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延遲退休是社會熱議話題。但在湖南一些地方,近期卻有一些年齡并不算大的“局辦委”或鄉鎮“一把手”、重要班子成員向上級打報告,要求按照地方“公務員50歲(或50多歲)以上可退居二線、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自請“早退”,成為“休而不退”的“散吏”。(2016年4月5日新華網)
一面方,為了解決時下勞動力不足的問題,國家發展改革委正緊鑼密鼓制定尚有不少爭議的“漸進式延遲退休方案”;而另一方面,卻有個別地方以所謂的“退休騰位”作由頭,加快步伐實施干部提前退休“土政策”。這在筆者看來,是相當不合理而有違公平的。
首先,“公務員50歲(或50多歲)以上可退居二線、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的政策,是違反2014年修定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的“土政策”。《條例》第六十一條明文規定: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級待遇。也就是說,在職的尚不允許擅自提高干部職級待遇,提前退休不干活了豈能“享受比在職時更高待遇”?
鼓勵在職干部“退休騰位”理由更加牽強,根本就站不住腳。《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達到退休年齡該退就退,自不待言;而達到任職年限的,除非特殊原因,本就該按規定免職,何以要用提高待遇來讓其“退休騰位”?難道還需要由著本人性子來決定這位置騰還是不騰?那樣的話,組織的權威何在?
其次,按雙峰縣委組織部部長陳群的說法,按照相關規定,該縣“允許年滿50歲、工作年限滿20年的黨員干部自愿提前退出領導崗位或自愿提前退休”,這也是嚴重違反《公務員法》的地方“土政策”。依照《公務員法》第十四章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工作年限滿三十年的,本人自愿的可以提前退休;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也可以由本人申請提前退休。這可是“法”而非一般規定,怎么一個縣就敢于制定與《公務員法》明顯抵觸的“土政策”,而且竟堂而皇之地執行?
再者,身為公務員的黨員領導干部,如此享受此等優惠政策,讓其它事業單位及企業人員情何以堪?大家知道,事業單位里同樣有科級以上非領導干部,他們的資歷未必低于公務員中的領導干部,甚至工作年限更長,可還得兢兢業業的干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企業職工就更不用說了,很多人都干的是體力活,卻不能提前退休享受正常的工資待遇;難道這些領導干部除了會當領導,退居二線后就不能再干點實實在在的其它工作?正是因為對退居二線的領導干部管理中出了問題,在很多地方都有一種非常不正常的現象,就是退居者不干活,單位只能再臨時聘用人員做事務性工作,從而造成“有編的不干活,干活的不在編”現象。
說一千道一萬,領導干部也好,公務員也罷,他們何時退休,應該按照中央相關規定和國家法律執行,而不能任由個別地方胡亂制定的“土政策”來左右;否則的話,從思想上、行動上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就成了陽奉陰違的空話。
作者地址:四川省江油市中壩鎮劇場北街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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