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正面臨著新的發展機遇和挑戰。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業的發展一定會為產業結構調整、擴大農民就業崗位、增加農民收入、建設美麗鄉村、促進城鄉一體化建設、增加短線旅游產品供應做出應有的貢獻。
鄉村旅游發展誤區
國家支持發展旅游業的政策已經和正在變成各級政府的實際行動。但是在政府主導型旅游發展戰略的實施中,也存在一些認識上的誤區。
誤區之一,“是鄉村就能發展鄉村旅游”。一些地方發展鄉村旅游不考慮客觀實際,對投資開發項目不作科學論證和規劃。投資項目沒有成為財富反而變成了包袱。發展鄉村旅游是有前提的,要有交通條件、食宿條件、景觀條件、參與條件、購物條件等。鄉村旅游的發展一定要與交通基礎建設、城鎮化建設、村容村貌建設、民俗文化建設和產業結構調整結合起來進行,要根據客源市場的需求和旅游資源的整合優勢來發展。鄉村旅游的生命力在于鄉村旅游文化的特色,在于游客與景區服務的互動。
誤區之二,依靠政府財政資金發展。發展鄉村旅游的資金不能單一地依靠政府財政,一定要多元化籌措資金。個人資金、集體資金、資本市場資金應成為投資主體。在資源配置要由市場來決定的時期,鄉村旅游市場是否能在所要投資的鄉村形成和發育,是決定開發商投入與否的根本依據。資本市場的資金和個人資金的投入是要有回報的,財政資金應該是引導性、支持性的投入。
此外,發展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還面臨以下幾個問題。
國家應盡快制定鄉村旅游土地使用政策
在《國務院關于促進旅游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要求:“年度土地供應要適當增加旅游業發展用地,在符合規劃和用地管制的前提下,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以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與其他單位、個人共同開辦旅游企業”。這個規定一定會促進鄉村旅游業的發展,希望國家有關部門盡快制定相關的實施細則。
在我國糧食自給率下降的國情下,我國農村要走出一條不占用糧食生產用地發展旅游業的新路子。但不占用糧食生產、蔬菜生產用地,不等于不占用土地,特別是在農村非農業保護用地的土地使用方面,制定這一類土地的使用政策既有利于糧食、蔬菜生產用地的保護,又有利于鄉村旅游業的發展。
一些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鄉村旅游企業,在土地供應價格上存在按哪類土地價格定價的問題。現在一般按商業用地定價,也有的地方按工業用地定價。通過調研,從事鄉村旅游的人士認為,國家應規定旅游業用地的地價價格,如一時不好規定,也最好按工業用地價格來定價。在旅游用地的使用年限上,也希望最好按70年來定,這樣有利于可持續發展。
另外,供銷合作社的土地屬性應明確,在原第一產業用地的基礎上,應制定出有利于發展第三產業的土地政策。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劃撥給供銷合作社系統一定數量的土地,用于培育良種和建設生豬養殖基地。目前,有些地區的供銷合作社在土地上辦了休閑農莊或現代農業觀光園,這些房子沒有產權證,在財務核算上不規范。這類土地的使用政策也應該盡快明確。
支持重點鄉村旅游目的地的規劃設計和可行性論證
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應以一定財力支持重點鄉村旅游目的地的規劃設計和項目論證工作。
目前,為鄉村旅游做規劃的機構少、經驗不足、水平不高。農民個人投資,也不愿在規劃上多投入。因此,有些鄉村旅游目的地的建設布局不夠合理,特色特點不突出。應鼓勵規劃設計單位深入鄉村,為美麗鄉村發展、鄉村旅游發展做出一流水準的規劃和設計。
鄉村旅游市場發育較早的地區,地方政府投入了一定財力、物力和人力對旅游景區景點的旅游環境進行整治。但是,有些地方環境臟亂差的問題并沒有得到徹底根治。應逐步有計劃地解決鄉村旅游道路最后一里地的硬化問題、廁所問題、做飯燃料問題、垃圾處理問題等。
一些環境公共衛生好的景區景點的經驗是,將環境治理列入旅游發展規劃,多方籌措資金逐年逐步改善,建立專業保潔隊伍,建立衛生保潔長效機制。
需重視專業人才和技能培訓
鄉村旅游發展較早的地區,當地政府和旅游行政部門把旅游專業人才培訓和旅游專業技能培訓作為重要事情來做,如房間管理與服務技能、餐飲衛生標準、主食和菜品制作技能、旅游網頁制作技術等。但是,還有相當多的地區只重視項目硬件建設,不重視培訓工作。另外,也缺少鄉村旅游從業人員的培訓教材。
目前,多數鄉村旅游目的地從事住宿、餐飲接待的農民被稱為旅游專業接待戶,并掛有“農家樂”的牌子。但是,至今沒有統一的“農家樂”餐飲衛生標準和客房配置清潔衛生標準。
建議省級旅游部門制定相關標準,以保證游客的食宿安全。
鄉村旅游項目應充分考慮原住民長遠利益
鄉村旅游發展資金應多方籌集。政府資金、資本市場資金、大型企業資金、集體資金和個人資金,都可以進入鄉村旅游市場。
目前,多數地方的投資模式是:投資方與政府簽訂協議,政府確定土地價格,投資開發商支付征地拆遷資金,政府負責拆遷和土地平整,政府收到開發商的資金后再向農民支付。農民在得到一次性支付的現金后遷走,與原耕作的土地沒有了任何關系。
鄉村旅游目的地政府在審批建設項目時,應充分考慮原住民的長遠利益。原住民在出讓土地使用權,失去生產資料的情況下,特別是整體搬遷的農民,投資發展商如分給原住民一小部分股權,作為村級集體土地的長遠收益,村集體可以用土地收益進行環境保護和建設,農民也可以增加資產性收入。調研時筆者了解到,有村民委員會和黨支部干部提出,為解決農民后顧之憂,可讓他們以土地評估價入股開發項目。農民不參與管理,只按股份分紅。
此外,目前農家樂的經營戶,基本沒有設立財務制度。建議農家樂經審查批準后,在工商局注冊為旅游微型企業,建立個人微型企業誠信制度。稅務機關可以免征或少征微型旅游企業的稅費,以示國家在稅收政策上支持鄉村旅游業、鄉村旅游微型企業的發展。同時,又使其有國家意識和社會責任。
作者簡介:張北英,國際休閑產業協會副主席、中國合作經濟學會旅游合作專業委員會主任、中國國旅集團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長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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