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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海:農民行為研究:關系一行為范式的探討及發展

[ 作者:劉金海  文章來源:中國鄉村發現  點擊數: 更新時間:2018-10-08 錄入:王惠敏 ]

摘要】影響農民行為的因素有多種。研究者因學科基礎和關注點不同,形成了不同的研究范式。本文通過比較分析后認為,“關系—行為”范式在解釋傳統中國農民的社會行為時更有解釋力,但也存在著不足。針對這些不足及現階段農民關系的變化,發掘和拓展范式中“關系”的內涵,可以實現“關系—行為”分析范式從微觀、社會領域到宏觀、整體格局的轉變。對中國農民行為歷史的分析表明,“關系一行為”范式依次表現為三個次級范式:“社會關系—行為”范式、“政治關系—行為”范式和“經濟關系一行為”范式。現階段,農民的關系及行為朝著個體化方向發展,“關系一行為”范式亦將隨之改變。

關鍵詞】農民行為;分析范式;“關系—行為”范式

一、引言

有關農民行為及其模式的研究中,類型化是一個重要特征,由此形成了不同的理論,如道義小農、理性農民、生存小農和社會化小農等。這與研究者秉持的分析范式有直接關系。按照美國科技哲學家庫恩的解釋,科學研究中的“范式”是指常規科學所賴以運作的理論基礎和實踐規范,是從事某一科學的研究者群體所共同遵從的世界觀和行為方式(托馬斯,2003)。

在有關農民行為的研究與理論探討中,由于研究者所屬學科及所秉持的理論基礎和實踐規范不同,探討農民行為的邏輯起點各不相同,相應的理論也就各不相同。這種學科式和類型化探討雖然有助于對農民行為進行科學研究和理論分析,但不足之處也是顯而易見的,如理論的解釋力常常局限于一隅,或是限于學科領域,或是限于具體的對象。這既不利于農民行為研究的進一步發展,也與行為主義范疇的實踐品質相悖離。正因如此本文在對已有研究范式探討的基礎上,嘗試性地探討分析農民行為的一般范式。

二、基于已有學科研究的四種范式

按照庫恩的解釋,科學研究范式及其運用總是與一定的學科及其理論基礎結合在一起的。從學科的角度來看,經濟學、社會學和政治學對農民行為關注最多。然而,在有關農民行為的研究與理論探討中,學科間的結合與融合是常見的現象。從理論探討的結果來看,以下四種分析范式具有代表性:

1.倫理學基礎上的道德主義范式。這一范式的特點是農民所屬群體的規范與道德是農民行為的出發點,代表性的觀點是斯科特的道義小農(參見詹姆斯,2001)。斯科特認為,村莊規范和道德倫理是農民行為的最高準則,農民個體則成為了村莊整體的附屬品。一些社會學家將這種范式歸結為迪爾凱姆的整體主義傳統,強調社會的相對獨立實體特性,并由此決定了社會中個體的特性(肖倩,2005)。這使得研究者們首先關注個體的生存狀態,而不是個體本身。在這個方面,比較典型的還有傳統時期的中國農村社會,楊懋春(1998)和楊國樞(2004)等學者總結的家族主義范式也可歸納進來。然而實際上,家族主義范式應該是基于倫理學的道德主義范式和“關系—行為”范式的結合體。不過,不論是道義小農還是家族主義范式,關注的對象均是傳統時期的農民,存在著不足特別是時間上的局限性。

2.經濟學基礎上的個人主義范式。代表性的理論為波普金的理性農民(參見Popkin,1979)。其中,理性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話題,也是一個頗受爭議的論斷。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與理性本身的含義有關。在哲學意義上,理性是人類具有的依據所掌握的知識和法則進行各種活動的意志和能力,囿于人類的認知能力特別是農民自身的特性,農民的理性就被限定在一個非常有限的范疇內;二是在波普金的理性農民中,理性主要是指經濟上的理性,它與個人主義經濟傳統有直接關系,是亞當·斯密經濟理性的延展,是舒爾茨農民經濟理性的繼續,理性因關注點不同而發展出多種模式,也就有了舒爾茨農民與波普金農民的區分。但是實際上,理性不僅僅限于經濟范疇,農民的行為也不僅僅限于經濟領域,還表現在政治領域和社會領域中。于是,作為社會行動者的農民的行為也延續了社會學中的韋伯個體主義傳統和政治學中的霍布斯個人主義傳統,從而應當呈現出綜合性的特征(常慶欣,2014)。波普金也坦言,對理性農民的分析僅僅是分析方法上的一個轉變,是相對于道義小農的另外一個視角(Popkin,1979)。這一點在學術界引起了很大爭論,特別是一些二元化的觀點。一是這種二分法只能局限于理論層面,不符合客觀社會現實(郭于華,2002);二是波普金對理性農民的分析主要限于轉型時期的越南。

3.基于政治學的“制度—行為”范式。這種分析范式首先出現于政治學科中,并在法學、行為學科中得到了發展,它強調國家和社會的政策、法律、制度、規定等是農民行為的決定性因素。馬克思和恩格斯開創了“制度—行為”范式的先例,并被后繼者們所推崇,特別是對法德農民生存狀態及法德革命中農民行為的分析。其結論是,農民是法律、制度和權力的受剝削者,他們的行為方式在傳統和資產階級革命時期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這一點為黃宗智在分析傳統中國小農時所綜合,并喻為“受剝削小農”——小農是社會制度的受害者,不過,黃宗智(2000)認為,這只是傳統中國小農的三種面貌之一。對應當代中國農村的變化,徐勇等提出并論證的“社會化小農”,一方面繼承了“制度—行為”范式,認為農民行為受國家政策和社會制度等的塑造(徐勇、鄧大才,2006;劉金海,2015),另一方面又突出了農民個體的行動能力,農民行為既是宏觀政治和社會結構塑造的結果,同時也推動國家和社會一些制度和政策的改變或調整。

4.傳統中國的“關系—行為”范式。這種范式從社會系統或社會關系出發,探討農民行為及其取向。代表性的觀點有:①梁漱溟的“關系本位”。梁漱溟對比了中西方社會系統,認為中國社會既不是個人本位也不是社會本位,而是關系本位。“不把重點放在任何一方,而從乎其關系,彼此相交換;其重點實在放在關系上了。”(梁漱溟,1998)②費孝通的“差序格局”。農民的處事規則隨著關系的遠近親疏而有所區別。“在這種社會中,一切普遍的標準并不發生作用,一定要問清了,對象是誰,和自己是什么關系之后,才能決定拿出什么標準來。”(費孝通,1998)③許烺光的情境模式。它是關系取向論的發展,強調不同圈層有不同的行為法則(Hsu,1981);Lawson(1997)甚至發展出了“情境理性”以取代正統經濟學中的理性概念,凸顯情境在行為邏輯起點中的重要性。④楊懋春(1998)和楊國樞(2004)的家族主義。家族主義融合了社會系統、道德倫理和社會關系,成為中國人社會行為取向中的決定性因素。很明顯,“關系—行為”范式雖然以社會學為基礎,但融合了倫理學和文化學,也是一種綜合性的分析范式。另外,杜贊奇(2010)的權力文化網絡也可以歸于這一類,因為文化網絡表現為一種固化的農村社會關系。

上述四種代表性的分析范式在解釋農民行為的效率上有差異,主要由于兩個原因:一是研究視角或者說是分析范式本身導致了研究邏輯起點及結論上的差異,這源自于研究者的學科背景或基礎;二是研究對象及時間有差異:是具有悠久傳統的農耕小農,還是社會轉變中的小農;是局限于傳統時期,還是局限于社會轉型時期。四種分析范式具體見表1。

表1 四種分析范式的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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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科背景與基礎不同,對農民行為的研究和關注的重點亦不相同,理論的解釋力也就各不相同。如道德主義范式,對傳統農耕社會農民行為有非常強的解釋力,道德小農和家族主義常成為分析傳統中國農民行為的理論工具;“關系—行為”范式更進一步,在探討傳統中國農民的社會行為時更具有解釋力,從而被多數人類學家和社會學家所推崇;在階級分析方法下,傳統時期農民處于“被剝削”狀態,由此決定了他們的處境與政治行為;“理性農民”是相對于道義小農提出的,重點關注到了越南社會轉型過程中農民的自主性;“社會化小農”則是對后集體化時期、現代化進程中中國農民行為模式的理論概括。農民行為研究呈現出多樣化和不斷發展的格局。

基于學科的四種分析范式有兩個共同的方面需要關注:一是這些范式的理論基礎在運用過程中存在著特殊化傾向,需要拓展;二是這些理論的一般性值得探討。從理論基礎來看,這四種分析范式各有差別:個人主義范式中的理性雖然具有一般性,但農民理性屬于特殊主義范疇;制度雖然具有一般性,但傳統時期國家權力對基層社會的滲透非常有限;道德與關系是傳統時期農村的普遍性特征,具有理論基礎的一般性,但道德在歷史中經常讓位于國家權力或市場規制,而關系則是一個普遍性的社會現象,這決定了“關系—行為”范式綜合性更強。另外,這四種范式均基于特殊時期或特殊地域的研究對象,因而其解釋力有局限性,但是,專門針對中國傳統農民的“關系—行為”范式在解釋傳統中國農民社會行為時具有更強的解釋力。

正因如此,在比較分析的基礎上,本文首先探討“關系一行為”范式的解釋力及不足之處;其次立足于現階段中國農民關系及行為的根本性變化,對“關系—行為”范式中“關系”內涵進行發掘和拓展,以期克服和彌補既有“關系—行為”范式的缺陷或不足,從而實現“關系—行為”分析范式從微觀、社會層面到宏觀、整體格局的轉變。

三、“關系—行為”范式的優勢及不足

四種分析范式中,道德主義范式和個人主義范式對立出現,“制度—行為”范式有強烈的國家主義和社會結構導向,而“關系—行為”范式在解釋和分析探討傳統中國農民的社會行為時更有解釋力。

(一)“關系—行為”范式具有比較優勢

首先,其它三種分析范式均存在著一些明顯的不足之處,修正的結果與“關系—行為”范式同步發展。道德主義范式重視農民的生活共同體及整體的道德規范,忽略了個體的主體性和能動性,容易出現“過度社會化”的情形;“制度—行為”范式強調國家制度和社會結構的決定性作用,在探討具體的農民行為時力有不殆;個人主義范式雖然突出了農民行為的內在機制及心理因素,但忽視了農民心理和動力機制形成的社會和制度因素,即源動力的問題,而且,現實條件也難以支持農民是一個理性行動者的假設。在這三種范式中,前兩種都包含了迪爾凱姆(1995)整體主義方法論的核心因素,與個人主義范式形成分析方法上的二元對立。對此,社會學大師布迪厄持否定態度,認為兩者都是片面的,并提出了一種綜合的關系主義方法論,將“場域”視為基本的研究對象和分析單位(參見布迪厄,1998)。“關系—行為”范式的提出及發展與之不謀而合,先是“關系本位”和“差序格局”,爾后又是“情境模式”,強調行為的“實踐感”。

其次,“關系—行為”范式所涉及的“社會現實”(參見迪爾凱姆,1995;布迪厄,1998)與農民的行為范圍重合。除個人主義范式外的三大農民行為分析范式均堅持實在論,但強調的重點不一樣。道德主義范式突出農民行為的道德規范,它依附于農民的生活共同體建構;“制度一行為”范式強調農民行為的制度背景及社會結構作用,與國家屬性和社會制度緊密相關;“關系—行為”范式突出農民行為的場域結構特別是相互關系,以農民的交往群體為依托。其中,“制度—行為”范式所關涉的“社會現實”以宏觀領域為主,遠遠超出了農民的日常行為范圍;道德主義范式中的社會現實只是農民行為的一些方面,多限于村莊范圍內,而農民的行為特別是社會行為經常陽也延伸到村莊或家族范圍之外,“展開在形成一個集市地區的一大批村子里”(費正清,1999);“關系—行為”范式同樣堅持實在論,其中的“社會現實”即是可觀測的農民的具體行為及關系,不僅因時而異,也因人而異。對具體的農民而言,他們的關系延伸到哪一個層次或場域,他們的行為就相應地表現在那個層次或場域。就此而言,“關系—行為”范式中的“社會現實”就是農民具體的行為和關系領域。

再次,“關系—行為”范式的綜合特性更強。“制度—行為”范式強調國家法律和社會制度的規范性作用,國家法律和社會制度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但離農民日常行為的空間距離太遠,一般僅作為行為背景發揮作用;道德主義范式雖然有制度內核,但以共同規范和道德約束為主,共同規范和道德約束的強制性與約束性相對較弱;個人主義范式則完全依托于個體的心理機制,隨意性又太強。這三種范式都只強調了決定農民行為的某個方面,是一種單邊主義思維方式,個人主義范式更是如此(趙汀陽,2011)。“關系—行為”范式雖然建立在農民具體的關系及行為的基礎上,但關系本身就是一個結構化現實的體現,蘊含著國家制度和共同體約束,同時,關系還是農民行為的邏輯起點,其綜合性特質非常明顯。

當然,也不能唯分析范式論,而是要反思分析范式。反思范式包括兩個方面:一是一定要明確,各種分析范式或研究方法只是社會科學分工的結果,對“社會現實”和農民行為的研究應該超越學科與唯方法主義、唯理論主義;二是不能唯分析范式論,分析范式及其發展最多只能是在思維和文化層面具有意義,一旦回歸到“社會現實”,分析范式及其發展必須經得起檢驗。所有分析范式均是人類文明發展的結果,對分析范式的反思最好還是要回歸到“社會現實”中。這就應該考慮到人類社會和農民行為的本質。

(二)關系是社會的本質,主導著人類行為

首先,關系是社會的本質。社會是人類生活的共同體,雖由個體組成,但社會超越個體,是個體聯結的總和。馬克思認為,“社會不是由個人所組成,而是表示這些個人彼此發生的那些聯系和關系的總和。”布迪厄(1998)對黑格爾的“現實的就是合理的”進行了改造,“我可以對黑格爾的那個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動,指出‘現實的就是關系的’:在社會世界中存在的都是各種各樣的關系——不是行動者之間的互動或個人之間交互主體性的紐帶,而是各種馬克思所謂的‘獨立于個人意識和個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觀關系。”這一點尤其適用于農村社會,因為農村社會的基礎是血緣和地緣,個體不僅來源于共同體,共同體本身有內在聯結機制,這才有了農民聚居地和各種類型的農村共同體。

其次,個體從屬于社會關系。社會先于個體而存在,個體作為社會的附屬物,不能獨立于社會而存在,而是從屬于社會特別是社會關系。馬克思認為:“人是最名副其實的社會動物,不僅是一種合群的動物,而且是只有在社會中才能獨立的動物。”不僅如此,“人的本質并不是單個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實際上,它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只有在社會關系中,個體才能夠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社會存在。當然,社會發展階段不一樣,體現在個體身上的關系從屬性質也不一樣。歷史越往前,個體從屬性就越強。“我們越往前追溯歷史,個人,從而也是進行生產的個人,就越表現為不獨立,從屬于一個較大的整體。”作為農耕社會的成員,農民自出生時起就從屬于一定的社會群體,這種社會群體具有自然性和初級性,與個體的關系也就更為密切,群體所內涵的關系及社會機制是他們生存與行為的前提條件,內化于他們的心理與思維方式之中。

再次,關系主導人類行為。社會或群體具有歷史性和連續性,個體具有實體性和相對獨立性,相對于群體或社會,個體是被嵌入的社會動物;基于社會群體的關系作為一種先行存在物,對人們的社會行為具有主導性,直接影響和支配著人們社會行為選擇。與此同時,個體行為與社會關系之間有必然的聯系。布迪厄在關系主義方法論的基礎上,構建了一個“場域”,它指的是一束關系,可以被定義為在各種位置之間存在的客觀關系的一個網絡,或一個構造(包亞明,1997)。“場域”是個體行為與活動的“社會現實”。金耀基(1992)也認為,關系產生出一個社會磁場,所有中國人都活動于其間。在布迪厄那里,與場域密切關聯的是“慣習”,“慣習”由“積淀”于個人身體內的一系列歷史的關系所構成是生存策略的原則(布迪厄,1998)。”場域”形塑著“慣習”,“慣習”又反過來賦予“場域”以意義并建構“場域”,它們之間的雙向生成過程構成了社會再生產的真實邏輯,并形塑著“場域”或“慣習”中的人類行為。而個人,則在“場域”與“慣習”所確立的各種關系的前提和背景之下作出特定的行為反應,表現出連續的、針對一定對象、適合一定情境要求的行為活動(李偉明,1998)。這一點對農村社會和農民行為而言尤其明顯。悠久歷史與農耕文明的內斂特性,使得農耕社會呈現出停滯的靜態特征,在少有外力干預或影響的情況下,靜態化的關系“場域”和行為“慣習”就成為了農民行為的日常指南。

當然,這是一般情況。中國是歷史悠久的農耕文明古國,農村社會特別穩定,內部關系特別發達,更具有代表性和一般性。

(三)傳統中國農民更重視關系

首先,傳統中國農村社會內部關系特別發達。這與兩個因素有關:一是與小農經濟有關。

自給自足經濟使得農村陷入自我封閉的狀態,外部聯系少;市場行為有限且局限于基層市場領域,農民只能通過不斷發展和強化內部的相互關系才能生存下來。與此同時,人口不斷增殖和聚集,其結果是內部關系的不斷豐富與復雜化。二是與中國農村的傳統型態有關。傳統中國農村歷史悠久,型態穩定,隨著代際更替、關系繼承及累積性發展,社會關系不斷再生產和積淀,最終呈現出錯綜復雜的局面。而且,村莊具有整體性和歷史記憶功能,社會關系的維度與密度與村莊歷史同步發展,越到后來,村莊內部的關系就越是豐富與發達。

其次,關系成為農村社會準則。由于農村社會歷史悠久且停滯,農村社會關系不僅發達,而且主宰了農民生活的方方面面。翟學偉(2001)指出,中國人際關系的構成基礎是天命觀、家族主義和以儒家為中心的倫理思想,它們囊括了人們物質的、精神的各個方面。正因如此,在農耕社會中,“關系”有著強大的倫理偏向,并且內化為一種既定的辦事規則,從而造就了傳統中國社會的“關系秩序”。在這一時期,“關系”不僅僅指個體之間的一般性聯系,而是相當于法律、秩序、習慣等,是人們互動的行為準則,具有組織社會和形成社會秩序的功能(李靈燕,2005)。筆者在對中國農村的傳統進行調研時經常獲得的信息是,“搞好關系”和“找關系”成為農民處理日常和非常事務的首要選擇。

再次,農民依賴關系行事。中國農民非常重視關系,把對關系的考慮作為為人處事的重要內容,平衡各種關系也成為農民的日常事務。有研究者認為,在傳統農村,關系對村民的社會行為選擇具有支配性(林聚任,2009)。農民會根據所處社會關系坐標來行事,會根據自己與他人的關系做出對相互之間關系的判斷,并實施相應的行為選擇。不僅如此,在多數情況下,農民會把關系原則置于行為原則的首要位置。有研究者注意到,在熟人圈子中,中國人會表現出“處處以對方為重”“不輕易拒絕他人的要求”“急人所難”“忘我地為他人辦事”的處世方式(李靈燕,2005)。

正因如此,關系在傳統中國農民日常生活中發揮著主宰性或支配性的作用,是理解傳統中國農民行為及傳統中國農村社會的鑰匙。有學者主張,“關系”是理解中國社會結構(包括農村社會結構)的關鍵性的社會—文化概念,也是理解中國人(包括中國農民)行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本土化概念(金耀基,1992;李靈燕,2005)。這里同樣認為,只有在“關系”的基礎上理解中國農民行為,才能夠發現傳統中國農民行為的規律。

基于以上三個方面的原因,本文認為,“關系—行為”范式在解釋傳統中國農民社會行為時具有更強的解釋力。不過,“關系—行為”范式仍然只是建立在一定的“社會現實”的基礎上,除了方法論本身所持有的假設之外,“社會現實”本身也存在著歷史局限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關系—行為”范式中的“關系”和“行為”均限于狹義且微觀的社會領域。在梁漱溟、費孝通、許烺光以及金耀基他們那里,“關系”主要限于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群體之間;楊國樞(2004)進行了綜合性探討,以人與環境的基本互動方式為基礎,構造了傳統中國人行為取向的四個二級取向(家族取向、關系取向、權威取向和他人取向),并細分出個體與權威的行為取向,但仍然限定在農村社會內部;翟學偉(1998)對學界關于中國人社會行為取向的困惑進行了比較和總結探討,他的研究在原有基礎上雖然有所發展,但仍然限于“社會行動的結構”。從這些代表性的研究成果來看,傳統時期農民的“行為”主要限于個體性的社會行為范疇,“關系”也主要限于農村社會內部,對農民行為的探討也就主要限于社會行為領域。

二是對中國農民關系與行為的探討主要限于傳統時期。這一點不言自明。近來有研究者開始注意到“關系”的歷史性。如有研究者注意到,傳統農民的關系在近現代社會以與市場結合的混合形式表現出來(莫少群、張進寶,2012)。這只注意到了經濟領域中的農民關系及農民行為,且剛剛興起。這意味著,基于關系角度的傳統農民政治行為領域仍然有待探索,轉型及現代時期農民的關系及行為仍然有待進一步的探討。

盡管如此,對“關系”的重視仍然是理解人類行為的基本方法之一。Reis and Collins(2004)認為:“證據是令人信服的,關系支配著幾乎每一個領域的活動。”中國人不僅歷來重視關系,更有建立“關系社會學”甚至發展“關系學”的可能(金耀基,1992;張云昊,2005;邊燕杰,2010)。中國農民不僅在傳統時期講關系,進入現代社會和工廠企業后依然講關系。因此,必須重新審視“關系—行為”范式,特別是其中的“關系”。

四、“關系”內涵的拓展與歷史性變化

對“關系”的研究不應該堅持化約主義,至少應該堅持共時態和歷時態兩種視角。共時態指一定時期內關系的各個面向,一般包括政治關系、經濟關系和社會關系。歷時態指的是歷史性視角,不僅要考慮到傳統時期的關系,更要關注轉型時期和轉型后時期及現時代的關系及表現形式。基于分析范式的研究及發展,這里先探討“關系—行為”范式中“關系”應該具有的三個面向,再探討這三個面向的歷史性變化以及相互之間關系的變化。

(一)范式中“關系”的三個面向

在“關系—行為”范式中,行為是因變量,關系是自變量,傳統中國農民行為的變化源自于農民關系及其結構的變化。“關系—行為”范式源自于對傳統中國農民行為的分析,主要限于社會行為,與社會學的屬性分不開。這是一種狹義上的“關系”與“行為”,忽視了農民在經濟和政治領域的行為與關系。因此與農民行為相對應的“關系”至少表現三個方面:社會關系、政治關系和經濟關系。這里先分析三個面向的農民關系。

基于農民行為的社會關系主要有兩種,即個體與個體、個體與集體(群體或組織)的關系。“關系—行為”范式中的“關系”不僅囊括了這兩個方面,還突出了傳統中國農民的關系特征。個體與個體之間是一種基于血緣、地緣及擬親緣的關系,以差序格局的形式表現出來。個體與群體之間有兩個層次:一為個體與家庭之間的隸屬關系,個體無條件地服從于家長權威及家庭整體利益;二為家庭內嵌于宗族或村落共同體。另外,家庭與家庭的關系、家庭與宗族和村落共同體的關系也影響到農民個體的行為,這兩種關系要通過個體與個體、個體與集體的關系體現出來。其中,個體與個體的關系依托于家庭與家庭的關系,而家庭又內嵌于宗族或村落共同體之中。就內在聯結機制而言,個體與個體、個體與家庭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一體化的。

基于農民行為的政治關系主要是指農民個體與國家權力的關系。相對于原生的社會關系,政治關系是次生關系,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正常狀態下,農民無條件地服從于國家權力及要求,表現為服從與控制的關系。國家權力在傳統時期以鄉紳或里甲保長等為代表,農民服從于這些代表國家意志的權威。另一種是非常狀態下,農民起來反抗專制權力,表現為革命(起義或戰爭)與反革命、反抗與壓迫的關系。農民與國家權力的關系是一種機械式的結合,源于國家權力對農民行為的規制與控制,并呈現出兩面性或雙重性的特征。

基于農民行為的經濟關系主要是指農民個體與市場的關系。由于小農經濟剩余不足,農產品交易只會出現在極少數農民那里,且數量非常有限;在市場中,農民應該主要是消費者,交易生活必需品;少數農民會實現自身的雇工化,通過異化自己的勞動與市場發生關系,這類人數量有限。總體來看,由于小農經濟特性及社會分工處于初始階級,傳統農民在經濟領域中的關系就顯得非常有限。

傳統時期農民關系的特征非常明顯:社會關系是一體化的,政治關系是兩面性的,經濟關系是非常有限的。這意味著傳統農民的關系與行為主要發生在社會領域,且限制在農村社會內部。

(二)中國農民“關系”的歷史性變化

歷史在發展,中國農民的“關系”和“行為”都在發生歷史性的變化。現在中國農民“關系”的歷史性變化也相應地表現在三個方面。

在社會領域,農民關系的變化主要表現為個體、家庭、村莊之間關系由一體化向解離化轉變。在傳統時期家國一體化體制下,農村社會體現為村莊、家庭和農民個體的一體化,包含與被包含關系依次遞進。土地改革以來,農民個體的獨立身份開始顯現。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特別是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來,家庭從集體中解脫出來,重新成為基本的經濟和社會單元;農民個體權利及獨立人格有賴于國家政策與法律授予,不再依賴于農村和村落共同體,成為了獨立的社會行動者;村莊也由傳統時期的相對獨立狀態進入現代國家建構體系之中,成為國家治理的基層單位;與之對應的是,傳統村落共同體特別是血緣宗族的解體和社會關系的解離,市場化的沖擊更甚。

在政治領域,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關系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由傳統時期的間接關系轉變為直接關系,由于行政下鄉,農民個體直接面對國家;二是由傳統時期單向的資源提供(包括稅費、勞役和兵役等)關系,轉變為現在雙向的保護和被保護關系;三是農民與國家之間關系的性質由傳統時期的二元對立、剝奪和分離,轉變為現在的相互依賴與和諧共存。

經濟領域農民與市場的關系亦是如此,由過去的有限關系發展到現如今的經常、全面和致密關系,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立以來更甚。從目前情況來看,農民正在全面地、經常地(甚至永久地)、深度地融入到市場經濟之中;農民的生產和消費行為越來越受到外部市場關系的影響,這在一些地區表現更為明顯。特別是,市場經濟對于農民來說不僅僅意味著風險,更意味著機會與更大的經濟收益,還有一些農民在市場中謀求個體的發展。

綜合來看,現階段農民關系中最重要的變化發生在農民與國家之間,不僅僅是關系量的變化,更是關系性質的根本性改變;其次是國家與市場之間關系的變化,同樣不僅僅表現在關系量的增加上,還表現在關系質的變化上;農民與市場關系的全面化、緊密化和相互滲透,在不斷地解構著傳統農民的社會關系。很明顯,這三個方面表現出兩種不同的發展方向,其中,政治關系和經濟關系表現為不斷增長與質性轉變,其社會關系表現為解體與分離;它們是背道而馳的,前兩個方面對后一個方面起到了解構作用。

從歷史角度來看,農民關系的歷史性變化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一是此消彼長式發展,其中,社會關系由一體化向解離化方向發展,政冶關系和經濟關系則由分隔狀態或微弱聯系向直接關聯和緊密聯系方向發展;二是由微觀層面向宏觀層面延伸,即農民的行為與關系開始由農村范圍向農村社會外部及更大的國家與市場范圍伸展,且成為農民行為與關系的主要表現形式;三是由靜態向動態轉變,即農民關系由傳統時期的停滯狀態轉向現階段的急劇變化,根深蒂固的社會關系在解離,現代性的政治關系和經濟關系迅速增長與增強;四是由社會層面向整體格局演變,即傳統時期農民關系主要局限于社會領域,現在則主要發生在政治和經濟領域,社會領域的關系相對而言不再居主導地位,在諸多情況下反倒從屬或讓位于經濟關系和政治關系。

五、基于中國歷史變遷的三個次級范式

“關系—行為”范式建立在對傳統中國農村靜態、社會行為取向考察的基礎上。對應于“關系”內涵的發掘和拓展,特別是現階段農民關系的歷史性變化,既有的“關系—行為”范式也必然表現出相應的發展形式。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由于農民“關系”的三個面向經歷了歷史性變化,“關系”本身屬性、格局發生了變化,需要深入探討“關系—行為”范式的具體表現。二是從歷史性的角度來看,中國農民關系呈現出階段性變化的特征,相應地,“關系一行為”范式在不同歷史階段有不同的具體表現形式——次級范式。

(一)針對傳統時期農民行為的“社會關系—行為”范式

既有的“關系—行為”范式立足于傳統時期的農民行為,主要限于社會關系和社會行為領域,解釋力非常有限。對傳統時期農民“關系”的探討表明,傳統時期農民的關系與行為雖然主要表現在農村社會內部和社會行為領域,但并不僅限于此,也表現在農民與國家、市場的相互關系之中。因此,對傳統時期中國農民關系和行為的研究應該拓展到政治關系和經濟關系領域,以及這兩個領域的關系對社會關系的影響。這就完全有必要對既有的“關系—行為”范式進行重新思考。

一般狀況下,國家與農民之間是控制與被控制、支配與被支配的關系,其原因在于國家權力的權威性、專斷性、強制性和普遍性,以及國家曾經充當了農民的權利配置者和最終保護者的角色,由此形成了農民對國家權力的高度依附性。在政治關系中,農民只有服從和被統治的義務,他們的政治行為也就主要表現為服從。恩格斯在論述封建時代歐洲國家小農時更是一針見血地指出,農民“世代相傳,習于順從”。然而,依附性是一種單向度的關系,當決定方即國家權力過度擴張時,依附性就會很容易轉化為反叛性,且由于皇權甚遠,監控不力,農民也就容易以集體行動的方式起來反抗。不過,農民對國家權力的依附是常態,反抗是非常態,反抗是為了恢復到依附狀態,由此決定了傳統時期農民始終居于服從者或從屬者的角色。同樣由于天高皇帝遠,皇權不下縣,鄉紳或里甲保長成為了國家權力在農村的代表,權力的文化網絡(杜贊奇,2010)因此形成,農民也就成為了鄉村經紀人保護或者剝奪的對象。其結果是,農民與國家之間的政治關系內嵌于農民的社會關系中。

在經濟關系領域,農民與市場之間是一種交換關系,市場所需是農民所產,或者說市場中有農民需要購買的產品。這是一種相互依賴的關系,離開了市場或農民當中的任何一方,市場及市場關系都無法形成。不過,由于傳統時期農民的市場關系及行為非常有限,且處于市場層級的基層,農民對市場的依賴性非常低。

這兩種關系對農民的社會關系都有強化作用,只不過方式不同。其中,政治關系直接強化了農民的社會關系:一方面是因為政治關系內嵌于農民的社會關系中;另一方面是因為傳統時期政治關系對于農民而言具有剝奪屬性,農民是利益受損的一方,為了生存,更是為了避免被過分地剝削,農民要依賴于鄉村權力文化網絡來規避可能出現的生存風險,不得不更加依賴于鄉村社會關系。經濟關系的強化作用則是另外一種方式,即對市場關系的弱依賴反過來會強化農村社會內部農民的相互依賴。正因如此,具有相互性的社會關系在傳統中國農村社會自然而然地居于主導性地位。

綜合來看,傳統時期農民的關系集中,社會關系居主導性地位;皇權甚遠及其剝奪屬性致使政治關系內嵌于社會關系中,經常通過農村社會的關系網絡表現出來;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導致農民的經濟關系不僅量少而且質低,微弱的外部依賴性反過來會強化對農村社會關系的依賴。正因如此,對傳統時期農民行為研究的總結——“關系—行為”分析范式,主要適用于農村社會內部及社會關系領域,據此可以表述為“社會關系—行為”范式。這里的“社會”主要指農村社會,屬于微觀社會領域,所以,“社會關系—行為”范式還可繼續深化為“(微觀)社會關系—行為”范式。

(二)針對新中國建國后農民行為的“政治關系—行為”范式

新中國建國初期的土地改革和隨后的合作化及人民公社化運動,對農民關系進行了重新建構,“關系—行為”范式也就有了新的表現形式。

這一時期農民關系的重構首先表現為現代性政治關系的建構,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農民與國家之間的間接代理關系被直接的關聯所替代。土地改革及與之相伴的政黨、政權下鄉,不僅消弭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中間代理者,打通了國家與農民之間的關系阻隔,實現了農民與國家權力的縱向一體化(劉金海,2007),還重構了鄉村社會組織體系和治理體系,拉近了國家權力與農民的直線距離。其結果是,農民直接面對國家,成為了國家權力的直接接受者。二是農民與國家之間的單向關系向雙向關系轉變。傳統時期農民的政治行為主要表現為服從;這一時期農民同樣服從于國家權力,但還是社會主義政治的主人,直接參與地方和國家政治生活。在農村政治生活中,貧苦農民最有發言權,他們成為了農村政治生活的主人。

政治關系一體化建構的后果,是傳統農民社會關系的解構。這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傳統農民的社會關系被解構,特別是傳統農民對村莊共同體的依賴關系被解構。農民個體與個體之間關系的社會關系取向也被階級關系和政治關系取向替代,之前的朋友關系也被同志關系所取代(Vogel,1965)。二是傳統村莊中的道德倫理被解構和被消滅,取而代之的是集體倫理和馬克思主義意識形態。集體倫理雖然在形式上接近于傳統的鄉村道德倫理,但其內核為馬克思主義主導下的集體主義甚至是國家主義,有別于傳統的道德主義。這一點使得傳統農村社會道德倫理關系解構的同時,還實現了農民社會關系的政治化以及農民觀念和意識的政治化。由于社會主義中國建立無經驗可循,一切處于建構過程之中,對農民而言,建構化的政治關系不僅替代了他們的社會關系,還重構了他們的社會關系,使得農民的社會關系不僅以政治關系為內核,還以政治化的社會關系為表征。這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表現得尤為明顯。

政治權力還通過統購統銷政策、計劃經濟和集體勞動等,將農民的個體生產行為整合為集體化的生產活動。一段時期內,國家還取消了農村市場,抑制并替代了農民的經濟關系和市場關系。農民的經濟行為服從于計劃經濟和政治安排,市場交易行為及關系趨向于零。

相較于傳統時期農民政治關系的社會化,建國初期及其后一段時期,農民關系的格局主要表現為政治關系的建構以及社會關系和經濟關系的政治化。無論是社會關系還是經濟關系,都服從于政治關系和國家權力,農民的經濟行為和社會行為亦是如此,還被附加上了革命或政治屬性。“草根性動員”“需求性動員”“政治性生產”和“運動式生產”等成為總結此一時期農民經濟行為與社會行為的理論術語。由于這一時期農民關系的政治化,所以,分析農民行為的“關系—行為”范式就主要以“政治關系—行為”范式的形式表現出來。在政治關系主導之下,農民對國家和集體的依附性空前增強,并達極致,農民的行為也就呈現出高度政治化、一體化和模式化的特征。

(三)針對現階段農民行為的“經濟關系—行為”范式

現階段是指改革開放以來一直到現在。其間又可以分為兩個時期:一是指改革開放到農業稅取消之前,二是指21世紀初實施惠農政策以來。這兩個時期對農民關系和行為而言,有承上啟下、承前啟后的作用,二者不可截然分開,故在這里一并考慮。

這一時期農民關系的變化首先發生在經濟領域,但以農民與國家關系的變化為背景。國家通過農村體制改革,給予農民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賦予農民以生產經營自主權;隨后不久,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農民成為市場中的獨立行動者。農民的經濟關系經常且普遍性地超越村莊范圍,且空前發展和豐富,同時進入到量變和質變的過程中,從農村基層市場范圍進入更大范圍的市場之中,農民經濟關系市場化的程度也就愈來愈高。

農民經濟關系的宏觀化有賴于政治關系的變革。先是國家與農民關系的調整,從完全控制狀態退回到有限控制狀態,范圍不斷縮小,程度不斷降低;其根本性改變的標志是2006年農業稅的取消,國家與農民關系進入新的“蜜月期”。與此同時,惠農政策和各項社會福利政策的實施,在確保農民基本權利的同時,引導著農民經濟關系朝著差異化的方向發展。有的農民蛻變為“農民工”,有的農民成為規模經營者,還有的農民回歸于生存農業狀態之中。這一時期,國家與農民關系的變化在農民那里主要以農民經濟關系多樣化的形式表現出來。

農民經濟關系發展和政治關系經濟化的后果,是農民社會關系的經濟化趨勢。首先,社會關系因政治關系和經濟關系的發展而不斷地被解離,農民作為個體和獨立的行動者,逐漸且不斷地從家庭和農村中解離出來,進入市場和經濟組織,經濟活動成為了農民的主要活動,經濟關系也就逐漸占據了農民關系的主導地位。其次,基于農民個體之間的社會關系也在逐漸地經濟化,以貨幣關系替代傳統的人情與面子關系,傳統的幫工與互助形式也以雇工和貨幣結算等方式取而代之。其結果是,經濟關系在農民關系格局中的地位不斷上升,并逐漸成為了主導性的關系。

這一時期農民關系的兩個特征非常明顯:一是宏觀化,二是經濟化。“宏觀化”可以歸納進“制度—行為”分析范式,但難以突出這一時期農民關系的根本特點;“經濟化”貫穿于經濟、政治和社會關系,不僅經濟關系本身是如此,農民的政治關系以其經濟行為為最終表現,農民的社會關系也在不斷地經濟化。工具主義和商品化取代了朋友和同志關系,成為個人關系的主要特征(Gold,1985)。正因如此,研究農民行為的“關系—行為”范式在現階段主要以“經濟關系—行為”范式的形式表現出來。農民的行為也主要以受市場引導的行為領域、受市場調控的行動范圍等的特征表現出來(劉金海,2015)。

六、范式檢視及未來發展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運用“關系—行為”范式分析中國農民行為變化時必須慎重。這是因為,“關系—行為”分析范式不是憑空產生的,而是建立在“社會現實”的基礎上,不僅“關系”是一個“社會現實”,行為也同樣如此。隨著歷史的發展,作為行為的主導的“關系”具有不同的內涵、屬性及表現形式;特別是,在每個時期或階段的“關系”格局中,都有一個主導性的“關系”,使得“關系—行為”范式在不同時期有不同的次級表現形式。

次級范式的存在至少有兩個方面的意義:一是分析范式不僅具有一般性,同時具有發展性。分析范式作為方法論基礎不應該僵化而應該回歸到它賴以產生的“社會現實”中。“社會現實”在不斷地發展變化,“關系—行為”范式也就應該有不同的表現形式。二是次級范式依次發展意味著中國農民關系和行為的根本性變化。這是因為,在三個次級范式中,不同時期的主導性關系完全不一樣,各自有著截然不同的運行邏輯,寓意著農民的關系與行為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其結果一方面是農民行為的根本性變化,另一方面是關系在農民行為變化中仍然具有主導性作用。

雖然“關系—行為”分析范式隨著歷史進程發生了變化,但有兩點是不變的。第一,由于時間短,作為關系載體和行動者的農民,不可能在短時期內發生根本性的變化。雖然他們的受教育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然受到家庭倫理和傳統規范的約束,其思維和行為方式在諸多時候仍然局限于小農思想。我們在進行農民的關系和行為研究時,不僅僅要關注農民關系的變化及與之相應的行為的變化,更要關注他們行為中不變的方面,特別是作為行為者載體本身的一些特性等。因此,道德主義范式、個人主義范式及基于“制度—行為”范式的社會化小農分析框架,仍然有合理的成分。第二,不論是“關系—行為”范式本身還是三種次級范式,其中的“關系”都是決定農民行為的主導性因素。這不是由范式決定的,而是由中國“社會現實”決定的,與長久以來的農耕傳統分不開,“關系”也就因此日久彌新。雖然“關系”的內涵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但農民行為受制于關系的機制并沒有改變。所以,中國農民一直是關系的體現者,一直處于被動者和被決定者的地位,他們雖然有選擇的權利和能動性,但必須以社會和國家主導決定的關系結構為前提。

歷史正在發生變化,其顯著特征之一便是社會的個體化進程,它與世界現代化進程相伴而隨(張愛華,2011)。這一過程同樣適用于現階段農民的變化(閻云翔,2006;趙爽,2010;張良,2013)。當代農民也正在經歷從傳統微觀社會關系中脫離出來融入宏觀政治和經濟關系中的艱難歷程。這一歷程對農民關系及農民行為而言有三個消極的后果:是行為無依。農民脫離傳統熟悉的生產活動、幾乎靜止的生活領域,以個體的方式,進入一個動態且宏觀的關系網絡。沒有了傳統關系網絡的保護,也沒有了家庭和集體的組織依托,農民只能嘗試著以個體、能動的方式適應現代社會。二是行為無束。個體化意味著農民個體與傳統、農村和集體主義道德的解離,而社會需要的公民和公共道德尚未形成,以致于在農民身上經常出現無道德的個體化狀況(閻云翔,2006),缺乏有效的內在約束和道德機制,農民極容易陷入極端個人主義之中,進而導致“無公德的個人”的泛濫(郭星華、汪永濤,2012)。三是行為無序。這是農民行為無依和行為無束的結果,農民行為無序特別明顯地表現在社會關系和市場關系中。

個體化對農民關系網絡而言,其消極后果在社會關系領域中更甚。原因在于,在政治關系和經濟關系領域中,一端是獨立的農民個體,另一端是宏觀層面的法律、制度、政策和市場等,通過國家權力對法律、制度、政策和市場進行改革、維護和規范,可以在農民與國家、農民與市場之間建立起規范且正常的關系。而農民的社會關系領域則并非如此:一是社會關系領域無法上升到宏觀統一的范疇,無法通過國家來建構;二是中國農民行為及其能力長期受關系制約,主體性能力和反思性動力不足,難以通過自身關系建構起相應的社會關系網絡;三是農民雖然能夠從傳統社會脫嵌,但缺乏再嵌的微觀場域和機制,僅靠個體化的農民自己,很難再建構起有效的社會關系。這一點不僅是鄉村社會秩序重建的問題所在,也是農村社區建設中必須重點考慮的問題(張良,2013)。

鑒于中國農村歷史發展的特殊性,農民的政治關系也有待于優化重置。現階段農民雖然已經具有獨立的政治身份,直接與宏觀制度、法律和政策發生關系,但他們在政治關系中仍然處于被動接受者的位置;雖然村民自治賦予了農民獨立的行動能力,但限于村莊范圍且有限的投票和決策權力,他們難以對政治生活特別是國家政治產生影響。這與中國的政治體制有關,也不利于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有鑒于此,可以在基層政治生活方面有所突破,如將農民的政治參與納入鄉鎮社會治理,或通過社區化、組織化的參與,重新建構起新型社會關系和政治關系。到那時,分析農民行為的“關系—行為”范式就應該發展成為“行為—關系”范式,中國也將由一個傳統的農業國真正變成一個現代化的國家。

七、結語

無論是在理論角度還是歷史角度,“關系—行為”范式都是分析中國農民行為的一種有效方法或視角,隨著中國歷史進程和農民“關系”的發展而發展,并呈現出更加具體的次級范式。然而,作為分析范式,其解釋力和有效性不限于農民行為研究,也可以拓展到中國人行為的分析中。

一是中國農民關系和行為的歷史進程同樣甚至先于中國人的關系和行為的歷史進程。中國農民的關系與行為屬于實體主義和個體主義范疇,屬于微觀領域,它從屬于宏觀社會領域,是宏觀社會和政治變遷的一個方面,自然而然地表現出宏觀社會變遷的一些特性或屬性,特別地表現在行為變遷的動機與約束機制上。從中國歷史特別是近代歷史可知,傳統中國人均注重關系,倫理或關系是他們行為的出發點;建國初期,中國人同樣受到政治關系的強制約束,后來又進入計劃體制時代;改革開放特別是21世紀以來,中國人的個體意識和權利凸顯,如同現階段的農民一樣,他們在社會中有更多的選擇機會,貨幣收入亦成為絕大多數人做出行為抉擇的首要選項。這一變化過程與中國農民行為動力與約束機制的變化過程是一致的。

二是關系在中國具有普遍性,現在依然發揮著重要作用。有研究者注意到“關系”作為傳統文化的沉淀已經超越了時空,在華人組織內的指涉范圍依然寬廣(張云昊,2005;鄭伯塤等,2006);有研究者開始注意到“關系”與市場結合的混合形式(莫少群、張進寶,2012)。僅僅如此還不夠,還應該超越“關系”的特殊性和具體主義內涵,挖掘“關系”的一般性和普遍主義內涵,不能僅僅限于社會關系領域和人際關系、社會互動,而應該從人類社會的屬性來看待它,把它當作人類社會活動與秩序形成的機制。因此,這里的“關系”不再僅僅是人們社會互動的基礎、過程或結果,而應該是人類行為的網絡或背景;不僅如此,人類的行為還將改變關系網絡或促進關系網絡發展,促進人類行為與關系之間的互構與同構,真正實現關系的社會本質特征。

三是對中國社會而言,基于關系的“關系主義”已經成為一種普遍現象,一種規范與價值,引導人們的行為取向,成為一種被普遍認可的固定化的社會行為模式,并被人們內化為行動的準則。在“關系主義”的基礎上,有研究者指出,關系是本土組織行為學的分析框架,“關系學”已經發展成為一門人盡皆知的學問,而且關系成為各種組織內部“潛規則”的一大根源(張云昊,2005)。有研究者提出,應該建立“關系社會學”,并把它作為探索和推動中國社會學理念、中國社會學學科方向、社會學的中國學術流派的一個可能的突破口(邊燕杰,2010)。這意味著,從關系的角度探討“社會現實”特別是社會行為應該成為一門科學。不僅如此,“關系”已經走出國門,成為了一個英語世界的通用名詞,曾經以音譯(Kuan-hsi)現在以中文拼音(Guanxi)作為它的專有名稱。由此可見,基于“關系”的“關系—行為”分析范式不應僅限于農民行為研究領域,還有發展成為社會行為研究分析范式的可能。

作者簡介:劉金海,華中師范大學中國農村研究院/政治科學高等研究院教授


中國鄉村發現網轉自:《中國農村觀察》2018年第5期 微信公眾號(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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