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具有多種屬性且與國家治理密切相關。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種類不斷增多,屬性內容不斷轉變。當國家治理能力較弱時,農村自治基本單元主要發揮社會屬性,自我治理,自我服務;當國家治理能力較強時,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隨之增強,社會屬性會因行政屬性的壓制而逐漸變弱。國家治理能力存在一定限度,這就需要合理利用自治基本單元的多重屬性,通過行政屬性與社會屬性相分離、發展經濟屬性激活社會屬性的方式,促進村民自治真正落地,實現與國家治理的良性互動。
【關鍵詞】村民自治;自治基本單元;國家治理;社會屬性;行政屬性;經濟屬性
一、村民自治與自治基本單元
任何事務都需要依托一定的空間、組織或平臺存在與運行,由此構成了相應的基本單元,村民自治作為一項村民共同處理村莊范圍內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的制度與行為也不例外。近幾年,中央一號文件連續提出“探索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的村民自治試點”命題,說明目前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已經難以促進村民自治有效實現,急需尋找更為合適的自治基本單元。
自治基本單元是既能讓村民直接參與公共事務達成共識的最大單元,又是能夠自主解決單家獨戶所不能解決的基本公共問題的最小單元。目前,學界對于我國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論述還比較零散,既有成果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作出論述:一是自治基本單元與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關系研究。徐勇認為,自治基本單元是村民自治有效實現的基礎,按照利益相關、規模適度、地域相近等原則合理劃分自治基本單元,能夠促進村民自治真正落地。張茜認為,當前法定的行政村與傳統的自然村這兩種基本單元的相互脫節,導致村民自治空轉,如何調適二者之間的關系成為促進村民自治走出困境的關鍵。鄧大才認為,自然單元(自治單元)與行政單元構成了中國農村基層的基本單元,是國家治理的基礎,二者之間的組合與選擇決定著基層治理的成效。二是自治基本單元的劃定依據與標準研究。主要包括:群眾參與是主體基礎、規則自覺是制度基礎、政策落地是現實基礎、社會聯結是關系基礎、便于自治是組織基礎、規模與利益是空間基礎等。對于這些依據與標準,鄧大才從歷史經驗視角將其歸納為“五個因素”與“兩大標準”,前者包括產權相同、利益相關、血緣相連、文化相通與地域相近,決定著自治基本單元的位置;后者包括參與約束與能力約束,決定著自治基本單元的規模。
上述成果無疑具有很強的借鑒性與啟發性,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一是多注重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外在因素,對其內在屬性關注不夠;二是多從社會角度加以審視,無意間遮蔽了國家治理視角。實踐表明,村民自治不是孤立靜止的制度,人們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基本單元實施自治。同時,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與國家治理之間密切關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與不同的國家治理能力下,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各異。所以,我們有責任和義務回歸國家治理視角,回到我國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屬性演變的歷史事實。基于此,本文試圖以國家治理為視角,以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進行的“深度田野調查”為主要依據,用微觀實證的方法對中國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屬性的演化實踐進行剖析,考察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多重屬性與國家治理的相關性,以期更好地理解我國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屬性演化的規律走向。
二、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屬性演化的主要實踐
在我國,家戶是社會的基本細胞,一家一戶是農民日常生產生活的基本制度形態。一家一戶雖然能夠調動農民的積極性,創造出輝煌的農業文明,但也存在天然的缺陷,他們無法解決一些依靠集體才能解決的公共事務。如果這些問題解決不了,非但鄉村社會無法持續有效運轉,而且國家治理也會失去穩固的根基。國家治理的智慧在于,通過外力或自然方式讓各家各戶聯結起來,形成有效的自治基本單元,共同處理基本單元內的公共事務,自我提供國家所無法提供的民生所需的公共服務。
(一)傳統時期的實踐
傳統時期,國家政權受限于財政、技術、人員等多種因素,往往采取“無為而治”,國家治理能力相對脆弱。為了生存與發展,村民紛紛利用血緣、地緣、軍緣等關系自發聯結起來,形成相應的自治基本單元,自我提供公共服務,自我解決公共事務。
1.血緣性自治基本單元
血緣是最原始、最古老的社會關系之一。傳統時期,人們因血緣而聚,因血緣而居,形成宗族。宗族與自然村落緊密相關,宗族的發展過程往往是自然村落形成與分化的過程。在血緣性村落里,血緣相同的人們以族或房支為單位,共同處理村落內的公共事務,并向族人提供諸如集體防衛、社會救濟等公共服務。
福建省龍巖市中川村,是一個胡氏宗族聚居的單姓村。胡氏村民遷入前,村內只有謝、張等幾家農戶分散居住。1420年前后,下洋胡氏第九世鐵緣公遷居此地,墾地開荒,繁衍后代,不斷壯大,逐漸成為中川村的主要村民。胡氏宗族以族規約束族人言行,調解族內矛盾糾紛;以族田提供公共服務,保障族人日常生產生活。可見,中川自然村是一個以胡氏宗族為主的自治基本單元。
廣東省蕉嶺縣福嶺村,原本是一個練、唐等姓氏雜居的小村落。后來,陳姓村民逃荒至此,繁衍壯大。人口激增所帶來的人地矛盾不僅迫使其他小姓或消亡或搬遷,而且也迫使陳氏宗族的一些房派紛紛外遷,形成了多個以房為單位的小聚落。各個小聚落內,各房單獨舉辦公共活動,提供公共保障,處理公共事務。以房為單位的小聚落也是一個血緣性的自治基本單元。
2.地緣性自治基本單元
血緣共同體畢竟多存在于華南偏遠地區,其他地區則多以地緣為紐帶進行群居。長江流域與華北平原多因墾荒、移民等因素依山傍水而居,形成村落。村落之內,人們相互協作,共同治理村落內的公共事務,形成了一個地緣性自治基本單元。
安徽省南陵縣潘灣村,臨近青弋江,境內河溝堰渠縱橫交錯。明朝中期,江西省婺源縣的潘氏一人攜家眷逃荒至此,插草為標,挑土為基,墾荒耕種,形成村落。后來,黃、丁、江、董等姓氏紛紛渡江南下,最初為潘氏家族打工,后購田建房,定居此地,形成十姓雜居的局面。在日常生活中,村民之間的生產合作、婚喪互助等事務都以村落為基本單位展開,維持著基本的生產生活秩序。
山東省東平縣劉老莊村,始建于元朝,原有十多戶劉姓村民居住。明洪武年間,因會通河重修,一些王、蔣等姓氏村民遷居此地,組建渡口,更名為王仲口村。為防御土匪,該村與附近的張家海子、蔣莊兩個村落一起打更巡夜,保衛安全。不過,諸如婚喪嫁娶的生活互助圈、幫工換工的生產互助圈等日常行為還是在各自村落范圍內完成,村落仍然是村民自我治理公共事務的基本單元。
3.軍緣性自治基本單元
受軍事影響,人們還會以軍緣為紐帶,隨軍而遷,占藉定居,形成聚落。聚落之內,人們合作互助,彼此幫扶,調解糾紛,形成軍緣性自治基本單元。這種基本單元多出現于戰亂頻仍的北方,人們或隨軍駐扎,或移民填充,定居繁衍。
陜西省永濟市城子埒營,因推行軍墾制而形成。明洪武年間,朱、郭、陳、王四大家族的兵役隨軍來此開荒。四大家族以路或圍墻為界,聚族而居,形成西營、營里、東營、后營四個小聚落。四個小聚落組成大聚落,統稱城子埒營。日常生活中,四個小聚落界限分明,除了各自擁有神廟、祠堂外,生產生活中的公共事務都以小營為基本單位加以處理,其他小營不宜干涉。所以,因兵役而形成的各個小營(小聚落)才是自治的基本單元。
江蘇省豐縣趙集村,始于明永樂年間,原名永寧集。趙姓先祖助明破元,隨軍南下,定居此地,形成村落。之后,又有九個姓氏因“住親戚”而來,共同構成了永寧集的村民。傳統時期,村內設有寨主,由顯要人物擔任。寨主具有一定權威,可以組織村民共同處理水利修建、安全防衛、拜神求雨等公共事務,以此滿足日常生產生活的基本需求。
傳統時期,以血緣、地緣與軍緣為紐帶形成的自治基本單元具有以下共同特點:(1)自然形成,內生性強。傳統國家除了稅賦徭役等基本事務外,基本不與鄉村社會發生聯系。村民往往自發聚居,相互幫扶,共同生活。即使是最初略帶國家建構痕跡的軍緣性自治基本單元,隨后也是自我發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具有明顯的自發性與內生性。(2)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明顯。傳統國家治理能力的不足變相地賦予了地方社會充分的自治權,村民往往在基本自治單元范圍內生產合作、生活互助,自我提供生產生活中必需的基礎性公共服務,共同解決日常生活中的各種公共事務,維持著村落社會的基本秩序。同時,由于土地多為各家各戶私有,公共財產較少,加之重農抑商的傳統思維,此時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較弱。
(二)國家建制時期的實踐
在國家治理能力較弱的傳統時期,農業文明能得以長期延續的重要原因,就在于人們自發聯結起來形成自治基本單元,通過充分發揮其社會屬性,基本上解決了農村公共服務的供給問題與農村社會內部的公共事務。但也要看到,這一時期的自治實踐還有明顯的歷史局限:當時人們所需的公共物品相對簡單,自治基本單元內所提供的公共服務也比較有限,它只能大體上維持農民生活與農業生產的正常運轉,根本無法滿足與適應現代工業化、城市化的發展要求。
1949年以后,我國進入了重要的國家建制時期。一方面,國家不斷健全與優化國家制度體系,實現國家治理架構的完整性;另一方面,國家權力不斷向基層社會延伸,實現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有效整合。因此,與傳統時期自然形成的基本單元不同,1949年以后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設計完全顛倒過來,國家除了向人們提供各種公共服務外,還將行政功能、經濟功能滲透到國家外力建構的自治基本單元內,自治基本單元的功能屬性逐漸增多。總體來說,1949年以后的國家建制時期,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發展主要有以下三個階段:
1.以生產隊為基本單元
人民公社時期是國家權力不斷下沉與國家治理能力不斷增強的時期。面對人民公社“一大二公”與家戶小農“一小二私”之間的張力,1962年國家頒布的《農村人民公社工作條例(修正草案)》最終將基本核算單元下沉到生產隊,實行人民公社、生產大隊與生產隊“三級所有,三級管理”。文件規定,農村人民公社主要負責社內的生產、財政、民政、糧食、治安等多項工作,公社內部重大事情,由社員代表大會協商決定。生產大隊在公社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主要管理本大隊范圍各個生產隊的生產工作與行政任務。生產隊是基本的核算單位,具有以下三項基本屬性:一是社會屬性。主要表現為隊內成員通過民主自治方式決定隊員的福利安排。二是經濟屬性。生產隊直接組織隊內生產,自主分配隊內收益,是一個生產、交換與分配的經濟單位。另外,生產隊還要積極開展多種經營,并直接承擔農業經營發展的重任,經濟色彩濃重。三是行政屬性。國家行政任務通過社隊體制一直延伸到生產隊,生產隊需要在兼顧國家、集體與個人利益的基礎上,認真完成國家征購、征派的各項任務。所以,生產隊是一個基本的生產單元、經濟核算單元與自治單元。不過,受當時社隊體制的約束,生產隊的社會屬性萎縮,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顯著。
2.以自然村為基本單元
人民公社體制的解體,使得國家基層治理格局發生了時空轉換,“鄉政村治”的治理架構由幕后走向臺前,農村自治基本單元也由原來的生產隊轉變為自然村。1987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以下簡稱《村組法(試行)》)就規定:各地方需要根據當地自然村的實際規模設立村委會,較小的自然村聯合設立村委會,較大的自然村分開設立村委會。由于自然村與生產隊在地域范圍上大體相同,因此它也繼承并發展了生產隊的一些屬性:一是社會屬性。作為基層群眾的自治組織,村委會要通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方式,辦好自然村內公共事務與公益事業。二是經濟屬性。村委會要在承接原生產大隊的經濟經營與管理職能的基礎上,充分尊重村落集體經濟組織的自主性與自治權,采取多種方式促進集體經濟快速發展。據統計,1994年,除土地外,全國鄉村集體經濟生產性固定資產高達9363億元,是人民公社時期三級固定資產的81倍,村莊經濟功能顯著。三是行政屬性。村委會仍然需要承擔宣傳國家法律政策、教育村民加強民族團結等任務,但與生產隊相比,自然村的行政屬性明顯弱化。
3.以行政村為基本單元
各地自然村規模不一,導致全國農村村委會設立形式各異,這給國家統一治理造成不便。1998年,國家修訂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以下簡稱《村組法》),取消了村民委員會一般設在自然村上的規定,將村民自治的基本單元由自然村上升到行政村。此時的自治基本單元具有以下屬性:一是社會屬性。正式實施的《村組法》不僅要求村委會要實施“三個自我”,而且還要實行“四個民主”,在自治的基礎上擴充了現代民主意涵,使得村民自治的內涵更加豐富,更具現代意義。二是經濟屬性。除了《村組法(試行)》規定的經濟功能外,還增加了維護與發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等具體要求。在實踐中,村莊的經濟屬性也得到長足發展。僅作為指導“三農”工作的中央一號文件更是連續多年將大力發展農村經濟作為工作焦點。2006年中央一號文件更是明確要求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必須將發展農村經濟放在中心位置。三是行政屬性。作為國家的基層組織單位,行政村本身就承擔著百余項國家法律所賦予的行政職能,現實中的村委會往往會超越法定的鄉村關系,演變成為基層政府的“一條腿”。
三個階段的自治基本單元雖有不同,但也有一些共同特征:一是,都是國家力量建構的結果,而非自然形成;二是,國家治理能力不斷增強,自治基本單元的功能屬性也不斷增多。在社會、經濟、行政三種屬性中,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不斷增強,而社會屬性出現不同程度的萎縮。在這種制度設計下,農村的水利、教育、衛生等大量民生事業得到蓬勃發展,有的至今還在受益,但是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增強,也給村委會帶來了大量行政任務,由此導致村委會行政化,村民自治事務難以通過村委會加以處理,村民自治“上得了墻,但落不了地”,最終陷入空轉狀態。
(三)新時期的地方實踐
進入新世紀,國家對“三農”工作的重點由單向注重農村經濟發展轉向農村經濟發展與完善鄉村治理并重。尤其是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命題之后,一些地方政府紛紛以國家治理現代化精神為引導,結合當地實際,自主探索,將原本建立在行政村上的自治權下沉到自然村或村民小組,并以此作為基本單元開展村民自治試驗,取得一定成效。
1.以自然村為自治基本單元的清遠樣本
廣東省清遠市地處粵北山區,山高路遠,經濟貧困,村莊規模大,自治難以落地。以深入推進農村綜合改革為契機,清遠市決定調整村莊規模,以自然村為基本單元實施自治。一方面,調整治理結構。按照地域面積、人口規模等因素,就近將幾個行政村劃為片區,成立社會綜合服務站,專門承接基層政府下達的各項行政任務。村委會由行政村下移到自然村,以一個或若干個自然村為單位設立村委會,自我治理自然村內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同時,將黨支部建到自然村,確保黨組織的領導。另一方面,經濟賦權。村民自治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為此,清遠市積極構建自然村內村民的共同利益,激發村民活力。西牛鎮的禾灣自然村是郭氏單姓村,人口540人,人均土地不到半畝。該村外部與鄰村土地糾紛不斷,內部又拋荒嚴重,村莊經濟無發展,村內事務無人管。在清遠市調整村莊規模過程中,禾灣村以自然村為單元統一規劃,整合土地,將閑置的400畝土地中較好的土地再次發包后,剩余的100多畝土地對外招標,統一流轉,統一經營。通過這種方式,禾灣村搞活了經營權,集體經濟大幅增長。集體經濟發展后,禾灣村以獎代補推進村莊整治,促使村莊面貌煥然一新。
2.以村民小組為自治基本單元的滁州樣本
安徽省滁州市位于蘇皖交匯處。近些年來,隨著農村人口大量外流,滁州市的一些農村出現了公共事務無人管等問題,村民自治陷入困境。為穩定鄉村秩序,滁州市主動將自治基本單元下沉到村民小組,在村民小組上成立村民理事會,進行民主協商,取得一定成效。其中比較典型的當屬全椒縣的大季村。具體做法如下:一是,組建片區。將原來的33個村民小組,按照產業趨同等原則劃成11個片區,每一個片區成立一個村民理事會,選舉理事3-7人。每2-3個小組設立1個黨小組,每3-4個黨小組設立1個黨支部,確保每個理事會都有對應的黨小組。二是,創建“六步理事法”。即村民理事會、村兩委、村民代表、全體村民、理事分別按照程序進行“提事”“定事”“議事”“決事”“辦事”與“評事”,聚焦小組內的重要公共事務。三是,盤活集體資產。為確保村民理事會正常運行,大季村積極盤活集體資產,壯大集體經濟。2013年,大季村引入安徽榮鴻公司現代農業產業園項目,流轉土地18萬畝土地,村集體經濟年收入達到40余萬元,為村民小組自治奠定良好基礎。到目前為止,大季村11個村民理事會開展協商議事40多次,化解矛盾10余起,建設水泥路約4公里,建設公共廁所10個,得到當地村民的高度認可。
3.以院落為自治基本單元的都江堰樣本
四川省都江堰地處成都平原。2008年,都江堰利用汶川地震災后重建機會,主動將自治權從行政村下沉到院落,實施院落自治。一方面,以村民聚集度為準,以共同生活便利為據,按照三五百人的規模就近劃分院落。院落之內,成立院落黨小組、院落委員會與調解委員會,通過民主選舉方式產生相應的“領頭人”“當家人”與“調解人”。院落全體成員集體協商,制定“院規民約”,成為村民共同處理院內公共事務的準則。另一方面,以“產權在組”為原則,以村民小組為單位鼓勵村民成立農業經濟合作社,以村集體為單位成立農業經濟合作聯社。經濟合作社內以搞活流轉權盤活土地資源,壯大村組經濟,為院落自治提供經費保障。另外,還以院落為單位成立各種社會組織,促進院落經濟發展。水月社區的王家院子建立了民宿旅游產業協會,會員數45戶,共同促進民宿旅游健康發展。以院落為基本單元,激發了村民活力,提升了自治效果。院落自治實現了村民從漠不關心到理解支持、從被動接受到主動參與管理的轉變,民眾參與度達85%以上,滿意率達90%以上。
4.以村落為自治基本單元的秭歸樣本
湖北秭歸位于鄂西山區。山高路遠,道路崎嶇,村民來往不便,村民自治難以實現。2012年,秭歸縣開始積極探索“村落+理事會”的基層治理新格局。一是,重組村落。為充分發揮村落“熟人社會”的獨特優勢,秭歸縣將全縣186個行政村進行分解,按照地域相近等原則成立2055個村落。每個村落成立村落理事會,通過“1名理事長8名事務員”的“一長八員”制度,實施村落自治。二是,明確理事會與村委會關系。村落內的公共事務由村民理事會按照村民提事、理事議事、村民決事的方式加以處理,村委會不加干涉。當理事會無法單獨解決村落公共事務時,經村民同意后,理事會可以向村委會報告,請求協助。村委會不能以各種理由將行政性事務下達給村落理事會。三是,發展集體經濟。除了上級政府每年給予村落的財政轉移支付外,村民還自我管理,積極促進村落集體經濟發展。水田壩鄉王家橋村的大坪村落采取“占地互調,資金自籌”方式,自主修建果園路12公里,受益農戶達36戶92人;可服務周邊柑橘園160畝,每年可節約柑橘采摘轉運工資近10萬元。九畹溪的尖刀崖落,34戶村民原有茶園20多公頃。在村落理事長的帶領下,僅3個月就新發展茶園47.33公頃,使得村落99%的土地都種了茶葉,年均收入1700多萬元,村民收入和集體收入都得到了大幅增長。
從上述四個地區的探索可以發現一些共性特點:一是,各地都主動將自治權下沉到更小的自治基本單元,如自然村、村民小組、村落、院落等。與法定的行政村這一自治基本單元不同,這些自治基本單元不但規模小,而且種類多。二是,面對市場經濟發展與農民多元需求,都注重發展集體經濟,實現“以經濟促自治”,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突出。三是,通過對基層治理體系的調整與創新,尤其是劃小自治基本單元,可以防止自治基本單元內的行政屬性對社會屬性的壓縮,進而促進自治落地。
三、國家治理與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屬性的關系
通過對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形成及其屬性演化實踐的考察,我們可以發現國家治理與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屬性密切相關。
(一)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具有多種屬性且因時而變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發現,農村自治基本單元除了社會屬性外,還具有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當然,這三種屬性的地位與作用存在差異:其一,社會屬性是基礎。社會屬性是農村自治基本單元最為重要的屬性,由自治的性質與目的決定。自治基本單元可以缺乏經濟屬性與行政屬性而獨立存在,但缺乏社會屬性,它將不再是一個自治的基本單元。其二,經濟屬性是動力。農村自治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為前提。經濟屬性的發展,可以為自治基本單元更好地發揮社會屬性奠定基礎,也可以再次激活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其三,行政屬性是條件。自治基本單元內的行政屬性與社會屬性之間存在張力,行政屬性的發展往往會壓縮社會屬性,影響自治效果。但是,行政屬性也可以為社會屬性的發揮提供必需的秩序保障。傳統時期,農村自治基本單元可以發揮社會屬性,提供民生性公共服務,處理基本性公共事務,維持基礎性社會秩序,但這種秩序十分脆弱,往往是治與亂相隨。當前,一些地方下沉自治基本單元,通過弱化或剝離其行政屬性,實現其社會屬性。但也要看到,這種弱化與剝離并非消滅行政屬性,而是將行政屬性留在上一級單元,由上一級單元承擔相應的行政任務,維持著必要的社會秩序。
自治基本單元的多種屬性隨著時間的推移而變化。傳統時期,自治基本單元是自然形成的,即使是略帶國家痕跡的軍緣性自治基本單元,后期發展也是自主的。此時,自治基本單元主要發揮社會屬性,滿足人們基本的生產生活需求。1949年后,自治基本單元具有了明顯的國家建構色彩,單元屬性也不斷增多。其中,人民公社時期,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明顯,社會屬性則極度弱化;村民自治試行時期,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開始減弱,社會屬性與經濟屬性逐漸增強。但到了正式實施時期,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又開始增長,行政壓抑自治,導致社會屬性減弱。此時的經濟屬性在國家力量的推動下有所增長。到了新時期,以村民小組或自然村為基本單元開展村民自治的試點工作,可以看作是將行政屬性從自治基本單元內剝離或弱化,進而增強社會屬性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一些地方紛紛加大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多種方式發展集體經濟,以經濟促自治,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得到重要發展。具體情況如表1所示。
(二)自治基本單元屬性與國家治理的關系
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與國家治理相關。從種類上看,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種類不斷增多,即由傳統的社會屬性轉變為現在的社會屬性、行政屬性與經濟屬性并存。這是一個由少變多、由簡單變復雜、由單一變多元的過程,符合現代國家治理的需要與社會發展的需求。從屬性轉變上看,農村自治基本單元的屬性是國家治理能力的函數。首先,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與國家治理能力負相關。當國家治理能力特別是公共服務供給能力較弱時,需要增強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發揮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功能,自我提供國家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與公共服務;當國家治理能力特別是公共服務供給能力增強時,國家可以自上而下地提供民生所需的公共物品,處理基本的公共事務,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就會降低。其次,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與國家治理能力正相關。當國家治理能力較弱時,國家力量無法或有限地滲透到鄉村社會之中,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就會變弱;當國家治理能力增強時,國家力量可以進村入戶,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就會增強。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與行政屬性負相關。伴隨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隨之發展的行政屬性會壓制社會屬性,導致自治基本單元出現行政化趨勢。最后,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與國家治理能力正相關。當國家治理能力較弱時,人們主要依靠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滿足相對單一的生存需求,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不太明顯;當國家治理能力較強時,國家會賦予自治基本單元一些經濟功能,以此滿足多元的社會需求,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會隨之增強。具體關系如圖1所示。
從自治要求看,當國家治理能力低于B點時,可以增強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與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一起,為人們提供相應的公共服務。此時,不宜貿然增強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因為行政屬性會壓制社會屬性,而此時國家的供給能力又不足,容易導致因國家與社會都無法有效提供公共產品與公共服務而帶來基層社會秩序的混亂。當國家治理能力高于B點時,就需要增強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保證基本單元的自治性質。增強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弱化或剝離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為社會屬性提供空間;二是充分利用經濟屬性(尤其是國家治理能力超過E點時),促進社會屬性的發展。
(三)自治基本單元屬性及國家治理的限度
國家治理能力存在限度。即使國家治理能力相當強大,它也無法提供人們所需的所有公共物品,也無法處理人們身邊所有的公共事務。尤其是當國家規模大、人口多、地域廣時,國家治理能力的限度更為明顯。從圖1也可以看出,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強,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只是接近但不會與橫軸相交,說明國家治理不可能完全取代社會自治,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功能不會完全消失。只要自治基本單元還存在,社會屬性就存在,這只是強弱的問題。
國家治理能力的限度也恰恰說明了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的限度。自治基本單元的行政屬性可以隨著國家治理能力的增長而增強,壓制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但它不能完全取代社會屬性。如果行政屬性完全取代了社會屬性,那么這個基本單元的性質也就發生了變化,它不再是一個自治的基本單元,可能成為一個行政(基本)單元。
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是有限度的。雖然可以通過發揮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來提供個人或國家無法提供的公共物品,解決個人或國家無法解決的公共問題,但也要看到,自治基本單元通過社會屬性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多是簡單性的,所解決的公共問題多是小范圍的,它無法滿足現代社會中更廣泛、更多元的利益需求。同時,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也是有限度的。雖然經濟屬性的增長可以為社會屬性奠定基礎,滿足人們的部分利益需求,但它只能解決小范圍、小規模的公共物品供給,且自身的經濟功能還比較薄弱,承擔風險能力不強,導致經濟屬性的可持續性不足。盡管如此,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屬性與經濟屬性更接地氣,更具有滲透性、補充性、契合性,可以與國家治理能力之間形成良性的互補。
四、利用基本單元多重屬性,促進村民自治有效實現
鑒于上述結論與規律,國家與地方政府要想促進村民自治的有效實現,提升國家治理能力,就需要充分利用自治基本單元的多重屬性,優化自治基本單元的多重功能。首先,調適社會屬性與行政屬性之間的張力。調適方式有兩種:一是二者相互分離。當前國家鼓勵各地劃小自治基本單元,開展村民自治試點,其實是對行政村的行政屬性抑制社會屬性的反思,希望通過下沉自治基本單元,剝離行政屬性,促進社會屬性,實現自治落地。剝離后的行政屬性上移或保留在更高一級的單元上,以此承接相應的行政任務,并作為防止國家行政事務向下延伸的重要屏障。二是弱化行政屬性。當二者無法分離時,如北方的自然村與行政村往往是重疊的,就需要適度弱化行政屬性,為社會屬性提供必要的空間。弱化的程度需要根據自治基本單元的社會功能情況而定。當社會功能較強時,可以較多弱化行政屬性;如果社會功能較弱時,可以較少弱化行政屬性。
村民自治需要一定的經濟基礎。所以,充分發揮自治基本單元的經濟屬性十分必要。清遠、滁州、都江堰等地的實踐都是很好的例證。自治基本單元的下沉,要求集體經濟單元也隨之下沉,即在較小的自治基本單元上塑造一種有別于行政村層面的集體經濟——共同體經濟。當然,這種共同體經濟應該是一種增益型的,而非汲取型的。以家戶為單位收取相關費用進行公共事務治理,就是一種汲取型制度,它不僅無法維持長久,還會因一戶不合作而立刻陷入困境。增益型的共同體經濟要求在尊重家戶個體利益的基礎上,通過合作經營等多種方式盤活自治基本單元內的公共資源,在給每家每戶帶來額外經濟收入的同時,也可以解決村莊公共事務治理所需的費用,以此促進村民自治有效實現。
作者系浙江大學城市學院法學院教師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華南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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