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市場配置資源被認為是最有效的資源配置方法,然而依賴市場調節農業供給缺乏實踐依據,很難找到具有普遍意義的成功案例。市場不是萬能的,把一般性市場理論生搬硬套在農業上更是不恰當的。這是因為農業具有與其他行業不同的性質和特征,農產品也不是一般意義的商品。使其在大多數情況下并不遵守所謂市場規律,比如農產品基本不遵守“物以稀為貴”的規律,當農產品出現供不應求的狀態時,任何政府都不可能漠然視之,而是會采取刺激生產、不惜代價進口、或限制農產品消費等措施穩定所謂市場,是農業生產者不可能獲得超額利潤。當農產品供過于求時,農產品也不遵守“薄利多銷”的市場原則,因為消費者對農產品的剛性需求,并不會因為價格便宜而多消費。供過于求是目前農民增收的重要障礙。農業的特殊性無法通過市場調整指導農民生產,也難以通過市場實現滿足需求的目的。這是由市場特點和農業特點共同決定的。
首先,市場對農產品的反應是一種滯后的反應
一般認為市場價格可以對某類商品供求關系做出靈敏的反應,以指導和調節生產供給。但是市場對農產品的反應具有明顯的滯后性,農業的周期性決定了市場反應是對過去(一年或數年乃至十幾年)生產的反應。如果根據當前的市場行情調整農業結構,會出現兩個問題:一是調整的跟風效應導致生產者的損失。因為市場前景的難以預測性,農產品的市場價格就成為農民行為的風向標,極易出現農業結構調整的大呼隆從眾行為,導致新的生產過剩。這樣的教訓數不勝數,其結果嚴重損傷農民的生產積極性。二是調整滯后,由于農業生產的季節性和周期性特點,不像工業那樣可以依據市場情況靈活調整其生產內容。特別是規模經營,長期生產某種農產品形成的與之配套的技術、經驗、機械設備、勞動力等,使之難以靈活地改變種植內容。一些因市場低迷而棄耕、撂荒、或是改種了其他作物的生產者,也不會因為市場向好的原因立即可以改變生產內容。農民收入長期低水平徘徊與不斷追逐市場式的折騰有很大關系。
其次,市場對農產品的反應是一種擴大的反應
由于農產品需求剛性的特點,農產品供不應求的情況下價格會大幅度抬高,哪怕欠缺的只是很少一部分,人們會爭相購買抬高價格;供大于求的情況,由于生產者競相出售則會導致該產品的整體價格大幅下降。市場對農產品供求的反應并不是真實和恰當的反應,而是被擴大或夸張了的反應,這種被夸張了的市場反應極易左右生產者的跟風,導致新一輪的供求矛盾,即所謂的“蛛網震蕩”現象。使消費者和生產者的利益均受損。
其三,農業生產者對市場的盲目反應
無論是哪類農業經營主體,對市場的判斷都是盲目的,不可能真正把握市場。這是因為農業的周期性以及影響農產品供求因素的復雜性的影響,使對未來農產品市場的預測幾乎是不可能的。把農民推向市場的做法,不僅傷害農民,也傷害國家的農業安全。在實踐中,無論是當地政府以結構調整為名半強制種的,還是村干部們協商動員后種的,或者是農民根據上一年的市場價格走高而爭相種植的,幾乎都慘淡收場。有人迷信農業市場化、商品化,認為把農業推向市場就可以實現農業資源的最優配置,甚至把他作為解決農民增收的靈丹妙藥,不顧農業和農產品特殊性的事實,一廂情愿地把農民推向不確定的市場之中。實際上,不僅小農戶難以把握農產品市場,新型主體也難以預測未來的市場行情,任何人、任何機構試圖通過市場或信息的手段預測未來農產品市場以指導農戶的種植實現農民增收都是純粹的想當然。
通過市場調整農業結構,滿足的是追逐市場利潤的行為,生產者以盈利目的,并不是從社會實際需求出發。玉米生產過剩就是在“啥掙錢種啥”的情況下發生的。結果既不能滿足社會需要,又傷害了生產者,同時導致了資源的巨大浪費。而如今,玉米過剩了,種玉米賠錢了,讓農民去適應市場去種更能賺錢的作物,就像盲人騎瞎馬無所適從。現代農業基礎應該是建立在滿足社會需求基礎上農業安排。建立以滿足社會需求為目的的農業供給體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滿足社會需求農業供給體系需要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以需求定產量。
市場是波動的,甚至是大起大落的。但社會對農產品的需求是大致穩定的。依靠市場調節供求關系常常導致市場價格震蕩,農民追逐市場的結果導致周期性生產過剩,難以獲得穩定收益,同時市場指揮棒帶來的高投入高產出也極大浪費了諸如土壤肥力、地下水、化肥、農藥等資源,對生態環境產生巨大壓力,這是一種不可持續的農業思維。依據社會需求確定農業生產可以根據農產品的重要程度分為多個層次:對大宗農產品,特別是糧食,可以國家訂單的形式下達生產計劃,實行統一收購。政府是以保護價收購還是直接補貼,或是價補分離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通過定額生產既保障了國家糧食的基本供給,又可實現農民的基本利益,保持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對適合加工的農產品,加工企業可以通過與農業生產者簽訂訂單實現供需的平衡。一些特色農產品則可以通過消費者與生產者的對接實現穩定供給關系。自給自足為主要目的的農戶,市場對其影響微乎其微,其剩余農產品可以通過市場進行調節。這樣既可以實現按需生產,避免生產過剩,同時又保證了一定的市場活力。
第二,完善的農業組織體系。
缺乏有效的農業組織系統,沒有可以控制農業的有效抓手,供給側改革就會停留在口號上。為了實現農產品按需供給,就必須建立可以控制和可操作的農業生產組織體系。這個系統的基本單位是被理論和實踐反復證明的農民合作社,但不是分散的小合作社,而是形成全國整體的合作社系統。政府可以通過合作社系統調整生產結構,下達生產配額,約束生產者的生產行為。當然,這樣的合作社系統是建立在農業新型經營主體基礎上的,特別是以家庭農場為微觀組織基礎的合作社被認為是最符合農業特點的組織形式。有了完善的農業組織體系,農業供給才能實現可控,供給側結構調整才能可行。
第三,國家的調控手段和措施。
在市場條件下,政府的任何惠農措施都可能因市場左右難以達到應有效果,甚至是盲目起作用。在完善的農業組織體系環境下,政府的農業政策具有針對性、主動性和可控制性。政府的調控手段除了制定、下達生產計劃,還要通過保護與支持農業等手段協調農民與農業的關系,通過維護與實現農民利益,鼓勵農民生產積極性,達到促進生產的目的。政府對農業的支持,不是表現為鼓勵市場競爭,而是要防止惡性競爭導致生產過剩;不是注重眼前的所謂經濟效益,而是要著眼于農業未來的可持續發展;不是要把農業做大做強,而是要藏糧于地、藏糧于技,確保人口大國的農業安全。因此,農業科技與教育、農業直補、休耕補貼、生態農業、制止掠奪性經營、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完善的社會化服務以及構建可持續的農業制度體系等,就成為政府的重要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根據我國人多地少的特點,增強國家農業國際競爭力不是要通過規模化、機械化和其他國家拼農產品價格,更不是以農產品出口為目的,而是要牢牢把飯碗端在自己手上,保證國家的農業安全。因此,國家的農業競爭力要看農業科技的研發、科技的推廣應用,要看土地的產出潛力和可持續能力,要看現代化的組織程度和對農業供給的控制能力。同時,農業供給側結構調整要充分考慮農民優先看重生存保障的生活邏輯,不要以專業化、規模化的名義把本來的農業生產者變成純粹的消費者,當農民一旦依賴市場來滿足農產品消費時,其生活風險自然加大,進而加大了農產品供給的社會壓力和社會風險。特別要防止資本下鄉對村的破壞,對農民的排斥和對土地的掠奪性經營。
(作者系《中國鄉村發現》學術委員、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專家委員、中國農業大學教授、現任中國農業大學農民問題研究所所長;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朱啟臻頭條號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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