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合作社產生的條件一直是理論研究的熱點問題,根據國際經驗以及交易成本的分析框架,通常認為生鮮蔬菜生產領域更可能出現合作社。
然而,我們的研究團隊最近走訪了一系列的蔬菜合作社,發現無一符合“所有者和使用者同一”的原則。這里有幾個典型的例子:“合作社一”是一個雇工生產的蔬菜生產基地,主要生產葉類菜,他們把在本社打工的工人算作合作社的成員,實際上是一個公司。當地有較長的蔬菜種植歷史,種菜的農戶很多,但是并沒有人加入該合作社,也缺乏自己聯合起來組建合作社的意愿。“合作社二”是一個蘑菇種植大戶兼經紀人。該種植大戶在外學來了蘑菇的種植技術,能夠制出更好的菌棒,保證蘑菇的產量,他把菌棒賣給農戶,吸引了不少農戶參與蘑菇種植。農戶除購買菌棒外,也有一部分蘑菇通過合作社賣出去。但農戶與合作社之間是單純的買賣關系,通過合作社銷售的蘑菇,合作社向成員收取經紀費用。“合作社三”是一個西紅柿種植合作社。該合作社最大的作用是在合作社成立之初為成員們爭取到建設蔬菜大棚的優惠貸款,請來自山東的施工隊伍建設了高標準的蔬菜大棚,同時也向成員們推薦介紹一些好的西紅柿品種,也提供一些技術咨詢服務。除此以外,成員購買農資、生產管理以及產品銷售與合作社都沒有關系。以上三個合作社中,成員都沒有現金入股,不分紅,也沒有二次返利,均不符合“使用者和所有者同一”的標準。問題是:為什么在蔬菜生產領域也很難出現合作社呢?本文認為,這可以從壟斷(或破除壟斷)、創新以及由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帶來的不確定性等方面來解釋。
首先,農業生產資料流通和生鮮蔬菜流通領域競爭充分,很難形成壟斷結構,使農戶組建合作社的動機減弱。中國的農業生產資料和生鮮蔬菜流通都是最早放開競爭的領域。聯結農資廠商和農戶的紐帶是千千萬萬的農資小店,聯結農戶和消費者的則是由經紀人、產地批發商、消地批發商、各種零售終端組成的蔬菜營銷隊伍,農戶之間的競爭、商家之間的競爭都近乎充分。特別是在通信技術極大發展的情況下,市場價格幾乎透明,各農資經銷商和蔬菜經銷商無非在專業化分工條件下,利用自己的專業化和規模化,在細分的市場上賺取平均的行業利潤。上述三個合作社,菜農們并沒有面臨嚴重的買方壟斷的問題,所謂的菜農組建合作社以謀求局部空間內的壟斷優勢更是不可能。果真如此,組建合作社的動機之一——對抗壟斷力量,就不復存在。
其次,合作社的創新職能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由市場替代。合作社通常被賦予引進和推廣技術的職能,但技術發明通常會物化在特定的商品和服務上面,完全可以通過市場買到。例如,在生產西紅柿的“合作社三”,近幾年推廣了兩項最重要的技術:一是用高標準的蔬菜大棚替代原先的土棚,二是引進了一些更好的西紅柿品種。前者由來自山東的施工隊直接采用了山東壽光的大棚建設標準,后者凝結在種子公司的優良品種當中。實際上,除此之外,農藥公司、化肥公司等都在承擔技術推廣的職能。
最后,中國的蔬菜質量安全管理體系不健全,對建立合作社來進行安全管理的需求弱化。中國的蔬菜質量安全管理還不能監管到田間地頭,只能在重要節點(例如批發市場、超市、菜市場)進行抽檢管理,交易中由于質量問題帶來的不確定性下降,由合作社制定標準、推行標準的需求也跟著下降。目前,一些高質量的蔬菜需求主要依靠兩個途徑來解決:一是一些公司建立了蔬菜基地,雇工經營,統一管理,但是能夠有效管理的面積有限,且成本較高。二是由收購農產品的企業為農戶制定標準,并在關鍵控制點把控質量安全。例如控制化肥和農藥的供應,蔬菜的質量檢測等。
“沒需求+可替代”,為什么還要合作社呢?(本文得到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課題和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的資助)
(作者為河北經貿大學經濟研究所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民合作社》期刊201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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