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從2013年1月某天中午,發生在湖南岳陽湘村的一樁車禍說起。這一天,天氣寒冷。
34歲的男人寶源將自己的中巴車停在叔叔家門口的空地上等客人。這里是湘村上片6個村民小組的集散地。寶源的中巴車是湘村唯一一輛通往鎮上的農村客車。將車停好后,寶源拿了把椅子坐在門口曬太陽。
約一個小時后,寶源同村的鄰居,也是一個大家族里的成員的33歲男人弢良,拿著2米長的柴火棍氣勢洶洶地向寶源頭部撲來。寶源還沒反應過來,但下意識地抬手擋了一下,疼痛之余,看到弢良身后緊隨著他的兩位哥哥,兩人手里拿著砍刀,口里不斷叫喊著要寶源抵命。
旁人見狀,將寶源拉開。寶源大概意識到可能與自己的中巴車有關,便急速往對面鄰居家跑去,想躲起來以避鋒芒,但還是被弢良三兄弟追上了,結果又是拳頭棍棒相加,一頓毒打。
在打斗的過程中,弢良的妻子抱著奄奄一息的兩歲的兒子呼天搶地跟上來,其后則跟隨著弢良所在房頭的一眾人等,叫罵聲、喊打聲、嚷殺聲,呼嘯而至。這時,一些等車的人才開始陸續提醒弢良等人,應讓寶源迅速開車將孩子送醫院搶救。
這是對一樁車禍的最“本能”的處理,而后續的處理,離主流的“法治”規則,甚至人情規則都相去甚遠。背后,是一個復雜,卻不得面對的中國。
意外
車禍是這樣發生的。
一小時前,寶源將車開回自己家拿點東西,在返回叔叔家的途中,弢良妻子將車子攔住,她請求寶源幫忙從鎮上買點菜回來。寶源表示,年關將近,客流較大,容易忘記,最好還是她自己親自去買。弢良妻子上了車,停了一會又說還有點事,只能第二天再去買菜了,于是便又下了車。寶源見她徑自一人回去了,便發動車子離開,其間并沒有發現任何異樣。
約40分鐘后,有村民騎著摩托車路過弢良家,看到弢良的兒子面朝地背朝天地撲在門口路上,便在外面喊弢良妻子出來看。
弢良妻子在火炕邊上烤火,已經趴在桌上睡著了,聽到有人喊了一會,便睡眼惺忪出來察看,她將孩子翻過來一看,正是她兒子,伸手一探,她兒子已經呼吸微弱。
她一邊嚎啕大哭,一邊想起自己出來時兒子就跟在后面,她上車時,她兒子就在車子的后輪胎旁邊玩耍,她以為她下車回去后,孩子必定仍然會跟著。
弢良妻子判定,孩子應是被寶源的車子“軋”了。
弢良妻子的大哭,驚動了左鄰右舍,大家出來一看,一邊幫忙,一邊叫人將在山上干活的弢良等人叫回來。
后來,交警查看現場后證實,孩子除了頭部有一個裂開的洞以外,其他位置并沒有傷痕。他們推測,孩子應該是趴在輪胎上玩耍,但由于身體太小,寶源在車子里并沒有看見,將車子開動時,由于前進力的作用,將孩子帶了一下,兩歲的孩子,其穩定性差,前傾的過程中,剛好頭部撞在輪胎的螺釘上,交警檢查車子時亦發現,只有后輪胎上的一口螺釘有點血跡,其他位置沒有痕跡。
失靈
如果從家族來講,寶源與弢良各自所在房頭往前追溯均屬于同一個祖先,到寶源一代已經剛好7代人,寶源所在房頭與弢良所在房頭往上溯是從第二代祖開始分枝的。
鄉村這種仍然多少保留的傳統社會結構,正是現代法治運行所要遭遇的大問題。
但“車禍”,將這兩個房頭在那一天中撕裂,并且形成了以兩個房頭為基本單位的互相對壘的局面。
僅從交通事故的角度來看,按照有關交通法規界定,寶源在此次事故中顯然不需要負全部責任。從地方輿論來看,人們也普遍認為,寶源和弢良妻子各自應承擔一半的責任。當然,有硬約束的法律,在這里似乎沒有多大威力,作為軟約束的地方輿論,同樣乏力。
這種硬軟均失效的情況,是伴隨著孩子傷情的變化而急轉直下的。
就在寶源遭到弢良等人的毒打后,經眾人提醒,寶源仍忍痛開著自己的中巴車,拖著孩子以及弢良所在房頭的一干人等,急赴鎮上的衛生院搶救。寶源的父親、伯父以及叔叔亦隨車前往。途中,弢良和他的兩個兄弟仍然無法控制住憤怒的情緒,對寶源再度多次拳頭相加,有兩次拳頭攻擊時,中巴車險些滑出路邊翻下山澗。寶源的父親伯叔只能酌情阻攔,但不敢言語半句。弢良所在房頭的一位堂兄出于安全考慮,好不容易總算勸阻住了弢良兄弟。弢良的另一位堂兄則與他們一起,一路上對寶源及其父親叔伯進行豪不留情的謾罵羞辱。
他們一再強調,如果孩子有個三長兩短,寶源家必須同樣拿個兒子出來抵命。
與此同時,留在家里的弢良所在房頭的女人們,則輪番到寶源所在房頭的各家庭中進行謾罵羞辱。寶源所在房頭的女人們對此只好默不作聲。
這是一種特殊的出氣機制。
以現代法治觀之,這一切,似乎不可理解。假設這是一件發生在城市的交通事故,我們常見的是,大多情況下只需交警與保險公司的人進行處理即可,且也只可能僅限于當事方。
然而,在這里,兩邊各自房頭似乎都是責任連帶的。
從湘村到鎮衛生院有約30華里的距離。車子行走了不到一半路程時,小孩其實已經沒有了生命體征,但車子仍然朝衛生院狂奔。到了衛生院,一眾人等抱著小孩進了搶救室,就在搶救室里,醫生直接宣布孩子已經死亡。
弢良像瘋了似的,認為孩子不可能死亡,堅持要將孩子送縣人民醫院進一步搶救。
從鎮衛生院到縣人民醫院還有約30華里的距離。弢良的堂兄勸慰弢良說人死不能復生,回去吧。弢良不滿,卻故意將話“錯聽”成寶源叔叔所說,認為他在幫助寶源說話,當即揚言,要回去殺了他的孫子。
弢良的兩個兄弟再次失控,對寶源又是一頓拳腳。此時,交警來到,好不容易才勸住。
于是,弢良等人抱著小孩尸體只好回家。寶源則連人帶車被交警帶往縣城拘留。
“復仇”
回到家后,已是下午4點多了。鄉村兩級負責人均及時到場處理問題。
調解工作在“法了”與“私了”之間拉鋸和著力。
弢良不同意接受任何調解。“法了”與“私了”,均不同意。他只提一條要求,“死了”,即要寶源將兩歲的兒子抱給他,他一刀剁死,這樣就可以一筆勾銷。
他的兩位兄弟則突然拖了兩把殺豬刀,要到寶源叔叔家去殺他叔叔和叔叔的孫子,他們殺人的理由是,在鎮衛生院醫生宣判孩子已經死亡而他們要求繼續去縣人民醫院時,寶源叔叔不該也說“孩子已經死了去也沒用”的話。
寶源嬸嬸下午知道孩子死亡的消息后,害怕弢良兄弟回來遷怒寶源所在房頭的小孩,便早已將孫子藏到了親戚家。寶源的母親亦帶著寶源的兒子躲了起來。
好在他們其中的一位堂兄此刻出來說了句公道話,他說,說孩子已死沒必要再送縣醫院的話是他說的,寶源叔叔確實什么話都沒說,其他看熱鬧的人亦過來勸架,拉扯了好一陣才將弢良的兩個兄弟勸回。
跟在后面助威的又一位堂兄及其妻子卻還是跑到寶源叔叔家咒罵了好一陣,又拍桌子,又摔東西。
寶源叔叔家始終忍著。
按法理而言,糾紛其實僅應限于孩子的監護者弢良夫婦和肇事方寶源之間,其他任何主體均不具備相應資格。因此,嚴格來說,弢良的兩個兄弟及其堂兄等人對寶源的打與罵均構成人身傷害,對寶源叔叔及其家人的辱罵與打砸東西同樣也構成人身傷害與財產侵害。即使是弢良本人,其暴力行為不管針對誰,亦同樣構成對其暴力承受方的人身傷害。
然而,法律在這里沒有作用。法律在這一事件實踐中所遭遇的,也許就不是個法律意義上的“法律問題”。
客觀來說,對于孩子已經死亡的弢良而言,事發后的短期時間內,其悲痛與憤怒完全可以理解。他當時亦已決計要隨其兒子而去,因此,法律對于他來說,沒有任何威懾力。他說,他自己已經不怕死了,不僅不怕死,而且在自己死之前,他還一定要替他兒子至少殺一個寶源的兒子,殺不到寶源的兒子,他就殺寶源叔叔伯父家的孫子,一時半會殺不了,他就天天去找,去盯,只要有機會,他就要殺一個寶源所在房頭的任一年幼男丁。
談判
事情總要解決。因此,經過最初的一系列出氣后,各方力量開始回到談判桌上。
同樣因為宗族房頭這種特殊的社會結構的作用機理,寶源亦僅是傀儡。他將事情全權交給父親、伯父和叔父三人處理,自己在拘留所等消息。弢良仍然以殺人償命之理繼續主張殺人之法。弢良的房頭則將著力點逐漸轉移到金錢賠償上。
只要錢能解決問題,在鄉村,其實一切問題似乎都可以化解成不是問題。
地方政府、村組織基本上是持同一立場,即勸寶源家族賠錢了事。他們的立場來源于他們的擔憂,他們怕出事。怕出事的背后,當然與他們自身的維穩及其衍生的權力利益關聯。也正是這一點,本應作為推動現代法治良性運行的擔綱者,在這里更多地扮演著和事佬的角色。
按照交警的說法、以及對相關法律條文的查詢和咨詢律師的情況,寶源家族基本能夠確認,從法律訴訟渠道走,寶源僅需承擔約14.7萬元人民幣的“明”的賠償,這與弢良家族要求的120萬元人民幣差距甚大。
但是,據說,在法律訴訟的過程中,當拘留期滿后,寶源會被繼續羈押至“監獄”(實則是看守所),直到司法程序走完,各種事情處理完畢,他才有可能被“放出來”。
于是,寶源家族開始擔憂的第一條就是“監獄”(看守所)。他們通過既往的電視連續劇、電影作品關于“監獄生活”的介紹,以及報紙、電視等新聞媒體關于“監獄”里一些黑色故事的報道,勾起了對“監獄”(看守所)的一連串“想象”。他們害怕寶源在“監獄”(看守所)里被有關各方毆打致殘甚至致死,如果是這樣,即使只賠償了14.7萬,但放出來后,寶源的下半輩子不就毀了嗎?
在擔憂與討價還價中,價碼終于從120萬元人民幣下降到了40萬元人民幣。弢良揚言,再少一分錢,他就要殺人了。因此,這個數字成了下限。
這也構成寶源家族擔憂之二。只要問題沒有從鄉土邏輯中得到滿意解決,即使將來法律訴訟成功,可以少賠償20多萬元,在不可能全家族遷走他鄉的情況下,寶源家族始終面臨來自弢良家族的殺人報仇的威脅。
擔憂之三,是權力可能對司法的干預。
弢良親嫂子的胞兄據說在省城某部門“當官”。這個在西方法律文化中看起來八竿子打不著的所謂“關系”,在中國的語境中,即使沒有出面,同樣具有很大的威懾力。
弢良的哥哥亦公開將此作為威脅的籌碼,即使是“策略”,但對于有著“想象力”的農民來說,看起來和聽起來都似乎那么真實。
寶源家族則毫無“背景”,因而,他們極度擔憂,走司法渠道,將自己的肇事責任與相應的賠償匹配,有著很大的風險。如果弢良哥哥在省城的那位小舅子官員出面“擺平”的話,他們是對手嗎?
擔憂之四,司法的成本,金錢的、精神的以及時間的,等等,可能遠非那14.7萬元能夠平衡。
寶源家族判斷,“官司”一輪肯定是解決不了問題的,即使成功了,弢良家族也一定會上訴,如此循環往復,何時是個頭?
而且,他們對律師、法院等同樣有著如對“監獄”那樣的“豐富想象”,“吃了原告吃被告”在他們那里內化很深,已經成為了一種關于“法律”認知的基本的知識儲備。致命的是,這套知識儲備的功效,遠大于他們對法律本身所能夠起到的公平正義作用的認知。
當然,即使如此,這些僅是寶源家族暗中的心理活動。在談判桌上,他們還是堅持要將賠償數額降到20萬元人民幣,他們認為,與那14.7萬元合法賠償相比,這多出來的部分屬于他們出于鄉梓情誼對弢良家的一種“補償”,否則,就繼續考慮走法律程序。寶源家族的判斷,來源于他們對弢良妻子責任的認知,他們認為作為孩子母親的弢良妻子,在監管上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僵持的第三個晚上,弢良妻子“瘋了”。她滿口“胡言”,說看到她家孩子去寶源叔叔家了,又說孩子被寶源抱走了,又哭著跑到寶源伯父家要孩子,說是看到被寶源伯父抱走的。這種陰森恐怖的類似“鬼話”迅速引起地方上其他人的不安,這也使得原本有利于寶源的地方輿論氛圍急轉直下,弢良家族進一步占據了道德高地。
于是,弢良家族將弢良妻子的“瘋”也作為附帶增加的需要更多賠償的條件。第四天上午,在人們的勸說下,弢良家將弢良妻子送進醫院住院檢查。
僵持不下時,地方政府和村組織再度出面協調,他們訴說法律訴訟可能的后果,他們對這些后果的描述,幾乎與寶源家族的各種擔憂全面吻合。顯然,地方政府的主事者應該是懂得法律運行的潛規則的。
困境
寶源家族最終接受了賠償40萬元的調解。
調解協議達成后,弢良妻子亦當天“病愈”出院。
寶源自己有8萬元存款。剩下的32萬元,他從親戚朋友那里借款。
借款的對象包括:寶源的哥哥、伯父、叔叔、伯父的3個兒子和兩個女兒、叔叔的兩個兒子、寶源的4個姑媽、大姑媽的5個女兒和一個兒子、二姑媽的4個兒子和一個女兒、三姑媽的4個兒子、小姑媽的兩個兒子和女兒、寶源哥哥的岳父、寶源自己的岳父、寶源的連襟、寶源哥哥的連襟、寶源的兩個舅舅、寶源的一個舅表兄和3個舅表妹、寶源父親的舅舅的4個兒子以及寶源和其父親、叔父的一些朋友。借款數額,各戶從1000元到2萬元不等。
這是一個龐大的親屬網絡。
對于寶源來說,這是一個他借款的支撐網絡。對弢良來說,同樣的道理,類似的親屬網絡,尤其是宗親,構成他向寶源施壓的網絡。其背后,當然,也在制約著鄉村法治的現代化進程。
不僅如此。調解過程中,各方勢力對法律的運行進行了豐富的“想象”,這些“想象”如果是“真實”的,或者,那些“真實”如果是這樣“想象”的,那么,它可能是整個中國未來法治現代化的最大困境。
作者系武漢大學社會學系劉燕舞副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風窗》2013年第1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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