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期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具有多重屬性,要正確處理國家治理與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屬性的關系。
1、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具有多重屬性且因時而變
農村自治基本單元除了社會屬性外,還具有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
其一,社會屬性是基礎。社會屬性是農村自治基本單元最為重要的屬性,由自治的性質與目的決定。自治基本單元可以缺乏經濟屬性與行政屬性而獨立存在,但缺乏社會屬性,它將不再是一個自治的基本單元。
其二,經濟屬性是動力。農村自治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為前提。經濟屬性的發展,可以為自治基本單元更好地發揮社會屬性奠定基礎,也可以再次激活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
其三,行政屬性是條件。自治基本單元內的行政屬性與社會屬性之間存在張力,行政屬性的發展往往會壓縮社會屬性,影響自治效果。但是,行政屬性也可以為社會屬性的發揮提供必需的秩序保障。
自治基本單元的多種屬性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
傳統時期,自治基本單元是自然形成的,此時,自治基本單元主要發揮社會屬性,滿足人們基本的生產生活需求。1949年后,自治基本單元具有了明顯的國家建構色彩,單元屬性也不斷增多。其中,人民公社時期,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明顯,社會屬性則極度弱化;村民自治試行時期,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開始減弱,社會屬性與經濟屬性逐漸增強。
但到了正式實施時期,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又開始增長,行政壓抑自治,導致社會屬性減弱。此時的經濟屬性在國家力量的推動下有所增長。
到了新時期,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開展村民自治的試點工作,可以看作是將行政屬性從自治基本單元內剝離或弱化,進而增強社會屬性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些地方紛紛加大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多種方式發展集體經濟,以經濟促自治,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得到重要發展。
2、自治基本單元屬性與國家治理的關系
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與國家治理相關。
從種類上看,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種類不斷增多,即由傳統的社會屬性轉變為現在的社會屬性、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并存。這是一個由少變多、由簡單變復雜、由單一變多元的過程,符合現代國家治理的需要與社會發展的需求。
從屬性轉變上看,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是國家治理能力的函數。首先,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與國家治理能力負相關。其次,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與國家治理能力正相關;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與行政屬性負相關。伴隨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隨之發展的行政屬性會壓制社會屬性,導致自治基本單元出現行政化趨勢。最后,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與國家治理能力正相關。
3、自治基本單元屬性及國家治理的限度
國家治理能力存在限度。國家治理不可能完全取代社會自治,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功能不會完全消失。只要自治基本單元還存在,社會屬性就存在,這只是強弱的問題。國家治理能力的限度也恰恰說明了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的限度。
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是有限度的。雖然可以通過發揮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來提供個人或國家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解決個人或國家無法解決的公共問題,但也要看到,自治基本單元通過社會屬性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多是簡單性的,所解決的公共問題多是小范圍的,它無法滿足現代社會中更廣泛、更多元的利益需求。
同時,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也是有限度的。雖然經濟屬性的增長可以為社會屬性奠定基礎,滿足人們的部分利益需求,但它只能解決小范圍、小規模的公共物品供給,且自身的經濟功能還比較薄弱,承擔風險能力不強,導致經濟屬性的可持續性不足。
盡管如此,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與經濟屬性更接地氣,更具有滲透性、補充性、契合性,可以與國家治理能力之間形成良性的互補。
4、促進村民自治需利用和優化自治基本單元的多重屬性
鑒于上述結論與規律,國家與地方政府要想促進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就需要充分利用自治基本單元的多重屬性,優化自治基本單元的多重功能。首先,調適社會屬性與行政屬性之間的張力。調適方式有兩種:一是二者相互分離;二是弱化行政屬性。弱化的程度需要根據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功能情況而定。
村民自治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所以,充分發揮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十分必要。自治基本單元的下沉,要求集體經濟單元也隨之下沉,即在較小的自治基本單元上塑造一種有別于行政村層面的集體經濟——共同體經濟。當然,這種共同體經濟應該是一種增益型的,而非汲取型的。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 《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8年第5期“農民問題”欄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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