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馬龍區出臺關于激勵干部改革創新干事創業建立容錯機制的實施辦法(試行),進一步完善干部干事創業容錯機制,旗幟鮮明的為想干事、敢創新、能擔當的干部撐腰鼓勁。《辦法》對容錯機制的適用對象、適用條件、實施程序、結果運用等作出具體規定,對干部在改革創新中出現的失誤、錯誤進行合理容錯。(12月24日,云南省紀委省監委網)
當下,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黨員干部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創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過程中,難免會碰到各種各樣的新問題、新情況,可能會出現工作失誤或無意過失。如果不能解決他們的后顧之憂,就可能嚴重挫傷他們的積極性,使他們因為心存顧慮,在改革創新路上步履遲緩,甚至停滯不前。黨的十八屆六中全會指出,建立容錯糾錯機制,寬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別是改革創新中的失誤。這一論述釋放出一個鮮明的信號,那就是改革發展過程中要寬容“探索性失誤”,為那些敢于改革、敢于創新的干部排除后顧之憂。
現實工作中,我們不難發現,在有些單位缺乏創新活力和意識,形成“干與不干一樣”“干多干少一樣”的用人導向,存在多干多錯的心態,一些人思想上存在固步自封,不愿創新,造成了缺乏改革創新、敢于擔當的懶散風氣。如此,從干部心態反映到作風狀態,進而影響到了政治生態,這是對社會發展極為不利的。毫無疑問,“容錯”機制的出現為一些敢于“創新”和“敢為”的干部給了定心丸。
但“容錯”機制絕非無底線,也不是無條件地容忍蠻干、亂干。各級黨員干部在干事創業時,要依法行權,依法創業,做到合法是前提,容錯是例外。在實施重大改革、重要規劃時,要走法定程序,進行民主決策,廣泛傾聽各方意見,確保決策的事項合法、科學、民主,避免出現重大失誤。
特別重要的是要警惕“容錯”機制下的“偽改革”。在推行“容錯機制”過程中,也要嚴禁打著改革創新旗號,搞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堅決懲治借改革創新之名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假公濟私以及嚴重傷害群眾利益等行為。推行容錯機制要注意寬嚴相濟,懲治與保護并舉,讓真改革者甩開膀子,迸發出改革的動力;讓偽改革者受到懲處,為違犯黨紀國法的行為買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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