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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松有:農與非農: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產業基礎

[ 作者:李松有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6-03-30 錄入:王惠敏 ]

】村民自治是在一定的經濟環境中進行的,而經濟社會本身也在一定程度上體現自治的績效,這表明經濟發展是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重要條件。現階段農村分化作為經濟發展的特殊表現形式,決定了村民自治的分化,導致村民自治的內容和實現形式不同。根據內生資源和政策資源的多少和作用來劃分,在內生資源匱乏的農業村,往往采取“強集中——弱分配”型,多依靠國家轉移資金的項目式治理,而內生資源富余的非農業村則采用“弱集中——強分配”型,易展開分配式治理。研究發現,在不同產業情況下,可以利用自身資源優勢、挖掘自治內容以及開展他治與自治的互動,分類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不斷推進村民自治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農村分化;農業村;非農業村;有效自治;實現形式

村民自治與經濟發展狀況息息相關。傳統以農立國的中國,過去的農村是整齊劃一,農村經濟水平的整體同一性較強,基本維持一種低水平的平衡,傳統農村的富裕與貧窮程度相當。改革開放以后,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隨著現代工業化和城鎮化的步伐加快,以及農村鄉鎮企業的迅速發展,中國農村經濟發展發生了重大變化,就是經濟發展不平衡,農村也由此發生巨大的分化,產生了農業村和非農業村,而農村呈現出農業和非農業的分化,導致出現自治的內容和形式的不一樣。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探索不同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這說明,時至今日,村民自治要適應不同產業類型的村莊,尋找適合的自治形式。那么農村分化與村民自治有何關聯?二者內在機理如何?不同產業類型的村對接何種村民自治形式,這需要學界從理論和現實走向進行深入的研討。

一、農村分化與村民自治的有效性

村民自治的條件論認為,除了地域、文化、規模和意愿因素,經濟發展也是是自治不可忽視的因素。村民自治有效實現需要一定的條件,只有條件具備了才可以實現。張景峰認為村民自治的存在、發展,與經濟演變密切相關,實際受到現實產業狀況的制約。盧福營認為農村經濟的變遷,即產業發展水平對村莊治理及其變遷具有某種意義上的決定作用。雖然經濟發展與自治不是線性關系,但不容忽視農村分化作為經濟發展特殊表現形式,引起資源條件發生改變。因此,在這種形勢下,探索不同產業情況下自治的有效形式,具有較強的現實意義。

(一)農村分化類型影響自治資源的配置

政治發展理論一般認為,經濟水平與民主自治發育程度密切相關,同樣,產業結構影響經濟發展,從而影響到村民自治的物質基礎。正如馬克思所說:“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研究發現,農村分化對村民自治發揮作用,其實自治就是運用各種公共權力合理和有效地利用資源推動社會發展,調解矛盾的過程。如果農村產業發展積累資源豐富,治權就有效條件優越,反之,村莊“空殼”而無法集中治理資源,自治難以落地。

1、農業村無力集中自治資源而自治空轉。在傳統的鄉土社會里,農業村是傳統農村的代表。農業進行精耕細作,實現家庭自給自足,即使到了家庭承包經營的農業經濟,人多地少,土地細碎化,當代農業經濟的難以逃離內卷化的命運,從而導致村民自治遭遇成長的困境。一方面,散漫的農業村難以集中足夠可供自治的配置性資源。傳統農業歷史惰性和家庭經營承包制,把集體資源分而治之,特別在偏遠貧窮的村莊更為徹底,缺少非農產業的空殼村,無法為村務治理提供有力的經濟支撐。憑借較少集體自留地為依托,不僅無法對龐大的公共事務進行有效地治理,也難以吸引群眾政治參與的興趣。這表明農業社會的極度貧困和落后的原因主要是(但不完全是),村民們沒有為他們的共同利益采取集體行動的能力,甚至或沒有能力集體地創造任何超越核心家庭即時的物質利益以外的物質利益。另一方面,“糊口”的農業村難以集中足夠可供自治的權威性資源。農業單一化的農村,造就一群“烏合之眾”,難以形成新生權威力量。在市場經濟沖擊下,傳統組織力量和文化力量逐漸弱化,而新時期的權威力量又沒有形成,村民日益原子化,難以依靠傳統權威實現有效治理。特別對于一些非農產業弱小的村莊,治理資源缺乏,村民參與積極性低,能人也缺少參與興趣,導致鄉村能人的流失,出現村莊無政治局面。當前中國鄉村中占據絕大多數量,約占全國的60%以上。因此,在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雙重內生資源較弱的情況下,農業村莊治理有心無力。

2、非農業村集聚雄厚的自治資源而自治有力。在傳統的鄉土社會里,農業對應于“村”,工業對應于“城”。改革開放以后,農村尤其是東部沿海地區開始出現了大量的工業、商業,走上非農化道路,在村民自治生長點具有明顯的優勢。一是非農業村經濟實力雄厚,為自治集聚更多可配置資源。史學家理查德,派普斯認為,財富在誰手里,主權遲早會到誰手里。事實上村莊非農化就是集體經濟不斷壯大的過程。在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非農產業較強的村莊,可以形成最重大的治理資源,不僅帶領大家創造收益,獲得群眾的認可權威,而且能夠為自治主體提供強大的物質支撐,提供較多的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在村莊治理中有所作為。可見共有產權以及非農產業建立起群眾持續共享增值收益的長效機制,形成村民自治的 “利益紐帶”。二是非農業村經濟實力雄厚,為自治積蓄更多權威性資源。在傳統禮俗等權威不斷消解,現代制度權威吸引力下降情況下,能人權威性資源就是產業發展衍生出的另一種資源,推動村莊變革與治理,已經構成村級治理的權威主體力量,村民自治就是依靠這種權威性資源凝聚集體行動。實踐證明,農村能人數量的多寡與貧困村向非貧困村能力正相關。特別一些能人等體制外主體相對于體制內的主體弱,借助產業經濟資源獲得一些政治資源,增強治理權威,更能獲得村民的認可和支持參與治理。進一步發現,非農化村經濟發展與村莊的非農化過程幾乎是同步,而村莊非農化逐步集聚權威性資源,又集中配置性資源,共同形塑村莊經濟共同體,自治能力較強。

(二)農村分化程度制約自治有效形式運作

當前傳統文化資源逐漸消解、社會力量較弱,村民自治主要圍繞經濟資源進行,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農村由此也出現了分化,導致當今村民自治的非均衡。賀雪峰研究發現,非農業發達農村或城郊村莊,村級治理有序,而貧困農業村莊治理無序。胡榮也研究發現產業發展與村莊富裕或者落后密切相關,從而影響到村民自治的效果和村民參與的積極性。因此,不同的時空可能處于不同的境域,治理資源條件不一樣,促使自治資源集中——分配的類型迥然不同,導致治策的選擇不同中國農村現行的村民自治制度是特定經濟背景下的產物,隨著農村經濟的非均衡發展和迅速變遷,村民自治內容和形式將日益呈現出多樣化趨勢(見表1)。

1、農業村開展項目式自治。馬克思說:“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整個社會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過程。”村民自治是一種社會調控,通過配置權力或強力對各種資源進行提取和分配。分配資源的前提是能提取到足夠的資源。越是社會資源總量貧的社會,調控體制需要集中的資源越大,相對數也越大,而集中的社會資源相對數越大,調控形式也越呈強制性。在落后農業村,社會資源匱乏,興辦公共事業離不開對村民進行汲取,需要采用強集中——弱分配型,即公權強力支配各種資源,采取大提取,小配給,才能為自治提供社會資源。如在缺乏足夠的內生資源支撐下的中西部、西北部非農化較低的村莊,村民難以分配到多余的公共資源,行政村基層組織無法樹立起應有的權威,以農業生產和生活為核心的公共事業陷入停滯狀態,責任更多落在聚族而居的自然村,這時要想辦公共事業,需要強力對村民自身資源進行提取,如征地和投資投勞等,必須集中資源進行治理,不然有限的資源難以用到最需要的方面。但是,僅僅依靠對村民提取往往不夠,在財政方面更多地依賴國家政策資源,亟需通過項目補給形式進行輔助治理。所謂項目式治理是指集體內生資源不足的農業村,更多依靠國家政策性資源的輸入,圍繞項目獲取外來資源為核心實現鄉村治理的形式(Ⅰ)。通過項目資金緩解欠發達地區資金短缺,惠及底子薄的貧困村,甚至存在一種項目權力存在,項目資金也就作為資源下鄉嵌入鄉村治理表現形式,為此,不少學者提出項目治國或項目治理的這一范式。

農業村經濟薄弱,治理資源的不足,導致公共事務的衰敗,村民難以從集體獲益,自治組織難以樹立權威,出現集體行動困境。而國家政策資源輸入,緩解了因分擔治理成本過高提取的問題,進一步強化了自治權威,有利于產生有效的集體行動。不僅如此,以項目代表供給政策資源,更可以撬動自治資源,因為項目申請和實施離不開村民的積極參與,如何才能大家共同分享項目成果,需要村民參與協商、討論和妥協,這就形成新的治理公共空間,使得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強烈關聯,找到村民自治新的發起點。在現代化治理過程中,擴大政治參與的一個關鍵就是將鄉村群眾引入國家政治。但是,現實中村民對干部缺少起碼信任,覺得凡事靠自己,亟需依靠基層干部及時捕捉村民的需求,善于調動和組織資源,使項目順利地推行下去。

2、非農業村實施分配式自治。鄉村治理配置性資源主要以經濟資源為主,非農業村莊經濟發展積累充足的內生資源,賦予治理更多權威,并圍繞這些資源開展治理。研究發現,村落資源總量越大,調控體制需要集中的資源越小,但實際上它能支配的資源卻很充足,使得治理重心偏向于資源的分配。因此,在資源總量大的非農業村,則采用弱集中——強分配型,即公權強力總體支配各種資源,采取小提取,大配給,也就是一種分配式治理。由于是非農業村集體經濟資源增強了村干部說服或壓服少數反對者的砝碼,促使村級治理所面對的主要問題,不是資源的提取和國家政策資源的輸入,而是集體資源的分配(II)。這種經濟資源分配其實是一種經濟利益分配,其分配是否合理關系自治的成敗。因為民主的發生和運轉往往就是以經濟利益分配為核心,并由此發育出村民的權利意識、利益意識與平等意識,并在經濟利益分配的互動過程中培養出了協商與合作的精神與能力。事實證明,行動者參與就是與集體資源產生的利益有關,參與可能獲得利益回報,不參與沒有利益回報或者利益受損,形成村民參與有效自治的持久動力。

要實現分配式治理,需要依賴較高組織權威,也就是一種權力秩序,即誰為行動主導和中心也即是村莊資源流向哪里或由誰控制的問題。不少地方一個明顯的趨向是,經濟發展水平,特別是非農業集體經濟發展水平越高,村干的地位與收入就越高,權威性就越大,在集體經濟管理、生產與生活資料分配及人員使用等方面村干部權力都相應擴大。可見經濟性主導的相關活動中,村干引導群眾參與治理更多帶有理性色彩。非農業村集體經濟發達,村莊公共權力可支配的經濟資源豐富,凝聚了更多權威力量,掌握社會動員的資本,憑此,村莊公共管理更多地依靠物質報償,通過提供多種形式的物質利益來誘導人們的行為,換取村民群眾的服從,產生有效的集體行動。

 李松有:農與非農: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產業基礎(圖1)

二、 農村分化過程中村民自治實踐的現實考究

改革開放后,我國實施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以國家對農村基層、對農民下放權力為特點的農村體制改革,即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聯產責任制,大大激活了農村的發展潛力,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在工業化和城鎮化的背景下,農村經濟發展出現了左右搖擺的支點,即發展的非均衡性,分化成農業村和非農業村兩種主要類型,導致自治的內容和形式各有其特點。

地處山區、交通不便,缺乏多重資源的多為發展農業的自然村,難以搭上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快車道,無力集中余資源改善村民生活,更加缺失帶領村民致富,熱衷于公共事業的能人。因為興辦公共事業和公共服務,面臨對村民汲取資源難題,如稅改前的三提五統和教育附加費等,致使無人愿意擔任村干部,只有一兩個黨員兼職“兩委” 職務,造成了村莊政治的“內卷化”,村治政權權威微弱,重新回到治理的真空狀態。特別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實現包產到戶,農民在日益理性化,農民與農民的袋子里馬鈴薯關系,逐漸淡出傳統的公共生活,各種功利性主義已經滲透到農民的日常生活邏輯。一些無力發展非農產業村集體經濟薄弱,集體主義逐漸消解,缺少吸引公眾參與的利益共同體,致使農民很難對公共事業進行有效參與。稅改革以后,貧困農業村為尋求政府更多的資源支持,以便有效治理,以項目的方式成為具有體制特征的治理邏輯。“十二五”期間,國家加大對貧困村項目治理力度,要求每個貧困村投入不低于300萬元,主要用來改善農村基層設施和公共服務水平。為了更好推進項目,國家大力組織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到貧困村幫扶,在貧困農業村開展領導掛點、單位包村、干部包戶活動,或者駐派第一書記,鼓勵農業村在村小組或自然屯設立的協商理事會,通過理事會,帶領村民本著“自愿籌資,投工投勞”的原則,共同改善村落公共服務,直接參與村莊管理,逐步實現村民選舉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的“四權同步、多層共治”,提高了農業村的自治績效。但是,過分依賴國家項目支持,不僅削弱了村級組織的權威,也會導致外力制約自治,如糧食直補,更多是政府主導,一定程度上忽視農村自我治理能力。

非農業村大多地處經濟開放、交通便利、靠近市鎮的地區。伴隨改革開放以經濟為中心的時代到來,則為農民迅速告別傳統農業經濟體系,趕上發展鄉鎮企業的大潮,走向富裕提供前所未有的機遇。農民迫切需要懂經營、善管理的“領頭人”帶領他們走向富裕之路,經濟能人因此應運而生。在村域內,誰掌握非農集體產業的控制權,誰就有可能成為使用集體資源和進行利益分配的主體。能人憑借不僅是集體工業的領導,也是村委會的一把手,執掌著村里的經濟決策和管理的大權,也通過集體工業支配大量經濟社會資源,具有極大組織能力和動員能力,并以此治理村級事務。這種能人治村的優勢在于村集體占有大量經濟資源,村干部不必從村民手中提取資源來創造村莊公共收益。鄉村治理焦點不再是從村民那里集中資源,而是如何合法地使用村集體占有和分配的資源,需要更為合法的程序。比如,在經濟發達的非農業村,一方面村民收入水平較高,同時村集體資源多,村委選舉競爭就較為激烈,其根本原因在于選舉的結果直接與人們的切身利益不可分割。事實上產業變革引發了政治結構的深刻變革。非農業村集體資源豐富,村干部更愿意召開村民大會和村民代表會議來討論如何使用和分配村公共資源。如浙江省武義縣后陳村采用公司制的法人治村形式和廈門市海滄區村民互動參與的“微自治”。但是,當前發達非農業村莊面臨權威接班難題,一旦強道德感,強權威的能人推出幕后,后來權威就會打折扣,村民要求自我管理,甚至要求重新分配集體資產,導致村治衰敗反復。

以上對事實的拷問,深刻把脈農村分化情況下村民自治實踐,其有如下特點:第一,治理內容豐富多樣。村民利益多樣化訴求和問題內生性,要求治理必須因勢利導,抓住治理的重點。第二,治理形式層出不窮。治理形式關系到自治成效,多是村民集體智慧的結晶。第三,村級治理做到因時而治、因地而治。根據不同經濟地域、不同發展時期,選擇行之有效的治策。

三、農村分化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

村民自治的存在、發展,與農村的經濟演變密切相關。正如徐勇教授所言,“村民自治與經濟相關,讓村民自治多層次、多形式、多類型地去發展。”其實產業結構一定程度上反映農村經濟發展水平,在經濟社會的轉型期,少數經濟發達的非農業地區自治運行良好,其他大部分特別是經濟落后的農業地區遇到困難,有人認為只有發達的非農業村才能搞自治,落后的農業村無自治可言。這些觀點都有失偏頗,中國村民自治需要具備一定的土壤,條件具備方可實現。因此,因地制宜地探索不同產業情況下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形式尤為迫切。

(一)自治資源差異需要承接不同的自治形式

恩格斯指出共有產權是自治的基礎。馬克思認為利益是自治和治理的基礎。共有產權以及集體經濟建立起群眾持續的利益共享機制,形塑村莊治理多方參與的利益共同體。隨著農村分化,一些經濟發達的非農業村,由于在行政村或社區建立集體經濟,可借鑒西方的參與式財政管理方法,以公司法人形式治理公共資源,以利益關聯的產權共同體為載體,委托代理人實施管理,采取投票等方式影響集體決策,便于開展自治,實現人際關系理性化、法人化。但是,由于經濟利益分化趨勢加強,培養起來的平等、自由、參與觀念深入人心,推動政治參與的擴大化,村民不再希望少數能人當家作主,自己也要求當家作主,致使利益共同體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而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的:“對他們來說,優先的不是要民主,而是要保障”。對于空殼的農業村,缺少共同集體資產,利益相關性弱,沒有共同的利益就沒有公共事務,導致行政村一級治理的無力感,自然村一級走上治理的舞臺,通過國家政策資源,重新建構自治空間。采取資源動員,集中資源,就是從現有機構中動員財政和基礎設施資源,從而促發利益關聯發生機制,激發群眾關注和參與。如資金下鄉或者政策下鄉,政府引入項目或外部投入,多以自然村或村民小組為自治單元,設立理事會,使村民民主協商,參與項目資源治理。

(二)自治內容不同需要對接不同的自治形式

村民自治亟需創新精神,以內容為載體相關性,探索多種自治新形式。伴隨城鄉一體化趨勢,一般圍繞行政村為自然城鎮化的基本單元,一些城郊非農業行政村或農村社區的經濟社會生活逐步與城市同質化,基于共同利益需求日趨迫切,也必須由自治實現。不妨以活動內容為載體推行村民自治,如舉辦文娛活動、教育培訓活動和志愿服務活動,還有一些經濟活動,可以依靠權威能人主導組織、參與,而且活動經費來源于村集體收入或者爭取政府資金支持,促使干部精英自發嵌入村民的公共活動,如成立舞蹈協會或老人協會,進行微自治。而勞倫斯(Lawrence)認定以農業為主比較貧困的村莊在實行村級民主方面走在前面。偏遠貧困的農業自然村落的公共事務內容較為單一,主要以生產、生活活動為載體進行自治。如道路、自來水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分別組建公路協會和自來水協會實施自治;在生活方面,以宗族活動或祭祀活動為內容組建宗親會進行自治等,這就是建構了新的公共產權或公共財產、公共空間,村民自治圍繞著共有產權,財產,公共空間的管理和維護而展開。還有,進行治理技術的創新。如湖北巴東實現技術牽引治理,破解村級公共服務最后一公里的難題。因此,不同村莊的產業狀況不一樣,影響治理載體選擇,從而對接不同的治理形式。

(三)現代參與式治理需要自治與他治的互動

在現代國家體系中,自治與他治是并行不悖的,國家基層政權與村民內生需求具有一致性。當前政府治理愈來愈深地介入和滲透農村社會,自上而下的治理是不可規避的,甚至內生于農民需要,如構建農村福利體系。當前一些行政村非農產業發達,而且當地能人懂得政府打交道,與政府互動更為頻繁,掌握了取得政府優惠資源的砝碼,利益主體表達能力強,干部充當了保護型角色,或者一些發達的非農業村基層好,為了加大地方發展,實行領導掛點或領導下鄉,帶來了一定技術或者資金,在政府支持下打造成明星村或示范村,鄉村治理成效顯著。而研發現,在上訪告狀“訴苦文化”的傳統農業村中,大家都不愿意擔任村干部,即使被推選為村干部,也不愿意承擔村莊治理的義務,因為沒有多少資源改善群眾生活而缺少權威。可見要想破解懸浮村莊的困境,需要利用自然村落宗族或威望人選的權威力量,同時,加強干部與他們的合作和互動,從而將村落與國家巧妙地銜接起來,為村民自治贏得一線生機。如在自然村()建立理事會,對接政府項目資源。這些理事會不完全是農民自發建立,而是政府發現和推廣的內生力量。中共十七大報告提出實現政府行政管理與基層群眾自治有效銜接和良性互動,這要求村民自治是一個內容豐富的體系及與其相適應的形式。

總之,目前的村民自治形式,與我國的現代化進程水平大體是相適應的。農村分化導致自治的分化,可以通過產業——資源(配置資源、權威資源、政策資源)——自治的這一分析框架,以能人作用為紐帶,分析農業村或者非農業村的治理內容,探索不同的自治形式。這樣的分析思路可以不斷深化我們對村民自治的認識。

 

注釋:

1張厚安、徐勇等:《中國農村村級治理——22個村的調查與比較》,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19頁。

2張景峰:《村民自治的法哲學分析》,《中國農村觀察》2002年第6期。

3盧福營、陳琪:《中國農村村莊治理方式的發展趨勢》,《中國農村觀察》2001年第3期。

4管新華:《成本收益論視線下的當代中國農村村民自治》,《中共四川省委黨校學報》2001年第3期。

5馬克思:《政治經濟學批判序言》,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82頁。

6黃宗智:《超越左右:從實踐歷史探尋中國農村發展出路》,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 90頁。

7E. G. Ban field .1967.Moral Basic of a Backward Society, Free Press ,410-13

8任艷妮:《多元化鄉村治理主體的治理資源優化配置研究》,《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

9[]理查德·派普斯:《財產論》,經濟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40頁。

10符鋼戰、韋振燈等:《農村能人與農村發展》,《中國農村經濟》2007年第3期。

11賀雪峰:《論村級權力的利益網絡》,《社會科學輯刊》2001年第4期。

12胡榮:《經濟發展與競爭性的村委會選舉》,《社會》2005年第4期。

13[]西摩·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會基礎》,張紹宗譯,上海出版社2011年版,27頁。

14藺雪春:《當代中國村民自治以來的鄉村治理模式研究述評》,《中國農村觀察》2001年第3期。

15王滬寧:《社會資源總量與社會調控:中國意義》,《復旦學報》1990年第4期。

16渠敬東:《項目制:一種新的國家治理體制》,《中國社會科學》2012年第5期。

17李祖佩:《論農村項目化公共產品供給的組織困境及其邏輯》,《南京農業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

18[]亨廷頓:《變化社會中的政治秩序》,三聯書店1989年版,68頁。

19賀雪峰:《民主化村級治理的兩種類型--村集體經濟狀況對村民自治的影響》,《中國農村觀察》2002年第6期。

20江國華:《中國憲法中的權力秩序》,《東方法學》2010年第4期。

21陸學藝:《重新認識農民問題》,《社會學研究》1989年第6期。

22鄭杭生:《當代中國農村社會轉型的實證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165頁。

23盧福營:《集體工業發達背景下的村治--以浙江省紹興縣友誼村為個案》,《浙江師范大學大學報》1999年第1期。

24折曉葉、陳嬰嬰:《項目制的分級運作機制和治理邏輯——對“項目進村”案例的社會學分析》,《中國社會科學》2011年第4期。

25徐勇:《權力重組:能人權威的崛起與轉換——廣東省萬豐村先行一步的放權改革及啟示》,《政治學研究》1999年第1期。

26魏星河,郭云華:《政治冷漠——農民對村委會選舉的一種行為》,《求實》2003年第10期。

27徐勇:《探索“第三波段”下的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中國社會報》201469日。

28 29《馬克思恩格斯全集(2),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82,83.

30費孝通:《城鄉和邊區發展的思考》,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40頁。

31關信平:《關于社區居民自治》,《中國社會報》2003 49日。

32邁克爾·史華茲、蘇瓦·保羅:《資源動員與成員動員:為什么共意性運動不能充當社會變遷的工具》,《社會運動理論的前沿領域》2002年第1期。

33Lawrence ,Susan V.1994.Democracy ,Chinese Style .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3259-68

34鄧大才:《利益相關:村民自治有效實現形式的產權基礎》,《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

35徐勇、趙德健:《找回自治:對村民自治有效形式的探索》,《華中師范大學學報》2014年第4期。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東南學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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