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總書記談到農村改革時反復強調,要“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前不久考察農村改革主要發源地小崗村再次重申了這一基本觀點,并指出,深化農村改革的主線是處理好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底線是“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改垮了”。深入理解習近平總書記的這一講話精神,需要切實認識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優勢,并落實到深化農村改革的實踐去。本文以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為指導,結合農村改革發展的鮮活實踐,予以初步探討。
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的制度性成果
中國的小農經濟自秦漢定型以后,創造了領先世界近兩千年的中華文明發展成就,但同時也造成了長久以來人多地少的基本國情。歷史上中華民族的治亂興衰,都可以直接或間接地從農民與土地的關系中找到原因。
清王朝作為最后一個皇權專制王朝退出歷史舞臺,留給中華民國一個爛攤子,最爛之處仍然是占有很多土地的地主與無地少地的貧農之間矛盾尖銳。所以,孫中山為中國國民黨確定的民主革命綱領包括了“平均地權”、“耕者有其田”內容。孫中山逝世后的中國國民黨由蔣介石獨裁,他嘴上喊著“繼承總理遺志”,實際上卻不允許農民開展土地革命,1927年對積極推動土地革命的中國共產黨人及農會積極分子進行血腥鎮壓。中國共產黨被迫武裝反抗,承擔起了領導中國完成民主革命的歷史使命。當蘇聯模式的城市武裝暴動革命道路走不通以后,毛澤東領導中國工農紅軍開創了農村包圍城市的革命道路,以“打土豪分田地”為旗幟,動員億萬無地少地的農民成為中國民主革命的主力軍,推翻了國民黨的反動統治,在新中國成立之后短短一兩年里完成了中國歷史上最徹底的以平均地權為目標的農村土地改革,貧苦農民從地主富農手中分得了七億多畝土地。
然而,新中國進行土地改革建立起來的仍然是小土地私有制,并沒有脫離小農經濟范疇,順其自然一部分農民失去土地是必然的。事實上,在新中國成立后的最初幾年里,確實出現了一些農民由于各種原因賣掉土地,而另一些農民買入土地的現象。長此以往,土地改革的成果將喪失殆盡。為了避免農村重新兩極分化,以毛澤東為核心的我黨第一代領導集體依據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基本理論和革命根據地創造的成熟經驗,在土地改革之后就注意引導農民走互助合作的發展道路,取得了良好效果。1956年,在全國農村以興辦農業生產合作社為基本途徑進行了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破天荒地打破了分散單干的小農經濟生產方式,連續幾年獲得了農業大豐收,初步顯示了社會主義農業的制度優勢。
然而,在農業合作化運動節節勝利面前,1958年在全國范圍內大辦人民公社,試圖“跑步進入共產主義”。結果犯了“步子太大、轉變過快、方式過于簡單”的錯誤,嚴重挫傷了廣大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成為陷入“三年困難時期”的主要原因。1962年,毛澤東發現問題后糾正急躁冒進錯誤,指導中共中央制定了人民公社六十條,形成了“三級所有,隊為基礎”、“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體制,確立了古今中外史無前例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
人民公社六十條出臺后,農村經濟發展得到了很大的恢復和發展,但仍然受到計劃經濟體制和政策的束縛,沒有從制度上找到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的有效辦法。但是,突破了小農經濟束縛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還是頑強地表現出了制度優勢,主要成果包括:大規模開展農田水利建設、科學種田得到普及、農村工業得到初步發展、推動了農村教育和醫療衛生事業發展、農村鰥寡孤獨得到了照顧、婦女得到解放、農村移風易俗成效顯著,等等。1982年以后,農村土地集體所有作為農村社會主義經濟制度載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在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精神指導下,1978年開啟的農村改革在絕大多數農村建立起了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即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該制度的基本構成要件有三個,一是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二是集體土地由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農戶承包經營,三是集體統一向農戶提供服務。也就是說,由小崗村農民帶頭發起的農村改革只是否定了人民公社的集體統一經營體制,并沒有否定土地集體所有,而且,正是在這一制度基礎上,通過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的制度創新消除了“大鍋飯弊端”,促進了農業生產發展,也為農戶自由支配勞動力、發展個體私營經濟奠定了制度基礎。
綜上所述,農業由集體統一經營到由農戶分散經營,土地集體所有制經受了改革開放前后六十年的考驗,堪稱農業社會主義改造為中國留下的偉大制度性成果,在人類土地制度史上增添了新的一頁。
二、葉屋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基礎上再次“土改”的成功案例
毋庸諱言,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是否應該繼續堅持,在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都存在不同看法。對此,不宜單純進行書齋式的思辨,而是應該像當年毛澤東領導土地革命和鄧小平領導農村改革那樣,由農民的實踐做出回答。這里,講述一個筆者多次實地調研過的案例。
廣東省清遠市有個葉屋村(村民組),地處粵北丘陵地帶,有35戶人家,175口人;有各類可耕作的土地資源(包括林地)1350多畝;村內主要生產經營項目有養豬養魚、種植沙糖桔、栽桑養蠶等,水稻生產主要是為了滿足口糧需求,屬于純粹的農業地區。1981年,該村作為生產隊把集體土地按人平均承包到戶,平均每戶有10.6畝。為了把肥力、位置不同的土地搭配均勻,每戶大約有11塊土地分布在村莊四周。由于農民外出經商務工收入機會越來越多,農民把勞動力投入到細碎土地上越來越不劃算,土地粗放經營乃至撂荒現象便越來越嚴重。直到2009年,葉屋村人均純收入3000元左右,相當于全國平均水平的60%,整體上沒有擺脫貧困。
在這個貧窮的小村莊里,也有比較富裕的農戶,村長(村民小組組長)葉時通家就是其中之一。葉時通致富的訣竅很簡單:在最初承包的三畝魚塘邊上開荒,形成了11畝集中連片的魚塘,每年收入穩定在10萬元以上。葉時通由自己家想到全村,明白了一個道理:是承包地分散拖累了全村,如果每戶都像自家一樣土地連片,成規模地集中搞好一兩種產品,哪怕是效益最低的種桑養蠶,每畝地也能夠收入3000元以上,各家各戶就都能夠富裕起來。
葉時通把這個想法先在村民理事會五個成員中提出來,得到一致贊同,馬上召開全村家長會,也得到一致贊同。但在具體商量如何把七零八落的土地集中起來重新分配時,遇到了兩個難題。一是人多地少戶與地多人少戶存在矛盾。因為承包地多年沒有調整,各戶按人平均的土地面積差別很大,一些戶添人進口要求按人增加承包地,而另一些戶人口減少卻不想減少承包地。二是水田旱地不同地塊水利道路條件不一,肥瘦差別很大,誰也不愿意把自己家的承包地集中到貧瘠和耕作不便的土地上。針對這兩個基本矛盾,葉屋村在一年多時間里開了35次家長會,其間有暴風驟雨般的爭吵,也和風細雨式的說服,最終還是達成了一致意見:(1)葉屋村的人要把葉屋村的土地管好用好,各家各戶的承包地集中連片是個好辦法;(2)葉屋村的土地(包括開荒地)歸在葉屋村生活的人集體所有,不是誰承包了就歸誰私有了,娶進來的媳婦和新生的孩子要分地,故去的老人和嫁出去的閨女要把土地交回集體重新分配,每隔20年土地調整一次;(3)主要勞動力在家務農的戶可分一塊水田和一塊旱地,主要勞動力不在家務農的戶只分一塊旱地,水田和旱地之間可以按1比2的比例互換;(4)為了盡量方便各家各戶土地連片,無償承包的土地占80%,留出20%左右的土地作為機動地有償承包;(5)親門近支的戶之間可要求土地相鄰承包;(6)動用集體土地有償發包形成的集體積累改善土地生產條件,做到所有水田(包括魚塘)旱能灌澇能排,所有旱地通機耕路。(7)滿足村內農戶土地經營面積需求后剩余的土地由村集體統一連片對外發包;(8)集體積累滿足改善生產條件需求后用于集體福利。
葉屋村農民把上述做法稱為“土改”。自2010年春季實施以來,徹底解決了各戶土地細碎問題,粗放經營得到改善,杜絕了土地棄耕現象,村民之間爭水爭地等矛盾消除了。當年村民人均收入超過10000元;2015年全村人均純收入超過30000元,人均收入最低的戶也超過15000元;每年集體經濟收入超過15萬元。四十名左右的青壯年勞動力由原來的外出務工為主,變為在家務農為主。
葉屋村的做法在全國范圍內并非孤立的個案,整合細碎的土地、定期調整承包地、收取承包費為社員服務,這些做法在全國各地都能看到。在清遠市,葉屋村的經驗已經得到普遍推廣。
三、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視角下葉屋村“土改”成功的原理
葉屋村1981年采用的土地承包方式是對小崗村“大包干”做法的簡單復制。我們回過頭來看當年的改革辦法,其農業內部的改革價值越來越聚焦于消除集體統一經營中農民出工不出力的弊端上,此外已經看不到其他制度優勢。隨著農業農村內外經濟條件的變化,很多農戶已經不像當年那樣珍惜土地,粗放經營甚至撂荒現象隨處可見,貧富差距拉大,集體經濟成為空殼,農民的集體觀念越來越淡化。對此,本文權且稱之為“簡單大包干弊端”。葉屋村進行的新土改基本上消除了這個弊端。那么,葉屋村土改成功的奧秘何在呢?當年我們黨按照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原理解釋了大包干的科學性,今天面對葉屋村農民的新土改,又能得出怎樣的新結論呢?觀察葉屋村的土改過程和成效并梳理其中的經濟利益關系,下面幾個新觀點應該是站得住腳的。
觀點一:土地集體所有制是耕者有其田的永久性制度保障。
古今中外的農業發展史證明,耕者有其田是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安定的有效制度安排。中國農民尤其希望房前屋后擁有一塊足以養家糊口的土地。但土地私有制再加上天災人禍,讓大多數農民的夢想一次又一次地破碎。古代有幾位統治者迫于農民戰爭的壓力,在改朝換代初期也曾經實行過耕者有其田制度,但皇帝是農村地主的總代表,無法讓多數農民擺脫土地被兼并的惡夢輪回。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則能夠幫助農民把夢想變成現實,并且一勞永逸。葉屋村1981年后成家立業的青年農民能夠獲得土地資源,正是靠土地歸集體所有制所賜。堅持這一制度,全國所有的農戶就都能像葉屋村的“耕者”一樣不會失去土地。
觀點二:土地集體所有制滿足村莊內新生代農民平等、無償獲得土地的利益訴求,為大多數農民所擁護。
我們稱農村中娶進來的媳婦(相應包括倒插門女婿)和新生孩子為村莊內的新生代農民。毫無疑問,新生代農民都希望無償獲得土地。在土地私有制下,窮富農戶之間擁有土地的數量差別很大,導致同一個村莊內新生代農民生產生活的起點極不平等,窮困農戶的新生代農民只有很少土地甚至沒有土地。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徹底打破了窮困農民少地無地的惡夢循環,讓所有新生代農民都能夠在村莊范圍內無償、平等地獲得土地資源。顯然,為了獲得這一根本利益,新生代農民必然要求集體土地的承包關系定期調整;而且,擁有新生代農民的農戶在人口數量上必然超過人口減少的農戶,所以,土地集體所有制必然得到農村大多數農民的擁護。這樣的制度安排符合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的基本立場。
觀點三:依托土地集體所有制與市場經濟體制,地租這個古老的經濟范疇擺脫了剝削的惡名,成為土地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三者利益和諧統一的紐帶。
從經濟學角度看,農村集體向承包戶收取的承包費就是地租。馬克思主義經濟學認為,地租是土地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反映的是地主階級的寄生性即對勞動者的經濟剝削,意味著土地所有者、經營者和勞動者在經濟利益上存在此消彼漲的對立關系。連戰后日本這樣的資本主義國家都用法律限制了農業中地主收取地租。葉屋村的土改實踐讓我們看到了地租的新內涵,即三者利益關系的和諧統一:作為“地主”的集體向作為土地經營者的承包戶收取承包費,并沒有落入私人腰包,而是用于改善土地經營者和勞動者的生產條件(修渠修路等)以及增進其福利。從形式上看,地租所代表的市場交換關系仍然存在,即承包戶向集體繳納承包費是獲得土地承包權的代價,但從實質上看,承包費所反映的經濟利益關系完全改變了,即集體收取承包費是為了讓承包戶獲得更多利益及更多的福利。中國農村形成這種嶄新的生產關系,是土地集體所制與市場經濟有機結合的結果,是農業領域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
四、發揮土地集體所有制優勢要解放思想深化改革
我國農村存在“簡單大包干弊端”在時間跨度上已經超過“大鍋飯弊端”。黨中央、國務院一直強調要“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就是要破除這些弊端。如何像當年推廣小崗村經驗那樣,把葉屋村這類典型經驗推廣開?本文提出以下幾點看法。
第一、對待小崗村要像對待當年大寨那樣,采取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態度。
農村改革前全國農業戰線的典型是毛澤東樹立的山西省昔陽縣的大寨大隊。大寨農民的自力更生、艱苦奮斗精神永遠值得中國農民學習,大寨大規模進行農田基本建設的做法也值得所有農村效法。但大寨經驗消除不了農村普遍存在的“大鍋飯弊端”。小崗村農民以不怕坐牢的勇氣突破人民公社體制束縛,創造了集體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的經驗,調動了農民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取代了大寨的全國農村學習榜樣的地位。
然而,小崗村經驗普遍推廣后,“簡單大包干弊端”也隨之出現,而且呈現愈加嚴重態勢。當年對大寨經驗采取了解放思想、實事求是的態度,推動了農村改革;今天面對簡單大包干弊端,對小崗村經驗也要采取同樣的態度。葉屋村土改既吸收了小崗村的改革精髓,又在破除簡單大包干弊端方面邁出了堅實的改革步伐,應該給予鼓勵并大力推廣。
第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突破兩個認識誤區。
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即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已經定型三十多年,但一直不完善。與兩個認識誤區沒有突破有直接關系。
其一,把土地集體所有制有效實現形式與增加農民負擔混為一談。大包干的分配方式是“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剩下是自己的”。所謂“國家的”是指承包戶交給國家的農業稅,所謂“集體的”包括兩大項,一是承包戶交給村集體的三項提留款,即公積金、公益金和管理費,簡稱“三提”;二是承包戶交給鄉鎮政府的五項統籌款,即用于農村教育、計劃生育、優撫、民兵訓練、農村道路等民辦公助的費用,簡稱“五統”。2006年農村稅費改革中,國家以減輕農民負擔的名義,把農業稅和“三提五統”全部取消了。但實事求是地說,國家有權取消上繳國庫的農業稅和具有準稅收性質(歸鄉鎮政府收取)的“五統”,卻無權取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向農戶收取的“三提”。因為,“三提”是土地集體所有權在經濟上的實現形式,是集體向農戶提供統一服務所必需的經濟來源,收多收少以及如何收取、如何使用應完全由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民主決定。國家的職責是通過法治手段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保障集體積累不被少數人貪占。葉屋村的經驗表明,集體收取土地承包費,立桿見影地解決了集體經濟空殼問題,遵循民主決策原則使用集體積累,給農民帶來的生產效益和生活福利遠遠多于承包費。有人以減輕農民負擔為由反對葉屋村收取少量土地承包費,看似在維護農民利益,其實是割斷了農戶與集體的利益紐帶,既違背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也背離了馬克思主義政治經濟學基本常識。
其二,把滿足新生代農民承包集體土地的利益訴求同改變土地承包關系混為一談。集體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者不是抽象的,而是由生活在集體土地上的農民群體構成的。新生代農民天然具有集體成員的權利是不言而喻的,他們獲得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是不能剝奪的。1997年,當全國農村第一輪土地承包到期的時候,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針對如何搞好第二輪土地承包專門下發文件,針對一些農戶人地矛盾突出的現實,確定了“大穩定、小調整”基本方針,也就是承認新生代農民承包所在集體土地的權利。但后來在如何理解“長期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問題上產生了不同看法。有人認為,“長期穩定”就是今后不再調整承包地,這就等于否定了新生代農民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也就在事實上取消了新生代農民的集體成員資格。這顯然是錯誤的,與廣大農民兄弟對集體成員的認知格格不入。農村集體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構成要件,必須長期堅持。由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變動,定期調整承包具體地塊的農戶是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題中應有之意。
第三,徹底改革農村土地“三級所有”的模糊產權關系不是搞私有化,而是在自然村或村民組層次做實做強農村集體經濟。
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立不久,有幾位學者在貴州省湄潭縣搞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試驗。這項試驗的初衷并不是要保護故去的老人和外嫁的閨女永遠享有承包集體土地的權利,而是取消土地集體所有權。這幾位學者也多次公開申明土地私有化主張。湄潭試驗已經有三十年的歷史,并沒有讓農民看到實際效果,簡單大包干弊端倒是隨處可見。這說明土地私有化的主張是失敗的。
搞湄潭試驗的幾位學者主張農村土地私有,是基于搞市場經濟必須做到產權明晰的理論觀點。應當說,學者主張產權明晰在抽象的理論意義上無可厚非,他們認為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模糊也切中時弊。他們的錯誤在于,既沒有看到農村土地集體所有的制度優勢,也沒有抓住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模糊的要害。那么,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模糊不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該如何改革呢?
農村改革前,人民公社的土地制度特征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其含義是,具體的一塊土地既歸幾十個農戶構成的生產隊所有,也歸幾百個農戶構成的生產大隊所有,還歸幾千個農戶構成的人民公社所有,但土地所有權的基礎在生產隊,體現為組織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和分配單位都是生產隊(也有很少一部分農村以生產大隊為基本核算單位,大寨即是一例)。這里的土地產權模糊不清是顯而易見的。按照小崗村搞大包干的具體做法,農村集體向農戶發包土地基本上是以生產隊為單位進行的。也就是說,在廣大農民的心目中,土地集體所有的邊界是由生產隊之間的土地邊界區分開的。但吊詭的是,農村改革三十多年,發了那么多的文件和法律法規,卻從來沒有對土地“三級所有”的模糊產權關系進行過清理和改革。小崗村的經驗普遍推廣后,生產隊作為組織農業生產的基本單位和經濟核算單位不復存在,人民公社翻牌為鄉鎮黨委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作為一種法人機構,便由生產大隊翻牌而來的行政村承襲了。但行政村仍然是個產權不清、政社合一組織,是人民公社體制改革不徹底的產物,成為“小官大貪”等種種農村基層組織弱化問題的制度根源。
行政村體制該如何改革呢?葉屋村所在的清遠市以“三個下移”為農村綜合改革路徑,給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答案。
清遠市委主要領導在深入農村調研中發現,轄區內有若干個像葉屋村這樣的純粹農村,老百姓普遍比較富裕,鄰里關系比較和諧,村容村貌比較整潔。這一現象引起了清遠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并進行了反反復復的調查研究,得出的結論是:除了像華西村那樣以搞工業為主的農村外,在純粹農業地區,依托行政村進行農村經濟、政治、社會治理普遍無效,應當把農村基層黨支部和村民委員會由行政村下移到自然村或村民組,使之成為功能完善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把鄉鎮的公共服務職能下移到行政村改造而成的公共服務片區,在片區內設立黨總支和經濟聯合社,為片區內農民提供各種服務。
作為農村綜合改革的起步措施,清遠市委一方面樹立了葉屋村等若干農民自發改革的典型,同時在行政村與村民組之間進行資源、資產、資金的全面清理,劃定權屬并登記造冊;黨支部和村委會下移后的自然村干部不同于原來拿財政補貼的行政村干部,其工作經費和報酬完全由集體經濟狀況并經家長會討論決定。
按照上述思路,清遠市委從2012年底以三個試點鎮起步,不斷總結經驗,調整改革具體方案,發現新的典型。2014年清遠市又在“三個下移”基礎上推動“三個整合”,即整合農戶手中細碎的土地資源、整合涉農財政資金、整合涉農服務平臺。目前,整個清遠市農村由點到面,以自然村和村民組為單位,美麗鄉村建設全面展開,有三分之二的自然村完成了農戶細碎的土地資源整合。越來越多的青壯年農民回村從事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很多農民主動靠近黨組織。農村用電量真實、直觀地反映了農村綜合改革給清遠農村帶來的顯著變化:2011年和2012年清遠農村用電量連續下降,而2013年、2014年、2015年分別遞增了4%、9%和18%。
小結:葉屋村農民自發改革和清遠市委領導農村綜合改革取得顯著成效,既徹底終結了人民公社體制,又讓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涅槃重生,顯示出巨大優勢,是大包干之后深化農村改革新的里程碑。
*此文系劉強著《農地制度論》(中國農業出版社2016年10月出版)代序部分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第一農經內參 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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