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既是解決“三個1億人”問題、破解城鄉二元結構的重點難點,也是實施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促進城鄉協調發展的重要內容,更是支撐我國經濟保持中高速增長、順利對接“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的內生動力,對優化城鄉收入分配格局、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具有重要意義和深遠影響。
近年來,我國以人為核心的新型城鎮化進程不斷深入,截至2015年末,全國常住人口城鎮化率達到56.1%,但戶籍人口城鎮化率依然較低,農民工總量高達2.77億人,與到2020年“實現1億左右農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戶城鎮”的目標要求相比,還存在轉移人口就業不穩定、難以享受同等公共服務、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不完善等問題,面臨“出來不能完全融入城市、回去難再適應農村”的現實困境。
高效平穩有序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應積極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目標導向,著力解決人的城鎮化與土地城鎮化不協調、農業現代化與新型工業化不協調等突出問題,著力補齊新型城鎮化發展短板,使得新型城鎮化供給能力更加適應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需求變化,構建起供需互促、協同均衡、有機統一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新機制。應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抓住戶籍人口城鎮化率這一關鍵指標,綜合運用政府、社會、企業等各方力量,通過提升轉移人口素質和就業能力,更好地適應新型城鎮化需要,通過優化政策解決“人地錢”難題,增強農業轉移人口進城落戶意愿,構建起政府“有形之手”、市場“無形之手”、社會“包容之手”、轉移人口“勤勞之手”共建共享的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新格局。
優化城市功能
增強轉移人口歸屬感
增強城市功能和綜合承載能力,能夠顯著提升城市綜合競爭力和凝聚力,符合城市現代化的發展趨勢和要求,是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重要前提和基礎保障。當前,我國城市功能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比如基礎設施建設還不夠完善、公共服務供給短板較為明顯等,制約了城市發展的空間。解決這些問題,既是城市更新升級的需要,還能夠有效激發經濟社會發展活力,不斷增強城市持續發展后勁。
優化城市功能,首先應完善和提升城市基礎設施。城市建設應統籌考慮主體功能定位、城市人口規模和建成區面積等多方面因素,嚴守城市增長邊界紅線,科學規劃布局能源、交通、供排水、供熱、污水和垃圾處理等基礎設施建設。其次要強化公共服務供給。重點包括:通過挖掘公辦學校潛力,大力發展民辦教育,確保隨遷子女平等受教育的權利,全方位提高公共教育服務水平;以居住證為載體,建立與居住年限、參加社會保險年限等條件相掛鉤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機制,提供階梯式醫療、養老、就業扶持、社會保障、公共文化等各類基本公共服務,并不斷擴大公共服務覆蓋范圍,逐步實現與城市戶口同等功能、同等權限。
提高發展能力
體現轉移人口價值感
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既要經歷生活空間的轉移、戶籍身份的轉化和就業狀態的轉變,更要實現價值理念、工作思維和生活習慣的轉型升級。在此過程中,關鍵是要通過促進就業營造持續發展、共建共享的良好環境,實現社會認可和價值認同,最終真正融入城市。
提高農業轉移人口的平等發展能力,一方面應強化產業就業支撐,確保產業、就業與人口規模協調一致,形成“有產業-有就業-有人氣”的良性循環,提升城鎮對人口集聚的承載力和支撐產業發展的配套服務能力;另一方面,拓寬就業創業空間,從強素質、促創業、增崗位等角度入手,克服農民工受教育程度較低、技能培訓缺乏等瓶頸制約,拓寬農民工就業渠道。
釋放政策紅利
提升轉移人口獲得感
農業轉移人口平均收入水平較低,農村土地、宅基地等不動產流動性差,難以滿足市民化的最低資本要求,影響了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意愿。對此,應充分發揮政策設計的“助推器”“壓艙石”作用,綜合運用多重激勵政策,構建合理有效的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減輕農業轉移人口的“前憂后患”,這是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能否順利推進并持續運轉的關鍵。
提升農業轉移人口的獲得感,一是重點做好“三個結合”。即,把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與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結合起來,以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助推釋放消費空間,帶動全要素生產率提高;把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與精準扶貧結合起來,實現異地遷移脫貧;把推進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與棚戶區改造結合起來,保障農業轉移人口的基本住房需求。二是保障轉移人口的原有權益。順應土地“三權分置”改革趨勢,以集體資產的股份制改造為突破口,借鑒各地實踐中的典型經驗,通過開展賦予抵押權、擔保權試點,探索開展有償退出和繼承實現形式,支持引導農民依法自愿有償轉讓上述權益,激活農村各類生產要素潛能。三是加大進城金融支持力度。依托社會信用體系平臺,建立轉移人口金融、就業、醫療、保險、消費等各類經濟社會活動的信用記錄,逐步形成農業轉移人口征信系統大數據,作為信貸支持依據。同時建立針對農業轉移人口的信用擔保體系,實行土地權益和動產質押等靈活多樣的擔保形式,通過設立專項擔保基金、實行擔保風險補償、引入擔保再擔保等措施完善風險分擔機制。
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后期資助項目[16FJL005]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單位:山東省宏觀經濟研究院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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