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道,近日,河南聽眾張先生向中國之聲反映,他十年多年前交給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擔保的一輛小轎車,在法院承辦人員的“授意”下被非法變賣,至今車輛沒有追回。法院為了彌補張先生的損失,竟然與張先生簽下一紙承諾書。雙方約定,張先生一系列案件執行后,再從收回的訴訟費、執行費中,法院和張先生進行五五分成,或者張先生給法院購買三輛轎車。(1月25日,中國新聞網)
顯然,法院是司法(審判)機關,是負責審理案件,解決基本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糾紛的國家機構。各法院都擁有和行使調解的職能。基層法院,更是直接面對中國的老百姓,面對中國的法律,凸顯的也是中國法律的公平、公開和正義。
然而,近日,河南聽眾張先生向中國之聲反映,十年多年前交給三門峽市湖濱區人民法院擔保的一輛小轎車,在法院承辦人員的“授意”下被非法變賣,至今車輛沒有追回
那么,這究竟是怎樣一回事呢?原來是,早在1998年,張俊國與合伙人張云烈發生債務糾紛,他交給三門峽湖濱區法院一輛桑塔納2000做擔保,這輛車卻在承辦法官的授意下被非法變賣,無法追回。
也就是說,本來湖濱區法院為銀行執行的案件,僅僅因為債權人的轉移,需要為張俊國來執行這些案件,一旦執行力度夠大,利潤相當可觀。
不得不說,案件涉及立案、審理、執行三庭,一般人誰敢打這樣主意?法院給張俊國建議,讓他花費近一百萬元,從三門峽市某銀行購買了十多個債權,總標的約1000萬。時任湖濱區法院執行庭庭長馮福勞透露,購買債券的還有省高院的人,“這事兒原來就是這樣,各銀行都有。”
事情發展到這里,我們能夠得知,這事兒原來就是這樣,各銀行都有。也就是說,這樣的“賣法”并非個案,儼然就是潛規則!那么,這些在旁人看來近乎離奇的案件,怎么在法院就能處理得如此“得當”?
顯然,背后隱情還待揭開。另外,這事這么多年都未能查清,當中又有什么阻力呢?相信,這一切還待相關部門徹查才好。
作者地址:四川省三臺縣
(掃一掃,更多精彩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