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振興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進一步完善了鄉村振興的制度框架,為推動實施鄉村振興提供了法治保障。大力推進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農村現代化,是推動我國高質量發展的重要引擎。
根據《促進法》第六十八、六十九條規定,督促檢查機制將被運用到鄉村振興中,而考核評價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需要各級政府重新建立。這表明,推進鄉村振興,需要建立科學的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體系,通過層層任務分解和考核督查問責,提高各級黨委和政府的重視程度,減少不作為和慢作為,同時防止個別地區在推進過程中一刀切、亂作為。
鄉村振興具有多面性和多樣性的特點,需要因地制宜建立客觀反映鄉村振興進展的指標和統計體系。多面性體現在鄉村振興戰略中提出的五大目標任務:產業興旺、生態宜居、鄉風文明、治理有效和生活富裕。在現有的評價體系下,五大目標盡管可以分別統計不同目標的發展進度,卻無法通過簡單加總來衡量該地區鄉村振興進展的整體情況。多樣性體現為不同的地區資源稟賦和發展程度差異,這決定了針對同一發展目標的統計結果也可能有系統性的差異,導致不同地區在同一目標上的絕對指標數值不具有可比性。因此,我們需要既能夠綜合反映某一個地區鄉村振興整體進展的、又能夠方便不同地區互相比較的綜合性評價體系。
因此,有必要拓展傳統的經濟產出指標,建立現代化的鄉村“新產出”的概念,以適合鄉村振興和高質量發展的更高要求。新時代的鄉村“新產出”必然要超越糧食產量、人均收入等傳統產出指標,進而涵蓋經濟產出、生態產出、糧食產出、文化產出、社會治理產出等多方面的產出。鄉村“新產出”的核心設計在于找出所有與鄉村振興目標任務有關的產出,在這一內涵的引導下,各鄉村根據自身比較優勢選擇適宜的發展方向,落實區域協調發展的戰略。
圍繞鄉村“新產出”這個核心,探索建立兼顧地區差異和評估需求的相對評判體系,是考核評價地方鄉村振興進展的一種新思路。首先,基于地區比較優勢明確每個地區的鄉村“新產出”中的首要產出維度并重點考核,其他產出符合區域協調發展所要求的基本保障水平?!洞龠M法》指出,鄉村振興要“根據鄉村的歷史文化、發展現狀、區位條件、資源稟賦、產業基礎分類推進”。鄉村不是千篇一律的,在推進鄉村振興的過程中,需要統籌謀劃、典型帶動、有序推進,不搞齊步走。一個鄉村不可能在所有有關鄉村振興目標任務的產出上都領先其他鄉村,因此各鄉村應發揮基層首創精神,著力發展自己的優勢產出,走差異化發展的特色鄉村振興之路。同時,“十四五”規劃要求無論是否承擔經濟發展的主要責任,各區域都需要保障基本公共服務和交通通達,因此各鄉村在主抓主要產出之外,要確保其他產出的水平符合民生保障的要求。
其次,對于主要發展指標,應考察其相對進度。因為不同鄉村各有主要產出、某些主要產出的價值無法獲得直觀的貨幣化衡量且發展程度存在差異,所以不同的鄉村的主要產出的絕對數量無法直接比較。因此,應探索采取相對指標的方式,以主要產出的增量作為考核的關鍵指標。測算其主要產出現狀與實現鄉村振興和建成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之長期要求之間的相對差距,以2035年和2049年為錨,將發展任務層層分解,然后檢查其發展進度是否符合分步實現鄉村振興、區域協調發展和高質量發展的要求。對照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進行相對考核,既考慮到了不同鄉村的初始條件差異,又給了各地爭先完成任務的動力,也為完成第二個百年奮斗目標制定了更加具體的時間表和階段發展任務。
完善建立科學的鄉村振興進展評價體系,讓各地形成有推進壓力更有發展動力、有差異發展更有統籌協調的鄉村振興新格局,是全面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必由之路,是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重要基礎。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光明日報》( 2021年05月17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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