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單位發生了事故案件,事后處理責任人時,上下級之間相互推諉“扯皮”。有的領導干部理直氣壯地指出,按照規定已經層層簽訂了“責任狀”,是哪一級的責任哪一級就要負責,是誰的責任誰就要承擔,誰出了事,就要問誰的責。諸如此類現象時有發生,我想要問:與下級簽訂了“責任狀”,自己就沒有責任了嗎?
不可否認,簽訂“責任狀”是強化問責、督促落實的有效手段。然而其前提是督促各級守土有責,目的在于責任劃分明晰到位,有利于層級管理、各負其責,而不是把它扭曲為責任的變相“下移”。然而實際工作中,一些領導干部簽訂了“責任狀”之后,便不問落實條件如何,當“甩手掌柜”,常常忽略事前管理、事中監督;而一旦任務沒有完成好或出現問題和差錯,便去追究責任、推卸責任。如此一味把責任推給下級和他人,是擔當精神的缺失,非但不能很好地解決問題,甚至還會讓問題變得更加嚴重。
一個真正負責的人,無論有沒有督促督導,總是會認真完成好職責內的一切工作。作為領導干部,部署工作安排任務時,為了更好地推動工作落實,在簽訂“責任狀”后切不可當“甩手掌柜”,而要主動靠上去強化監督管理,把本級的責任擔起來,想方設法指導下級更好地把工作完成好、落實好。
作者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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