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會多家經濟社公章被村委會收回事件追蹤
今年5月,《南方農村報》的一則報道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去年,廣東省四會市農業局下發了一個文件,要求村委會把經濟合作社(簡稱經濟社)的公章統一收回,以后經濟社要蓋章,須先經過村委會的批準同意。在石狗鎮石狗村圩尾經濟社,此舉招致部分村民不滿,認為由村委會保管經濟社的公章,村小組就沒有完整的自治權。而且,村委會管理組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印章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沒有任何道理。為弄清事件的前因后果,記者日前趕赴廣東四會市石狗鎮石狗村,就事件的始末原委進行了調查采訪。
收回有因:組級資產監管空白,上訪量逐年增加
在石狗鎮石狗村的村委會辦公室里,記者見到了石狗經濟聯合社社長張桂泉。據張桂泉介紹,村里之所以收回轄下37個經濟社的公章,完全是按照市農業局文件精神執行的。
對于張桂泉口中的這個文件,四會市農業局方面表示,去年5月,確實下發過一份名為《關于規范我市村集體經濟組織銀行存款賬戶及有關事項管理的通知》(四農字[2015]138號)的文件。文件要求:“銀行存款印鑒實行出納和村報賬員(會計員)分開保管制度,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村經濟合作社(村小組)的印章由村委會安排專人保管,含村經濟合作社組織證明書、代碼證、開戶銀行許可證、公章、印鑒等資料。”
四會緣何下發這樣一個文件,作出這樣的規定?該市農業局局長陳世東告訴記者,近些年由于組級集體資產監管處于真空地帶,一些貪腐現象不斷出現,造成農村集體資產流失,由此引發的群眾上訪案件也逐漸增多,嚴重影響了農村社會的穩定。市農業局此舉完全是從進一步規范當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貨幣資金監管、確保集體資金安全完整、促進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大局出發。
據肇慶市農業局農經組織科科長吳松介紹,圩尾經濟社早前就因監管漏洞,出現過經濟社干部在2006—2014年期間利用管理村集體資金的便利,用個人賬戶存取集體資金,涉嫌挪用村集體資金的現象。2015年12月,圩尾經濟社20多戶村民代表向石狗鎮政府反映現任村干部存在“未經村民集體表決同意,私自使用村集體資金”的情況,要求鎮政府介入調查并封存集體銀行賬戶。
之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幾位村民紛紛反映,以前,組里的事基本都是幾個干部說了算,涉及收支的具體事項,組員們大多不清楚。“雖說社長是我們選上來的,我們也希望他們能帶領大家發家致富,但是有的干部上來后就完全成了他的天下了,他選配自己的親戚朋友當村組代表,以后就是一個利益小圈子,我們就算想發表意見也沒用了。”有村民無奈地說。
石狗村組級集體資產管理現狀并非個案,相關專家指出,全國類似的情況并非少數。對于四會此舉引起的爭議,陳世東說,強化對組級集體資產的監管很有必要,現在最關鍵的是要進一步完善民主程序,加大宣傳力度,讓群眾理解并自愿配合支持這項工作。
據了解,對村委會代管經濟社公章持反對意見的村民,很重要的一個原因是怕“村委會會亂用經濟社公章”。對此,張桂泉澄清說,公章由經聯社統一保管后,“經濟社有大額的開支、大宗資源發包要上報給經聯社,經聯社要先走一些審核程序,沒有問題再予蓋章,”他進一步強調說,“我們只是代為保管并監督其使用,在重大經濟活動中期望能提供一些指導審核服務,能幫著把把關。”
采訪中,張桂泉還告訴記者,石狗村37個經濟社將公章交給經聯社統一保管,“都是自愿的,并不存在強行收回。”目前,經聯社(村委會)安排村會計員陳成球做公章保管員,并按要求建立了公章使用登記制度,備有使用登記本。日常嚴格按照制度執行,只要是符合規定的,都在登記后正常使用。
“把公章交給村里統一保管是好事,我們也相信村委會,這樣一來,能消除成員對我們的許多誤解,工作起來壓力也小多了!”新圍塘經濟社社長巫發良說,接到文件通知后,他就自愿將公章交給了村里。他還表示,從上交公章至今,沒有出現過經聯社不讓經濟社用章的情況,也并沒有妨礙經濟社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根本原因:集體經濟組織與行政組織職責有待進一步厘清
對于四會的做法,吳松認為“并非沒有依據”。
吳松所說的依據,其中一個是《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人民政府令第189號),其中第四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鄉(鎮)、村中國共產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法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接受各級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的監督;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并依法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另外一個是廣東省財政廳、廣東省監察廳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和完善村級會計委托代理服務工作的通知》(粵財農管[2014]4號),其中對規范票據和資金管理有明確要求:在銀行預留的印鑒要由會計代理服務機構和集體經濟組織分別保管。村經濟合作社的公章是銀行開戶印鑒之一,必須要規范管理。
廣東省農業廳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處的吳定科長進一步指出,四會這么做之所以被認為侵犯了組級成員自治權,乃是因為有些人將當前農村行政組織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概念混淆所致。“長期以來,很多地區混淆了村委會與集體經濟組織的定位和管理職責功能,以村委會代替集體經濟組織社委會(理事會),再加之中央層面上沒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法出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被邊沿化,農村集體經濟都被加上‘村集體’,以村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職能普遍存在,由于長期代行已形成固有觀念,甚至從事農經工作的同行也被潛移默化。實際上,村(居)民委員會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兩者是不同性質的基層組織,一個是自治組織,一個是經濟組織,對其職責定位理解不清,必然引起不同的理解和爭議。”
四會此舉引起的爭議,也進一步折射出我國農村集體資產財務管理中的一個薄弱地帶:
組級農村集體資產怎么監管?
記者通過多方采訪發現,目前,多數地方村一級財務實現了會計委托代理,但是組一級作為獨立的經濟主體,基本上還是實行自主管理,監管手段比較缺乏,民主管理幾乎無從談起。特別是隨著農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尤其是城郊村、城中村,近年來隨著城鎮化進程的加快,土地價值逐步攀升,組級集體資產總量大幅增加,與此相伴的即是村組干部貪腐現象開始出現,從而引發群眾大量上訪。
組級集體資產的監督管理日益引起四會的重視。據肇慶市農業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四會市早在2006年就按當時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全面實行了農村會計委托代理,目前四會市的1401個經聯社(村委會級)會計賬全部由鄉鎮(街道)農村會計服務中心代理核算,8264個經濟社(村民小組級)委托經聯社或鄉鎮實行代理核算,占全市總數的41.3%。
四會市農業局農財辦主任盧建明說,該市的端州區、鼎湖區早在上世紀90年代就建立了相似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制約機制,加強公章保管,群眾也比較支持,收效也比較好。一些地方在推進工作過程中采取的方式方法值得借鑒。
在四會市東城街道的沙頭社區,“組賬村代管”的模式已經實行了三四年,并深為社員認同和支持。作為這一管理模式的踐行者,黨支部書記吳秋良親歷了社員態度轉變的全過程。
“我到經濟社挨個做工作,跟大家講這么搞的好處,并組織開會表決,25個經濟社中,23個社的社員都簽名同意把公章和賬交給經聯社代管,只有2個經濟社社員起初不理解。”吳秋良回憶說。讓他欣慰的是,“組賬村代管”的推行,確實解決了集體資源發包、租金收取管理等方面的一些混亂問題,讓其他2個經濟社看到了實實在在的好處,不到一年時間,就自愿把公章和賬交給了經聯社管理。
四會的做法在全國并非孤例。之所以出現爭議,有關人士認為,當前,由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律缺失,相關的監管措施不明確,各地基本是摸著石頭過河,根據實際出臺了一些地方性法規政策,但要保證權威性,還需要進一步加強頂層設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農村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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