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實踐中,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已初步形成以“一體兩翼”為核心內容的理論框架,一體即以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為主體,既是目標,也是結果,兩翼即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兩翼共同助推實現治理效能現代化。鄉村治理體系由鄉村治理組織體系、鄉村治理內容體系、鄉村治理運行體系構成,鄉村治理能力由組織領導能力、統籌協調能力、執行落實能力等構成,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涵蓋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鄉村治理共同體建設,鄉村美好生活需要不斷得到滿足等。推動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要以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為基礎,以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關鍵,以實現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為主體,共同助推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實現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 鄉村治理效能 鄉村治理體系 鄉村治理能力
一、問題提出與綜述
鄉村治理現代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是中國式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明確把“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深化改革的總目標。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對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又做了系統周密部署安排,明確了“三步走”的戰略目標。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強調要進一步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
我國鄉村治理實踐已取得顯著成效,初步形成了一套比較有效的鄉村治理運行體制機制,但不可否認的是,對應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現實需要,新時代鄉村治理現代化進展也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既有時代主題轉換的時代背景,又有強化黨的自身建設的現實考量,同時,也有伴隨改革開放發展而引起的社會矛盾的變化調整,由此帶來的鄉村社會矛盾的凸顯,尤其是“中國式現代化”已成為時下研究熱點,對中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相關研究也在不斷深入,涉及到鄉村治理模式、鄉村治理主體、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內涵、實現路徑、體制機制、數字賦能鄉村治理等問題。
就鄉村治理現代化這一主題來說,學界主要關注這樣幾個方面的研究:一是關于鄉村治理模式研究,主要從治理模式類型、治理模式發展和治理創新路徑剖析等不同視角出發提出其相應觀點。如俞可平(2014)從國家治理角度提出了善治模式;陳文華、李海金(2023)則提出了政黨統領社會的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模式。馮石崗等(2014)剖析了我國鄉村治理模式變遷發展趨勢;陳松友(2020)從自治、法治與德治方面分析了中國鄉村治理體系內在邏輯與實踐指向。唐皇鳳等(2020)梳理了新時代鄉村治理模式生成邏輯與優化路徑;韓喜平等(2021)認為新中國成立以來農村社區治理模式實現了現代化轉型觀點。二是關于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研究,學界對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做了較多梳理:主要涉及對中央蘇區、抗日根據地鄉村治理研究、新中國成立以來鄉村治理,以及改革開放以來鄉村治理研究,如許福海(2007)對抗戰時期根據地鄉村治理做了分析。袁金輝(2016)對中國鄉村治理發展做了回顧展望;劉豐華、蔣永穆、呂德文、丁志剛等從不同視角對新中國成立70年來鄉村治理做了梳理;王曉莉(2021)分析了從“一五”到“十三五”期間鄉村治理變遷問題。高其才等(2018)對改革開放40年中國特色鄉村治理體制做了梳理;趙秀玲(2018)總結了十八大以來中國鄉村治理重要變革;燕連福等(2021)從四個階段梳理了黨的百年鄉村治理歷程。三是關于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主體與影響要素研究,學界從多元治理主體和要素問題等方面做了探討,如郭正林(2004)認為鄉村治理是多元主體對鄉村社會公共事務進行協同共治的過程;桂華(2018)提出受國家能力、鄉村行政體制和基層治理轉型影響觀點。鄧純東(2020)認為需關注治理主體思想政治素質及其正確執政理念。學界對多元治理主體認識較一致,但對鄉村治理主體發展變遷特色與原因其他影響要素剖析凝煉不夠。四是關于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實現路徑研究,學界從國家治理角度、制度創新等不同視角做了探討:如王浦劬(2022)概括了新時代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取向、核心議題;陸益龍、李光達(2023)概括了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本質要求,提出完善鄉村自治與公共治理有機融合的現代化路徑。何顯明(2018)提出多元政府主體協同治理觀;孔祥成(2022)等認為“三治結合”將鄉村治理推向“中國式現代化”。此外,肖唐鏢(2009)提出從民主、科學、法治等推進鄉村治理;祝天智(2021)從農地“三權分置”視角分析了鄉村治理現代化問題。徐勇(2023)認為中國式基層治理現代化的基本路向涵蓋國家對基層社會治理的現代化、基層社會自我治理的現代化,以及國家與社會的良性互動。五是關于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經驗研究,學界從國家治理角度、階段性歷史經驗等方面進行了探討,如白啟鵬等(2021)從政治、思想建設等方面總結改革開放40年鄉村治理現代化經驗;李楠(2021)總結了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四點經驗;劉海軍、丁茂戰(2022)從制度、體制、運行等方面總結了鄉村治理現代化經驗。
綜上,可以看出學界關于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研究已從治理模式、治理進程、治理主體、治理經驗等方面進行了探討并做了回應,但對鄉村治理現代化豐富實踐的梳理總結和理論概括還不夠,目前有學者提出了“體系-能力-效能”為核心內容的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理論框架。基于此,本文從實踐梳理出發,對黨領導人民扎實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豐富實踐進行初步梳理凝練,概括凝練為“一體兩翼”為核心內容的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理論新框架,所謂“一體”即實現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為主體,“兩翼”即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和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推動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要以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為基礎,以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關鍵,以實現鄉村治理效能提升為主體,這是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高質量發展的必由之路。
二、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
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是基礎。這一體系包括現代鄉村治理組織體系、現代鄉村治理內容體系、現代鄉村治理運行體系。其中,鄉村治理組織體系是關鍵,鄉村治理內容體系是重點和基礎,鄉村治理運行體系是載體。
(一)現代鄉村治理組織體系
鄉村治理組織體系現代化是關鍵。從縱向組織體系構成來說,鄉村治理組織體系由中央、地方和基層三個層面的治理組織構成;從橫向組織體系構成來看,則是由每個層面治理組織體系各自職能及其關系構成。
中央層面的治理組織屬于鄉村治理的頂層設計層面,由中共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負責,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統籌處理事關農村改革發展中關系全局的熱點難點問題,有助于從頂層設計解決鄉村治理的深層次問題,實現更加有效處理鄉村治理改革發展問題。中央農村工作領導小組對各省市自治區在農村工作中創造的經驗加以肯定、總結和推廣,對各省市自治區農村工作出現的問題予以指導、校正,客觀上,這就大大加強了黨中央對農村工作的領導。
地方層面的治理組織構成主要指省市縣這一級組織,也就是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自治州、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根據相關調研統計,黨的地方組織在領導鄉村治理體制機制上大致可以概括四種模式:第一種模式:在黨的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下設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各級政府農業農村局。農村工作辦公室主任、副主任一般來說就由農業農村局的正、副主任兼職,負責黨的農村工作。第二種模式:在各級黨委內部設立農村工作部(農辦),具體負責農村基層黨的工作和黨的建設。第三種模式:建立地方黨委與政府整合而成的農村工作綜合領導部門。黨口和政府分別成立相應的農村工作委員會,黨委下設農村工作委員會(簡稱農工委),政府下設農村工作委員會(簡稱農委),二者一般實行合署辦公。由此形成的農村工作綜合部門其典型特點就是兼有黨務和行政兩套職能。第四種模式:黨的農村工作領導小組與政府的新農村建設領導小組合署辦公。
基層鄉村治理組織一般是指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中國共產黨章程》對此有明確界定;此外,《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簡稱《村組法》)等對鄉村基層治理的主要內容有了進一步的安排,對鄉村治理主體,主要涉及鄉鎮黨委、政府與“兩委”等之間的職責、關系和具體運行等做了明確規范和統一要求,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工作的領導核心,鎮政府和村委會之間的關系是指導與被指導的關系,鄉鎮政府支持和幫助村委會開展農村各項日常事務。村民自治組織承擔著“下情上達”的任務使命,對于村民來說,村民自治組織其職責就是為社區的公共生活提供公共服務與治理。村黨支部和村委會,二者的關系是各負其責、相互配合。
通過強化鄉村治理組織體系建設,進一步把黨的組織優勢轉化為鄉村治理效能。
(二)現代鄉村治理內容體系
現代鄉村治理內容體系涵蓋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等內容。一個國家在實踐中如何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客觀來說與這個國家的歷史傳承、文化傳統、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密不可分。
自治是基礎。村民自治是現代鄉村治理內容體系的重要內容。村民自治是基層群眾的首創,也是基層群眾參與民主政治,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共建美好鄉村的基本載體。上世紀80年代初期,國家開始推行村民自治,1998年,出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則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村民自治作為我國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一項創新制度,在基層治理中扮演者亦官亦民的的兩種不同的角色,村民自治制度在發展程序民主方面成效顯著,它明確了村民在自治事務中的主體地位,在實踐中還存在一些不足之處,表現為村民自治組織行政化色彩比較濃,村委會的職權比較集中,相應的監督和制約又難以有效落實,客觀上導致村民自治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村民自治其形式與實質呈現出不平衡的狀態,這種形式性的自治客觀上也對村民自治的合法性產生了消解作用。
法治是保障。法治是鄉村治理內容體系的重要內容,是實現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保障。通過鄉村治理法治化,使鄉村治理呈現出可預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濟性等體現社會公平正義的基本特征。隨著改革不斷深入,鄉村多元化復雜化態勢日益凸顯,如何保證鄉村社會可持續的發展與穩定?唯有法治才能進一步凝聚鄉村治理的共識和力量,唯有法治才能進一步推動鄉村治理的可持續健康發展。對此,就需要堅持法治為本,將鄉村治理各項事務納入法治化的軌道:一是抓好鄉村基層群眾最關心最重要的根本利益,當前就是切實做好農村土地“三權分置”改革,確保農民利益能夠在法律框架下得到保障;二是盡快提高基層群眾的法治素養,對此就要高度關注基層普法力度、成效,通過靈活多樣的普法形式手段,推動基層群眾法治素養和法律意識不斷提高,使其能夠自覺運用法治思維思考問題,更好地利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三是推動平安鄉村建設,綜合運用各種有效手段,嚴厲打擊農村黑惡勢力、宗族惡勢力,確保掃黑除惡專項行動取得預期成效,對農村黃賭毒盜拐騙等違法犯罪采取持續高壓政策,確保不讓各類違法犯罪活動有死灰復燃的機會;四是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與手段,創新管理方式方法,在網格化管理基礎上,用好數字技術,推動鄉村基層治理向精細精準化轉變。
德治是支撐。鄉村治理現代化離不開德治的滋潤和支撐。德治本質上是一種自治,它是在生活中自發自然演進出現的,不由政府機構強制保證實施。德治在鄉村治理中對規范村民行為,調整農村社會關系,推進鄉村振興具有重要的作用,德治的力量相比法治和自治,其作用的發揮更能體現出文化的穿透力、長久的感染力的特性。德治是從中國歷史傳統社會管理經驗借鑒而來,將家族倫理與國家倫理融合為道德標準,感化教化人們,從而產生社會自律性信仰,規范人們生活行為準則,作為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重要內容,也是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資源。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100周年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兩個結合”的要求。對此,需要深刻把握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精髓和真諦,站在時代高度,著眼國情變化,把馬克思主義與時代變化緊密結合起來,堅持“古為今用”“推陳出新”的基本方針和“創造性轉化、創新性發展”的根本方向,做到在繼承中創新,在創新中發展。
鄉村治理內容體系是一個開放的體系,涵蓋自治、法治和德治內容,其中自治是基礎,法治是保障,德治是支撐,三者相輔相成,構成現代鄉村治理內容體系。德治在鄉村治理中具有相對獨立性,但只有與法治相互配合,才能更好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究其原因,在于德治自身的天然特性,道德標準具有模糊性,對具體道德的理解就有恣意性、籠統性,而法具有確定性,被濫用和恣意解釋的余地較小;道德主要依靠人們內在情感力量來實現。從根本上來說,引導人們普遍向上向善最終還要靠一個既合乎人之情理又尊重普遍規范的制度和社會結構。
(三)現代鄉村治理運行體系
鄉村治理體系運行現代化是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的重要內容。鄉村治理運行體系是指我國鄉鎮基層治理主體與治理機制的具體運行方式,以及兩者之間相互作用的有關形式,并對我國鄉鎮基層治理主體與治理機制到底是如何運行,以及兩者之間的相互作用給出相應內在規定。
從鄉村治理結構及其運行上來看,現代鄉村治理運行體系大致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內部運行結構,一種是外部運行結構。
內部運行模式,一般是指按照具體的制度條文規定而形成的村級組織的內部結構,其主要運行機制模式具體如下:在鄉村治理運行機制中,核心是村黨支部,是落實黨的全面領導的具體載體和體現;村委會則是村民自治組織的載體,是鄉村基層治理體系內部運行的關鍵,村委會作為村莊事務管理的執行機構,其職責涉及本村的重大事項和涉及村民利益的大事,如村內經濟發展、鄉規民約、補選村委會成員等,均須由村委會成員和廣大村民共同討論決定。
外部運行模式,一般是指當前的農村村級組織機構及其運行實踐中,基層政治權力(包括黨的權力和政府權力)參與其中并對鄉村內部治理產生一定影響,從這個角度來看,鄉村治理外部結構事實上也是其實際運行模式的一個方面。從鄉村現行“兩委”關系視角來看,黨領導下的鄉村治理結構及運行機制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兩委”分立,書記主任分設;另一種模式就是“兩委”一體化,書記主任“一肩挑”。“兩委”成員分立分設,可以彼此互相監督,從實際運行來看,其優點在于可以較好落實農村事務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不足之處在于兩委之間在實際運行中可能會出現互相扯皮、推諉等現象。“兩委”一體化,書記主任“一肩挑”,又稱為“兩推一選”,這一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加強黨的集中統一領導,精簡干部數量,實現降本增效,提高兩委辦事效率,缺點在于容易導致權力集中,混淆兩委職能,對此要突出對權力進行制約監督,厘清“兩委”各自職能并使之實現制度化規范化和法治化。
三、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
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關鍵。鄉村治理能力從本質上來說是指在運用黨和國家制度來管理鄉村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黨、政府和鄉村基層其他各類治理主體的治理能力,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是指各類治理主體的能力能夠適應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需要,有助于提高鄉村治理效能,就其內容來說主要包括組織領導能力、統籌協調能力、執行落實能力。
(一)組織領導能力
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實現有賴于基層黨組織的堅強領導,而鄉村治理的復雜繁瑣,則進一步凸顯了做好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重要性。黨的二十大新修訂后的黨章第三十三條對此做了明確規定:街道、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和村、社區黨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和基層社會治理,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對鄉村基層黨組織的地位和作用也有相應明確規定,對鄉鎮黨委、政府與“兩委”這四個主體間的職責、關系和具體運行機制等進行了厘清:基層組織作為聯系群眾的橋梁和紐帶,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堡壘和基礎,在組織設置上,設立鄉鎮黨的基層委員會、村支部。
基層黨組織的領導一般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政治領導,二是思想領導,三是在重大問題上的領導。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提出到建黨100年時,“在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顯成效”;到2035年,“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基本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新中國成立100年時,“全面實現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任務并非輕輕松松就能實現,切實加強黨的組織領導能力建設是關鍵,對此,需要予以高度重視:一是貫徹黨管農村原則毫不動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無論農村社會結構如何變化,無論各類經濟社會組織如何發育成長,農村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地位不能動搖、戰斗堡壘作用不能削弱。” 踐行黨管農村原則,首先要管好鄉村基層組織建設,確保黨支部在農村各項工作中始終居于領導地位;其次,要管好民生,民生是最大的政治,要圍繞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鄉村教育、就業、醫療、交通等基本公共服務等做好文章,讓農民感受到改革發展40多年帶來的紅利,不斷提高廣大農民群眾的幸福感獲得感;再就是管好鄉土人才,重視鄉土人才培養,支持下鄉支農、返鄉創業,為各類鄉土人才提供便利創造條件。二是堅持基本制度不動搖,推動村民自治持續完善發展,通過進一步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建設,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健全更為科學規范有效的村務公開制度,為鄉村基層自治提供制度支持和保障。
(二)統籌協調能力
隨著鄉村治理主體日益呈現出多元化態勢,不同治理主體間的關系漸趨復雜,實現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充分調動各治理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統籌協調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在鄉村治理實踐中,鄉鎮黨委、鄉鎮政府、村黨支部、村委會、各類民間組織以及廣大農民都是鄉村治理主體,鄉村治理主體涵蓋在鄉村治理中扮演著不同角色的各類組織、機構和個人,各自發揮著自己獨特的作用。對于其他治理主體而言,基層黨組織領導地位雖然存在,但在具體的領導模式上卻悄然發生某些變化,許多基層鄉鎮政權組織與村委會正自覺不自覺地改變著自身的治理方式,共建共治共享成為鄉村治理現代化的一個發展趨勢。
一是鄉鎮黨委和村支部。作為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村黨支部,是黨在農村全部工作和戰斗力的基礎。黨的十九大從頂層設計上進一步勾勒出鄉村治理新圖景,“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構建“自治、法治、德治”鄉村治理新格局,為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夯實基礎。
二是鄉鎮政府。鄉鎮政權有所為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治理效果。鄉鎮政府代表國家主導鄉村治理,是國家主導鄉村治理最基礎最前沿最有力的一級政權,也是聯系人民群眾最緊密、最直接的基層單位,其作用和地位不容忽視,在現實鄉村社會中,農民對于國家的認知和感受,最主要的就是通過鄉鎮一級政府來獲得,國家大政方針的落地也需要通過鄉鎮政府這一基層組織來落地。
三是廣大農民是鄉村治理主體。農民是我們實現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不可或缺的治理主體之一,農民人數占優勢,農民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強烈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農業生產的主要承擔者是農民,并且農民在農業等各領域創造了物質財富,為國家和城市發展提供糧食和基本生活必需品,保障了人們能夠吃飽飯,解決了生存問題,在這一方面農民的作用和地位是任何其他階級階層所無法替代的。
四是村民自治組織是鄉村治理的基本載體。村民自治本身就是農民的偉大創造,在黨的支持和引導下,進一步規范發展上升到國家層面,實現村民自治的法治化、規范化、制度化。在村民自治實踐中,實現自治的途徑主要是通過村民委員會、村黨組織、村民代表會和村民小組等形式來實現,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實現了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真正落地。作為村民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具有三個典型特點:一是群眾性,二是基層性,三是自治性。彭真委員長對此曾給予高度評價,認為“有了村民委員會,農民群眾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實行直接民主……他們把一個村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鄉的事情;把一個鄉的事情管好了,逐漸就會管一個縣的事情,逐步鍛煉、提高議政能力。”
五是鄉村其他民間組織。伴隨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尤其是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種社會組織日益在經濟社會生活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在多元化參與式治理實踐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已經成長為社會治理和社會建設的重要參與主體,尤其農村基層社會組織在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管理,以及促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緩解社會矛盾等方面發揮著積極作用。
六是新鄉賢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主體。所謂“鄉賢”,一般是指在鄉村德治教化、家風村貌等公共事務中的德高望重者。今天來看,伴隨社會主義現代化進程加速,部分鄉村精英在改革大潮中隨著人口遷移大潮進入城市,在城市中得到發展,成長為遠離家鄉的外出鄉賢。新時代的鄉賢從能力、威望等方面是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所需之才,其優勢在于,既能較好地克服外來人才的陌生與本土人才的視野局限,也兼具外來人才的經驗與智慧,并且在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中日益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三)執行落實能力
鄉村治理現代化能否實現,執行落實能力是關鍵,體現在對鄉村治理所需人財物等諸多方面的保障能力上。事實上,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必須依賴黨組織的強有力領導,依賴于強大的物質財力保障,依賴于一支專業人才隊伍和相應的制度體系保障。
一是黨的領導是是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政治保證。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運所系。”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反映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制度、文化等各個方面,體現在“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和“四位一體”的戰略布局等各個領域。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一定要認清,中國最大的國情就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二是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相應制度保障。無論是基層群眾自治還是法治的落實都需要依賴具體制度,沒有具體制度的支持就沒有所謂鄉村治理現代化,比如村民自治作為鄉村治理的重要內容,村民自治不斷實現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為有效推進全過程人民民主的落地落實提供支撐;再如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通過改革激發起基層群眾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對于增加農民收入,對于增強基層集體經濟實力,對于鄉村治理財力保障提供強大支持;再如農業支持保護制度,作為一個農業大國,面臨嚴峻的國際競爭和壓力,作為弱質農業顯然亟需得到支持和保護,充分利用好國際規則,調整利用“黃箱”政策,擴大“綠箱”政策使用范圍,推動我國農業競爭力不斷提升,夯實糧食安全保障基石,也是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重要一環。
三是法治保障。鄉村治理法治化一定程度上決定著鄉村治理能否平穩運行,制約著鄉村治理現代化進程。實際運行中,鄉村治理法治化水平與鄉村治理現代化還存在一定差距,需要進一步確立法治思維,加強法治建設,突出立法、執法、司法、守法,著力建構現代鄉村治理制度規范體系,實現社會行為有預期、管理過程可公開、責任界定夠明晰,從而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
四是物質保障。發展集體經濟推動鄉村經濟建設實現高質量發展是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物質基礎和保障。鄉村社會經濟建設主要表現為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以及相應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開放以后,農村經濟主要表現為統分結合的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盡管隨著整個農村市場經濟的市場化和產權明晰化,部分農村集體經濟走上股份合作制改革發展道路,但整體上仍表現為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過于依賴于土地要素,難以適應當下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農村集體經濟的總體效能仍然很低。此外,在農村社會經營自主權的實現過程中,也出現一些不良苗頭,受制于政績考核影響,導致鄉鎮兩委有時會以所謂產業規劃或結構調整政策、城鎮規劃等理由進行干預。
五是人才保障。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離不開大批專門人才支持。目前,我國社會老齡化問題日漸凸顯,推動鄉村振興中更是急需人才,推動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需要把人力資源配置放在首位,創新鄉村人才培養,培養新型職業農民,鼓勵和引導各類人才下鄉,為鄉村治理提供可持續的人力資源支撐是當務之急。《關于加快推進鄉村人才振興的意見》對鄉村治理人才給予了高度關注,并從“加強鄉鎮黨政人才隊伍建設”“推動村黨組織帶頭人隊伍整體優化提升”等六個方面提出了相應舉措。
執行落實能力是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內容,強有力的執行落實能力是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實現高質量發展的可靠保障。
四、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
治理效能現代化是主體,也是治理體系現代化、治理能力現代化的目標和結果。治理體系現代化、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衡量最終體現在能否實現治理效能現代化上。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涵蓋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鄉村治理共同體建設,以及鄉村美好生活需要不斷得以滿足等方面。
(一)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
鄉村治理制度優勢能夠及時轉化為鄉村治理效能,這是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根本體現,也是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立足點和落腳點。改革開放之初,鄧小平就指出,推進社會主義建設“還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鄉村治理也不例外。
面對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的艱巨任務,需要發揮我們的制度建設優勢,并及時轉換為治理效能。在推進鄉村治理現代化實踐進程中,一是重點加強黨的自身制度規范體系建設,出臺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用)》等,再如2015年,中共中央又根據黨建形勢發展新需要,對《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做了修訂,進一步推動了黨的建設的法治化,也充分展示了黨的制度建設成效。二是國家法治建設層面,事關鄉村建設與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不斷推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初步形成了依法治黨、依法治村的制度規范體系。三是基層人民民主制度,以村民自治為載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等,充分保障基層群眾實現全過程人民民主。
改革開放四十多年的實踐證明: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進程,既是我們充分發揮我們制度建設優勢的過程,也是我們的制度優勢轉化治理效能的過程。具體表現為:一是始終高度重視“三農”工作,“三農問題”是全黨工作的重中之重。從改革開放之初,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到推廣到全國的村民自治,再到設計推出各項強農惠農支農政策,從鞏固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到建立健全“三農”投入穩定增長的長效機制,再到鄉村振興,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二是鄉村治理共同體建設在實踐中得到不斷創新和發展。鄉村治理事關黨在農村的執政之基。各類鄉村治理主體為建設人人有責、人人負責、人人享有的共同體而做到分工協作、各負其責、協同發力,從而推動政府治理、社會調節、群眾自治實現良性互動。三是構建了自治、法治和德治現代鄉村治理新體系。自治、法治和德治三者之間既有聯系也有不同,三者之間并不是簡單的并列關系,三者之間動態互補、彼此包容,實現“三治合一”,共同助推實現鄉村治理現代化。
(二)鄉村治理共同體建設扎實推進
實踐中我們把人民高興不高興、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作為檢驗工作的根本標準。鄉村治理成效如何,其考核標準也不例外。鄉村治理效現代化的關鍵指標就是要看人民滿意不滿意、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要看人民群眾的主體地位是否得到體現,是否體現全過程人民民民主,要看在鄉村治理共同體建設中是否實現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也就是實現鄉村治理主體的多元化,多元治理主體既包括政府在內,也包括其他各類社會組織,涵蓋各種盈利性組織和非盈利性組織等,共同構成多元共治模式,也就是鄉村治理共同體,這是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的標志性指標。
一是鄉村治理主體實現多元化,人人有責、人人盡責、人人享有的鄉村治理共同體扎實推進。與傳統的鄉村治理主體相比,現代鄉村治理主體的外延有了進一步的擴大,不僅包括政府部門,還包括各種民間組織,通過搭建各類平臺,各類治理主體發揮各自特長和優勢,積極參與到鄉村治理實踐中,鄉村治理主體結構不斷優化,客觀上,也使鄉村產業發展、文化傳承、便民服務等有了新的載體,多元治理主體參與轉型發展的氛圍逐步形成,推動了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
二是鄉村治理共同體長效機制初步建構。“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體制在實踐中得到落實,呈現出“一核多元”治理主體協同治理新格局。實踐證明:農民是鄉村治理主體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農民群眾直接參與鄉村社會治理,并在鄉村治理實踐中經受了歷練,各類社會組織在鄉村治理中的特殊作用進一步凸顯,有利于拉近群眾與政府之間的關系,也可以充當政府部門的“正衣鏡”,實現對政府有關部門的社會監督,推動政府依法決策、依法行政,夯實共建共治共享的鄉村治理基礎。
(三)鄉村美好生活需要不斷得到滿足
衡量治理效能現代化的重要指標就是農民對美好生活向往的目標是否實現,在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實踐進程中,農民的美好生活需要持續不斷得到滿足,則有力證明治理效能現代化的穩步實現。
推動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必須尊重農民的主體地位。鄉村治理現代化歸根到底要依靠億萬農民,尊重農民的首創精神,發揮農民的積極性。鄧小平多次在不同場合指出:“黨只有緊緊地依靠群眾,密切地聯系群眾,隨時聽取群眾的呼聲,了解群眾的情緒,代表群眾的利益,才能形成強大的力量,順利地完成自己的各項任務。”“黨在農村實行任何一種政策,開展任何一項工作,都必須照顧農民的經濟利益和尊重農民的民主權利。”當然也有基層領導干部習慣于當主角,每每遇到新情況新問題之際,不愿意深入農民群眾中去了解實際,往往代替農民自作主張,自行拍板,導致干群關系高度緊張。
堅持人民至上,農民的主體地位得到彰顯,民生得到改善和保障。鄉村治理最終是為了滿足人民的美好生活需要,鄉村治理現代化效果怎樣,最終是老百姓說了算。無論是鄉村廁所革命還是村規民約協同治理,無論是鄉村環境整治還是紅白喜事規范管理,鄉村的事說到底還是老百姓自己的事,需要的是老百姓廣泛參與、共治共建共享,鄉村治理現代化才能有效推進。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在推動鄉村治理現代化實踐中,緊緊依靠農民群眾,順利實現了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第一個百年奮斗目標,“打贏了人類歷史上規模最大的脫貧攻堅戰,全國八百三十二個貧困縣全部摘帽,近一億農村貧困人口實現脫貧,九百六十多萬貧困人口實現易地搬遷,歷史性地解決了絕對貧困問題” ,切實調動了廣大農民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推動其投身于鄉村治理現代化的偉大實踐中,民生實現兜底,不斷完善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和救助體系,切實保障了貧困人員的基本生活,守護好人民群眾的安全生活底線;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不斷實現均等化,農村學有所教、勞有所得、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病有所醫得到基本保障。
五、結論與討論
在整個國家治理體系中,鄉村治理是不可或缺的有機組成部分。當代中國的鄉村治理既是國家建構現代鄉村社會的一個過程,同時也是一個由國家主導群眾參與和創造的過程,兩者是統一的并相互促進,共同推動了鄉村治理的發展。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對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問題做了相應安排,黨的十九大則進一步啟動實施了鄉村振興戰略,2018年,在中央“一號文”《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意見》中,進一步明確了加強農村基層基礎工作的任務,指出要“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現代鄉村社會治理體制,堅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確保鄉村社會充滿活力、和諧有序。”
鄉村治理現代化是中國式現代化的有機組成部分,實踐中初步形成以“一體兩翼”為核心內容的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理論框架,其中實現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為主體,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和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為“兩翼”,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是基礎,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關鍵,兩者合力助推實現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鄉村治理體系包括鄉村治理組織體系、鄉村治理內容體系、鄉村治理運行體系,鄉村治理能力包括組織領導能力、統籌協調能力、執行落實能力等;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涵蓋制度優勢能夠及時轉化為治理效能,鄉村治理共同體建設,鄉村美好生活需要不斷得到滿足等。這一理論框架既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凸顯了黨的領導、人民中心、社會主義本質,又契合鄉村治理現代化發展的普遍規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堅實物質保障,法治化進程加速提供有力保障,治理主體多元化調動各方積極性等。新時代新征程新任務,在推進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實踐中,始終堅持以鄉村治理體系現代化為基礎,以鄉村治理能力現代化為關鍵,以鄉村治理效能現代化為主體,共同助推實現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高質量發展,不斷滿足廣大農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
從中國式現代化進程來看,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是開放的發展的,必須毫不動搖、長期堅持。面對新時代新征程新任務,實踐中就要做到總結歷史經驗但不否定自己的歷史,破除僵化思想但不動搖思想理論的根基,適應時代潮流但不迷失發展方向,借鑒世界各國鄉村治理現代化的發展經驗但不照抄照搬,不斷推進中國式鄉村治理現代化理論與實踐的新進展。
作者單位:上海商學院馬克思主義學院;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鄉村治理評論》2024年2期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