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司司長陳越良在21日舉行的民政部一季度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實行“村章鄉管”,違背了《憲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精神,更不方便群眾生產生活,必須堅決予以糾正,“給干部以信任,還百姓以方便”。(人民網 2017年2月22日)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更是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對村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但是不得干預依法屬于村民自治范圍內的事項”。“村章鄉管”顯然違背了法律精神,這樣的做法于村民、于村干部、于鄉鎮政府都是有著很大的弊端的。
對于村民來說,“村章鄉管”就意味著為了蓋一個章,村民就需要辛辛苦苦地跑到鄉鎮政府去,再去一個個辦公室問,遇到相關人員不在的情況,還得換個時間來來回回重新跑一趟。這樣的做法實在是給村民添堵,讓人煩心,更是與服務好群眾、方便群眾的理念背道而馳。對于干部來說,“村章鄉管”意味著鄉鎮政府的不信任。雖然蓋人情章、腐敗章的行為的確存在,但畢竟是少數,絕大多數是能夠妥善管理并使用村章的。對村章實行強行“代管”,久而久之村干部難免會出現埋怨情緒,甚至以“村章鄉管“為由”,把村民的事情向鄉鎮政府搪塞推諉。對于鄉鎮政府來說,“村章鄉管”一方面給自身增加了負擔,另一方面這本身也是一種越權行為,違背了法律精神。
面對村干部濫用公權、亂蓋村章的行為。鄉鎮政府不能簡單粗暴、越俎代庖,走上強行“代管”的歧路。這樣的做法沒有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注定得不到群眾的支持,只會與群眾越走越遠。因此,鄉鎮政府必須懸崖勒馬,及時從“村章鄉管”的歧路走回正途。對村級公章亂象,鄉鎮政府可以建章立制明確村章使用,可以進一步加強監督和規范引導,可以強化村干部反腐倡廉教育,可以從嚴處理違紀人員,重罰“印章”腐敗人員。只有及時從“村章鄉管”的歧路走到正途,才能夠確保農村村級的公章蓋得合情合理、風清氣正。
(作者單位:北川羌族自治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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