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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其仁:中國農村財產關系演變的事實與趨勢

[ 作者:周其仁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24-08-27 錄入:王惠敏 ]

農村改革的主體是農民,因此,回顧包產到戶八年的歷史,必須緊緊圍繞農民狀況變化這一中心線索。在經濟狀況方面,財產關系具有根本的意義。所以,我們的系列研究就從農民的財產狀況分析入手。

改革前農村財產關系的基本格局

改革前的中國農民家庭只擁有很少歸他們所有、使用和收益的財產。1978年每個農民戶平均擁有估價不超過500元的住房(3.64間,使用面積以58.38平方米計),32.09元的貨幣存量和不超過30公斤的余糧。此外,還有數量微不足道的簡單農具。在農區,每戶有0.5-0.7畝自留地,歸集體所有,但由農戶占用,原則上限于自給蔬菜和部分口糧;牧區還有少數自留畜。考慮到當年全國農民對國家銀行、信用社和社隊集體負有數額可觀的債務,那么中國農民幾乎已可看成地地道道的農村無產者。這是自從1956年高級社取消了農民入社土地分紅制度之后二十余年歷史的結果。

那時,農村財產的唯一主人是人民公社集體。根據抽樣調查數據,1978年每個公社擁有固定資產305.9萬元,推算全國總額為1614.6億元(其中社隊企業固定資產230億元);全國的集體耕地地產以農業凈產出和利率估算為12665億元;此外,還有55.67億元集體存款和若干公共存糧。抵銷掉一些集體的債務之后,人民公社財產總額共約14335億元,平均每個公社2715.9萬元,其中地產占88.1%。

幾乎一切財產都歸集體所有,這作為五十年代中后期社會主義改造“要求過急、速度過快、工作過粗”的產物,遺留下一系列嚴重問題。其中最根本的,是始終沒有解決農民——他們在理論上是集體經濟的主人——與集體財產之間本來似乎應該有的密切關系。“政社合一”體制導致財產權利對行政權力的附屬;而“三級所有”的各層權利界限一直十分模糊,這是人民公社時代“平調”之風不絕于史的制度性原因。在每一級集體內部,公共財產以及財產的收益究竟應當如何支配,普遍沒有形成穩定的、有法律保障的規范。相當一些地方,集體財產的公共所有性質完全被侵蝕得面目全非。靠急風暴雨式的政治運動來充當集體財產的保護神,至少在大規模的“四清”運動中就已看清,這是根本不可能的。“集體的、公有的財產關系”并沒有構成改革前廣大農村的真正現實。集體內部因名不符實的事情數量太多,而無法使農民建立起對集體經濟的基本信任,他們甚至沒有把集體財產看作是自己也有一份在內的共有財產。最顯著的行為標識是:農民一旦與“公共財產”相結合,從事生產的積極性就低落,全國差不多所有的集體大田都遠不如農民那一小塊自留地經營得好;農民對公共事務和公共利益的興致、關心和責任沒有得到持續的培植;一部分農民只要有機會也會同樣參與對集體財物的侵占和蠶食。

種種問題早在高級社和人民公社創建之初就產生并發現了。但囿于不準觸及體制問題的禁錮,改進的努力只好主要依靠發動運動來整肅農村工作干部的個人品質。這當然收效甚微。直到七十年代末,首先在群眾長期貧困不得溫飽的地方揭案而起并迅速見效的包產到戶。才微露出問題原來還有另一種解決的途徑。在十一屆三中全會思想路線的鼓舞下,雙包到戶潮流只用了兩、三年的時間便席卷全國。它象閃電一樣揭示出一個基本事實:幾乎全體農民都擁護對公社財產制度進行根本性的改革。1984年底,全國569萬個生產隊中,繼續維系原有統一經營方式的不足2000個,僅占0.04%;其余全部包產、包干到戶。用農民直截了當的說法就是,又一次分出單干。

在三個方面上展開的改革

包產到戶并沒有事先高舉“改革所有制”的大旗。但是,承包產量從一開始起就以分戶承包集體財產(主要是地產和農機具)為必要前提。分包集體財產,則以共收益分配的明確性而大大刺激了總產出和剩余產品的增加。反過來又給了農民把自己所得的剩余產品再投入經營過程,逐步形成農戶自有財產的權利。承包集體財產與形成農民自有財產之間的內在聯系,雖然很晚才引起全社會的注意,但回頭來看,這正是農村財產關系大變革的起點。

如果要加以輪廓性的描述,這場大變革是從以下三個方面展開的。第一,原有集體財產的存在形式發生了根本的變化。它表現在:(1)集體所有的不動產,主要是幾乎全部耕地,以及相當一部分水面、草場、山林、荒灘等等,都已承包給農戶獨立經營,收益則在農戶和集體之間分成。承包的年限在1984年后普遍已延長到15年以上。1985年平均每個農戶人均承包2.07畝耕地,0.52畝山地。推算全國當年地產總估價為20000億元,每個農戶平均承包著10500元。(2)另一部分集體的牲畜和大中農機具等,經折價處置,實物流轉歸農戶,折價款則留歸集體。1985年末,僅社員尚未付款的集體財產折價款即達124.4億元,推算已轉歸農戶的資產共有200億元以上。(3)集體的非農業財產,主要是原社隊企業的固定資產,部分承包給企業集體、經理(廠長)經營;部分作價折股歸還生產隊或農民,并吸收新的股份重新組成新的企業實體;部分折價轉賣給農民個人。1985年末,全國鄉村兩級企業固定資產原值共750.38億元,比1978年增長了239.3%,其中約90%以上已運用各種形式承包或折股。

第二,重建了歸農民家庭所有的財產權利。根據農民住戶調查資料,1985年全國平均每個農戶自有生產性固定資產792.53元;自有總估價為2379。98元的私人住房;年末人均手持現金81.61元,人均儲蓄存款30.91元;每戶還有余糧(人均年度糧食收入減去年度糧食開支)128公斤(折價64元)。加總起來,每個農戶平均擁有3812.7元完全歸其所有的財產,人均744.68元。推算全國農戶總資產當在7000億元以上。這部分財產增長最為迅速。按相同口徑計算,已經比1981年增長了1.63倍,年平均增長27.37%。

第三,適應擴大經營規模的要求,在部分農戶獨立的財產權利基礎上,形成了一批超越家庭范圍,但又截然不同于原有集體模式的新經濟聯合體、合作企業和私人企業等新的財產主體。

1985年,全國合乎統計指標要求的新經濟聯合體共48.47萬個,擁有從業人員420.14萬名(其中幫工、徒弟117.66萬名),固定資產48.81億元。同年,由部分社員聯營的合作企業112.11萬個,其它形式的合作企業28.08萬個,共擁有從業人員946.33萬名;如果這些企業平均擁有的資產為15000元(比之于新聯合體,這個估計值可能是偏低的),那么,新的合作企業總資產達210億。此外,農村私人企業也正在發展。據鄉鎮企業局統計,農村個體企業共925.35萬個,占鄉鎮企業總個數的75.5%,總就業的26.95%,總收入的17.52%。這些個體企業絕大多數都是家庭企業,因此,資產擁有額與農戶資產擁有額可能有很大的重合性。但統計局對合乎規范的專業戶的統計表明,1985年在全國從事三次產業的129.3萬個專業戶中,每戶雇請幫工、徒工8人以上的共18169戶(占專業戶總數的1.41%),被雇人數19.9萬人,平均每戶10.97人。這批安業戶實際已初具私人企業的能型。以這些企業平均抑有資產2萬元計,推算全國總額為3.63億元。這個推算數比人們的直觀印象要偏低一些,主要是因為目前對私人企業尚無正式而完備的登記制度,用其他形式調查又由于問題本身的敏感性而受到千擾。這樣把上述推算數擴大3倍,1985年全國農村私人企業資產為10億元左右,可能比較恰當。

上述變化交織成一幅中國農村的新畫面。為了有個總的把握,我們用來源不一,且精度都有限的數據勾勒出當前的總圖景;農村財產總額為30000億元,其中20000億元地產為集體所有,農戶獨立承包經營;生產性固定資產共2700億元,其中農戶擁有的占55%,新聯合體占1.78%,原有集體占42.43%,私人企業占0.07%;非生產性住房共約5000億元,農戶占90.6%;此外尚有2000億元以上貨幣及實物儲置,農民家雇占65%以上。

對改革的理解:究竟發生了什么實質性變化

如何理解1979年以來我國農村財產關系的實質性變化?首先是人民公社的解體并不等于集體經濟財產的蕩然無在。它們主要是改變了自身存在及營運的形式。過去,集體對地產和其他財產的所有權,通過統一經營和對收益的直接支配來實現。現在則主要通過獲取農戶承包上交來實現。1985年平均每個農民向集體上交的承包金額為10.79元,推算全國總上交為90億元;加上全部鄉村兩級企業帳面上交集體的利潤67.73億元(平均每個鄉村企業上交4316.49元,實際數額不限于此),集體的年度財產發包所得當在150億元以上,比1978年集體提留的103億元增長了45.6%。當然,從生產性固定資產的變動來看,集體所有的部分減少了幾百億元,主要是折價變賣時普遍低價、欠付的變動中某些地方的人為破壞(以水利設施、公有房屋、林木的盜毀和公有財物的私分挪用最為突出)所造成。不過這方面的損失已在集體地產、企業財產的增殖(分別為7.335億元、520億元)和貨幣存量的增加(共73.13億元)中獲得彌補。總體而論,集體財產數額并沒有因改革而減少。反而大大增加。1985年末,集體擁有固定資產1,145.6億元,現金及存款128.8億元,兩項共1274.4億元;扣其作債務138.57億元,尚有l,135.83億元,加上地產,共有財產存量21135.8億元,占農村財產總量的70.5%。

重建的農民家庭財產,大部分為非生產性的房產(占62.42%),而生產性固定資產則占20.79%。在農戶自有的生產性固定資產中,役畜、大中型鐵木農具和農林收漁機械共占57.4%,外加一部分現金和實物,但這都必須同承包來的土地相結合,才能從事生產活動。在這個意義上,重建農民獨立的、個別的財產權利,還不能說完全和重建私有制等價。不過,農民是否具有獨立的、個別的財產,卻對農民經濟地位以至基本的人身權利和政治權利,都發生著重要的影響。

基于農民獨立財產而發生的新組合,包括新聯合體、合作企業和私人企業,目前產生的數量和覆蓋面都比較小,其中新聯合體占據著明顯的數量優勢。盡管不少研究者強調在種種不同新組合之間的“根本不同的性質”,但從我們進行的一些調查來看,無論新聯合體、合作企業,還是私人企業,大都是在農民之間親緣、好友圈子內自愿選擇的產物。比之于舊有的地緣和行政性僵硬組織,這些產物都是歷史的進步。但是,如果說在這方面已經形成了什么穩定的、可與“資本主義”類比的經濟形態,則是一種夸大了的錯覺。從財產總量構成來判斷,在這方面尚有從容的時間來進行更深入的實驗。

總之,迄今為止,我國農村由包產到戶引發的財產關系變革,并不是像土地改革那樣,是通過剝奪一個社會集團(地主)的財產分配給另一個社會集團(農民)來進行的。它是通過原先幾乎唯一的集體財產權利的權能分離,首先使農戶(即組成集體的分子)享有地產和其它生產資料的占有、使用、收益權,而后又具備積累自有財產,并再行自愿組合成新的多種形式財產關系的實力和權利,最后形成突破了單一集體化的新的財產結構。在這場八億農民都深深地參與其中的財產變革中,盡管也不可避免地包含一些財產重分的因素(如集體資產的低價折賣、盜毀和貪占等等),但其主流卻是在迅速增長的財產總量中,形成新的財產主體。因此,不難理解,為什么這樣一次財產權利的大變化無須像土地改革那樣,非要經過激烈的階級斗爭來實現。它差不多總是平和的,盡管其廣泛性和深刻性一點也不亞于中國農村歷史上任何一場財產關系的大變革。這場改革并沒有放棄在小農占人口絕大多數的國度里,找尋建設社會主義最合適形式這一基本努力方向。

實踐已對我國農村這一場變革作出了初步檢驗。現在甚至最富于偏見的人,也無法否認正是這場財產關系改革,重新喚起了農民對土地的熱愛、對勞動的熱愛和對生活的熱愛。這是1979—1984年中國農業超常規高速增長的真正秘密。

變革也大大有助于總結在農民人口多數的國家里,如何從事社會主義事業的教訓。它又一次驗證了一條基本道理;工人階級無論如何也不應該憑借政權的取得而去剝奪農民的私人財產(恩格斯:《法德農民問題》)。在社會主義時代,如果試圖把農民剝奪成無產者,然后再迫使其參加社會主義建設,那這樣的“社會主義主張”必定要遭受到農民的消極的,因而也是最難于制服的反抗。雖然直到今天為止,包括中國的新鮮經驗在內的全部農村工作經驗,也還沒有完全解決如何在尊重農民財產權利的基礎上,通過適當的合作占有形式來幫助農民走社會主義道路。但早已明確無誤的事實是,無論哪里以何種形式去剝奪農民。總要付出農村社會生產力停滯不前的代價。更為明顯的是,任何地方只要善于起來糾正剝奪農民財產的錯誤,都立即能獲得巨大的經濟和政治方面的矯正效益。

成功的基礎穩固嗎?

中國農村改革的使命決不僅僅限于糾正以往所犯的錯誤。加速現代化的進程所提上日程的問題是:如何在糾正以往錯失的同時,建立起利于我國農村中長期發展的牢靠基礎。在財產關系方面,我們必須盡最大的努力來探求建設這樣一種制度:將農民的獨立的財產權利和個別利益,以及在此基礎上產生的積極性最持久地保持下去,并使之同全社會的利益和中長期發展目標相協調。用這樣的標準來衡量,包產到戶改革僅僅還只是一個序幕。已經取得的改革成果遠未規范化而成為制度性成果。它們并不穩定,也不牢靠,甚至無可否認地存在著某種得而復失的危險。

首先,承包經濟雖然已成為農村財產關系的主體,成為既包括公有財產(財產和社隊企業)。也包括農民自有的多重權利組合。但是,迄今為止,承包經濟內部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都尚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性,許多最基本的權利經常遭受著各種形式和不同程度的侵犯,得不到切實有力的保障。因此,承包經濟范圍內的財產、還不足以培植起各當事人良好的長遠預期。

在耕地承包方面,(1)種植自由的權利遠未普遍確立,多種強制性干擾的現象頻頻出現,1985年大調結構和1986年大種糧食,都不完全由承包經營者獨立決策;(2)產品出售的價格、買主和售量選擇,常常遭到形形色色的強制性規定,有的地方其至達到駭人聽聞的地步;(3)在承包經營的收益分配中,承包者上交的根據和數量都不明確,“苛捐雜費”彈性過大,負擔太重;(4)農戶家內人口的變動,對耕地長期承包時產生著壓力,其后果或者導致耕地在家庭內部進一步細分;或者導致重分土地的要求,總之是承包權利的時效性并無制度保證;(5)承包權利的流轉方式和規則,至今最為含糊,除了對土地轉包的政策性承認外,實際上承包權的無償轉移仍是通用法則。這當然不為農民所接受。最終結果是一部分土地無法充分利用,財產通過正常流轉而能夠獲取的收益,承包的雙方都得不到,社會也得不到。這件事的反面,則是一部分土地實際被以絕對壟斷價格變賣,收益全然歸“大膽”份子所有,成為分配方面不公平加劇的一個重要根源。

在非耕地承包,由于主導的方式不是按人口均分。因此,這里更突出的問題是農民之間相侵犯的行為較多(如對他人承包的魚塘投毒、偷拿甚至哄搶等等);同時,無規則的、過重的稅費也侵害著承包人的權益。由于這兩個方面的突出問題,所以在草場、山林、果園、水域(尤其是大水面)、荒灘、礦山等等財產的承包方面,至今財產糾紛多,關系不穩定。如果說在耕地承包方面,至少已在集體內部建立起此種依仗“人人都有一份”才得以發揮作用的秩序的話,那么,在非耕地承包方面如何建立最基本的秩序,至今在許多地方還懸在半空之中。

承包經濟中最嚴重的問題是,公有財產的承包上交所得,在很廣泛的范圍內至今帳目管理混亂(有的根本不建帳、不記帳、不結帳,處于"無薄記財產"狀態),聽任少數人任意侵占。1985年上半年起在全國清理集體財產,到1986年中共清出貪污、盜竊、拖欠、侵占、私分集體財產達幾百億之多。“公有財產是一碟醬,有權有勢的隨便沾”,這并不是個別情況的寫照。這再一次提醒我們,公有財產建立的規模和形式,不僅要同一定的生產力相適應,更直接的,還必須同對公有財產的實際管理能力相適應。徒有其名的“公有財產”,是對公有制的最大褻瀆;它不僅已成為“無效率”的根源,而且是導致“不公平”的手段。除了日復一日地破壞農民群眾對社會主義道路的信任,這樣的“公有財產”永遠無法成為貫徹社會長遠利益的經濟基礎。

總之,在承包經濟中,多方面的、復雜的財產權利關系的普遍性和明確性程度至今很低。在推進包產到戶的階段,“統分結合,宜統則統、宜分則分”這類口號,因其內涵的模糊性而使各方面都較容易接受。因而起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到了從制度上鞏固已有改革成果的階段,這類口號卻也正因其固有的模糊性而產生了很大的問題,“宜”與“不宜”的界限和準則究竟何在?改變統與分的界限究竟要通過何種程序?這些問題從來都模糊不請,當然不能使承包的雙方建立起穩定的預期。在商品經濟中,當事人若無內容和時效都明確的財產權利。就不可能產生任何正常的經濟行為。因此,農村承包經濟又來到一個新的拐點上:及時結束由模糊語言組成的口號,代之以明晰的法律用語和程序。否則,承包經濟作為中國農民在黨的領導下的偉大創造,始終不可能超越“權宜之計”的水平,難以在我國農村建設的歷史上留下制度性的痕跡。

其次,重建起來的農民家庭自有、自用的財產權利,也缺乏法律的明確性。比如農村個體工商戶總量的較大波動,就并不僅僅是經濟景氣與否的反映,而且也受制于稅費的時輕時重、市場交易費用的猛起猛落、輿論的忽貶忽褒。中國農村社會的文化背景中根子很深的抑工抑商、平均財產的傾向,常常使對農民家庭財產權利的威脅從潛在的轉化為現實的,從心理的、精神的轉化為物質的。這種威脅需要系統的社會性權威手段來與之持久抗衡,否則它有可能動搖包產到戶改革的基石——家庭經營為基礎的承包經濟。

再次,新經濟聯合體對外獨立的法人地位并沒有得到確認。直至1986年上半年,相當一些地方的征稅過程是把"新經濟聯合體"作為個體經濟來看待,“享受”著個體經濟的高稅率。同時,它作為“合伙”的主體,是否擁有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在法律上是含糊的。因此,前述集體的非農業財產所面臨的稅費過重等問題,在新聯合體目前向外部環境中也是存在的。在新經濟聯合體內部,各個成員互相的權利和義務的界限比較模糊,它們多半靠親緣、好友等特殊人際關系在維系和調整,有的地方又“引進”股份公司的法則,雖然有因不倫不類而適應性強的好處,但也有責任和風險承擔的義務不易落實的弊病,特別是當商品經濟的發展撕斷了親緣型的人際連結紐帶之后,這類新聯合體就會遇到內部組織危機。1985年新經濟聯合體的平均規模有所擴大,但總數增長減緩,可能表明它們已進入再組合過程的開始。如果因長久的沒有明確規則而導致再組合過于頻繁,那這類主體就難以穩定成型。

最后,私人企業至今仍在政策層次上居于被“看一看”的境地,沒有合法存在的權剩。“看一看是非常必要的,否則利弊分析的分歧太大,無法產生統一的政策。現在時間已過去了4-5個年頭,應當說利弊都看得比較明顯,有條件先在政策上給予正式的、有約束的承認;然后著手制定私人企業法規并予以規范。明確保護什么、保護到什么程度和限制什么、限制到什么程度。否則現在一小部分私人企業主利用沒有明確規范,外部環境比誰都寬松(甚至無任何稅費)的空子,致使私人企業的某種弊端惡性發展;另一部分人裹足不前,不斷把“剩余”轉向過度消費;多數人則“超短期行為”占主導,撈著一把就隨時準備撤退。這樣的局而對農村生產力發展,以及正常經濟秩序的建立,都沒有好處。

上述情況不僅已影響到當前農村經濟的運行,而且特別影響到農村的擴大再生產。根據抽樣調查資料,在1984年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額中,農戶和新經濟聯合體占73.58%,鄉、村、組三級占26.42%;在農村土業、交通、運輸業投資中,農戶、新聯合體和承包企業等占90%以上;集體的上交所得,絕大部分作為社會福利性開支。目前,承包農戶及其組合成為投資的主體。但是,農戶的生產性固定資產投資占其中總支出的比例,卻在1983年達到頂點后(5.7%)開始下降。1984年為4.7%,1985年為3.8%,1986年前三季度為3.43%。另一方面,農戶的住宅投資近三年卻不斷提高在總支出的比例。1984年為9.3%,1985年為9.6%,1986年前三季度為11.2%,1985年人均住房開支達39.16元,等于當年購置生產性圍定資產額(18.7元)的211%。越來越多的農民的當年結余,投向住宅和貨幣儲存,表明農民對兩個吸納資金方向的財產權利已感到比較放心,而感到其他方而的財產權利還不牢靠。這樣形成的投資結構的略形,必定要對農村長遠的經濟形勢,生產不良影響。

綜合起來,我們認為農村既已取得的財產關系方面的重大變革,基礎并不穩固。鞏固已有成果遇到了一個嶄新的領域:政策發動的碩果要通過法律制度來穩定和鞏固。財產關系是不能單單歸結為法律表現的,但財產關系因其特殊的涉及人們最基本利害的獨特性質,卻非有法律囊括不可。中國歷史上的財產關系向來缺乏明確的法律表現,這是古代斷斷續續達到過驚人的商品經濟繁榮,但始終沒有累積性結果的一個根本原因。今天,如果我們選定了發展商品經濟的基本方向,卻不努力建設有明確法律規范的財產關系制度,那么。這樣“搞活的市場”,除了不斷使互相侵權和不當得利普遍化而產生混亂之外,是不能持續調動各方基于利益而產生的勞動、經營積極性。那樣的“市場”最后多半會成為行政性大集中的跳板。

為了避免這樣一種最不利的前途,必須在今后一個時期的農村工作中把組織創新、制度建設作為深化農村改革的中心內容來加以突出、包產到戶八年實踐的一切重要成果,只有建立起完備的土地承包制度、創業制度、企業制度、市場交易制度、金融制度等等之后,才算真正鞏固了。所有這些問題,都需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開展持續的研究。

(作者系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來源:《中國鄉村發現》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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