農民在農村還有自己的一份土地密切相關。既然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歸農民所用,那么用復墾的農村宅基地換取的利益自然也要由農民來支配,而不能挪作他用。這需要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農民利益為最高原則,堅持權利和利益的一致性,使廣大農民得到最大的利益和實惠。
處理好頂層設計和基層探索的關系
有的地方政府在實施合村并居政策過程中,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和創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也有的地方在實施合村并居中工作存在偏差,侵犯了農民的利益,使得農民意見較大。目前來看,在實施合村并居政策中并沒有統一的標準可以遵守,各地基本上還是摸著石頭過河,工作中出現了一些問題。比如違背農民意愿,實施強行和暴力拆遷;拆遷后完不成住房建設;農民要交錢才能上樓,增加了農民生活成本;集中居住地配套設施不完善、農民生產生活不方便等等。針對這些問題,要在總結各地創新實踐的基礎上,從國家層面進行頂層設計,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使合村并居有法可依、有規可循。
處理好統籌謀劃和抓好落實的關系
合村并居是涉及農民生產生活的一件大事,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協調,要處理好這一問題,需要樹立統籌思維,加強統籌研究,堅持做到在人、時間和空間相統一的基礎上,統籌處理好合村并居當前利益和農民長遠利益、鄉村振興戰略整體規劃和合村并居局部計劃、統一規劃和因地制宜的關系。同時,在統籌研究和統籌規劃的基礎上,抓好具體實施和落實工作,合村并居費用的籌備、新社區位置的選擇、住房樣式的設計、建筑質量的把關、物業管理費用的收取、配套公共設施和公共物品的供給以及社區管理和領導等等,都需要進一步細化和抓好落實,確保把好事做好。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學習時報》2020年7月22日第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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