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脫貧事業從起步到形成相對完整的國家戰略目標,經歷了關于貧困現象認知的逐步轉變過程,國家脫貧政策與社會脫貧機制也隨之轉變。脫貧事業的成功與社會各界對實現脫貧的規律性認識不無關系。今后進一步完善脫貧政策,建立更有效適應經濟發展新形勢的脫貧工作機制,仍需加深對脫貧規律性的認識。
一、貧困自古以來是個相對性概念
流行說法把低發展水平的國家的貧困叫做“絕對貧困”,把高發展水平的國家的貧困叫做“相對貧困”。其實,貧困自古以來就是一個相對性概念。
望文生義拆“貧”字,可看出古人對貧困的理解。貧,乃“分貝”,也就是分錢產生的一種后果。不論錢財總量多寡,分到錢財比較少的是貧困人群。過去有種說法,認為原始社會是平均分配財物,這已經被考古學的證據所否定。
中國政府與國際機構關于貧困的標準在近幾十年里有大幅提高,也說明貧困是一個相對性概念。我國政府實施的脫貧戰略把今年的任務看做解決“絕對貧困”問題,反映了脫貧目標設定的“底線思維”,實際上這個標準無論按不變價格計算還是按實際購買力衡量,較之我國上世紀脫貧工作開展之初設定的目標,都有很大提高,可見脫貧標準在我國也非一成不變。
脫貧標準的相對性是由經濟發展規律決定的。貧困的認定是可以是一件復雜的的事情,一個人換了說話場景,就會對自己是否處于貧困狀態產生不同想法。但是,作為政府工作的一項評價指標,脫貧標準的確定要為政府的目標服務。現代政府要保障所有國民不能因為貧困而失去基本尊嚴,所有家庭不能因為貧困而難以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滿足這些目標的物質條件會隨著社會進步發生變化,貧困認定的標準也應隨之變化。
認識到脫貧標準的相對性,對于堅持國家脫貧戰略的連續性、建立脫貧長效機制,具有重要意義。在逐步提高的脫貧標準之下,國家的脫貧工作將會長期開展,社會貧富差異將被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從國際經驗看,現代國家有能力通過轉移支付等手段使人均收入序列中低端的15%以下的人口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幫助,并使之成為國家長期扶貧濟困政策的瞄準目標。
二、二元結構是中國貧困發生的核心機制
貧困人口必須是一個國家總人口中的少數,否則,扶貧政策難以操作。有效的扶貧政策要針對貧困的成因下功夫。除了戰爭、瘟疫等非常規性因素引起的貧困之外,以下幾種貧困類型更為常見。
1. 低度分工水平引起的貧困。工業革命前,因為社會分工水平低,經濟嚴重低效率,人類社會總體上處于貧困狀態。當今時代,在那些沒有完成產業革命的國家以及那些存在“資源詛咒”問題的國家,未進入現代分工體系的國民基本處于營養不良、居住形態惡劣的生活貧困狀態。
2. 權利限制引起的貧困。這是指社會經濟權利不平等引起的部分人口的貧困。多數情況下,處于社會結構轉型過程中的國家會形成城鄉二元結構,農民群體得到的公共服務水平低,農民的自由流動遇到歧視性政策壁壘,價格管制造成隱形利益剝奪,由此會使農民難以卷入現代社會分工體系,不得不從事小農經營,造成制度性貧困。
3. 先天身體稟賦與后天病殘引起的貧困。這類人口若按總人口6%估算,再去除家庭可資供養的部分,按3%估算,我國也有需要政府供養的這類貧困人口,數量約4千萬左右,其中大部分在農村地區。
改革開放前,如果按現在的脫貧標準衡量,我國大部分人口應屬于貧困人口。按社會可接受程度所確定的標準來衡量,那時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有較高保障,而農村居民絕大部分被認為處于貧困狀態。經濟史觀察表明,如果城鄉之間不存在制度壁壘,農村居民會緊跟城市化步伐,不斷進入現代分工系統,享受勞動生產率提高提高的好處,最終使他們的收入趕上甚至超過城市居民收入。在這個過程中,上述第一、第二類原因引起的貧困會自然消除。我國一個時期實行權利限制性的戶籍制度、土地制度和就業制度構成了城鄉壁壘,是農村貧困長期存在的基本原因。
三、我國脫貧事業的根本經驗
中國的改革開放政策是上述第一類貧困人口迅速脫貧的主要動力。上世紀80年代的農村改革增加了農民的有效工作時間,使我國糧食產量的增速超過人口增速,一舉解決了我國人民的溫飽問題。
市場化改革提高了國民經濟運行效率,為也為解決第二類貧困問題創造了條件。城市化、工業化使我國社會分工水平大幅度提高,農村勞動力大量向城市轉移,縮小了城市勞動生產率與農業勞動生產率的差異,農民收入與市民收入的差距縮小,全國平均恩格爾系數逐步縮小到30%左右,使全國大多數居民的實際生活水平超過聯合國設定的脫貧標準。這個過程同時也是消除城鄉居民權利不對稱的過程。只要人民有創業、擇業和遷徙的自由,并享有平等權利,人民就會努力去改變自己的生存狀態。脫貧奇跡歸根到底是人民自己的創造力使然。
政府在脫貧事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為社會分工的擴大創造了條件。政府的市場化改革舉措改善了農民的就業環境,開辟了農民的收入增長空間。政府還以大規模社會動員的辦法集中解決單靠市場難以解決剛性貧困問題,對于形成全社會關于脫貧正義性的價值判斷,具有重要意義。在傳統農業社會,主要依靠家庭負擔、家族接濟和社區慈善來緩解少數居民的剛性貧困問題,這個傳統如今得以改變,應予積極評價。
四、脫貧事業仍面臨巨大挑戰
從我國政府提出的“兩個一百年”的經濟發展要求看,我國脫貧事業遠未取得決定性順利。認清我國未來脫貧事業所面臨重大挑戰,對于建立更為有效的脫貧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1.脫貧標準有待提高
在“兜底政策”的支持下,以年收入人均3000元左右的貧困線為標準,我國完成全社會脫貧任務當屬無疑。在脫貧工作的實際操作中,我國政府要求確保貧困人口實現“兩不愁、三保障”,事實上使脫貧標準超過了上述人均收入標準。但是,從我國經濟發展目標的要求看,現行脫貧標準還應提高。
我國已經被國際上列為“高人類發展水平國家”,貧困人口的認定標準應該采用聯合國的標準。按聯合國的標準(包括恩格爾系數低于59%),再根據我國官方數據及一些典型調查推算,人均收入低于9280元的家庭,即可認為該家庭處于貧困狀態。到2020年,這個貧困標準之下的農村人口占農村人口總數的比例為40%左右,人口總數在1.2億左右。顯然,我國應確立新的脫貧工作目標人群,將脫貧工作推向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2. 農村經濟部門難以承載貧困人口
觀察現代經濟體,農民是最應該成為中產階級的群體,這是主要由經濟規律決定的。現代農村農業“養不了窮人”。這個道理很多人似乎不理解。
未來農業中資本技術裝備替代重體力勞動是不可替代的趨勢。如果農民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收入,必然發生農村人口轉移,直至在農業領域產生規模化經營的條件,使農民收入達到城市居民水平。滿足這個條件需要農民的土地資產與自有農業技術裝備,并以一定規模形成有效率的匹配關系。這樣的農民當然屬于中產階級。在農產品市場競爭的格局下,農戶以體力勞動為主從事農業,其機會成本遠大于收益,必然陷入貧困。市場不會因為農戶付出過多體力勞動而給予其產品高價售賣的機會。
在經濟發達國家,農村地區的大部分居民實際是城市經濟部門的就業人口,他們更是平均收入超過中產階級水準的群體。
3. 農村剛性貧困人口脫貧難
無論從政府工作效率看,還是從人道主義要求看,現代社會的剛性貧困人口不適合在農村生活。任何現代國家的農村地區的商業環境及公共服務的可及性都遜于城市,這對擁有交通工具的中產階層居民基本不是問題,但對剛性貧困人口是個大問題。這是很多國家的剛性貧困人口主要生活于各類城市的基本原因。政府及慈善機構對剛性貧困人口的幫助在城市更為容易。
以上三個難題在目前我國以往脫貧政策體系中基本沒有答案,脫貧制度創新迫在眉睫。
五、脫貧工作模式轉變
全面小康社會建成之后,要通過城鄉融合發展體制機制的建立,使預防貧困發生機制內生化,短期由政府強力動員的運動型脫貧工作轉化為有法治保障、市場主導、政府調節的常態運行體制,使國家脫貧政策轉變為一般性收入分配政策,實現社會收入分配的公平正義。為此,要注意以下幾方面工作。
1. 建立正確的區域經濟資源評價指標,使一定時期不適應人口穩定脫貧的區域退出政府設定的開發政策目標區域。政府與企業都不宜在深度貧困地區、生態脆弱地區實施“開發式扶貧”。
2. 改進扶貧移民政策。在總的扶貧移民計劃中,應考慮將完全依賴“社保計劃”的剛性貧困人口逐步向城市轉移,消除現行就近移民政策產生的新移民與原住民爭奪資源的弊端。
3. 精準脫貧政策實施中,要將“市場瞄準”與“政府瞄準”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市場瞄準”主要應看貧困戶出售勞動產品和服務的凈收益,“政府瞄準”則主要看貧困戶的總收入,其中還包括農戶未出售的產品的價值。
4. 堅持以城市化引領農村發展。為此要合理布局城市,大力發展小型城市。
5. 建立城鄉統一的以“食物券”發放為主要手段的低收入人群營養改善計劃。國家采取多種措施鼓勵農村窮人進城,將農村居民貧困問題轉變為一般性貧困人口的脫貧問題,以提高國家脫貧政策的實施效率,更好地消除貧困跨代繼承現象。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作者的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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