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款相對固定,而現實之境五花八門。
這兩天華北刮風下雨,已從“你媽覺得你冷”生硬切換到“你覺得冷”。東南沿海雖不時遭遇臺風,溫度的數值依舊和緯度差不多。你秋褲我熱褲,簡直一個像冬天一個像夏天。
待遇同樣懸殊的,大概還有一北一南兩個被頂格量刑的刑事被告。河北殺死村支書的賈敬龍,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死刑立即執行的裁定書。而福建在押、購買仿真槍的劉大蔚,收到了省高院的再審決定,再審原因是該犯以走私武器判處無期徒刑“量刑明顯不當”。賈敬龍的生命已經進入倒計時,而劉大蔚似乎又重燃希望,真個南北殊途。
罰當其罪,罪責刑相適應,是我國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則。對故意殺人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對走私武器判處無期徒刑,都是現行刑法下在各自的量刑區間內施以頂格的刑罰,代表著被告的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在該類犯罪中已經碰到了天花板,判決書里大有可能出現“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等廣大群眾耳熟能詳的套語。然而這兩個案子似乎都到不了這份兒上。
劉大蔚購買的仿真槍,據現行標準判斷可以認定為“槍支”,所以才會被判走私武器罪。但這個2008年陡然變嚴的標準已被多位專家吐槽“過苛”。海淘仿真槍,結果在福建過海關時被截獲,無論從主觀惡意還是造成的社會危害來說,都與設定走私武器罪時所預防的“使用制式武器威脅社會安全”相距甚遠。過猶不及,福建省高院的再審決定可謂及時糾錯,善莫大焉。
村支書對賈敬龍裝修好的婚房暴力強拆,賈敬龍自己受傷,未婚妻變成了前女友,賠了夫人又折金。他用射釘槍打死村支書后給前女友打電話說要自首,手機里編輯有自首的短信,這應視為“自動投案”,是我國《刑法》規定的“可以從輕”的量刑情節。歸案后賈敬龍悔罪如實供述罪行,同樣是法定“可以從輕”的情節。按我國現行刑事司法政策(《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從中院到最高院,“可以”都變成了“不可以”,“一般不”也被特殊化,這上哪兒說理去?
當然,賈案和劉案最大的區別就在前者有受害人,后者沒有。賈敬龍在案發后有悔罪表現,也承諾將賠償受害人。雖然人命無價,但賠償本身有助于補償受害人的親屬,對于村莊這種熟人社會,在一定意義上可以做到恢復社會秩序、修補受損關系。而這本身即是司法所追求的社會效果,也是相關政策的設立初衷。從這個角度來講,如果直接頂格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既絕了被告人向善的可能,又昭示了向善的無用,這并非一個好的示范。如此殺一人即死刑立即執行,也無法區別對待更加極端的惡行——同樣是死刑,殺兩人可乎?三人呢?虐殺呢? 因此,無論從對于賈敬龍本人再犯罪的個別預防,還是對于類似暴力犯罪的一般預防來看,對他頂格量刑,都無助于正義的實現,無助于“給每個人其所應得的”。
“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這是劉邦入關的約法三章,也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體現了早期文明中根深蒂固的報復刑觀念。從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到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立法為司法預留了量刑空間,是立法對于司法的權力讓渡,也是對于個案正義的追求。畢竟法律條款是灰色的,而現實之境五花八門。保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司法個別化的張力,才是構建司法正義的可能路徑。
刑法修正案八頒布之后,死緩、無期徒刑的限制減刑規定,使得之前“死緩等于關十幾年放出去”的刻板印象不再成為可能,故意殺人罪所對應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已經形成一個銜接比較流暢的量刑空間。在量刑時慎用頂格,尤其是少殺、慎殺,是對于人權的尊重,也是對司法文明進步的接納。
購買、出售仿真槍被判重刑,各地并不止劉大蔚一個案子,而進入再審程序的也不止這一個,甚至有的已經多年上訴、再審宣判無罪,也有全國人大代表為修法、修訂不合理的標準在呼吁,對于這類案件的審慎處理和量刑過重的反思已經在路上。而對于賈敬龍案量刑的反思與討論,惟愿南北同此涼熱,殊途可以同歸。
作者系法學博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團結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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