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關農民行為的理論存在著三個不足:理論假設的局限性、研究對象的特殊主義、本原論上的外在主義,把農民行為的具體表現上升為理論觀點,忽視了決定農民行為的利益基礎及關系機制。在決定農民行為的關系機制中,兩種利益關系最為重要:縱向上的農民與國家的關系,橫向上的農民與市場的關系。它們之間的關系不是單向的,而是雙向的,由此構成了一個縱橫關系坐目標分析框架。理想與現實有差距,原因在于農民、國家、市場的屬性及相互關系上。縱向關系上,農民自主性與國家強制性、潛在自主性結合的結果,是國家對農民的保護程度和汲取資源額度在最低、最高坐標點之間移動;橫向關系中,農民自主性與市場擴展性結合的結果,是農民從市場中獲得的收益與面臨的風險在零與最大額度之間變動。縱向與橫向之間的關系常常不是同步變化的,使得縱橫關系坐標呈現出非對等性、非對稱性、非均衡性特征,小農的縱橫關系格局表現出多種可能性,在歷史中亦有多種形式和典型的表現形態。以越南為例,“道義小農”和“理性農民”都基于農民縱橫關系坐標分析背景,但都“翻轉”了國家與農民、市場與農民之間關系,突出了農民的自主性及行為選擇:“道義小農”表現為農民對既有制度和社會環境的被動反應,“理性農民”表現為農民面對環境改變時的主動適應。由此可以得出結論,縱橫關系坐標與已有相關的農民理論之間是互為表里的關系:縱橫關系坐標是農民行為的本原性模式,反映的是農民行為模式中“不變”的關系決定機制;已有農民理論是農民行為表現的理論概括,反映的是某一時期某一特定社會中農民行為的現實表現;只有將這兩者結合起來,才能對農民行為模式有一個整體性的認識。就此而言,農民既不是行為的主人,亦不是結構性力量——縱橫關系的客體,而是一個歷史性的綜合體;農民的行為模式既有一般性的一面,亦有具體的表現形態。
關鍵詞:縱橫關系坐標 分析框架 道義小農 理性農民
引言:在以往有關農民行為及模式的研究中,代表性觀點主要有“道義小農”“理性農民”“內卷化小農”“社會化小農”等。雖然主旨各有側重,但共同特點也比較明顯:一是都有著明確的理論假設,沿襲“自變量—因變量”的分析邏輯。二是它們之間有一條內在的邏輯線索。“理性農民”是針對“道義小農”提出的,“內卷化小農”囊括了“道義小農”“理性農民”和馬克思主義理論的有關論述 ,“社會化小農”在分析框架上吸取了馬克思(K. H. Marx,1818—1883)、恰亞諾夫(A. B. чaянов,1888—1939)、舒爾茨(T. W. Schultz,1902—1998)、施堅雅(G. W. Skinner,1925—2008)、黃宗智等人的理論成果。三是這些理論均基于一定的社會形態。“道義小農”“理性農民”是以東南亞特別是殖民地和轉型時期的農民為研究對象,“內卷化小農”“社會化小農”分別探討了傳統時期和現階段中國農民前后相繼的變化過程。也正是由于這些特點,造成了研究者在向前推進的同時,暴露出了三個缺陷:一是理論假設本身有局限。例如,“道義小農”與“理性農民”,兩者“都是在理論層面討論農民問題,這可以形成完全合乎理性的假設,但與現實常常會有距離”;黃宗智甚至認為,“現存的三大理論中的任何一種顯然都不能涵蓋小農實踐的全面;它們都是片面的”。二是研究對象的特殊主義。這些代表性觀點主要是對東亞及東南亞社會農民行為的分析和總結,且是特定歷史時期。三是本原論上的外在主義。這些研究關注的主要是農民行為的“變化”規律,是農民行為外在表現的理論總結。
面對這些缺陷,后來的研究者需要從三個方面尋求改變:一是從外在主義向內在主義轉變,關注農民行為中“不變”的方面,特別是農民行為的核心因素及影響機制。二是超越理論假設和特殊的歷史、社會形態,尋找農民行為變化的核心或關鍵因素。例如,已有的關于農民的理論均把利益作為行為目標,殊不知,利益更是農民行為的根本出發點,直接影響直至決定著農民的行為選擇。三是重視農民行為的聯結機制——利益關系,包括利益主體之間縱橫兩個方向上的關系:縱向上的主要是農民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橫向上的主要是農民與市場的關系。基于這三個設想,本文在此先以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利益關系為基礎,構建一個探討農民行為的分析框架——縱橫關系坐標;然后通過具體的案例分析,對擬構建的縱橫關系坐標分析框架進行檢驗,并對已有的一些農民理論再次進行考察。
一 基礎:小農的關系與行為機制
雖然斯科特(James C. Scott)、波普金(Samuel L. Popkin)、黃宗智等人都曾探討過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的利益關系,但馬克思、恩格斯(F. Engels,1820—1895)對19世紀法國、德國農民的分析更具代表性。
小農與國家之間的關系表現在兩個方面:其一,專制王權是小農私有土地權利的保護者和配置者。中世紀歐洲農民首先依附于各類“主人”,如莊園主、農場主、農村貴族、各種類型的封建主等。要擺脫這種依附關系,需要借助外力,這個外力在19世紀的歐洲只能是專制王權。“他們的代表一定要同時是他們的主宰,是高高站在他們上面的權威,是不受限制的政府權力,這種權力保護他們不受其他階級侵犯,并從上面賜給他們雨水和陽光。”實際上,專制王權早就以農民權利保護者的身份出現了。在英國,從亨利七世以來一百五十年內,相繼頒布了禁止剝奪小租地農民和農民的法律。中世紀以來的法國,就一直用法律保證農民小土地形式的租佃。在大革命時期,“拿破侖推翻了執政內閣的資產階級統治,恢復了秩序,鞏固了農民土地占有的新條件并在自己的(民法典)中加以肯定”。其二,作為交換,小農向專制國家提供稅賦和兵勞役。弗里德里希二世保證農民土地所有權,是因為“他的軍隊需要士兵,他的國庫需要納稅人”;而且,“強有力的政府和繁重的賦稅是一回事”。由此,造成了農民負擔嚴重,“整個稅賦的重擔都落到農民身上,既落到諸侯的農莊雇農身上,也落到農奴、依附農以及對諸侯履行采邑義務的騎士的佃農身上”。
小農與市場之間的關系表現在積極和消極兩個方面:積極方面是不言自明的。如獲得必需的生產要素,銷售農產品,尋找工作機會以及更多的獲利機會等;并且,“農業越是發達,它的一切要素也就越是不僅形式上,而且實際上作為商品加入農業,也就是說,這些要素來自外部,是另外一些生產者的產品。”消極方面在于,市場有風險,與市場相伴隨的資本及資本主義生產方式,剝削著小農及破壞著其經濟關系。“農民所受的剝削和工業無產階級所受的剝削,只是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剝削者是同一個:資本。”無論是英國式的圈地運動,還是法德式的低價強買農產品,都是資本主義對小農的侵犯。英國情況更糟糕,“我們已經看到,競爭怎樣以大規模經營方式擠掉了小農,把他們降到無產者的地位,然后把他們一批一批地趕到城市里面去”。
可以看出:(1)小農與專制權力之間的利益關系不是單向的,而是雙向的:既表現為專制權力對小農權利的配置與保護,也體現為國家從他們那里汲取相應的資源。這可以通過坐標表現出來。其中,保護是正向關系,汲取是反向關系。(2)小農與市場之間也是雙向關系。對小農而言,市場既意味著機會與收益,也蘊涵著成本與風險。其中,機會是正向關系,風險是反向關系。這兩個關系分別涉及利益的縱向和橫向流動,于是,一個由縱橫關系構成的坐標圖就形成了(如圖1)。
橫向關系用X軸表示,縱向關系用Y軸表示,它們的交叉點為O點,設為關系的坐標原點。O點沿Y軸方向越向上,表示小農受到的保護越多,越向下表示被汲取的資源越多;O點沿X軸橫向延伸,正向表示獲利的機會和收益越多,反向表示承擔或面臨的風險越大。
法、德小農所處的縱橫關系坐標表現為兩個不等式:一是0D1(絕對地)>OB1;二是OC1>OA1。前一個不等式表示,小農從市場中獲得的機會或收益遠遠低于面臨的風險(直至破產);后一個不等式表示,農民獲得的保護少于被汲取的資源。因此,19世紀的法、德農民處于強汲取/弱保護、高風險/低收益的關系網絡之中。
這種關系坐標格局塑造了法、德農民的行為模式。縱向維度上,農民處于被支配的地位,“農民世代相傳,習慣于順從”。橫向關系中,農民的行為呈現出很強的保守性特征,典型的如法國農民在革命中兩次支持了“拿破侖”。
縱向和橫向關系中的農民行為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縱向關系上,服從于權力與權威,不具有革命的主動性;橫向關系中,抵制市場與資本的剝奪,呈現出經濟上的保守性,并反映到“保守”的政治行為中。“波拿巴王朝所代表的不是革命的農民,而是保守的農民;不是力求擺脫其社會生存條件即小塊土地的農民,而是想鞏固這些條件的農民;不是力求聯合城市并以自己的力量去推翻舊制度的農村居民,而相反,是愚蠢地拘守這個舊制度,期待帝國的幽靈來拯救自己和自己的小塊土地并賜給自己以特權地位的農村居民。”
二 模型:基于“關系”的行為模式
縱橫關系坐標勾勒出了小農利益關系的兩種基本路徑。根據權利—義務/責任、機會/收益—成本/風險對等原則,理想的小農縱橫關系坐標圖應該是以O點為中心而形成的一個菱形,如圖2中的◇ABCD或◇A2B2C2D2;并且,OA=OC、OA2=OC2,以及OB=OD、OB2=OD2。
然而,事實并非如此,正如法、德小農的關系坐標圖。為此,我們應該探討決定關系坐目標因素及屬性,即農民、國家、市場的屬性及相互關系。
農民天生具有自主性。在利益驅使下,對其有利,則自主行動,“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如對其無利或有損,則墨守成規或回歸更加保守的行為模式中,“夫凡人之性,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
國家有兩種屬性:強制性和潛在的自主性。這兩者都依賴于“相關的基本階級關系”。“國家既不應該被看成是一套特殊的制度,也不應該被看成為一種工具,而應該被看成是一種關系——既定社會中的階級關系的物質化濃縮。”在國家與農民的物質化關系中,國家保護小農利益,為他們配置基本的權利特別是土地所有權;同時,國家從農民那里獲得資源,作為存在和治理的基礎。
市場具有擴展性,既能夠增強和體現國家的自主性、強制性,也是農民利益實現及增長的機制,同時還是農民遭遇風險的場域。
在農民與國家的關系中,國家對農民的保護和資源汲取屬性隨著國家自主性、強制力的不同而不同。從農民角度看,這體現為一個限度或額度的問題,既有最低限度或額度,也有最高限度或額度。保護的最低限度是對農民的基本權利進行配置和保護(如最基本的人身權利,相應份額的土地所有權等),最高限度是對與農民有關的一切需求都進行權利設置和保護,如福利國家的福利政策等。汲取的最低限度是,每個農民都必須承擔國家和政府正常運行成本中被分配給他的份額,最高限度在現實中表現為農民可以承受的最高份額。在圖2中,OA2和OA分別表示農民被保護的最低、最高限度,OC2和OC分別表示農民分擔賦稅兵役的最低、最高份額。隨著國家自主性和強制性程度的變化,國家對農民的保護程度在OA2—OA之間變動,汲取資源的額度在OC2—OC之間變動。
在農民與市場的關系中,農民的機會與風險的最低額度可能為0;也有可能是另外一種極端情況,直到他們所企求或可能預測的理想狀態,在圖2中分別用OB和OD表示。隨著農民入主市場的深度及程度,他們的獲利機會在0-OB之間變動,可能遭受的風險也在0-OD之間變動。對自耕農而言,雖然他們力求自給自足,但鹽、鐵等必須來源于外部市場,如圖2中所示的最低額度OB2和OD2。如是,小農面臨的風險就分別在OD2—OD之間變動。
以小農的縱橫關系坐標點為基礎,可以形成一個四邊形,但是,這個四邊形是不規則的,四個頂點分別在所屬坐標軸的最低點和最高點之間變動。原因在于,小農與國家或市場結合的情況,以及這兩者之間的關系,并不是同步變動的,由此導致了小農縱橫關系坐目標兩大特征。
第一,非對等性和非對稱性。小農橫向關系坐標顯示的是,機會與風險之間是非對等和非對稱的關系。原因在于,小農在市場中永遠處于弱勢地位。這除了農民自身的原因外,更多的是市場發育不充分和信息不對稱等問題。多數情況下,農民在市場中的獲利機會與收益均低于可能遭遇的風險和成本;或者,在風險與成本最低和最高額度確定的情況下,機會與收益的最低和最高額度坐標B3和B都要向左方移。
這種非對等與非對稱特征在小農縱向關系坐標中表現得更為明顯。原因在于,國家對農民的土地權利配置是有時間限定的,大多在立國初期;國家對農民利益的保護屬性一直伴隨著國家發展與成長,是國家政策和法律規定的基本內容。由于國家的發展階段不同、屬性不同,國家對農民權利的配置和保護屬性就有可能以完全不同的程度和強度表現出來。在圖3中,作為最低程度的保護屬性,A3點一般不會發生變化,而隨著國家發展,保護屬性坐標點則在A—A3之間移動;當國家強制性特別是在執行過程中的潛在自主性和不規范性擴大時,從農民那里獲得的資源就會不斷增長,大都超過了最低限度,坐標點就移動到C3處,并沿著C3—C方向移動,直至與最高額度重合。在傳統時期,OA3<OC3,OA<OC;在現代,則呈現出多種可能。
第二,非均衡性,表現在縱向關系坐標和橫向關系坐標之間。雖然可以確定X軸上的D、D3、B3、B等以及Y軸上的A、A3、C3、C等具體位置,但無法確定它們之間的確定關系,只能是一種非均衡的格局。這種非均衡格局主要受到國家潛在自主性的影響,決定了國家與小農、國家與市場、小農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使得小農的縱橫關系坐標格局表現出多種可能性。
從邏輯關系及現實情況來看,主要有九種可能的形式:
其中,八種正常結合的形式有六種能在歷史和現實中找到典型性的代表,有兩種沒有對應的現實形式。還有一種結合形式,即“無保護、強汲取—機會少、風險低”,以殖民地國家為代表。依次分述如下:
古代國家是國家起源的古典形態。代表國家權力的王權弱小,組織和統治技術簡單,對農民的保護和資源汲取能力非常有限;市場處于初建時期,規模有限;生產力水平低,農民生產剩余很少,有的農民對生產剩余沒有支配權,可供交易的農產品也不多;加之社會分工不發達,農民難得在市場中尋覓到機會。這種組合形式中,縱向關系上農民服從有限,在市場中也難得有所作為。
傳統專制國家一般有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一套組織嚴密的官僚體系和管理體制;立國之本在于農業生產剩余,通常以無償剝奪方式獲得;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經常層層加碼,甚至接近于農民可以承受的極限;農民雖然有一定的生產剩余,但禁不住專制權力的壓榨和剝奪,最終只能限于一些盈余性的市場交易行為,或從市場中獲得生活必需品,或在勞動力市場中獲得一些機會與收益。在這種關系坐標中,農民的“臣民”特征明顯,無條件服從于國家權力,由此抑制和限制了他們在市場中的自主行為。
馬克思和恩格斯探討的法、德小農,則是另外一種組合形式。一方面,專制王權為了與封建權力爭奪農民的生產剩余,對封建主權力加以限制與約束,農民相機獲得了一定范圍和程度的保護和權利;另一方面,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興起又沖擊和剝奪農民,農民雖然有諸多機會,但也遭遇資本化和異化的雙重風險。最終,農民與新興的資產階級決裂并倒向了專制王權。為此,他們又不得不忍受繁重的賦稅。這種情況下,農民的行為出現了二元化特征,政治上的服從與經濟上的反抗相伴而生。
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后,這種組合方式仍然繼承了下來,但在一些方面發生了變化。例如,一些國家建立后不久進行了土地改革,賦予農民對土地的初始所有權;資源汲取的主體和方式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由過去的專制王權轉變為集團式的資產階級,由過去直接的上交稅賦轉變為市場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稅收;由于農業生產方式的資本主義化,農民轉變為純粹的農業生產者,按照資本主義生產方式來從事農業生產。在這種狀況下,農民的行為主要發生在橫向關系中,且多以“經濟人”的形式出現。
這種組合方式雖然促進了農民自主性的發揮,但也帶來了嚴重的社會和政治后果,并以“經濟危機”的方式表現出來。之后,世界各主要國家都對農業采取了控制和保護措施。例如,美國國會通過了《農業調整法》,羅斯福新政“給減耕減產的農戶發放經濟補貼,提高并穩定農產品價格”;法國政府授權一個名為小麥局的新機構對谷物的專賣予以支持,并以固定價格向生產者收購農產品。之后,接受了以凱恩斯(J. M. Keynes,1883—1946)為代表的政府干預政策替代利伯維爾場經濟政策,各國政府逐步對農業采取了普遍性的保護政策,典型的如美國的資源保護、農業科技發展、農業價格和收入支持、農業信貸、農業稅收、農產品對外貿易等。這使得農民與市民一樣承擔稅收,實現了機會、收益與風險、成本之間的大致平衡,并與社會上的其他公民保持在一個大致相當的水平上。
“強保護、強汲取-機會少、風險低”是一種非常特殊的組合方式,以中國計劃體制時期為代表。具體表現是:通過統購統銷和計劃體制,農民的生產剩余被統購到國家,且一切農副產品都在被統購之列;通過建立集體組織,包管了農民的生產與生活,保障農民在教育、醫療、救助、養老等方面的基本權利。與此同時,國家取消了市場,實行市場管制,農民只能出售非常有限的手工副產品,購買配置供應的生產數據和生活必需品。這種關系坐標中,農民的行為模式主要表現在縱向關系上:他們受到體制和集體的直接支配,無條件地執行來自于中央的行政指令,與之伴隨是個體式的“日常抗拒”,并充斥整個時期。
新世紀以來,中國的涉農政策有了很大改變。政府不但不從農民那里直接汲取資源,還實施了大量惠農政策,不斷加大支持力度和范圍。與此同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不斷完善,激發了農民的自主性,他們一部分直接進入到市場中,實現了從農民向“經濟人”的轉變;一部分人受發展趨勢及政策的直接影響,轉變成為家庭農場的經營者;一部分人仍然固守傳統的農業生產領域,在惠農政策的保障之下,回歸到生存農業的軌道之上。這種關系坐標中,農民在橫向關系中盡享自主,在縱向維度上仍然表現為無條件地接受和服從。
還有一種非常特殊的組合形式,這就是“無保護、強汲取—機會少、風險低”形式,以殖民地國家為典型代表。它的出現有三個前提:社會仍然處于傳統時期,農業仍然是國家稅賦的主要來源;市場經濟不發達,或仍然處于傳統市場時期,以農產品和勞動力市場為主;國家屬于殖民地政權,“完全不考慮市場波動對農民的打擊;相反,為了維持稅收數額,在經濟衰退中更加壓榨農民。”在這三個前提條件中,后一個是基礎性的,由此決定了小農的縱橫關系坐標及其行為模式。
三 檢驗:對越南農民的實證分析
歷史是一個發展的過程,小農縱橫關系坐目標演進也是一個不斷發展的過程。這里以越南為例,結合已有研究及歷史資料,對18世紀至20世紀早期越南農民的縱橫關系坐標及其行為模式作一個嘗試性探討。
斯科特在探討傳統時期(18—19世紀中期)東南亞的農民行為時,將政府定義為:“既是農民收入的另一個索要者,又是土地制度的保障者。”在18世紀前,越南中央政府通過促進公共土地所有權,保證土地能夠分配給盡可能多的人;到了18世紀,中央政府頒布了規則,使公共土地完全掌握在較貧窮的村民手中。然而,通過恢復公共土地來保護窮人,并不總是成功的。因為,傳統國家是標準意義上的“軟國家”,整個19世紀對阮氏皇帝而言,安全地控制整個國家確實是一個問題。均田制政策對農民權利配置和保護的作用有限,相反,卻成為了“統治階級把農民束縛在土地上、禁錮在村社組織中,迫使他們繳租納稅、為封建政權服徭役和兵役的工具”,封建國家的租稅、勞役、兵役越來越沉重地壓在農民頭上。阮朝對農民而言,稅收主要是高標準的地租、丁稅、至少六十天的勞役和完全擔負國家的兵役。“對于人民來說,每年征稅的時期是一些恐怖的日子。”在國家的弱保護和資源的強汲取之下,18世紀雖然有很多市集在越南各地出現,但主要限于手工業產品和商品等,難得見到農產品。實際上,農民在應付完稅賦之后,已經幾乎沒有了可供交易的剩余產品。而且在19世紀中期,明命政府因為懼怕農民聚集起義,還下令禁止集市。
越南成為法國殖民地后,農民與國家政權之間的關系更加緊張,原因在于法國殖民地政權的一些舉措。例如,“人頭稅……無論年景好壞,一律不加區別地落在窮人和富人的頭上”;制定或“改進”了對諸如食鹽、酒精、木制品、船只、運銷以及出賣水牛等類項目的消費稅;加強了統計和管理,使原來的非在冊人口無處遁形。對農民而言,是稅賦的不斷增加。1888—1896年這八年間,在冊村民的人頭稅從14生丁增加到40生丁;對于非在冊者的人頭稅從零增加到40生丁;稻田稅增加了50%,間接稅翻一番。波普金認為,“法國稅是非常重的。到了1901年,經過幾十年的殖民統治后,越南的稅收已經高于印度尼西亞、印度、馬來亞甚至日本。而在未來幾年內,直接稅和間接稅還將上升。”斯科特更為直白,“依照幾乎所有標準來看,賦稅作為一個普遍存在的農民問題,在殖民體制之下達到了登峰造極的地步”。殖民化雖然給越南帶來了市場,但主要限于交趾支那等南方地區,且作用主要是負面的。“市場一體化對農民生存保障的影響主要是……第一次使社會保障有可能遭遇到比以前更大規模的損害。”
縱向上的強汲取與橫向上的高風險并存,只會帶來農民的反抗,矛頭直指賦稅征收。“在1930—1931年間的數次暴動和1931年以義安蘇維埃與河靜蘇維埃知名的農村起義之前發生的大多數抗議活動,矛頭多半直接指向國家的賦稅征收。”農民的反抗首先是請愿或陳情。當請愿或陳情得不到支持時,他們轉而訴諸直接的暴力行動,如抗稅、死亡威脅、攻擊拆毀大廈、焚燒稅冊、破壞公共建筑、謀殺官員、沒收和搶奪糧食等。革命對農民與市場關系的影響是雙重的:一方面是積極的,主要表現在自耕農身上,“幫助農民馴服市場,并自主地進入市場”;另一方面是消極的,表現在佃農身上,他們被大地主禁止出售任何多余的稻谷,如有需要,由地主代售。
相關研究表明,無論是傳統時期還是殖民地時期,在越南農民的縱橫關系中,縱向關系一直處于主導性的地位,且以汲取為主導。這塑造了越南農民的行為模式。在有關越南農民行為事實的描述上,斯科特與波普金并沒有太大的差異;但在解釋是什么原因導致農民行為(特別是反抗行為)時,他們之間有了分歧。
斯科特認為,農民的行為基礎在于“生存安全”。原因在于,“在大多數前資本主義的農業社會里……東南亞農民同19世紀法國、俄國、意大利共有的道德,是生活在邊緣地帶的結果”。對傳統時期越南農村而言,村社公地及均田政策強化了農民個體、村莊兩個層面的生存倫理;地主與佃農之間的分成租佃制度,使地主承擔了更大的市場風險,強化了村莊的道德責任。
社區安排在農民行為中的道義作用還因稅收制度進一步強化。這是因為,丁稅和土地稅以村莊為單位繳納,兵役也以村莊為單位承擔。為了避免繁重的賦稅,村莊有一些特別的應對方式。例如,“當法國人接管安南和東京之時,大多數村莊中至少三分之二的成年男子沒有被列入賦稅名冊之中”。在安南和東京整個殖民時期,法國沒有改變農村稅收(人頭稅和土地稅)的集體責任原則。另外有證據表明,至少在短期內,殖民地國家新的外來經濟要求有助于提高而不是削弱鄉村共擔風險的重要性。這使得村莊與農民在面對國家政權的索取時,自覺地凝成為一個生存共同體,生存成為他們的第一要務。
在傳統和殖民地時期,越南農民和村莊之所以把生存安全擺在第一位,在于這兩種政權對農民而言的物質關系都是強汲取(殖民地時期更甚),由此導致了農民的生存危機及相應的行為模式。這說明,越南農民的生存策略、道義倫理和“對生存威脅的本能反應(指革命)”等,都是國家權力和制度政策強汲取作用的直接結果。所以,是“拿走多少”決定了他們“剩下多少”,在此基礎上,“剩下多少”才決定了農民的生存倫理和行為模式。
波普金《理性的農民:越南農村社會政治經濟學》(The Rational Peasant: 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Rural Society in Vietnam)一書,“是研究殖民主義、市場擴張和中央國家形成對農民社會的影響”,只不過,是“基于不同假設的一個可替代的我自己稱之為政治經濟學的研究方法”。政治經濟學方法與道德經濟學方法不同,在于前者強調個體決策和策略互動,“前提是他們理性地追求目標”。基于理性的行為邏輯,“包括投機和保險,長期投資和短期投資……適用于農村和代理人,以及市場。……這些原則同樣適用于社會中的政治和宗教轉變。”例如,交趾支那農民加入和好教教會,認為它雖然是一個短期投資,但目的是為了提高他們的長期安全性。這說明,越南農民的行為策略雖然于強調個體選擇,但是基于一定政治、社會環境和經濟條件。
由此可見,“道義小農”和“理性農民”都基于農民縱橫關系坐標分析背景,但都“翻轉”了國家與農民、市場與農民之間關系,突出了農民的自主性及行為選擇:道義小農強調生存倫理,農民的行為就表現為對制度和環境的被動反應;理性農民強調個體理性,農民的行為表現為面對環境改變時的主動適應。不論是被動反應還是主動適應,越南農民在傳統時期、殖民地時期、轉型時期的行為表現都是當時國家權力性質、社會制度和政策環境及變化的產物。
結 語
整體來看,縱橫關系坐標與“道義小農”和“理性農民”是互為里表的關系。從案例分析結果來看,傳統和轉型時期的越南農民確有“道義”與“理性”的雙重特征,但決定農民是否實踐“道義”或“理性”選擇,根本原因在于農民與國家權力、市場之間的利益關系,更深層次的原因是國家權力屬性和市場性質的變化,以及這兩者之間的結合關系。從這個角度看,縱橫關系坐標是傳統和殖民地時期越南農民行為的本原性模式,“道義小農”“理性農民”是同時期越南農民行為外在表現的兩種理論概括。
作為農民行為的本原性模式,縱橫關系坐標具有一般性,反映的是歷史中“不變”的規律。自第一次社會大分工特別是進入文明社會以來,國家就一直是小農生產與生活世界的主導性力量;利伯維爾場出現后,農民既是積極的參與者,同時亦是資本市場的受剝削者。隨著現代國家的建立以及農業、社會福利政策的出臺,國家、市場與農民之間的關系發生了變化。相較于傳統時期,國家和市場對農民行為的影響范圍更廣、程度更深,一些農民甚至是國家政策和市場機制的直接實踐者和體現者。這說明,決定農民行為的深層次的關系機制并沒有發生變化。
與“不變”對應的是“變化”。在縱橫關系坐標中,“變化”既表現為農民與國家、市場之間實際關系的變化,也表現為相對于前一時期的后一階段的“變化”。正因如此,“道義”與“理性”都可以在越南農民那里尋找到共同的行為基礎,“道義小農”和“理性農民”也并非真正地對立出現,而是基于不同學科研究者對歷史“變化”的理論探討。
就此而言,農民行為的歷史發展至少有兩條線索:一是階段性、具體性的變化,因歷史階段、社會形態和演變路徑而不同;二是不變的規律性,即農民行為的利益關系機制,不受歷史階段、國家和社會形態及演變路徑的影響。對農民行為的理論探討也應該一分為二:一為本原性的行為模式,即縱橫關系坐標,國家、市場與農民的關系決定著農民行為的基本取向;二為具體的表現形式,基于國家性質、所處歷史階段及經濟社會形態等方面不同的理論概括。
綜合看來,農民既不是行為的主人,亦不是結構性力量——縱橫關系的客體,而是一個歷史性的綜合體;農民的行為模式既有一般性的一面,亦有具體的表現形態;縱橫關系坐標只是提供了農民行為的本原性分析框架,在歷史演變的舞臺中,農民作為一個社會行動者,盡可能地演繹著他們的時代角色。
本文在撰寫過程中,得到了徐勇教授的指導與鼓勵,真誠感謝!
作者簡介:劉金海,2000年、2003年在華中師范大學分別獲得碩士和博士學位,現為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中國政治和鄉村發展研究,代表性著作有《產權與政治:國家、集體與農民關系視角下的村莊經驗》《社會化小農:歷史背景、演進邏輯及張力限度》等。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南國學術》201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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