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村振興”成為今年的“網紅”詞匯,中央一號文件關于鄉村振興,今年2月國家組建鄉村振興局,4月底全國人大通過《鄉村振興促進法》,6月1號實施。這一系列關于鄉村振興戰略的重大舉措,是我國回歸農村改革的進軍號角與時代強音。說回歸農村改革,是因為中國改革的發源地是農村,但在改革推進過程中又很快的忽略了農村和農民。
下面我就談談《鄉村振興促進法》與環境保護這個話題。
《鄉村振興促進法》是我國直接以“鄉村振興”命名的第一部法律,也是一部濃重關注鄉村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我國有專門的《環境保護法》,沒有如此深度與廣度的關注鄉村環境。生態振興和環境保護貫穿《鄉村振興促進法》的始終,成為這部法律的重要主線,沒有以“環境保護”命名的法律,出現如此多的生態環境保護與綠色發展的內容,這應該是《鄉村振興促進法》最大亮點。
在總則的適應范圍與遵循原則中,開明宗義提出促進鄉村生態振興(五個振興:產業振興、人才振興、文化振興、生態振興、組織振興),推進城鄉融合發展。堅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統籌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統治理,推動綠色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在全面振興中專門列出第五章:生態保護。一是明確農村生態保護的主要內容,包括生態系統保護制度、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生態修復工程、鄉村生態保護和環境治理、綠化美化鄉村環境等,這在保護內容提升到與城市平等的地位;二是劃定四個“禁區”,這在法律條文上可以理解成是最嚴厲措施,以往“促進法”很少涉及禁止條文的。四個“禁區”即:(1)禁止將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的產業、企業向農村轉移,農村曾經接納了多少城市化和工業化的污染物,是有目共睹的。(2)禁止違法將城鎮垃圾、工業固體廢物、未經達標處理的城鎮污水等向農業農村轉移。(3)禁止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4)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之所以有這些禁止,是因為在中國城鎮化和工業化進程中,鄉村恰恰為此付出了代價,不能再這樣虧待鄉村了。三是對鄉村資源與環境的管控方面更加強化,包括實行耕地養護、修復、休耕和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養生息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劃定江河湖海限捕、禁捕的時間和區域,并可以根據地下水超采情況,劃定禁止、限制開采地下水區域;四是細化了各級政府的責任,在縣一級政府的主導下把落實責任下沉到鄉鎮政府,讓生態環境保護真正在農村落地生根。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實施國土綜合整治和生態修復,加強森林、草原、濕地等保護修復,開展荒漠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綜合治理,改善鄉村生態環境。
在促進鄉村振興的途徑中,針對產業振興、人才振興、住房建設等方面對鄉村生態環境保護進一步細化。《鄉村振興促進法》鼓勵社會資本到鄉村發展與農民利益聯結型項目,鼓勵城市居民到鄉村旅游、休閑度假、養生養老等,但不得破壞鄉村生態環境,不得損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在產業發展部分的第十九條之后,也特別補充說明:發展鄉村產業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和產業政策、環境保護的要求。
在住房建設方面,明確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生態環境規劃與管理,嚴格禁止違法占用耕地建房。其中特別明確鼓勵發展鄉村綠色建筑,建造宜居住房。《鄉村振興促進法》明確提出:鼓勵農村住房建設采用新型建造技術和綠色建材,引導農民建設功能現代、結構安全、成本經濟、綠色環保、與鄉村環境相協調的宜居住房。
在鄉村人居環境整治方面,《鄉村振興促進法》不僅規定了對農村基礎設施的改善,也包含了對人居環境和生活的改善,綠化美化鄉村環境,鼓勵和支持使用清潔能源、可再生能源,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
在最后的監督檢查環節,《鄉村振興促進法》對違反有關農產品生態安全、農村環境保護、國土生態安全等方面出臺細化措施,明確責任主體,上升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高度,其威脅力大大增強。
總之,作為我國第一部直接以“鄉村振興”命名的法律,《鄉村振興促進法》將為我國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提供全局性、系統性的法律保障,是我國農村發展史上的一座豐碑。
(作者系湖南師范大學中國鄉村振興研究院特邀研究員,中南林業科技大學生態環境管理與評估中心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