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資本似乎有了辦法,問題是農民出路在哪里呢?
一
2012年到安徽繁昌山河村調研,附近幾個村大部分土地都流轉到六個大戶耕種。這幾個大戶每戶流入耕地600~1200畝,租金每畝400元,政府另補給大戶每畝100元左右的規模經營補貼,并提供政策性農業保險。按說每畝400元的土地租金并不高,還有政府的規模經營補貼和政策性農業保險,這些大戶應該可以賺到錢了。遺憾的是,調研時,已種三年六季農作物的大戶沒有一戶賺錢,情況最好的一戶是沒有虧損,其他大戶都是虧損嚴重。有些大戶,三年六季竟然每一季農作物都遭災,或旱或澇,或蟲災或風災,總之是產量不及之前農戶種植正常產量的一半。幸好有政策性農業保險,每畝每季可以有200元左右的政策保險來賠付。2012年調研這些大戶時,大戶都很灰心,認為自己進入農業,流轉土地搞規模經營,是真的進錯行了。他們想了很多辦法都無法改變虧損的命運。前路漫漫,無比悲慘啊。
有趣的是,2014年再到繁昌調研,發現這些大戶的情況有了很大好轉。其主要原因是,這些大戶將自己流入的土地分包給一些巢湖來的職業農民,這些職業農民有很強的經營農業經驗,尤其是有一個相當完善的外出包地的關系網絡以及技術支持網絡。這些職業農民來包地,一般包100~200畝,以200畝為上限。其糧食產量不僅遠高于之前大戶的產量,而且竟然已經接近當地農民種自家承包地的產量。產量有保證,收入就有了保證。一畝地,夏秋兩季,畝產糧食2000斤,每斤1.3元,產值2800元,扣除每畝1000元的生產投入,再扣除每畝600元的租金,每畝就有近千元的收益。種一百多畝,不計家庭勞動投入,以夫妻為主的職業農民一年可以有十萬元農業收入,這個收入不低于務工收入。將土地分包到職業農民耕種的大戶因為不再直接種田,而是以600元/畝將土地租給職業農民種,自己只收租金,避免了虧損。他們按400元/畝租入土地,又按600元/畝租出土地,而且還接受地方政府每畝100元的規模經營補貼,這樣,他們每畝就可以凈得300元,1000畝就是30萬元收入。也是因此,繁昌出現了專門租入農民土地再出租的土地流轉市場。
當然,職業農民種100~200畝地,有10多萬元收入,條件是他們農業生產順利,農業產量有保證,農業沒有受災。若有一季農業受災,他們的收入就會銳減。相對于過去的大戶來講,職業農民受災的概率小了很多,但相對于過去的農戶,受災減產概率還是大得多了。
為什么職業農民可以種好田,而大戶種不好田?其實原因很簡單,職業農民一般以家庭勞動力為農業生產主要勞動力,在機械化條件下,一對夫妻種一百多畝田是可能的。自己種自己的田就不需要監督,而農業生產與工廠生產最大的差別就是難以監督,監督成本高。自己種自己的田就種得認真,在該認真的地方認真了,所以產量就比較高。農業受災減產概率遠低于大戶,也與職業農民主要用自己的勞動力有關。而之所以比當地農戶受災減產概率又要高,是因為當地農民小規模經營,人力更能對付天災,比如可以通過人力來收割倒伏的莊稼,而超過一定經營規模的職業農民是不可能找到足夠人力來收倒伏莊稼的。
繁昌縣近年出現了這種由大戶向農戶租地,然后再包給職業農民種的情況,可以籠統地稱為農業企業的“整租分包”。公司“整租分包”的情況實際上是很普遍的。今年6月到湖北潛江調研,潛江也普遍出現了農業公司“整租分包”的情況。按潛江人的說法就是:“請人種地不行,因為農民有的是辦法來應付,整租分包的好處是,農民不會自己對付自己,自己偷自己的”。在農業生產環節的監督幾乎不可能的情況下,通過“分包”的責任制讓勞動力獲得農產品的剩余索取權,這正是“大包干”代替人民公社時期集體生產的原理。
農業生產環節的責任制是一個關鍵。據陳義媛和龔為綱在湖南衡陽的調研,當地工商大戶也下鄉搞規模經營,但工商大戶不直接參與農業生產環節的事務,甚至不賺取農業生產環節的利潤,而是通過產前提供農資和產后收購糧食來獲得利潤。具體地講,工商大戶將農民的土地租過來,形成一定規模,再將租入的土地劃分成一定規模的片,每一片召集“代管戶”來經營。這些“代管戶”收益來自其管理耕地的產量,工商大戶則為所有代管戶提供“農資套餐”,并按略低于市場價的價格收購“代管戶”生產的糧食。陳義媛計算發現,“代管戶”每年的農業收入恰好等于當地農民外出打工的收入。也就是說,“代管戶”從事農業生產,其實只是實現自己勞動價值的回報。工商大戶則占有了這些代管戶所生產出來的“剩余價值”。
工商大戶是否占有了“剩余價值”不去管他,衡陽農業中出現的工商大戶雇請“代管戶”,其實就是在農業生產環節實行的責任制,這與前面農業公司搞的“整租分包”是一個邏輯。不同的是,衡陽工商資本通過提供農資套餐與略低于市場價格回購代管戶生產糧食,使工商大戶有了更多的盈利空間。
二
農業公司“整租分包”,通過在農業生產環節實現責任制,將本來只適合家庭經營的農業生產帶來了可能讓規模化農業公司盈利的模式。對我來講,是有點預料之外的。之前全國普遍出現了地方政府推動農民土地流轉,搞農業規模經營的例子。而我調查所看到的,幾乎都是種糧食虧本,因此越來越依靠國家農業補貼的例子。規模農業在種糧上面競爭不過小農,即使有國家支持也難。這是我過去的認識。現在看來,已經流入土地的農業公司也會進行制度創新,其核心就是在難以監管的農業生產環節搞責任制,并且將這種責任制落實在家庭上來,這種家庭責任制使農民家庭有了剩余索取權,從而降低了規模農業的監督成本,解決了工商大戶種糧中所難以解決的勞動激勵問題。反過來,農業公司或工商大戶在“整租分包”的基礎上還可以通過提供統一的“農資套餐”,機械作業,糧食烘干等單家獨戶小農所沒有的農業服務,真正做到“統分結合、雙層經營”。
現在的問題是,若工商資本有能力通過制度創新來解決勞動激勵問題,從而可以在農業領域大展身手的話,那么中國2億多還要長期依托農業保底的農戶能往哪里去。中國憲法規定,農村實行以家庭承包制為基礎的統分結合、雙層經營的基本農業經營制度,這個基本經營制度中,村社集體統的功能喪失了。當前的農業政策不是在支持村社集體發展統的功能,而是千方百計支持資本下鄉打敗缺少集體支持的小農。如果資本下鄉找不到有效激勵勞動的辦法,即使有國家支持,資本仍然無法占領小農糧食生產領域的就業與收入。現在資本似乎有了辦法,問題是農民出路在哪里呢?
2015年8月23日上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區域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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