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出逃美國的淮北市烈山村原黨委書記劉大偉,在偷偷回國時被警方抓獲。經法院審理,他七宗罪名加身,牽出連帶犯罪人員19人,其中還包括多位“保護傘”。(2017-04-16 來源:中國網)
眾所周知,在現行的行政體制之下,村干部是掌管我國涉及最基層農民根本利益的第一道也是最關鍵的一道閘口,因此,村干部素質的高低對于本村的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就將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優秀的村干部能帶領全村百姓朝著美麗中國、美麗鄉村的夢想前進,貪污腐敗的村干部則會讓全村百姓處于“水深火熱”之中,十八大以來越來越多的村干部腐敗案例的曝光,顯然有力地印證了上述觀點。
由此可知,雖然在我國的行政體系中,村干部是一個連“九品芝麻官”都算不上的小吏,但是現行的相關政策卻賦予了他們相當大的權力,而且這些權力還都是直接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實權,而更加令人遺憾的是,盡管這些職級很低的小史手上掌握著巨大的權力,但是現行的村干部監督管理制度卻是漏洞百出,因此,在中央大力打擊貪腐的重拳下,一批又一批“小官貪腐”的案例頻頻上演也就不足為奇了。
而如果我們想要遏制不斷出現的“小官貪腐”現象,就必須更加清晰地深挖致使村干部敢于鋌而走險、頂風作案的根源,筆者認為,不在乎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村級自治組織管理的混亂,之前已經說過,村干部手中掌握的經常是一地一域經濟發展的實權,諸如項目實施、拆遷建設、工程驗收等都需要經過他們的過目甚至審批,而這其中的尋租空間又是相當巨大的,因此一些黑心的“小官”經常利用制度的漏洞,用“對策”抵制“政策”,本該扮演組織者的村官在無人制約,權力絕對的情況下實際上成了轉移財富的“操盤手”,一人獨大、弄虛作假、貪污受賄也就應運而生。另一方面則是因為監管的不到位。我們都知道,有時為了便于工作的順利開展,上級部門往往會授權村級自治組織部分甚至全部的權力,但是權力授予后,卻又疏于監管甚至放任自流,這就自然而然地造成了許多黑心“小官”想盡千方百計為自己謀私利的行為和動作。
歸而總之,要嚴防村干部貪腐問題,就必須要強化各級對于村干部的監督管理,積極完善村干部管理的相關制度機制。只有大力加強體制建設,才是治理村干部腐敗的根本途徑,只有加大對村干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力度,才能有效的預防村干部腐敗,只有管理好了村干部隊伍,才能更好地實現美麗新農村的建設目標。
作者單位:四川省鹽亭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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