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一廳官以“借”為名,為特定關系人“借”來一套價值20余萬元的房子,并辦理房產證。據湖北省紀委監察廳近日通報,查實后,因還有其他嚴重違紀問題,這名目前已退休的廳官被開除黨籍,涉嫌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2016年12月21日網易新聞網)
曾擔任湖北一地級市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的劉某某,2005年經人介紹與工作所在市的一置業有限公司總經理葉某某認識,此后,兩人來往頻繁。2011年,劉某某向葉某某提出,想在對方開發的小區為其特定關系人萬某某“借”一套房子。隨后,經葉某某安排,萬某某在沒有繳納任何購房款的情況下,與葉某某所在公司簽訂了房屋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價格23.48萬元。同年10月,經葉某某安排,萬某某順利辦理房產證。葉某某也在隨后的企業經營方面得到了劉某某的“關照”。
劉某某以“借”的名義為其特定關系人“借”到一套房子,未有任何出資,房屋的所有權屬性發生了變更,是明顯的以“借”為名的違紀行為,實質就是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構成索賄;其行為與“狼”借“羊”無異,值得警醒,縱觀十八大以來被查處的“老虎”“蒼蠅”,其貪腐的手段是五花八門,不可謂挖空心思為己牟利。筆者認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還得繼續拔 “爛樹”,徹底清除“爛樹”,才能更好地維護良好的政治生態。
作者單位:綿陽市北川羌族自治縣永昌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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