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同行來電探討,林權證上的戶主死了,新戶主要求變更換證,該如何處置。
要說清楚這個問題,得了解農戶山林的來源。
農戶的山林,是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初的林業“三定”,實行林業生產責任制時劃分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依據農戶的人口數,以自留山和責任山的名義劃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經營使用,至今已三十多年了。當時縣級政府給農戶的自留山發放了《社員自留山使用證》,農戶責任山則是以集體與農戶簽訂承包合同的形式固定下來。
2006年,浙江省開展延長山林承包期工作,給集體所有的林地所有權證書(《山林所有權證》)全部換發成全國統一的《林權證》,給農戶的自留山使用證也換成林權證;對責任山,則簽訂延長承包期合同,不管原合同是否到期,承包期一律延長到2055年12月31日,同時對責任山也根據新的合同頒發林權證。臺州市統一的做法是一戶一證,把一戶的自留山和責任山填寫在同一本林權證中,林權證頁數不夠的,插入活頁固定。
可以看出,農戶的自留山和責任山是以戶為單位劃分發證的,可能與農村土地(耕地)承包、農戶宅基地一樣,都是以戶為單位確權(使用證)發證;政府只確權到戶,不確權到人(除非這個戶只有一人)。這是與屬于個人財產的房屋等不動產的根本不同。
在一個集體經濟組織內,戶是相對穩定的,但戶主則常有變化,最常見的是原戶主年老謝世。2006年在換發林權證時,仙居縣統一規定,對戶主變化了的農戶,填寫新戶主發證。如果不是政府統一換發證件(比如不動產證),就農戶的戶主或其他家庭成員的變化,無需變更發證。
比如,我們是否可以把家庭看成是一個“組織”,把戶主看成是這個組織的負責人;一個組織多年前與別人簽訂了一份尚在有效期的合同,幾年后負責人變了,這合同需要重簽嗎?當然不需要重簽。
因此,筆者認為,農戶的林權證以戶為單位頒發,戶不變,戶主變,證不變。
(作者單位:浙江省仙居縣林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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