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中國農民與中國文明(二)——出入相友 守望相助
至少在18世紀以前的數千年,人類都處于農業社會,農民占著人口的絕大多數。
農民聚族而居。這種生存模式,既是源于人類作為一種群居動物的本能,更是為了大家共同生存的現實需要。
首先,是撫育贍養、死喪相助、患難相恤的需要。宗族是同一個男性祖先的子孫,世代相聚在一起,以血緣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它作為基層的社會組織結構,為中國農業社會的穩定奠定了基礎。
農村宗族制度有三個基本要素,即祠堂、族譜和族田。族譜又稱宗譜,它記錄某一宗族的起源、繁衍、遷徙過程,并通過對人物事件的褒貶獎懲來規范族人行為和實施教化功能。娶妻生子登錄族譜,在傳統農村是一項嚴肅莊重的宗族活動。
祠堂是宗族活動的中心,是祭祀祖先的場所,也是行使宗族權力的地方。
其次,是生產經營的需要。中國古代的農業生產活動,長期保持了以家庭為基本勞動單位的組織形式,各成員的勞動付出都是基于共同的家族利益,并且勞動成果與直接收益相聯系,具有較強的勞動積極性。
由于宗族充分利用了親緣關系,齊心協力對付比較嚴峻的生產生活環境,彌補個體勞動能力不足,所以歷史時期的農業家族規模經濟始終是與自耕小農經濟并存的經營形式之一。
漢代以儒士及豪強地主家庭為代表,魏晉南北朝以門閥士族家庭為典型,隋唐則以世家大族和官僚士大夫家庭為主,宋明以后耕讀傳家的地主階層中出現了大量數世同居現象。
近代以來,隨著科技與生產力的發展進步,農業經營組織形式發生了重大變化,但是農業的家庭或家族經營始終未被工廠化勞動完全替代。
第三,是族群的安全保障、治安維護需要。傳統小農占主導地位的古代社會,個體農戶抵御各種風險的能力比較弱,宗族關系在某種程度上具有變個體為群體的功用。各宗族內部隨著人丁增加,同族之間的走動也不一定很頻繁,甚至也會為一些零瑣事情產生矛盾與沖突。但是,每逢外來壓力與威脅時,則必全族合力應對。比如,與異族或鄰村在水源、田地、山林等問題上發生糾紛時,宗族力量強弱往往成為勝負的決定因素。
族群式的村社共同體也承擔了維護鄉村社會秩序與治安的功能。由于國家基層行政職能的缺失,一方面村社勢力容易與中央集權產生矛盾與沖突,另一方面國家政權又需要利用村社力量應對社會治安問題。對村社勢力的控制與利用,構成了數千年中國鄉村治理中難以兩全的命題。
國家政權對宗族勢力的心態,一般隨著國勢強弱而變化。國力強盛時,側重于對宗族勢力的控制;國力虛弱時,側重于對宗族勢力的利用。
秦漢時期,地方宗族豪強勢力干擾政令,與中央集權形成尖銳的矛盾與沖突,所以常遭到遣散與打擊。魏晉北朝時期,戰亂災荒頻發,宗族共同體在抵御異族入侵、保障社會生產發展方面發揮了正面作用。宋明以來大量出現的鄉規民約,一方面是為了約束規范族群的行為,另一方面是為了應對危及族群的社會問題。
作者簡介:樊志民,現任西北農林科技大學中國農業歷史文化研究所所長、中國農業歷史博物館館長,兼任國家社科基金歷史組評審專家、全球重要農業文化遺產中國項目專家委員會委員、中國農業歷史學會副理事長、陜西省科技史學會副會長、陜西省社科規劃辦史學專家組成員、民盟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委員會副主委、楊凌區政協委員等職。大農圈特邀駐場專家!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頭條號 大農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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