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公社時代,農村社會在國家力量整合下呈現出高度的組織化和一致性,也是一種較高程度的公共性。然而,這種自上而下建構起來的公共性沒有為農村社會的發展提供效率,廣大農民的生活水平在這種體制和結構狀態下沒有得到有效的改善,致使中國走向了改革開放。但是,改革開放30多年,在經濟取得增長、農民物質生活得到較大程度改善的同時,農村社會中卻出現了新的問題和困境。學術界也認識到,農村改革以來,隨著國家從鄉土情景中“退場”,農村社會出現了值得警惕的“社會原子化”趨向,鄉土團結陷入困頓。由于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發展,農村社會在工業對農業、城市對鄉村的擠壓下,面臨著價值失落和文化衰敗等一系列嚴重的社會轉型危機。這些問題在實踐中的表現可以綜合概括為農村社會的公共性衰落,而公共性衰落的后果則是社會治理危機以及由此導致的廣大農民生活質量的可持續改善受阻。顯然,這種治理危機作為改革的副產品是與改革的終極目標相背離的。因此,在改革進入深水區之后有必要重新反思農村社會的公共性,問題是,人民公社作為一種公共性的載體在解構之后,農村社會是否需要建構起一種新的公共性?通過哪些要素去塑造一種新的公共性?這顯然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一、農村社會公共性的變遷
公共性是社會生活特定方面的特定性質,它與私人性相對。公共同時包含了“公”和“共”兩個字的含義。無疑,公共性反映著一種社會關系的性質,在不同時代和不同組織或群體中,公共性的表現也各不相同。公共性最基礎的決定因素一定是與人的生存聯系最為密切的因素,也可以概括為經濟和社會的因素,以及與之相關的制度因素。
中國農村社會的變遷大致歷經了從傳統鄉村到新中國成立后的人民公社,再到聯產承包責任制至今,這其中,農村社會的公共性變遷在最基礎的層面是以土地為載體進行的。在傳統的中國農村,血緣和地緣是高度重合的,“血緣是穩定的力量,地緣不過是血緣的投影,不分離的。‘生于斯,死于斯’把人和地的姻緣固定了。在人口不流動的生活中,自給自足的鄉土社會的人口是不需要流動的,家族這個社群包含著地域的涵義”。土地因此與家族一起成為社會的整合力量。以孝為核心的宗法思想經儒家的宣揚和主張,以此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封建國家利用這種政治文化的特點,通過鄉紳,建立起官民共治的鄉里制度,實現了對鄉里百姓和鄉里社會的嚴密控制。鄉紳的治理主要依靠了一種道德的感召力量,通過韋伯理論中卡利斯瑪型的魅力型權威的統治來實現。卡利斯瑪是純粹以領袖的人格魅力作為基礎,完全以人為中心的支配關系,相信此人有超凡入圣的能力,或以一種很宗教式的情操相信他而追隨他,是一種犧牲奉獻在所不惜的方式。這種統治主要是基于宗教情感,因此多在蒙味時期的傳統社會中廣泛存在。
新中國成立之后,農村宗法制度被打破,鄉紳也被取締,在經過短暫的過渡期之后,1958年人民公社正式建立。農村社會形成一個生產和生活的共同體,社員參加生產勞動,獲得工分,然后村莊依據工分數量分配農產品。這種組織體制類似城市社會中的“單位制”是國家權力通過基層組織的延伸,是以國家動員的形式完成資源公平配置的具有特定時代特征的組織手段。傳統農村依靠傳統和人格進行的社會治理手段被國家行政力量輸出的合法性所替代。
農村人民公社是我國農村社會發展史上持續時間最長并且影響深遠的農村社會制度,雖然對其存在著多種是非評說,但是就其在塑造農村社會公共性方面的歷史作用來說是不可忽視的。人民公社填補了公共產品供給的缺位,化解了公共產品供給的組織困境,推進了鄉村公共產品供給的廣度和深度。人民公社通過對鄉村社會資源的高度整合較好地完成了歷史未能辦到的許多公共事業,如公共醫療保健體系和鄉村基礎教育為農民提供了價廉物美甚至免費的公共服務。再例如,公社時期的社會主義建設大動員在一窮二白的條件下改善了農業生產的基礎條件,在生產能力低下的情況下建造了很多水利設施,進行了荒田改造,大規模的植樹造林等,這些都成為惠及長遠的重要舉措。
人民公社不但塑造了器物層面的公共產品,而且也實現了對農村社會的高度控制和整合。村莊作為一個生產單位和生活單位同樣納入到國家控制體系之中,在當時法制建設還相對滯后的情況下,所有違背政策規范的做法都會受到國家制裁,同樣,民眾在取得對社會共識的基礎上,對于違背規范,特別是損害集體利益的分子會進行嚴密監督,由此維護了社會的高度規范性和一致性。
然而,這種高度的一致性和規范性是以社會的僵化和生產的低效率為代價的,在此制度框架下,類似出工不出力、虛造工分,貪污、偷盜集體財產的做法也相當普遍,各種各樣“挖社會主義墻腳”的做法為那個時代的人耳熟能詳。生產低效率帶來的是廣大農民生活水平的低下,直接后果是物質生活的匱乏。為此,在人們內心深處,必然迸發出擺脫這種“一大二公”制度束縛、獲得更好生活條件的動機。這種廣泛的動機終于被安徽小崗村村民以血手印的代價帶進了實踐領域,從此農村社會開始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改革探索。
改革過程中農村從土地的集體經營到分戶經營,土地的收益也從集體分配到家庭所有。這種制度變革解放并促進了生產力的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較大程度的改善,農民富了,自由度也顯著提升了。農民社會流動加快,鄉村不再是農民生活空間的全部,農村社會所承載的內容減少,鄉村組織在村民生活中的意義在下降,村民之間的聯系也變得日益松散。人們的行為開始擺脫自律,轉而需要依賴法律和契約等他律手段來調整相互關系特別是經濟關系,而完善的他律機制又難以較低的成本迅速建立起來,以致鄉村社會在中國社會的轉型中出現了新的失范。農村土地的聯產承包使農民在公共設施上的利益過于分散,民眾收入的分層也使公共產品的需求出現多層次化,使得社會治理較以往有更大的難度和復雜性。
再看那些改革過程中集體經濟保留得好的村莊,情形卻大不相同,無錫的華西村,河南的劉莊就是典型的例證,這些村莊自改革開放以來保持發展集體經濟,為全體村民創造福利。村莊擁有完善的公共服務,養老機構健全,生態環境優良,經濟和社會保持了繁榮,村莊的整合度較高,村民對村莊有較強的認同感,村民在行為上維護村莊的秩序和利益。這種社會現實雖為個案,但是其煥發出的現代價值不得不引導我們重新反思計劃經濟時代的人民公社制度。也許從這一點看,完全否定人民公社制度是有失偏頗的。正如有學者認為,與其說歷史拋棄了人民公社,不如說歷史在揚棄公社制度的基礎上選擇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前者為后者打下了基礎,積累了經驗。理論和現實表明,在農村發展的過程中,公共性必然是一個有相當價值并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如果單純強調改革初期的分戶經營,忽略了或完全否定了農村社會的公共性,會帶來經濟與社會多方面的危機。
二、農村社會公共性衰落的顯性后果
忽視抑或缺乏公共性所帶來的危機在目前農村社會中已經廣泛地發生了,最直觀地表現在農村居民日常生活、鄉村組織管理和土地使用與流轉這些基本方面。
1.公共性衰落導致的農村管理危機
村民選舉制度是農村社會治理最重要也是最基礎的制度設置,民主選舉的目標是村民集體參與民主管理,每個人可以在選舉村莊負責人的過程中行使自己的權利。但是,從現實的實踐來看,這種治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還具有理想化的色彩,雖然對于塑造農村社會的公共性產生了一定的效果,但總體上在塑造農村公共性方面效果有限,因而導致鄉村社會治理不能完全依賴民主選舉來達成,而必須有其他替代性因素。在當下,這種替代性因素靠類似能人治理的人治模式越來越具有局限性,因為這樣德高望重的能人越來越少了,不是因為人退化了,而是因為產生和留住這種能人的社會環境變了。當下農村的社會治理應當是一種介于能人治理與現代民主法治之間的一種類型,這種類型應當是由村干部來倡導的、全體村民參與的治理模式,而實現這兩者的條件就是鄉村社會中要具備特定的公共性。之所以如此,可以通過回顧歷史來發現,人民公社時代的公共性是由國家塑造的,處于相對充足的狀態。改革開放以后解構集體經濟并沒有馬上出現公共性衰落帶來的社會弊病。公共性衰落是在發展的過程中逐漸顯現出來的,其表現來自于內部危機和外部侵蝕。內部危機是鄉村社會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這些問題給農村社會治理帶來了挑戰,例如集體資產的流失,鄉村聯系的減少,社會關聯的減少等。村民自治可以看作是一種民主化的村級治理,而恰恰是民主化的村級治理必須建立在特定的社會關聯基礎之上。社會關聯是公共性的一個核心要素,缺少了村莊的公共性,民主選舉對社會秩序的構造作用必將也是失效的。
從農村社會內部看,鄉村公共性衰落導致的一個嚴重后果或者直接后果是霸痞勢力的興起,這些代表少數人私利的人靠金錢或拳頭在村莊中壟斷資源并欺壓良善的人。霸痞勢力興起于農業稅時代,當時村干部的一個主要職能是收繳農業稅,對于上級政府來說,村組織的核心功能也就在于此。而能夠實現這些功能的抑或說能夠較為方便地實現這些功能的主體恰恰是那些帶有某種程度暴力性質的霸痞勢力。因為在這種勢力的壓迫下,村民大都不敢對抗。當然這也不是全部,仍然有很多農村是依靠村民的自覺和村干部的威望來完成國家任務。過渡到后來的農村基層選舉,霸痞勢力又成為干擾選舉的一股惡勢力。凡是那些存在霸痞勢力的村莊,基層民主選舉很難正常進行,這些人會運用各種手段讓代表其小群體利益的人當選,否則就不斷滋生事端。霸痞勢力對農村選舉的干涉多采用恐嚇和威逼的手段,這比賄選更為惡劣。
由于霸痞勢力在農村社會中的存在,村民在鄉村社會治理中往往失去話語權,鄉村治理納入惡勢力的股掌之中,由此衍生出來的社會矛盾,難免給農村社會帶來災難性的后果。霸痞勢力支持的人一旦當選,則會形成一種帶有黑社會性質的小圈子,集體資源被蠶食。這種現象在農村社會中非常普遍,有的村民忍氣吞聲,有的則事不關己高高掛起,村集體在村民的日常生活中基本失去意義。由此可見,鄉村民主需要法治的保障,在此類被黑惡勢力控制的村莊,需要法治力量介入。
2.公共性衰落導致的農村環境危機
農村的生存環境屬于一種自然存在的公共資源,能為人們提供生存、發展、享受的自然物質與自然條件,資源的所有權由全體社會成員共同享有。農村社會在純粹的農業生產時期,農民雖不富裕但是自然環境能夠得到較好的保持。然而,當今工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卻導致了農村地區廣泛的環境危機。
首先是來自于農村內部對環境的破壞。農民為了發家致富,竭力從事非農產業。在農村興辦的小企業大多屬于產業鏈末端、高污染、低利潤的行業。在產業升級過程中,這些產業在城市里難以立足,開始轉移到農村。這些小企業在農村發展具有較強的傳播效應,往往容易出現一哄而上的局面,其結果是對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許多農村沒有一條干凈的河流,地下水無法飲用,垃圾遍地。一些小工廠的廢棄物沒有合理的處理途徑,靠簡單的焚燒處理,造成村莊黑煙、毒煙籠罩,遮天蔽日。有的農民在村莊里從事養殖業,養豬養雞養鴨。每到夏天蚊蠅滋生、臭氣熏天,村民叫苦不迭,但礙于本村人的鄉土之情,又不能公開對抗,只能忍著。凡此種種,導致許多農村居民的生活苦不堪言。之所以出現這種后果,是因為村莊里失去了一種公共性的規范,大家什么掙錢就干什么,無所顧忌。各家各戶只專注于發家致富,村集體在維護村民公共生活環境中幾乎不發揮作用。這些都嚴重惡化了農村社會的生存環境,造成了新的“公地悲劇”。
其次是外部因素對農村環境的侵蝕。由于近年來國家對企業污染物傾倒的管理趨嚴,處罰力度加大,導致廢棄物的處理成本劇增。為此,越來越多的企業為了降低有毒有害廢棄物的處理成本,將其傾倒到農村地區。之所以能做到這一點,是因為外部企業能夠與村莊的管理者或承包人達成協議,前者為后者提供報酬,后者為前者提供場所。村莊的荒山、坑洞、廢機井、礦井等容易成為外部有毒有害垃圾侵蝕的場所,將給本村甚至周邊村莊農民的生存環境帶來致命的破壞。據2005年10月22日《齊魯晚報》報道,一輛信息顯示為淄博市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往章丘普集鎮上皋村三號廢棄煤井排放“廢水”時,引發嚴重中毒事件,致使現場作業的4名工人經搶救無效死亡,由此才東窗事發。而此前已經傾倒多次,除了村干部以外,無人知曉,也無人關心。類似事件時有發生。
處在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過程中,由于農村內外部因素對農村環境的破壞,致使農村社會更多地承擔了發展的代價,而沒有從發展的過程中獲得普遍性的利益。
3.公共性衰落導致的農地危機
農民擁有的核心資源是土地,農民最根本的利益是由土地產生的直接或間接利益。這種利益在傳統的鄉土社會中因為土地穩定地用于農業生產尚能夠得到天然的保護,而在快速發展的工業化和城鎮化的過程中,農村土地因為有機會改變用途而成為征收的對象,也成為最容易被蠶食的利益。為此有關失地農民的生活和社會保障的問題一度成為學術界關注的熱點,也成為全社會普遍關心的一個問題。
從世界范圍看,城鎮化和工業化是不可逆轉的發展趨勢,因此農村土地被征用也是發展過程中不可避免的。既然如此,那么為什么全社會都對失地農民表示了同情和擔憂?這其中內含著失地的補償不能完全替代土地給農民帶來的永久收益這個問題,其最終也是一個土地價格的決定權問題,因此失地農民的損失最終歸咎于缺乏農地交易的定價權。無疑,農村土地的定價權在理論上是一個公共決策的產物,是一個公共性的輸出。在實踐當中,由于分散的農民沒有定價權,最后只能依靠那些代表農民的集體負責人來與外界進行談判。在這個過程中,農村組織的負責人很容易拿集體的產權做不正當的交易,最終損害村民的利益。普通農民則拘于認知能力,對土地價值的評定沒有合適依據,只能被動地接受談判的結果。有學者也提出,由于大多數農民參與制度談判的權利受到限制,現在的自發的鄉村農地制度變遷更多地體現出少部分階層的利益,大多數農民的利益往往受到損害,整體效率損失遠大于精英階層的額外收益。這種額外收益來自于村組織負責人與外界的合謀,即便是少數有道德良心的鄉村精英能夠站在農民的立場上,也會由于各方面的壓力和同僚的垢病而遭受不良遭遇。為此也有學者擔心,現行憲法規定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由于搭便車等原因,集體執行產權成本高昂,農民對土地產權的主體地位在一定程度上被“集體”二字虛置,農地經營權的分散化與農村土地管理壟斷化的矛盾是主要根源,這其中反映的則是農村社會中農民廣泛參與的公共性的缺失。這里的公共性并非單純指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而是村民共同參與土地產權交易的動機和條件,總體上則表現為農民集體與地方政府以及相關企業博弈的能力。因此,在現實當中,那些缺乏整合力的村莊往往也是農民土地權益受到損害較大的村莊。尤其是那些空心村,由于只留下老弱病殘以及婦女兒童,當遇到外界侵害的時候,缺乏足夠的力量與之對抗,這些普通村民更容易成為受害者。
三、構建農村社會公共性的可能渠道
在新農村發展的初級階段,農村社會的主要目標是解決基本的生存問題,追求的是生活富裕,而當這一階段的目標基本達到,或者說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之后,發展的目標開始轉向生活質量提高方面,諸如社會安定、環境良好、社會民主、社會公正、村莊和諧等方面,而這些方面也是當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目標訴求,要實現這一目標,需要從經濟、社會和法律制度等方面探索重建農村社會的公共性。
1.以集體經濟為載體的公共性建構
生產力決定生產關系,生產方式決定社會的組織方式。由此推論,經濟狀況和經濟發展的需要會決定鄉村的社會組織制度,進而影響到村民權利的實現方式。改革初期的土地聯產承包政策的目標是分戶經營,目的是解放生產力,但是其代價是農戶之間的聯系減少,“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成為很多農村社會的真實寫照。另外,分散種植經營不利于機械化設備的使用,制約了規模化經營的高效率,導致當前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受阻。基于生產力發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在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基礎上,探索新的農業組織形式,如家庭農場、農業公司化經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等模式。
生產力發展要求農村社會從分散化經營向規模化的整合經營轉化,這種轉化的路徑多種多樣,不同的鄉村也都在進行著符合各自情況的實踐探索。有的村莊保留了較完整的集體經濟,也有的村莊開始建立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許多農村也在探索農地使用權的讓渡和轉移,通過促進土地經營權的集中來實現土地的規模效益。以上無論通過哪種方式,都是在促成集體經濟,這將成為未來經濟發展的一個趨勢。說到集體經濟,在人們的思維中可能會想到是否要倒退到改革之前,集體經濟是否是對農村包產到戶的否定。實際上這是一種錯誤理解,現實是最好的證明,改革開放以來,那些保留著集體經濟,或者以較好的方式整合了集體經濟的村莊已經不同于人民公社時期的鄉村,集體經濟的形成和保持無疑不再是來自于政府的行政指令,而是在聯產承包的大政策背景下農民根據當地實際做出的有利于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繁榮的自主選擇和自然選擇,是一種來自于國家指導下的民間創造。因為農村的情況千差萬別,因此這種創造必然也是多樣的。盡管方式有差異,但是公共性的培育卻是不同鄉村的相同訴求。
經濟的整合是社會整合的基礎,因為集體經濟倡導的是一種公共利益,這種公共利益又與村民的個人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所以村民必然會關心村莊的集體經濟,也關心公共利益和公共事務。集體組織擁有一定的經濟資源,可以克服單純的鄉村行政組織缺乏社會治理能力的問題。在這個意義上,集體經濟有利于營造村莊良好的公共秩序。相反,沒有集體經濟的村集體組織必然缺乏整合力和控制力。傳統的鄉村風俗、鄰里關系以及家族網絡關系在新一代的農村居民心目中日漸單薄,僅靠這些因素難以促成鄉村整合。從這個角度看,生產力發展對“公共性”的要求與社會治理對公共性的要求在本質上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順應發展的需要。
2.以土地增值收益為媒介的公共性建構
農村社會的組織形式是與土地產權制度聯系在一起的,自古如此,因此土地的產權和收益分配制度與農村社會的公共性之間必然有內在的聯系。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能夠加快農地流轉和集約經營,更有效地促進農地利用。也就是,農村組織制度的創新要適應于土地增值收益的目的。既然土地需要整合起來才能產生更大的收益,那么土地經營權的所有者就要產生交易,這種交易則需要一個基于規范契約基礎上的公共平臺的支持,這也是基于農村生產效率提高而形成的農村社會公共性訴求。
在城鎮化的過程中,農村土地也有一個自然增值的問題,這種收益應當如何分配?是歸國家還是歸集體抑或是歸個人,這在法律上仍然有爭論。首先,土地的增值收益必須在整合的條件下才能實現,不是每家每戶獨立可以完成的事情,在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框架下,這種收益顯然是一個集體利益。土地價值的實現需要形成一定的規模,土地本身是一種客觀存在的要素,與聯產承包以及宅基地的制度設計并沒有關系。因此,當土地出現增值的時候,這種收益應當區別于通過聯產承包的制度設計而產生的收益,或者通過由于單個家庭的努力而導致的宅基地的升值。基于此,土地收益一方面與國家有關,因為許多的收益是因為國家的開發而產生的;另一方面與集體有關,因為土地只有集中起來才能產生價值;當然也與個人有關,因為現有的制度下土地使用權是分散的,歸個人的。因此,土地的增值收益在理論上也應當由這三方分配。在實際操作中,往往出現國家給予集體和農民的征地補償過低的情況,有學者提出應當擴大集體和農民的收益分配比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用于基礎設施建設、農地整理、完全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和公益性征地補貼。集體和農民的收入,除直接分配給農民個人外,還要為失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剩余部分可由集體統一支配。在未來農村社會發展的過程中,必然會產生由土地增值收益轉化而成的集體資產,這些資產應當包括個人的獲利,同時也應當有集體的留存。一是因為在法律上應當有集體的分成,二是因為鄉村公共服務和基礎建設需要有集體的公共資金。基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需要,農民需要對于公共事務廣泛參與,在處理集體與私人之間的關系上取得平衡,這將為農村社會塑造一個公共參與的平臺,并將為激發和培育農村社會的公共性提供條件。
3.以法制為保障的公共性建構
由經濟因素產生的農村社會的公共性訴求必須要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因為法律本身不僅體現了公共性,而且也是保證集體經濟能夠發育、保持、增長的條件。在傳統的農村社會,鄉土文化、鄉規民俗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制度約束的作用,使得處于熟人社會中的村民能夠遵守規矩,村民之間在日常生活中的諸多事務方面也有共識,因此在這種背景下不過多需要國家的法律也能夠保持鄉村的經濟和社會秩序。然而,鄉村社會逐漸脫離了傳統千年不變的模式,因而也逐漸在脫離熟人社會的治理方式,依靠傳統的以地方性知識為載體的鄉村治理在現實中的效果日漸衰弱。在人員流動加快、村民合并的趨勢之下,鄉村社會也呈現出一定程度上的陌生人社會的特征。要在新的社會構成狀態下實現農村的社會治理,單純依靠傳統的治理模式顯然是不夠的。在處理社會事務和經濟糾紛的過程中,人們對于事件的理解以及采取的行為方式很難像傳統社會那樣容易達成一致,而這種分歧則是依靠傳統的地方性知識難以解決的,唯一的解決之道是吸收能夠使得人們共同理解,并能達成一致的新的社會治理因素,而這種因素即為法律制度。
應該看到的是,法律在鄉村社會公共性的達成過程中并非立竿見影,必然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這個過程就是村民對于法律的理解和接納的過程,同時也是法律制度與鄉村社會生活的相互適應的過程。蘇力曾從送法下鄉的角度探討過農村社會的治理規則,在《送法下鄉》這本書中,他首先論述了為什么選擇農村來進行法律研究,其理由是,現代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主要適用于城市社會、工商社會、陌生人社會;由于經濟社會和文化的原因,在各國,現代法律及其相關的制度都很難進入農業社會、熟人社會或在這樣的社會中有效運作。從這個角度看,鄉村社會公共性的建構需要有與鄉村社會相適應的法律制度。法律是一種正式制度,但是這種正式制度在農村社會的實踐又會遇到傳統和認知的障礙,因此農村社會的法律應當是一種漸進的、包容了一些非正式或準正式的社會控制機制,以此形成一種以法律為保障的多元化社會治理體系。多元化的規范體系和治理體系的運行需要依靠一定的組織條件來實現。在農村,村莊基層組織就是重要的依靠力量,國家只有充分借助基層組織才可能實現對農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因此,要有相應的豐富村組集體治理資源的制度保證。
村民選舉制度所塑造的就是鄉村社會的民主管理,制度目標是選出能夠代表大多數村民利益和訴求的村干部,是增強村莊基層組織凝聚力和約束力的必要條件,是農村社會的公共性的基礎載體。然而,能否達成目標,需要選舉有效性的保證,而選舉的有效性則必須以排除選舉中的干擾為條件。對于農村社會的霸痞勢力,單純依靠鄉村自身難以解決,必須有預防和懲治的法律措施。民主選舉只有在法制保障的前提下才能有效發揮作用,集體經濟的保持和增長則需要有效的民主管理。法律不僅直接作為塑造鄉村社會公共性的因素,而且也是通過規范民主選舉,培育集體經濟來塑造農村社會的公共性。法制的重點是運用法律手段為鄉村社會治理創造良好的條件。如果能夠建立起接受村民舉報暢通、便捷、安全的渠道,那么村民參與公共事務的積極性就會被激發出來。村民在一個有法治保障的平臺上也更有可能參與重建鄉村社會的公共性過程,從而形成一種公共理念,塑造一種公共秩序。反之,如果缺少一種公共秩序的規則,村民在遇到利益受損的時候就會陷入無休止的內部糾紛和沖突,抑或是在沒有能力去發起沖突的情況下忍氣吞聲、息事寧人,其結果必然是助長了村民基于私人層面上的爭斗風氣,形成弱肉強食的動物世界的局面,這顯然是與文明社會相排斥的。
四、結語
公共性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永遠不可或缺的要素,在我國農村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有不同的表現。在解放和發展生產力作為農村社會主要矛盾的時候,公共性只能從屬于經濟發展而退居次要。然而,這并不表明公共性不重要,當農村社會在發展的過程中呈現出一系列由于公共性衰落而導致的危機的時候,重建農村社會的公共性也必將提上議事日程,并且成為農村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未來導向。
當下農村社會的公共性無法復制歷史,只能通過實踐探索建立既順應生產力的發展要求,又能維護鄉村公共秩序和生活環境的組織制度。因此,當今的農村公共性只有在村民有真正共同需要的時候,并且這種共同的需要能夠通過鄉村經濟或社會組織來實現的時候才能建立起來。與人民公社顯著不同的是,目前農村社會需要建構的公共性是一種在依法維護個體權利,即承認并保護“私”的基礎上所塑造而成的“公”,而不是單純的一大二公,是順應生產力發展和社會治理的“公”,而不是盲目推進的“公”。公共性的目標在于拓展村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公共性空間,在于推進農村居民綜合生活質量的根本改善,在于將農村社會建設成為每個村民都樂居的美好家園,在于從根本上促進農村社會生產力的可持續發展。
農村社會的發展歷程是馬克思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本土化的生動寫照。從發展的脈絡上,新中國成立以后農村社會經歷了一個“合一分一合”的過程,第一個“合”是在國家動員基礎上建立的農村人民公社,第二個“合”是在生產力發展達到了一定的程度以后,在更高的層次上,經歷了否定之否定之后的“合”。公共性作為第二個“合”的目標,來自于廣大農民根據當地實際的主動創造,具體的制度是一種“自下而上”的構建,而非一種“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這種來自于民眾的探索并推動制度創新的過程則是廣大農民依靠合力創造歷史的過程。在當下的農村社會,法治尚不能完全替代人治,如何尋找二者之間的平衡?集體經濟組織與社區組織是重合還是分離?這些都涉及農村公社會共性的建構實踐,都不能離開本土實際。廣大農民在實踐中建構的公共性不僅是農村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同樣也是社會治理的需要,是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礎條件。
作者單位:武中哲,山東財經大學法學院;韓清懷,山東財政學院政法學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中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年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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