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國農村社會結構存在明顯的區域差異,根據血緣結構與地緣結構匹配方式的差異,中國農村社會可以初步劃分為南方團結型村莊、北方分裂型村莊與中部分散型村莊。本文以村莊社會結構的區域差異為基礎,對農民分家行為與分家模式進行了研究。不同于社會學和文化學對分家之“分裂”與“延續”維度的分別強調,本文將農民分家行為置于家庭再生產過程,突出分家的實踐內涵,認為“分合機制”統一于農民的家庭再生產過程之中。同時,由于家庭的社區嵌入,村莊社會結構塑造了分家實踐要素的配置方式,形成了整合性、競爭性與協商性等分家機制,三者分別構成了南方農村、北方農村和中部農村主導的分家機制。分家的區域差異研究不僅進一步豐富了關于村莊社會結構差異的認識,同時也為分家研究和家庭研究的中層理論奠定了初步基礎。
【關鍵詞】分家機制;分家模式;村莊社會結構;區域差異
一、問題的提出
分家是中國家庭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理解中國家庭制度與家庭性質的重要窗口。分家是子家庭從母家庭中分裂和子家庭對母家庭的繼替過程。分家研究與家庭研究因而存在密切關聯:家庭理論構成理解分家的重要資源,家庭轉型的問題意識也主導了分家制度的研究指向。目前的分家研究存在兩種傾向:一種是社會學的研究路徑,關注分家之于家庭結構的分裂意義;另一種是文化學的研究路徑,將分家置于鄉土文化語境,關注分家過程中家庭生命的倫理延續。
具體來看,社會學以“父母子”基本三角構造的核心家庭作為研究起點,建構了家庭結構的類型,分家被視為家庭結構裂變的標志性事件。社會學對分家的研究主要有兩個方向:首先是對分家制度本身的解剖和闡釋,其次是透過分家制度的變遷理解中國家庭結構的變動。文化學視角則著眼于家庭的文化意義,并且基于家的伸縮性而推及對中國人文化心理、國民性格和中國社會結構的認識,強調分家之于家庭繼替的文化意義。
在不同的理論視角下,農民的分家行為呈現出不同的意義,但既有研究也存在明顯的局限:分家制度的社會學研究偏重于分家行為的微觀分析與制度分析,強調分家的橫向分裂效應及其解釋;家庭的倫理性建構強調了分家的縱向承繼之維。實際上,橫向分裂與縱向延續共同構成分家的完整內涵。分裂側重于具體的家庭結構,延續則側重于相對抽象的倫理。麻國慶基于對中國分家制度的考察,認為分家之“分”出自農民的現實生活需要,分家之“合”體現了儒學價值的實現方式,從而揭示了“分中有繼也有合”的分家制度。“分合機制”構成了家的基本運行機制。抽象來看,“分”與“合”統一于家庭再生產過程中,但是,“分”與“合”的力量配置與結合方式之于家庭再生產模式的影響則有待于經驗基礎上的進一步分析。
近幾年來,我們在全國多個地區的調研中一直關注農村分家現象,并且注意到了農民分家行為的歷史變動與區域差異。受這些經驗的啟發,我們意識到并不存在一套抽象和普遍的分家制度,農民的分家邏輯深深地嵌入家庭再生產過程與村莊社會結構,分家模式呈現出較為明顯的區域差異。中國農村的區域差異是基于中國村莊社會結構的差異而形成的理解中國農村社會性質的中層理論。不同于分家的制度研究與文化建構,區域差異的視角為分家的中觀機制提供了重要框架。我們將以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為基礎,具體研究農民的分家機制及其區域分布,進而建構中國農民分家模式的區域類型。就方法論而言,機制分析的路徑強調超越分家的事件性,從而在家庭再生產過程中延伸性地理解農民的分家行為;區域差異視角提供了分家經驗的內部對話空間,為“分合機制”的具體化和實踐化提供了操作平臺。
二、分家的制度與實踐
(一)分家的制度視野
分家是農民日常生活實踐中的普遍現象。農民常常以“樹大分枝”來形容“人大分家”的自然過程。一些學者的研究已經表明,大家庭并非農村社會的普遍狀態,分家是農民“過日子”的常態,也是家庭再生產的重大事件。目前分家研究主要關注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分家標準,主要集中于“分產”與“分爨”之間的爭論;第二,分家方式。階層差異、家產形態等變量對分家方式(間隔、次數等)的影響;第三,分家原因。兄弟矛盾、妯娌矛盾、經濟分化、代際緊張、責任規避等均可能構成分家的觸發因素。此外,一些學者進一步研究了分家制度的變遷,強調了土地制度、打工經濟等宏觀變量對分家制度變遷的影響:分家主體由兄弟分家向父子分家轉變,分家方式由一次性分家向多次性分家轉變,分爨和分產逐漸合并進行,分家時間日益提前。
由于家庭社會學的還原論傾向,家庭再生產主要指家庭結構的再生產,即家庭生命周期的階段轉換(新核心家庭產生),分家之于家庭再生產的意義被簡化。但是,家庭再生產發生于特定的村莊社會結構之中,同時也是農民日常生活的基本框架。由于制度視野的局限,分家主要作為一個相對獨立的因變量與家庭系統的其他變量(例如,子女數量、權威結構、家產性質、階層狀況等等)發生制度性關聯。分家研究的制度視野聚焦于“孤立”和“靜態”的家庭,忽視了家庭嵌入的村莊社會場域以及在由此展開的豐富的家庭再生產實踐。
事實上,中國鄉村社會地域廣闊和數量龐大,不同變量之間的關聯方式和運作邏輯并不相同。制度視角既無法充分解釋中國農村分家的復雜性,同時,也難以解釋分家制度變遷路徑和速率的差異性。實踐的視角將分家視為家庭再生產邏輯的產物,強調分家事件的延伸性和過程性。家庭再生產是母家庭基于特定家庭目標實現家庭繼替的持續過程。分家嵌入于家庭再生產過程,它不僅是家庭再生產的基本方式,同時也是家庭再生產的實踐表達。分家制度在不同的家庭再生產邏輯中表現出不同的實踐形態和功能。只有進入家庭再生產的脈絡,才能理解分家的實踐機制以及由此形成的分家模式。從制度到實踐的視角轉變要求從家庭再生產的實踐過程和運行邏輯的角度理解分家,只有通過機制分析,才能激活分家制度內在的要素關系,呈現為經驗坐標基礎上的分家模式,進一步開拓分家研究和家庭研究的理論空間。
(二)分家機制的實踐要素
費孝通認為,三角結構的破裂是家庭功能的完成與實現。然而,分家之于家庭再生產的意義不僅體現在分家事件的結構裂變作用,而且也是對家庭內部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與配置,從而滿足特定的家庭再生產目標。“三角結構”的裂變主要指涉家庭再生產的形式,但分家并不意味著本家與分家的徹底分離,而是形成了“擴大的家”,“擴大的家”不僅具有抽象的文化意義,而且也是中國式家庭再生產的基本路徑。家庭再生產意味著子家庭從母家庭中分裂并成長為完整的家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分家機制通過配置家庭要素,調控著家庭再生產的模式與路徑。家庭再生產主要圍繞財產、權力和倫理等三個家庭要素展開,并分別構成分家的實踐形態、動力機制與約束條件的內核。
1.實踐形態
家庭財產是家的基本構成要素,也是分家的基本內容。滋賀秀三認為,家庭是一個同居共財的單位,“共財”是家庭的基本條件。無論家庭分裂的標志為何,財產配置都是分家必不可少的內容。分家集中體現了法理層面的家產整體性與生活實踐層面家產的功能性的張力。家產的整體性體現為“祖業權”的權屬特征,“祖先——我——子孫”構成了時間綿延中的財產主體,財產主體的綿延和財產的代際傳遞主要通過分家實現。但是,在現實的生活實踐中,家產的所有權與控制權遵循著不同的運作邏輯,即母子家庭雖然同為家產的所有權主體,但是在不同的家庭再生產方式下形成了不同的調控和配置家產的模式,滿足不同的家庭再生產目標,農民的分家模式由此呈現為不同的實踐形態,即分繼型、分割型與分離型和等三種形態。
2.動力機制
權力關系是家庭生活的重要元素,并且構成了家庭內部關系實踐的基本動力。一般認為分家是家庭矛盾與沖突積累到一定程度的產物,權力運作和權力沖突是分家發生的主要和直接動因。然而,權力的運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嵌入家庭生活與家庭場域,因此,家庭生活中的權力運行邏輯并不同于公共政治的權力邏輯,權力的運行既植根于特定的家庭權力結構中,同時也需要依托“道德資本”和倫理期待。權力結構的穩定性程度與權力目標的激勵程度共同決定了家庭內部的權力勢能和關系張力。不同的權力格局蘊含著不同的分家動力,決定著分家的時間和分家的方式。因此,只有穿過家庭權力游戲的迷霧,才能洞察分家的動力機制。在本文中,筆者區分了權威主導、家庭政治與理性協商和等三種動力機制,體現了不同的權力關系和權力勢能。
3.約束條件
約束條件是對分家事件分裂效應的約束。家庭不僅是一個財產單位和政治單位,而且是一個宗教單位,構成了中國農民生命價值實現的載體,這是家庭凝聚力的根本基礎。家的宗教性賦予家庭高于個體的地位。同時,家庭也因為植根于特定的村莊社會結構而獲得社區性,受到村莊社區性規則的約束。家庭的宗教性和社區性均可以構成分家的倫理約束條件,賦予家庭的分裂以特定的原則、規律和限度,不僅約束分家事件本身,而且也約束著分家之后本家與分家、分家之間的關系。結合中國農村區域差異的現實經驗,本文將分家的約束條件進一步操作為倫理自覺、規則約束和交換邏輯等三種類型。
三、分家機制的類型建構與區域分布
分家的實踐內涵具有超越于分家制度本身的豐富性。家產配置形態、家庭政治格局和倫理限制程度塑造了不同的分家機制。在本文中,筆者結合中國農村分家的區域經驗,提煉出三種分家機制,分別是整合性分家、競爭性分家和協商性分家,它們分別構成南方農村、北方農村和中部農村主導的分家機制。其中,南方農村主要包括江西、廣東、福建以及廣西和湖南的部分地區,北方農村主要包括河南、山東、河北、陜西等地區,中部農村則大致包括四川、湖北、貴州、浙江部分地區(北部和東部)和東北地區。分家機制是理解分家模式的基礎,分家機制通過激活分家的制度內容,展現了特定時空坐標上的分家模式。
(一)整合性分家
1.分家機制的構造
整合性分家指的是由母家庭主導的的分家機制,體現了母家庭的權威和聯合家庭的利益。整合性分家是南方農村主導的分家機制。
第一,整合性分家表現為分繼型的實踐形態。母家庭以聯合家庭的形態行使財產控制權,并且通過分家實現財產由母家庭向子家庭的一次性和整體性轉移,體現了財產的“承繼”色彩。同時,核心家庭始終不是完全獨立和徹底清晰的財產單位,所有家產均是“祖業”的一個部分,母家庭對子家庭的支配性財產關系一直延續至分家之后,強調母家庭的“公”對子家庭的“私”之整合。
第二,整合性分家是父權主導下的產物。強大的父權是整合性分家維持的基本條件,它不僅抑制了子家庭之間的利益沖突,而且可以有效遏制子代的分家要求。父代基于聯合家庭的整體利益有效配置家庭責任,從而減少家庭再生產的風險。
第三,倫理自覺有效地約束了整合性分家的分裂效應。厚重均衡的倫理責任體現在代際之間的“父子一體”和代內之間的“兄弟一體”,母子家庭以及子家庭間的關聯并不因分家而中斷。父代通過維持兄弟合力的聯合家庭模式,實現各個核心家庭的再生產。分家之后,母家庭逐漸成為子家庭基于倫理自覺的“反饋”對象。
在南方農村,橫向關系服從于縱向關系,夫妻關系按照傳宗接代安排。因此,分家后母家庭一般不再保留單獨的財產,母家庭拆散并分別與不同的子家庭結合成為新的縱向家庭結構,形成“分養”模式,“分繼”到“分養”構成完整循環,形成以父子軸為核心的“繼養體系”。在這個意義上,母家庭的父權并非基于母家庭自身利益,而是指向聯合家庭的整體目標,即家的綿延。因此,整合性分家突出了“繼”的色彩。
2.分家模式
整合性分家與競爭性分家屬于正相反對的類型。基于整合性分家的實踐機制,筆者結合南方農村的田野經驗,呈現整合性分家的特征與模式,具體如表2所示。
根據表1所示,在整合性分家機制的主導下,南方農村的分家模式表現出如下共同特征:
第一,聯合家庭本位。就分家方式而言,南方農村以一次性分家為主,分家一般發生在所有兒子均婚配之后。分家一般由父輩提出,先結婚的兒子一般不會提出分家要求。一次性分家的盛行必然導致家庭生命周期中聯合家庭形態的廣泛存在,通過對核心家庭的倫理整合,形成了聯合家庭再生產模式。
第二,重視分爨而模糊分產。分家的重心不在于產權的清晰徹底分割,這意味著分爨的意義大于分產,分家具有更強的儀式性和較弱的政治性。而且,南方農村“分單”的意義重在分家的儀式性表達。
第三,權責統一。整合性分家側重于義務和責任分配的優先性。子代的核心家庭利益服從于母家庭的整體調控,子代家庭橫向的競爭服務于縱向家系綿延的需要。由于“分繼”是對母家庭權利和責任的整體承繼,分家意味著母家庭人生任務的完成,母家庭逐漸進入退養環節。
(二)競爭性分家
1.分家機制的構造
競爭性分家指的是子家庭之間通過相互競爭的方式從母家庭中分離的機制,表現為母子家庭的內在沖突與子家庭之間的相互競爭。競爭性分家體現了以子家庭為中心的家庭再生產模式。競爭性分家是北方農村的主導性分家機制。
第一,競爭性分家的實踐形態表現為子代主導的家產分割。核心家庭是基本的財產權單位,家產的綿延鏈條主要由一個個的核心家庭構成。隨著子代成家,子代家庭很快就有了分家的要求和沖動。子家庭之間圍繞母家庭的財產展開的控制權競爭推動了家產控制單位的核心家庭化,分家之后,母家庭也成為一個與子家庭獨立的家產單位。在北方農村,分家中一般都為母家庭保留一定的土地(“養老地”)和房屋,維持了母家庭的相對獨立性,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鎖定了各個子代家庭的贍養責任,消除了大家庭中的“公”的領域。分割型分家凸顯了分家過程中子代家庭的主動性,母子家庭之間的產權分割比較徹底,子家庭的家產邊界非常明晰。
第二,家庭政治的權力沖突是競爭性分家的動力機制。在北方農村的家庭權力結構中,父權主要局限于核心家庭之內。隨著子代結婚成家,母家庭的父權就會受到子家庭的挑戰,聯合家庭內部趨于緊張。由于父權缺乏有效的統合力量,家庭政治獲得較大的運行空間,分家往往在激烈的家庭政治中發生。從調研來看,八九十年代,北方農村與分家有關的糾紛非常普遍,分家具有強烈的事件性。
第三,社區性規則構成競爭性分家的約束條件。激烈的家庭政治往往會受到社區規則的約束,以抑制競爭性分家可能導致家庭關系的崩解和失控。經過徹底而清晰的分割,子家庭逐漸成為獨立的家庭實體,參與村莊社會交往。村莊社會交往中地位獲得與面子維系的要求產生了兄弟力量聯合、贍養義務履行的主要動力,從而塑造了分家之后的家庭關系形態:首先,分家后各個子家庭之間維持著清晰的邊界,所謂“親兄弟,明算賬”,兄弟倫理性關聯較弱,功能性關聯較強;其次,子家庭對母家庭的反饋遵循著明顯的“公平邏輯”,具有“被動養老”和規則養老的特征。
總體而言,競爭性分家的機制分析呈現了子代主導的分家邏輯。競爭性分家機制是“化公為私”的分割過程,母子家庭逐漸實現財產分割和權力替代。競爭性分家是厚重失衡代際倫理和低度關聯的代內倫理的體現,同時它也再生產了這種倫理關系。
2.分家模式
競爭性分家機制有助于我們進一步理解北方農村的分家模式。結合我們在北方農村多個村莊的調研經驗,筆者對北方農村的一些分家模式進行了如下梳理,詳情可見表1。
表2呈現了北方農村分家模式的一些共同特征:
第一,子家庭本位。分家方式以多次性分家為主,突出分產的意義。母家庭以核心家庭的形態積累家產,但無法通過聯合家庭的形態支配家產,家產分割往往隨著子代成家即發生,聯合家庭存在周期比較短暫,并較早呈現出家庭核心化趨勢。。因為聚焦于家產的分割,“諸子均分”的原則體現的也最為徹底。競爭性分家鮮明地體現了子代主導的家庭繼替過程。
第二,公平邏輯主導。競爭性分家的公平邏輯不僅體現在母家庭財產的均衡分割,而且體現在贍養義務的公平配置。母家庭財產的最終分割方式主要與贍養方式有關。如果幼子最終承擔贍養責任,則父母去世之后名下的土地和房屋最終由他繼承;如果父母實行輪養,則父母死后的財產由所有兒子均分。因此,北方農村的“分單”重在家產的細致規定,“分單”的引入與與分家的事件性和沖突性有密切關聯。它是社區規則對家庭政治的介入和干預的產物,體現了家庭的政治性與社區性的均衡。
第三,重權利而輕責任。分家成為子代積累家產的手段,子代的分家競爭主要指向母家庭掌控的財產和資源,但是并不愿意承擔責任。母家庭積累的債務(即使是為了子代結婚或建房)很少會分給子代,而分家后母家庭仍然需要力所能及地支持子家庭的成長與發展,最后,普遍存在的輪養方式也說明了母家庭在完成人生任務后的負擔屬性。
(三)協商性分家
1.分家機制的構造
協商性分家指的是子家庭與母家庭之間通過相互協商的方式從母家庭分離的機制。在一定意義上,協商性分家體現了母子家庭的“共謀”:通過分家,母家庭可以減輕負擔,實現母家庭的當下利益,子家庭則可以由此獲得獨立自主的生活空間。協商性分家是中部農村的主導性分家機制。
第一,協商性分家的實踐形態表現為母子家庭的財產分離。協商性分家的本質是父子分家,因而不存在家產由母家庭向子家庭的厚重轉移。通過分家,子家庭獲得了自主積累和支配財產的權利,母家庭也基本上保留了原有家產。協商性分家機制體現了母子家庭的低度關聯,獨子分家也是一種正常現象。
第二,理性協商是分家的主要動力。分家不僅是子家庭或母家庭其中一方的要求,而且是雙方理性協商的產物。分家并不意味著當家權的替代,而是意味著當家權的裂變和增生。因此,在母家庭和子家庭雙方的合力推動之下,分家過程比較緩和,沖突性較低,分家的事件性和儀式性較弱。
第三,交換邏輯是分家的約束條件。母子家庭以各自的核心家庭為本位的交換邏輯塑造了相對獨立自主的母家庭和子家庭,并且受到交換性原則的支配。分家之后,各方就成了相互對等的門戶,相互之間不存在絕對的權威和強烈的依賴。母子家庭和核心家庭之間的倫理關聯較弱,責任連帶程度較低,私人性和情感性關聯較重,個體化的“良心”成為主要的倫理形態。
由此可見,協商性分家機制的核心原則是理性,分家是母子雙方默契配合的產物。不過,協商性分家的理性精神并不必然排斥家庭倫理,相反,家庭倫理的基礎實現了由規范向情感的轉移。
2.分家模式
協商性分家強調分離而非分割與分繼,母子家庭由此獲得相互獨立地位,形成了母子家庭共存的繼替模式。表3呈現了協商性分家機制塑造的分家模式。
如表3所示,在協商性分家機制的支配下,中部農村的分家模式呈現出如下特征:
第一,核心家庭本位。中部農村的系列分家主要表現為分爨,母家庭并無實質性的財產轉移。如果母家庭因為子代結婚而欠下債務,分出去的子代往往要承擔債務。理性算計的背后是母家庭對于子家庭養老反饋的低度預期。獨子也分家體現了父子分家的邏輯。
第二,分家模式簡單化。母家庭“公”的屬性較弱,分家表現為“私”與“私”的分離。由于協商性分家的弱規則性,分家與否成為母子家庭的內部決策,一般不需要“中人”的見證和分家契約的規范。分家之后,兄弟既少矛盾,也少合作,老人盛行自養的方式,維持相對獨立自由的老年生活。
因此,父子分家的理性化進一步瓦解了縱向家庭結構的權威性與連帶性,弱化了“繼”的色彩,突出了分家之“分”的意義。
(四)分家模式的區域分布
在上文中,筆者基于分家的實踐內涵和中國農村的區域差異,建構了整整合性、競爭性和協商性等三種分家機制,不同的分家機制形塑了不同的分家模式。如表4所示,由于中國農村地域廣闊,不同地區的自然地理、歷史文化、風俗習慣存在差異,分家模式因而表現出一定的區域差異:整合性分家、競爭性分家與協商性分家分別構成了南方農村、北方農村與中部農村的主導性分家機制。在上文中,筆者基于各區域部分農村田野調研資料對分家機制進行了闡釋和說明,但分家機制與區域差異之間的相關性并不明朗。為了進一步呈現中國農村分家模式的區域差異特征,筆者試圖結合1990年人口普查數據,進一步討論分家模式的區域分布差異,從而支撐分家機制的類型建構。
如表4所示,不同區域的分家模式呈現出明顯的數據分布特點:
第一,南方農村呈現出如下特點:獨子分家比例最低;在多子情況下,父親與所有兒子分家的比例最低,盛行父子不分家。與此同時,南方農村的一次性分家比例最高。這幾個特征體現了南方農村母家庭較強的整合能力,“父子一體”與“兄弟一體”的倫理仍然比較濃厚,體現了整合性分家機制。
第二,北方農村呈現出如下特點:在獨子情況下,父子分家的比例明顯低于中部農村。在多子的情況下,北方農村一次性分家的比例最低,同時,北方農村的父親與所有兒子分家的比重要明顯高于南方農村,這意味著家庭政治的烈度高于南方農村。這是競爭性分家的典型特征。
第三,中部農村呈現如下特點:獨子分家的比例明顯高于北方農村與南方農村,同時,在多子情況下,多次性分家的比例也高于北方農村與南方農村。獨子分家和多次性分家體現了較弱的代際關聯和兄弟關聯,是協商性分家的體現。同時,表5也清晰地說明內蒙和黑吉遼地區在分家模式上表現出與長江流域的相似性,共同構成一種社會學意義上的區域類型。
由此可見,改革開放以來的農村分家模式呈現出比較鮮明的區域差異。需要說明的是,村莊社會結構的差異具有一定的原生性質,即植根于一定的歷史地理基礎,分家模式的區域差異則具有更強的次生屬性。事實上,傳統中國農村分家模式并不存在如此明顯的區域差異,“一次性分家”是南北農村的普遍現象。但是,由于村莊社會結構的差異,導致地方社會回應現代性的能力的差異和分家模式變遷速率的差異,分家模式的區域差異因而主要是鄉土社會轉型的產物。
四、分家模式的社會基礎
筆者基于中國農村不同地域分家的實踐內涵建構了分家機制的三種理想類型,并分別討論了不同分家機制主導下的分家模式。事實上,分家的時間、方式、主體、過程對應著特定的家庭再生產模式,這就意味著,特定的分家制度體現了特定類型的家庭再生產模式,同時,分家制度的實踐本身又是調適家庭關系、配置家庭資源的基本方式。表5的數據呈現了分家模式的區域分布規律,建立了農民分家的機制類型與區域類型之間的相關性關系。接下來,筆者將以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區域差異為基礎,闡述分家機制的社會基礎,以解釋分家制度差異生產的邏輯。
陶自祥從社區性家庭的角度討論了農村家庭的延續機制,并就農村家庭的區域類型進行了討論。社區性家庭這一概念突出了家庭的社區性,這就意味著農民家庭中并不存在絕對的內部行為,為勾連家庭與村莊提供了橋梁,啟發了家庭與村莊的關聯機制。不過,從區域差異的視角來看,由于“社區”本身結構屬性的差異,家庭與社區的關聯方式以及社區對家庭的塑造模式也就存在差異。農民家庭生活在具體的村莊社會結構之中展開,并且受到村莊社會結構的引導和約束,從而形成了不同的家庭再生產模式和分家機制。在下文中,筆者將結合中國農村社會結構的區域差異,闡釋農民分家模式的社會基礎。具體而言,村莊社會結構分別從財產、權力和倫理等三個方面塑造家庭再生產,進而通過實踐形態、動力機制和約束條件等三個維度形塑了不同的分家機制。
(一)南方團結型村莊
南方農村主要指華南地區的農村,例如江西、福建、廣東等地區。南方農村一般單姓集聚,血緣組織發達,宗族成為凌駕于家庭之上的認同與行動單位。依托穩定有序的血緣關系網絡,宗族性村莊發育形成了完整有效的價值生產能力和社會規范體系。宗族性村莊是理解整合性分家的社會基礎。
第一,南方團結型村莊結構形塑了以傳宗接代為基本目標的家庭生活邏輯。宗族結構先賦性地規定了個體和家庭的地位,抑制了社會交往和關系建構的空間。由于存在超越于核心家庭之上的認同與行動單位,核心家庭的自主性和獨立性受到抑制,反而深深地嵌入在宗族結構之中,從而塑造了家產的“祖業”屬性。“祖業權”觀念典型地體現在土地、住房等不動產方面,形成“祖先——我——子孫”共同持有的財產。農民的目標不是社會性價值的實現,而是被導入傳宗接代的軌道之上,家庭資源配置遵循的不是家庭的意志和利益,而是“祖業”綿延過程中家庭整體利益的表達,并且最終服務于本體性價值的實現。因此,傳宗接代這一本體性目標吸納了社會性價值,構成了南方農民家庭運行的主導邏輯,從而約束了村莊社會競爭對家庭再生產邏輯的扭曲效應,塑造了有序的家產分繼模式。
第二,南方地區的宗族不只是功能性的組織,而且具有倫理性的價值。強大的價值支撐建構了家庭成員的歸屬體系,從而為家庭權力的等級結構提供了結構支撐與價值基礎。宗族結構下的“差序格局”不僅體現為橫向的關系遠近,而且體現為縱向的權力等差,從而塑造了父權主導的家庭權力結構。事實上,母家庭是子家庭社區參與的媒介,穩態和閉合的宗族性村莊也沒有為子代提供獨立建構社區關系的空間。子家庭對母家庭的依附格局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家庭政治的空間。強大的父權可以整合子代家庭利益,平衡子代家庭之間的利益分化,遏制子代家庭不合理的分家要求。穩定的權力結構使得母家庭可以基于聯合家庭的利益調控分家時間和分家方式,形成權責均衡的代際關系。
第三,宗族性村莊具有濃厚的追求世系綿延和傳宗接代的價值取向。圍繞“生命價值”的實現,形成了“父子一體”和“兄弟一體”的倫理規范。父代和子代、子代之間的倫理關聯和責任連帶并不因分家而中斷。分家并不意味著分離,而是意味著世系的延續。也就是說,在“祖先——我——子孫”的鏈條中,分只是“繼”的一種手段,“分”是暫時的,而“繼”則是永恒的。祖祖輩輩而來與子子孫孫而去的價值目標產生了強大的凝聚力,形成了超越核心家庭的倫理自覺。因此,在南方村莊,兄弟之間并無清晰的邊界,分家之后因為一些原因而“合家”的情況也并不少見。子代對老人的反饋則主要出于子代的倫理自覺。
由此可見,南方團結型村莊社會結構形塑了倫理型家庭再生產模式。農民家庭生活的目標受縱向家庭結構主導,聚焦于生命價值的實現。從宗族綿延的角度來看,橫向的“分”最終服務于縱向的“繼”,形成了整合性分家機制。
(二)北方分裂型村莊
北方農村社會結構的特點是,血緣與地緣關系不重合,村莊中存在數個單姓或雜姓的血緣單位,這些血緣單位規模較小,范圍一般在五服以內。我們統一稱之為“小親族”,它構成了超越于家庭之上的認同與行動單位。小親族對農民的約束力較弱,農民的個體能動性較強,因此,在小親族結構的主導之下,村莊內部形成了較大的競爭空間,農民依托小親族進行“合縱連橫”,實現村莊內部的社會流動。因此,北方村莊呈現為分裂型村莊。
第一,由于小親族結構的相對均衡,北方村莊表現出強烈的社會性競爭,并且塑造了“人緣取向”的文化心理和價值取向。在村莊生活中,普遍形成了圍繞社會性價值的競爭,典型地表現為儀式、建房、婚姻生育等方面的村莊社會競爭,從而產生了“做人”的壓力。村莊社會競爭塑造了以村莊社區價值實現為目標的的農民家庭再生產模式:通過家庭資源積累實現參與社會競爭的目的。由于社會性競爭的壓力和村莊生活的長久預期,專注于個體現實的生活消費不僅沒有意義,而且可能敗壞家門的名聲。相反,北方農民形成了一種“生計型經濟態度”:即不計成本的生產投入以及重積累而輕享受的生活態度。家產積累服務于子代家庭社區地位的獲得,所謂“日子是為兒子過的”,為子代娶媳婦和建房是華北農民的應盡責任和人生任務。因此,在村莊社會競爭的壓力下,家庭資源配置一定是向子代傾斜,通過子代的出類拔萃改變家庭的社區地位,贏得社區認同。由此可見,母家庭的行為邏輯超越了自身的利益屬性。母家庭重積累的經濟倫理以及面向子代的社會競爭,塑造了分割型的分家實踐形態。
第二,相對于華南宗族性村莊的血緣結構,華北地區的血緣基礎上的家族結構是依附于地緣關系并且是在地緣之內發揮作用的。村莊內部多元力量的并存導致北方村莊缺少穩定的權威結構。血緣關系結合而成的小親族結構雖然構成了一個“自己人”單位,但是,小親族的功能性色彩意味著家庭對結構的主導而非結構對家庭的吸納,因此,小親族結構難以為家長權威提供厚重的結構依托,小親族之間的分裂性反而為子代家庭的社區性獨立提供了空間。子代通過分家可以獲得獨立建構社會關系、贏得村莊社區地位的空間,這就為子代以核心家庭自主參與村莊社區提供了動力。因此,在北方村莊,父權權威主要局限于核心家庭內部,難以整合聯合家庭形態下的離心力量。橫向的夫妻關系取代縱向父子關系成為家庭關系的重心。子代的能動性與父權的虛弱,導致了權力轉移過程的波動和沖突,表現為家庭政治的普遍性和激烈性,這構成了北方農村家庭分裂的動力機制。
第三,北方的分裂性村莊具有強烈的村莊規范。在強有力的村莊規范下面,血緣組織成為具有很強功能性特點的村莊內部組織。因此,分裂型村莊的競爭結構雖然為個體和家庭提供了較大空間,但并非導向徹底的個體性競爭,相反,村莊競爭具有原則和底線,個體不能隨意打破規則,村莊競爭一般需要在規則之下進行,并且往往需要援引并利用地方性規范,進而再生產了地方性規范。王德福關于熟人社會中“做人之道”的研究呈現了熟人社會中農民自我實現的基本路徑。家庭關系的有序和諧是“做人”的基礎性性條件,家庭事件的戲劇化可能導致“做人”危機,為了防止家庭沖突的外部化,形成了“家丑不可外揚”規范。村莊規范(自己人的團結、養老等基本規范等)成為制約著家庭成員關系實踐的主要力量,從而在家庭的社區性與政治性之間達成制衡。因此,北方農村的兄弟關系具有對內競爭和對外合作的特征,子家庭對母家庭的反饋表現為明顯的規則養老特征。
總而言之,北方分裂型村莊社會結構在很大程度上塑造了壓力型家庭再生產模式,家庭再生產的壓力既通過母家庭高強度的人生任務表達出來,又通過子代家庭的內部競爭而體現。在競爭壓力和競爭空間之下,北方農民分家行為需要維系“分”“繼”“合”之間的均衡,“分”的力量主導了“繼”的方式,但“分”的力量又不能打破基本規則的約束。
(三)中部分散型村莊
中部農村的基本特征是,在村莊中不存在超越于家庭之上的認同與行動單位,而是形成了以核心家庭為基礎的原子化狀態。由于在家庭之上缺乏中間結構,因而又呈現為分散型村莊,村莊社會的結構性和規則性很弱,核心家庭的利益凸顯,形成了生活型家庭再生產模式,這是協商性分家機制的形成基礎。
第一,中部農村的村莊結構與村莊規范未能充分發育和相互匹配,形成了分散型的村莊秩序。由于結構與規范的缺失,核心家庭突出,并且構成農民基本的認同與行動單位。村莊社會記憶缺失,社會關聯較弱,農民既缺乏綿延性的祖先認同,也缺乏穩定的村莊社會價值實現體系。因此,中部村莊的農民缺乏“歷史感與當地感”,農民并不關注熟人社會中本體性價值和社會性價值的實現,對村莊生活缺乏長遠預期,普遍重視當下的生活狀態,形成了核心家庭本位的生活邏輯,典型地表現為消費導向的家計模式。中部地區農民家庭較早走向理性化,表現為生活型經濟態度和重視消費輕視積累的經濟倫理,家庭資源的配置邏輯主要服務于基礎性價值的實現。在中部地區,當地農民缺乏為子代結婚的強烈義務,子代結婚建房主要是他們自己的任務。家庭再生產過程中母家庭向子家庭的財產轉移并不明顯,從而弱化了分家的財產轉移屬性。在分家過程中,母家庭維持了自身家庭運行的完整性,子家庭未能分割母家庭的主要財產,母子家庭表現為家產分離的分家實踐形態。分家體現為生活單位的分離,形成“各過各的日子”的獨立狀態。
第二,權威結構的碎片化與生活目標的理性化形成了理性協商的權力格局。一方面,分散性村莊社會結構難以為父權提供有效的組織基礎和文化基礎。另一方面,開放、松散的地緣關系也為核心家庭的利益表達提供了空間。中部農村不存在超越于核心家庭之上的既定權威,表現為弱整合基礎上的“散射格局”。核心家庭具有相對自主性,父代和子代之間缺乏厚重的倫理期待,理性協商成為家庭再生產過程中權力運作的基本方式。相對于北方農村母家庭一定程度的公共性身份而言,中部地區的母家庭具有更為濃厚的“私”的色彩。作為“私”的母家庭與作為“私”的子家庭之間較少出現“化公為私”引發的利益平衡與沖突,同時也較少出現村莊社區層面的規則介入與權力援引。農民分家邏輯脫嵌于村莊社會,成為家庭內部的協商性決策,分家也具有了更大的靈活性。
第三,分散型村莊難以形成價值生產能力和內生性規范,主體間關系的建構遵循理性交換的原則。各個家庭根據自己的偏好和意愿建構自己的日常生活與社會關系,既不需要像北方農民那樣通過改變個人在村莊結構的位置來獲得面子,也不需要像南方農民那樣融入宗族體系來獲得價值,中部地區的農民強調社會交往的策略性和社會交換的對等性。憑借弱規范基礎上的策略性交往即可塑造農民在村莊中的形象,家庭生活的內容與村莊社會生活之間隔離。因此,在中部村莊,分家之后,子家庭之間、母子家庭之間的關系均屬于個體的“私事”,賦予了各個主體較大的選擇空間。
總體來看,分散型村莊結構為個體的自主性與家庭的獨立性提供了較為充分的發育空間,從而滋養了核心家庭本位的生活邏輯。在這個意義上,“過日子”既不用面向祖先,也不用為了兒子,家庭再生產因而是生活單位的再生產,分家本身就成了目的,“分”的力量超越了“繼”與“合”的力量,因此,農民分家行為具有較強的自主性。
五、結語
分家是農村社會中的普遍現象。“分家作為中國農民家庭組織的習慣性文化組成部分,它已經成為中國的一種家庭制度文化。”分家現象或許在大傳統的文化層面有悖于中國家庭制度的理想型設定,但是,它卻真實地存在于農民的家庭生活中,并且是農民家庭運行機制的內在要素。分家研究是家庭研究的重要內容,作為農民家庭再生產的重要實踐,它蘊含著豐富的理論意義。如果只是就分家而言分家,固然可以形成模型的完備性,卻犧牲了解釋的有效性。分家機制是農民家庭在特定的社會結構、文化規范和現實情境下實現特定目標的選擇,并形成了特定的分家模式。
本文將農民的分家行為放回到具體的村莊社會結構之中,對1980——2000年這一時間區間的分家機制及其區域類型進行了分析和討論,并建立了分家模式與中國農村區域差異之間的關聯。中國農村區域差異的基礎是村莊社會結構的差異,它是我們團隊在長期經驗調研的基礎上形成的關于中國農村社會性質認識的“中層理論”。在一定意義上講,中國農村區域差異構成了我們理解農村諸多現象的重要標尺,形成了解剖農村經驗現象中的棱鏡效應,從而展現經驗的不同維度和面向。具體到農村分家制度研究,區域差異打破了分家制度的一般建構和泛文化解釋,并分離出了不同的分家機制,超越了分家的內部解釋和微觀研究,實現了分家研究層次的中觀化,從而推進和豐富了既有的分家研究。
同時,也要看到,由于村莊社會結構是中國社會的基礎結構,家庭是中國社會的基本單位,分家在家庭生活中展開,并且受到村莊社會結構的塑造和規范,那么,村莊社會結構之變和家庭性質之變必然引起分家機制之變和分家模式之變。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著現代性進村,村莊社會結構進一步離散化,即使是傳統力量最為濃厚的南方農村,也正處于大轉型之中。面對內外部結構和形勢的改變,農民分家的邏輯也發生改變。一個普遍的趨勢是,傳統的分家之于家庭再生產的意義正在弱化,分家走向“名實分離”:南方農村逐漸出現了“事實分家”,即子代在事實上成為獨立清晰和自主支配的財產單位,父代的人生任務卻并沒有通過分家而明確,形成了別財合居共爨的局面;北方農村,競爭性分家機制通過彩禮競爭而失控,形成了“提前分家”的格局;中部農村,實質上掌握財產權的獨子家庭與母家庭也越來越傾向于維持同居共爨的家庭形態,形成了“分而不分”與“不分而分”的狀態。總體來看,隨著現代性對農村社會的影響日深,農民家庭再生產的模式有所轉變,雖然目前南方農村、北方農村和中部農村分家模式變遷的路徑不同,但總體的趨勢是“分而不離”,核心家庭形式化,母子家庭的縱向聯結有所加強,母家庭承受的壓力在逐漸增加,形成了“新三代家庭”。關于分家模式的變動和走向,是接下來值得進一步研究的問題。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社會科學研究》2017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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