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提要:社會矛盾相關方的力量對比結構對社會矛盾的加重與否有著影響。從抗爭方看,抗爭方對社會影響的權重如何、抗爭力量內部整合性如何以及經濟形勢變化與否對社會矛盾都有重要影響。從統治方看,統治方公信力如何、統治方控盤力量如何以及統治方自身整合性如何對社會矛盾也有明顯影響。從中間方看,其具體態度及行為取向對社會矛盾也有著一定的影響。另外,社會矛盾相關方力量的具體對比狀況以及其他方面的相關因素,對于社會矛盾的具體狀況同樣有著重要影響。
社會矛盾加重與否的影響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除了物質利益因素和非物質利益因素分別是最為重要和十分重要的因素之外,社會矛盾相關方的力量對比結構也是一個重要的影響因素。這一點,有時容易被人們忽視。
盡管社會矛盾相關方的力量對比結構同物質利益因素及非物質利益因素有著必不可少的相關性,但畢竟不是一回事。社會矛盾相關方的力量對比結構具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因而其具體情形對社會矛盾的加重與否有著重要影響。當社會利益結構的失衡達到一定程度時,社會矛盾相關方之間的力量對比結構開始發生變化,有時甚至會出現某種加速度亦即“突變”的情形,與之相應,社會矛盾從廣度和深度兩個方面開始加重甚至是急劇加重。
在分析社會矛盾相關方力量對比結構對社會矛盾的具體影響時,抗爭方、統治方(常常是統治集團)以及“中間方”各自的具體情狀如何是需要重點予以考慮的事情。①此外,這三方相互間的具體對比情狀以及其他影響因素也是不能忽略的事情。正如毛澤東指出的那樣,在研究矛盾時,“不但要在各個矛盾的總體上,即矛盾的相互聯結上,了解其特殊性,而且只有從矛盾的各個方面著手研究,才有可能了解其總體。所謂了解矛盾的各個方面,就是了解它們每一方面各占何等特定的地位,各用何種具體形式和對方發生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的關系,在互相依存又互相矛盾中,以及依存破裂后,又用何種具體的方法和對方作斗爭。”②
一、抗爭方具體情形對社會矛盾的影響
從社會矛盾相關方當中的抗爭方亦即“被統治方”來看,至少有三個問題會對社會矛盾的加重與否產生重要影響:
第一,抗爭方對社會影響的權重如何。
抗爭方的抗爭舉動無疑形成影響社會矛盾沖突的某種“勢”。問題在于,這種影響的“勢”到底會有多大。這就涉及抗爭方在社會各個群體當中的權重。在種種社會力量中,各自的“權重”不盡相同,因而各自的社會影響力差別很大。從這個意義上講,毛澤東所說的“主要矛盾”實際上就是從社會力量的“權重”角度來分析社會矛盾的。毛澤東在《矛盾論》中指出,“在復雜的事物的發展過程中,有許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種是主要的矛盾,由于它的存在和發展規定或影響著其他矛盾的存在和發展。”③如果利益受損的一方人數很多,那么,所引發的社會矛盾的影響面肯定比較大,由此所形成的社會矛盾沖突的“勢”也就相對較大。在19世紀西歐原始資本積累時期,利益受損的一方是工人群體,而工人群體是當時社會成員數量最大的群體,因而在當時勞資矛盾也就必然成為社會的主要矛盾,對于當時的西歐社會具有全局性的影響。而在有的條件下,有的社會群體盡管遭受了諸多的不公正對待,但由于其人數相對過少,權重相對過小,所以該社會群體無法形成對整個社會的重大影響力。這里所說抗爭方的影響權重,首先表現為抗爭方的卷入人數的多少。在一個社會中,利益結構的嚴重失衡意味著利益受損的群體往往不止一個,而是多個。這些利益受損的群體往往會以某個群體為主,而逐漸形成人數越來越多、規模越來越大的抗爭方陣營。其次,表現為抗爭方利益訴求強度的大小。如果抗爭方的利益訴求是事關民眾十分迫切的基本生存問題,那么,抗爭方為了自己基本生存問題而進行的抗爭力度無疑是比較大的。正如馬克思所指出的那樣:“一切真正的危機的最根本的原因,總不外乎群眾的貧困和他們的有限的消費。”④而且,由于在不少情形下,陷入財政困境的統治集團往往是入不敷出,必須加大橫征暴斂的力度方能滿足政權正常運行的需要。這樣一個惡性循環的怪圈,勢必會更加重社會成員的負擔,會影響到越來越多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問題,因而不可避免地會加大抗爭方的抗爭力度。
第二,抗爭力量內部整合性如何。
這種整合性至少表現在,一是有無明確的行動目標以及長遠的行動綱領,二是有無有效的組織系統。明確的目標、長遠的行動綱領和有效的組織系統直接關系到抗爭方的抗爭活動能走多遠。如果沒有明確的行動目標以及長遠的行動綱領,社會矛盾沖突或許有時較為激烈,但相對來說容易同對方妥協。如果沒有系統有效的組織系統,抗爭方難以有效地整合協調好自身的力量,其抗爭的力度、有效性和可持續性均會因此而降低或減弱。中國歷史上明末李自成領導的農民暴動既有明確的行動綱領,又有完整的組織系統。李自成針對當時的土地高度集中、大批農民失去土地以及明王朝極為繁重的賦稅的現實狀況提出了“均田”“免糧”的目標,制定了推翻明王朝并建立一個取而代之的“大順”政權的行動綱領,同時李自成還建立起比較完整有效的組織系統。凡此種種,是李自成最終推翻明王朝的必要之舉。相比之下,同樣發生在明末的王嘉胤農民暴動,只是為生計所迫,以搶糧為目的,既沒有明確的行動目標和長遠行動綱領,也沒有系統的組織系統,所以,很快這支抗爭力量就歸于銷聲匿跡。
第三,經濟形勢變化與否。
就一般情形而言,人們總是基于現實的物質利益而且是眼下的現實物質利益來考慮問題。人們不是為了抗爭而抗爭,而是為了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基本利益特別是物質利益而抗爭。而經濟形勢同經濟利益有著密切的關系,直接影響著人們的經濟利益特別是影響著人們的基本生存問題。當經濟形勢出現滑坡或惡化的情形,如失業率迅速攀升、價格飛漲等情形,類似的情形很容易引發和加重社會矛盾。但是,當經濟形勢好轉,社會矛盾則容易出現減弱的情形。而且,在經濟形勢好轉的情形下,即便是已經出現的較為嚴重的社會矛盾沖突,也容易出現減弱的態勢。比如,法國的1848年“二月革命”之后,社會矛盾沖突開始趨緩。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像馬克思所分析的那樣,“1850年是少有的工商業繁榮的年頭,所以當時巴黎的無產階級有充分的就業機會。……為了一時的安逸而忘記了自己階級的革命利益,他們放棄了作為制勝力量的光榮,屈服于自己的命運。”⑤
二、統治方具體情形對社會矛盾的影響
從社會矛盾相關方中的統治方(統治集團)來看,有以下幾個問題會對社會矛盾的具體狀況產生重要影響:
第一,統治方的公信力如何。
統治方如果能夠明白民眾是自己賴以統治的基礎的道理,體恤民力,主動減輕民眾的賦稅負擔,輕徭薄賦,并能夠做到清廉,將腐敗控制在一定限度之內,那么,它就能夠具有起碼的公信力和存在的合法性。相反,統治方如果對民眾一味進行大面積、持續甚至是加速度的橫征暴斂,使原本負擔就比較重的民眾更加不堪重負,甚至惡化民眾最為基本的生存條件,那么,統治方由此便不可避免地會喪失其基本的公信力和存在的正當性(合法性)依據,喪失社會共同體利益維護者的角色。再者,在傳統社會中,統治方的腐敗現象往往是不可避免的,這就不但會加重民眾的生活成本,而且會使其存在的合法性依據以及公信力更加被削弱。中國封建社會許多朝代在其改朝換代的前夕,往往會出現大量驕奢淫逸、賄賂公行及賣官鬻爵等現象。凡此種種,必然會削弱統治方自身存在的合法性依據及公信力,進而逐漸喪失執政基礎。就此而言,中國清末最后10年實施的“新政”就具有比較典型的意義。1901年,在八國聯軍的重創下,在國內社會危機的巨大壓力下,清王朝開始下詔變法,頒布了一系列“除舊布新”的新政。從內容上看,這一系列新政舉措十分全面,從政治體制、司法體制及軍事體制的改革,到實業政策、文化教育政策的改革,幾乎全面包括。而且,從變法深度上看,已經超過洋務運動和戊戌變法運動。但是,腐敗至極的清王朝已經沒有了起碼的公信力,相應地,由其推出的新政也就難以得到社會的認同,難以實施。正如有歷史學家指出的那樣,“新政終因執行無人而使朝廷之信用漸墜,國民失望愈深。自救的新政不僅無法保持王朝的內在凝聚力和集體價值,反而使社會益形棼亂,成了王朝的催命符。”⑥
第二,統治方的控盤力量如何。
統治方如果能夠量入為出地用好財政支出,有效地整肅官員隊伍,選賢與能,有效防止地方勢力做大,并慎啟對外戰爭,就能夠維持著一種較為有效的控盤能力。中國的唐朝初期,統治方就成功地做到了這一點,因而能夠保持著一種有效的控盤能力。問題在于,統治方經常做不到這一點。所以,在不少情況下,統治方對于整個社會的實際控制能力處在一種下降趨勢。其中一個比較明顯的標志就是財政的虧空,國家的收入開始出現嚴重的入不敷出現象,越來越難以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行。而且,在不少情況下,特別是在傳統社會(農業社會)中,由于缺乏制度的保證,皇族以及大官僚的利益容易迅速擴張,官僚機構容易逐漸膨脹,這就極大地增加了國家的財政支出。而且,一些統治者輕易開啟對外戰爭,窮兵黷武,更是勞民傷財,耗費巨大,甚至會透支巨額的財政支出。財政的虧空,對于統治方的控盤力量而言,有著釜底抽薪的危險。沒有了必要的財政基礎,統治方想要有效保持官僚隊伍的忠誠度、維系政權的常態運行以及維持強大的軍力等等,皆成為不可能之事,進而難以有效應對抗爭方的抗爭行動。類似的情形,無論是在世界史上還是中國史上,均屢見不鮮。法國大革命前夕,王朝已是國庫透支,債臺高筑。“在路易十五朝的末年,幾已陷于破產之境。”“1789年時債務已達四十五億鋰。在路易十六統治的十五年之中,增加了三倍。”“當時收入預算不過是五億鋰有零。”⑦可以說,當時的王朝已喪失掉一個王朝賴以正常運行的基本條件。在中國歷史上的隋朝,隋煬帝對外連年征戰,對內殘暴異常,而且大興土木,驕奢淫逸,揮霍無度。其結果,不僅使皇朝的官僚群體人人自危,而且掏空了國庫。這就為隋王朝的崩坍埋下了伏筆。
第三,統治方的自身整合性如何。
統治集團內部如能保持一種高度整合、團結的情形,不僅會使其自身具有有效的控盤能力,而且會使對立的一方亦即抗爭方遇到強有力的阻遏。“所有持久存在的政權都是植根于精英行動者所結成的較為廣泛的聯合中,這一同盟關系則是通過相互承認和支持彼此利益而得以維系的。”⑧但是,在某個歷史時期,出于形勢的變化,出于對統治集團認同感的變化以及對自身切身利益和前程的考慮,統治集團常常會出現內部分裂的情形,即原屬統治集團的一部分成員如一些官員或貴族有可能會發出不同的聲音,會脫離原來的陣營,甚至會直接加入到對立方的陣營。從原來集團脫離出來的成員,其人數或許并不是很多,但這些人同“一般的”社會成員相比,往往有著一定的財富基礎和人脈資源,有著公認的、比較大的社會及經濟的影響力。所以,這些人的叛離,不但會削弱統治方本身的力量,而且還會壯大抗爭方陣營的力量。正如科塞所說,“沖突導致的分裂的威脅的強度和對社會體系的公認基礎的破壞程度,與這個社會結構的僵化程度有關。威脅這樣一個社會結構內部平衡的不是這樣的沖突,而是這種僵化本身。這種僵化使得敵意能夠積累起來,一旦沖突爆發,這種積累的敵意就會集中到一條導致分裂的主線上。”⑨在中國封建社會,以皇權為主導的政府同以大地主為主導的地方豪紳集團之間,就經常由于利益的分配問題而發生種種摩擦。當這種摩擦演化到一定地步,某些地方實力派,就有可能借助于某種社會情勢,從原來的統治集團中分離出來,而成為統治集團的對立方,從而使社會力量對比結構發生某種變化,進而對整個社會造成較大的影響。中國隋末時期的唐國公李淵便是從隋王朝統治集團脫離出來,擁兵自重,成為同隋王朝對立的一支重要力量,從而加速了隋王朝的傾覆。
三、“中間方”對具體情形社會矛盾的影響
在分析社會矛盾相關方力量對比時,還應注意社會矛盾相關方當中“中間方”的態度及行為取向。
中間方群體一般是指精英群體與基礎群體之間的一方。其基本態度及行為取向相對偏于溫和。在社會分層序列當中,位置較高的社會群體同位置較低的社會群體之間在利益上相對來說容易產生摩擦和沖突。這一點,在生產力不夠發達的傳統社會中更加明顯。如果沒有基本生活資料的保障,位置較低的社會群體僅僅是依靠自己的土地或微薄的工資收入艱難度日,而缺少基本的應對風險能力。一旦遇到諸如土地被兼并、賦稅增加、工資收入降低、失業等情形,必然會同統治集團或對應的地主方、資方等發生糾紛和沖突。這一類社會矛盾現象是經常出現的。相比之下,處在位置較高的群體同位置較低的群體之間的中間方,如中下層知識分子群體、小商人群體、小企業主群體以及富農中農群體,基本上是自食其力,其基本生活沒有問題,有一定的家產,并有一定的社會地位,按時交納一定數額的、完全是在經濟能力之內的賦稅,同上層統治者有著相對良好的關系。同時,這一群體同較低位置的社會群體之間也沒有多少直接的利益摩擦沖突。“當人們普遍擁有了一份來之不易的、像樣的家庭財產,有了一份穩定的職業,過上了比較‘體面’的生活時,就會希望社會保持一種穩定的局面。”⑩在現代社會當中,“兩頭小中間大”的橄欖型社會結構逐漸形成,中間方群體人數的比例越來越大。這也是現代社會之所以越來越具有穩定性的一個重要根源。中間方相對來說更加在意是否有一個安全穩定的社會秩序,擔心社會動蕩情形的出現。從一定意義上講,中間方是社會的穩定器。在中間方態度相對不變的情形下,社會矛盾往往表現出一種相對簡單的對應關系,即統治者面對常態的納稅者,資方面對勞方,地主面對佃農,等等。
但是,中間方的態度及行為取向并非固定不變的,有時也會發生重要的變化。一旦統治集團采取了嚴重損害社會各個群體利益的政策,如稅收加重、人們發展的上行渠道被嚴重阻塞等等,這時中間方群體的態度及行為取向就很有可能發生重要變化。這種變化意味著原有的社會力量對比結構可能會發生明顯的變化,即統治方所面對的抗爭群體由原來相對的“一對一”變為相對的“一對多”,抗爭方陣營得以擴大。相對基礎社會群體成員來說,中間方的文化程度較高,聯系面較為廣泛,并具有一定的物質財富基礎。中間方群體一旦“被迫”介入抗爭活動,其抗爭能量相對更大。這對統治方是十分不利的。歷史上常見的一種現象是,當統治方出臺了某項明顯損害社會各個群體利益的政策之后,一些知識分子會改變自己原來的觀望態度,轉而加入到抗爭方。而經過知識分子的加工,抗爭方的抗爭目標會更加明確,抗爭行動也會更加有組織和持續地進行,因而抗爭的力度便會增大。“知識分子通過摒棄個人動機并將這種沖突轉變為關于‘永恒真理’的斗爭而使斗爭的程度得以加深和強化。”(11)在中國的明末,就有不少知識分子如已有功名在身的李巖、牛金星等人轉而加入了反抗王朝的隊伍,并在反抗明王朝的活動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致使李自成的抗爭隊伍迅速壯大。
四、社會矛盾相關方力量強弱的具體對比及其他影響因素
誠如上述,社會矛盾相關各方力量的具體狀況對于社會矛盾,有著重要的影響。但相關的分析不能止步于此。需要進一步分析的問題是,社會矛盾相關方力量的具體對比狀況以及其他方面的相關因素,對于社會矛盾的具體狀況同樣有著重要影響。對此,要特別注意以下幾種具體的情形。
第一,在社會矛盾相關方中,一方力量相對比較強大,而另一方力量相對較弱,其可能的結果往往是,社會矛盾沖突容易趨于和緩,嚴重的社會矛盾沖突甚至會被平息。有學者指出,“許多事件一直被控制在它們最初的發生地之內,對各種對手也只是形成為數極少的威脅,而且是以對政府提出不高的要求而告結束的。”(12)如果統治方力量比較強大,而且面對的抗爭方力量過于薄弱,那么,統治方就能動用國家的力量,再配之以一些“讓步”政策,在某種程度上調整以往一些不合理不妥當的政策,就能夠有效阻遏社會矛盾沖突加重的趨勢,使社會矛盾趨于和緩,有時甚至最終會推動社會的進步。如果抗爭方的力量比較強大,統治方的力量由于公信力喪失、財政枯竭以及無能等原因而被嚴重削弱,那么,社會矛盾沖突就往往會通過原來統治方變為被統治方的形式予以解決。有時還會出現這樣的現象,抗爭方一開始并不強大,但由于統治方的無能以及抗爭方本身抗爭目標和策略行之有效,使得越來越多的社會群體的成員加入自己陣營,使得自己的力量不斷發展壯大,進而在力量具體對比上實現逆轉,占據優勢,最終實現了統治方與被統治方的角色互換。社會矛盾相關方一方相對較強,另一方相對較弱的情形所造成的另一種可能結果是,較弱的一方如抗爭方雖然一時力量難以形成能夠同統治方抗衡的態勢,但是,由于基本生存上的強烈訴求,使其抗爭活動在一個比較長的時間內難以消失。比如,在早期大工業時期,資方往往同政府形成了牢固的利益結盟,力量十分強大。相比之下,工人的抗爭力量相對薄弱。但是,即便如此,出于基本生存的利益訴求,工人的抗爭活動仍然是此起彼伏,持續不斷,難以消失。這種情形,無論是在當時的英國,還是在美國、法國、德國,都表現得十分明顯。
第二,社會矛盾雙方的力量相對都比較強,這往往就會造成兩種可能的情形。一種是,統治方與抗爭方激烈爭斗,但一時誰都無法戰勝對方。如是,社會就容易陷入長期對抗和動蕩不安的狀況。為此,社會將付出巨大的成本,民眾的生命財產會遭受巨大損害。以中國清末的太平天國為例,清王朝同太平天國等抗爭力量之間長時期的劇烈沖突,極大損傷了中國社會的元氣。暫且不論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巨大損失,僅人口的損失就令人觸目驚心。有數字顯示,中國人口總數在1851年達4.32億人。此后,經過太平天國時期的戰亂,中國人口又出現了一次小低谷,減到2.55億人左右。(13)
有時從社會矛盾相關方各種力量角力的角度看,抗爭方雖然是戰勝了統治方,但抗爭方卻沒有行之有效的替代方案和必要的能力,沒有建立起新的社會秩序,同時其內部的整合性較弱,派系林立,沒有哪一派的力量能夠控制局面。其結果是,抗爭方的獲勝,非但不能使社會休養生息,相反卻會使社會進入新一輪激烈對抗爭斗的狀態。如是,社會有可能會陷入一種長期不安定甚至是動蕩的狀態,社會為此會付出巨大代價。這方面,法國大革命就是典型的事例。1789年法國大革命爆發后,不久便推翻了舊王朝,廢除了封建制度,將國王路易十六送上斷頭臺。有歷史學家指出,在當時的法國,“舊秩序已經崩潰了,人們習以為常的那些辦法和勢力已經不復存在了。”“社會已經進入一個危險而混亂的時期,在這個時期,迫切需要的正是一種強有力的行政管理。”(14)但法國這時缺少一種足以控制社會,建立新制度的替代性社會力量。所以,“這場運動最后的結局,則是狂暴地呼吁進行報復,激烈地要求劍與火。這么多不同的思路最后都匯聚成毀滅舊制度的呼聲。”(15)由此,法國出現一輪又一輪搏斗廝殺的局面。“法國是個古老的王政國,若干世紀以來習于服從強權,今忽然將它納入于一個新模子里。”“在法國,大部分人民對于這些新制度一無所知,且亦不愿有所知。他們用他們所得到的自由來破壞自由。”(16)各種力量相互角逐,各種激進的思想紛紛付諸實踐,從某種意義講,法國各種社會力量是在進行各種激進或保守觀點的“試驗”。激進力量推翻了開明力量,接著更為激進的力量推翻了激進力量,一波比一波激烈,爾后又是保守力量鎮壓了激進力量。僅僅在1792-1793年間,“至少有1.7萬名嫌疑分子被判死刑;把立即處決和死于獄中的人也計算進去,受害者人數達3.5萬或4萬名。”(17)社會持續動蕩了幾十年。直到1830年“七月革命”后,法國大革命才算結束,社會秩序才得以初步恢復。
另一種可能的情形是,力量相對都強的社會矛盾相關方,采取一種相互妥協的方式來解決相互間的矛盾。“每一方都可能期望與另一方聯合,但只是當雙方之間力量相對平衡被覺察到的時候才如此。”(18)這種做法的益處是,能夠程度不同地減小社會為社會矛盾沖突所付出的成本。這種情形在傳統社會雖然也有,但相對來說并不多見,至少難以成為一種“常態”現象;如果有,也往往是出自某個有影響力的人物的“明智”之舉。而在現代社會,這種情形相對來說經常存在。在現代社會,公共權力的合法性并非來自“君權神授”,而是來源于民眾的普遍認同;從政府基本職能定位的角度看,是公共服務型政府;并且,公共權力要受到多個方面制度化的制約限制。這些,從大概率的意義上講,保證了公共權力不會從一己私利的角度,對民眾合理而普遍的利益訴求長期漠視甚至是采取極端的手段予以打壓,而往往會采取談判、協商以及相互妥協的方式來解決利益糾紛和沖突問題。比如,20世紀50-60年代發生在美國的黑人人權運動,雖然其中也出現了一些社會騷亂,但就總體而言,最終是通過制度化的協商談判,通過立法解決了美國少數族群平等權利的利益訴求問題。
第三,在某種物質利益因素、非物質利益等重要現實因素給定的情況下,社會力量對比結構的變化與否取決于多種因素。
我們不宜以線性思維,來簡單地理解社會力量對比結構問題。雖然從根本上講,社會力量對比結構取決于一定的經濟物質基礎,但在某種特定條件下,受許多具體的歷史因素、現實因素以及一些偶然因素的影響,社會力量對比結構本身也會發生一些重要變化,其平衡狀態有時會被打破,進而對社會矛盾的加重或是緩解起著一定的助推作用。
取其大略看,社會力量對比結構有時會受這樣幾種因素的影響,而發生某種變化。
第一種影響因素,統治方某種利益政策的出臺時機。就一般情形而言,統治方所制定的政策總是對統治方相關利益群體有利的,統治方相關群體由此而組合成一個利益共同體,在此基礎之上形成整個社會的某種相對穩定的社會力量對比結構,并據此進而形成某種穩定的社會秩序。但問題的復雜性在于,在某種特定的歷史條件下,基于自身特定利益的考慮,統治方當中的關鍵群體或關鍵人物,有時會出現某種過于有利于自身利益的政策。這種“過分”的利益政策,不但會繼續損害民眾的切身利益,而且會損害原本一直支持自己的同一“利益群體群”當中其他群體的利益,從而使自己失去最為核心層面的社會基礎,并使社會力量對比結構也隨之發生明顯的變化。如是,不僅不會緩解社會矛盾,還有可能使原本支持自己的反對力量空前增大,進而加重已有的社會矛盾。法國大革命是這方面的典型事例。法國大革命前夕,為了解決債臺高筑問題,路易十六出臺了一項向包括對“第一等級”群體亦即特權群體在內的所有群體征稅的政策。其結果是,這項“平等”的征稅政策損害了幾乎所有群體的切身利益,引發了幾乎所有群體的敵意,失去了自己最為重要的支持力量——原來免征稅收的特權群體的支持。于是,當時的社會力量對比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失去了多年的平衡狀態,幾乎所有的社會群體包括原來支持路易十六的特權等級群體匯聚成共同一致的反對王朝的巨大力量,促成了全局性社會矛盾沖突的爆發。
第二種影響因素,社會矛盾相關方是否能夠并善于妥協。社會畢竟是由社會矛盾相關方組成的社會共同體。社會矛盾相關方雖然在利益方面存在著諸多排斥、沖突的情形,但終究還有很多一致之處。作為社會共同體的各個利益群體需要相互合作,不可能離開對立的一方而獨自生存和發展。將社會矛盾的任何一方予以毀滅性打擊,實際上對自身乃至對整個社會共同體均是不利的。“人們終究不能無休止地、日復一日地示威游行,或者無休止地打內戰。個人的生活狀況反映著社會的條件。喧囂混亂對于經濟的發展并無補益,而政治的不穩定則喚起恐懼。”(19)在某種條件下,社會矛盾相關方中的重要一方如果能夠明智地做出必要的妥協或讓步,那么對方有時也會做出相應的妥協和讓步。同時,社會矛盾的加重趨勢便會緩解或中止。對社會矛盾相關方來說,只要做出必要的妥協,“雙贏”的可能性較大。重要的是,這樣做的結果是,社會為之付出的代價相對較小,對整個社會有利。英國的“光榮革命”就是這方面典型的歷史事例。1688年,英國的資產階級和新貴族通過不流血的抗爭,以相互讓步的妥協方式,既保留了英國君主的“尊貴”地位,又真正實現了“王在議會、王在法下”的限制王權的目標,基本形成了君主立憲制。由此,英國社會不但獲得了歷史性的進步,而且避免了可能的動蕩和巨大代價。中國歷史也不乏這樣的事例。有歷史學家指出,“以中國歷史來說,在秦末、西漢末、隋末、元末、明末等農民大起義后建立起來的西漢、東漢、唐、明、清等封建王朝,都曾實行過讓步政策,減輕賦稅,抑制豪強,黜免錢糧,興修水利等。”(20)統治方讓步政策所帶來的,往往是新王朝一段時間中社會安全及經濟繁榮局面的出現。
第三種影響因素,社會矛盾相關方當中是否會出現某種具有號召性的人物。社會矛盾的基本演化趨勢固然是由整個社會大的經濟背景以及社會力量的基本結構等所決定的,但同樣不能否認的是,在某種大背景給定的情形下,個人在社會矛盾中的作用也不可忽視。尤其是在傳統社會,個體人的意識普遍缺失,從眾心理較為嚴重的條件下,個人的作用相對來說更為明顯。就社會矛盾相關各方而言,都存在著一個能否有效地整合本陣營力量的問題,因而需要權威性的人物。正如恩格斯所說,“聯合活動就是組織起來,而沒有權威能夠組織起來嗎?”(21)無論哪一方如果產生了一位具有號召力的魅力型人物,便很有可能會對社會矛盾力量的對比狀況發生重要影響。韋伯認為,與傳統型權威及法理型權威人物不同的是,魅力型人物的權威“來自受支配者對某一個個人身上顯示出來的啟示、英雄性的氣質或事跡或其他的領袖特質,所發的人格上的皈依和信賴;這是‘卡理斯瑪’型的支配。”這個人“已被承認在內心受到‘征召’,負有使命,作為大家的領袖。人們服從他,不是因于習俗或法條,而是因為人們信仰這個人。”(22)在社會矛盾沖突中,這種個人魅力型人物有時能夠以超強的規劃能力制定出適應民意和時代潮流的綱領,從而起到動員民眾的作用;或者能夠以較強的組織能力,最大限度地整合本群體的力量,并分化對方陣營;還能夠以較強的個人感召力和意志力來鼓舞本群體成員的斗志。凡此種種,對于社會力量的對比結構必然會產生不小的影響。中國明末的李自成就是這樣一個具有號召性的魅力型人物。李自成能夠接受李巖的建議,適時地制定出“均田免賦”的綱領,對民眾產生了巨大的吸引力;能夠以非凡的組織能力不斷擴大本陣營的力量,將明末眾多農民抗爭力量統合在一起,并減弱對方陣營的力量;還能夠以堅定的意志帶領農民抗爭力量度過最為艱難的時期。這一切,使得李自成在明末眾多的農民抗爭力量中脫穎而出,成為對抗明王朝最為重要的力量,并最終推翻了明王朝。
注釋:
①本文所說的“社會矛盾”并非是指某種單方面類型的社會矛盾,如勞資矛盾、官商矛盾、工農矛盾等,而是指影響全局的、涉及面廣泛、眾多群體特別是眾多基礎階層群體介入的,一個社會當中的主要社會矛盾。
②《毛澤東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12頁。
③《毛澤東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320頁。
④[德]馬克思:《資本論》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第548頁。
⑤[德]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霧月十八日》,《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631頁。
⑥陳旭麓:《近代中國社會的新陳代謝》,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53~254頁。
⑦[法]馬迪厄:《法國革命史》,楊人楩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23~24頁。
⑧[美]道格·麥克亞當、[美]西德尼·塔羅、[美]查爾斯·蒂利:《斗爭的動力》,李義中等譯,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264頁。
⑨[美]L.科塞:《社會沖突的功能》,孫立平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139頁。
⑩吳忠民:《走向公正的中國社會》,山東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69頁。
(11)[美]L.科塞:《社會沖突的功能》,孫立平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103頁。
(12)[美]道格·麥克亞當、[美]西德尼·塔羅、[美]查爾斯·蒂利:《斗爭的動力》,李義中等譯,譯林出版社,2001年,第89頁。
(13)王鴻生:《中國歷史治亂和現代化進程中的人口因素》,《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2年第3期。
(14)[英]阿克頓:《法國大革命講稿》,姚中秋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163頁。
(15)[英]阿克頓:《法國大革命講稿》,姚中秋譯,商務印書館,2012年,第23頁。
(16)[法]馬迪厄:《法國革命史》,楊人楩譯,商務印書館,2011年,第106頁。
(17)[英]C.W.克勞利等編:《新編劍橋世界近代史》第9卷,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歷史研究所組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第377頁。
(18)[美]L.科塞:《社會沖突的功能》,孫立平譯,華夏出版社,1989年,第118頁。
(19)[英]拉爾夫·達仁道夫:《現代社會沖突》,林榮遠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年,第9頁。
(20)孫祚民:《論讓步政策》,《社會科學戰線》1980年第2期。
(2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第342頁。
(22)[德]韋伯:《學術與政治》,錢永祥等譯,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198~200頁。
(作者簡介:吳忠民,中共中央黨校科學社會主義教研部)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人文雜志》201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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